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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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
国际商务谈判中选择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
指导书
一、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CIETAC)
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HKIAC)
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SIAC)
4、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Sweden(SCC)
5、国际商会仲裁庭(巴黎)
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
6、伦敦国际仲裁院
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LCIA)
7、美国仲裁协会
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AAA)
8、仲裁学会(英国)
CharteredInstituteofArbitrators各仲裁机构的地点、仲裁规则、资费等情况详见附件。
二、选择国际仲裁机构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有利于赢得官司
这方面可能涉及的因素包括:
仲裁员的法律和文化背景,工作语言等。
(2)资费
亚洲的仲裁机构如HKIAC,SIAC和CIETEC的仲裁费用低廉,而欧洲的仲
裁机构如SCC,ICC等资费很高。
(3)程序的繁简
为了迅速了结官司,避免耗时耗力,应尽量选择程序较简单的仲裁机构。
SIAC
和SCC的仲裁规则规定的结案期不超过6个月;而CIETAC的普通程序下则
需9个月。
(4)语言
在合同中双方一般选择英语为仲裁的工作语言。
除此以外,还应考虑仲裁机
构所在国的语言,以及仲裁员的第一或第二语言。
一般而言,新加坡和香港
的仲裁员和律师都会用中英两种语言工作。
(5)仲裁员个人背景,专业领域及国籍
专业领域:
选择的仲裁员最好有通信或者计算机的专业背景。
语言及国籍:
如果仲裁员的国籍是中国,对我们的好处主要是心理上的。
因
为仲裁员必须公平。
但另一方面,本国的仲裁员可能对于本国人的思维方式
比较了解,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6)地理上的便利
选择地理上离双方都较近的仲裁机构可以降低仲裁成本。
将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我们在此按优先顺序对上述仲裁机作如下推荐:
优先顺序仲裁机构名称优先要素
选择CIETAC对我们的主要好处是:
更容易找到中国的仲裁员;在语言和思维方CIETAC第一式上更容易沟通,我方律师的观点对中国的仲裁员更容易产生影响;地理上的便
利可降低仲裁的成本。
这种选择外方一般不易接受,我们可作相应说服工作:
1.
中国的有关法律与国际规则一致;中国是1958国际公约的缔约国;2.CIETAC的
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地,且在公正和效率上享有很好的声誉;3.资费低廉。
选择HKIAC对我们有两个好处:
一是容易找到会双语的仲裁员,有利于沟通;二是地理上近便,节约成本。
外方有时也不接受HKIAC,主要是因为香港回归后,
许多人对香港地位认识不清而引起。
我们可以以下理由说服对方:
1.香港政治经HKIAC第二济地位和法律体系仍然保持独立。
对于英美国家的合作者要特别强调香港法与英
美法不仅在历史渊源上而且在现行法律上是一脉相承的。
2.香港是一个发达的国
际经济中心,作为为其服务的象HKIAC的法律服务机构也是世界一流的。
其仲裁
员来自世界各地,享有良好声誉。
3.程序快捷,费用低廉。
选择SIAC的好处是:
一是容易找到会双语的仲裁员,有利于沟通;二是地理上近SIAC便,节约成本。
三是程序快捷,费用低廉。
外方特别是英美国家的公司都容易接
受SIAC。
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外方,我们可以以下理由说服:
1.对英美国家的公司,第三要指出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与他们的一致性;特别是他们的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是与
国际法委员会的示范法及1958年的国际条约是完全一致的。
2.新加坡的中立地位
对其仲裁员的中立和公平性会产生积极影响;3.和香港一样,其法律服务机构的
水平很高。
4.其程序快捷,费用低廉。
费用较高,但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权威性。
由于历史原因,容易被绝大多数国家SCC第四接受。
当事人可自行推选仲裁员,灵活性较大。
ICC的权威性和国际性高。
但没有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籍的仲裁员。
ICC第五
LCIA的规则也是与国际法委员会的示范规则一致。
但由于费用昂贵,虽然其机构LCIA第六的设立具有广泛的国际性,但它并非常选的仲裁机构。
一般情况下,我们只把它
作为备选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
UNI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只有一个仲裁规则,
而没有专门的仲裁机构。
有的公司提出选择UNCITRAL作为仲裁机构,这是无效的。
三、起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的当事人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来确定仲裁事宜。
一是在合同中用一个仲裁条款
规定,二是在当事人之间订立一个单独的仲裁协议。
我们一般采用前一种方式。
一个完整的仲裁条款应包括:
明晰的仲裁范围:
当事人要将哪些争议提交仲裁;
明确的仲裁机构:
要确定一个具有准确名称的仲裁机构;注意:
未指定明确
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要确定仲裁员的数目及指定仲裁员的方法;
要确定适用与该争议仲裁规则;可以选择该仲裁机构之外的仲裁规则。
要确定适用与该仲裁的语言;
当事人间协议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以下是SCC和SIAC提供的标准仲裁条款,可直接使用。
MODEL1:
SCCMODELCLAUSE
“Anydispute,controversyorclaimarisingoutoforinconnectionwiththiscontract(oragreement),orthebreach,terminationorinvaliditythereof,shallbesettledbyarbitrationinaccordancewiththeRulesof(insertthenameoftheappointingauthority).
“TheArbitraltribunalshallbecomposedof(insertthenumbersofthearbitrators,usually
oneorthree.)Theplaceofarbitrationshallbe(inserttheplaceinwhichthearbitration
willbeundertaken.Theplaceshallbewheretheappointingauthoritylocates.)The
languagetobeusedinthearbitralproceedingshallbe(insertthelanguagewillbeusedin
thearbitralproceeding.WenormallyonlyuseEnglish.)Thiscontract(oragreement)shall
begovernedbythesubstantivelawsof(insertthejurisdiction).”
MODEL2:
SIACMODELCLAUSE
“Anydisputearisingoutoforinconnectionwiththiscontract,includinganyquestionregardingitsexistence,validityortermination,shallbereferredtoandfinallyresolvedbyarbitrationininaccordancewiththeArbitrationRulesof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forthetimebeinginforcewhichrulesaredeemedtobeincorporatedby
referencetothisclause.”
“TheTribunalshallconsistof________arbitratorstobeappointedbytheChairmanof
SIAC.Thegoverninglawofthiscontractshallbethesubstantivelawof_________.The
languageofthearbitrationshallbe___________.”
四、适用法律的选择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还应注意将其与所要选择适用的法律的结合起来考虑。
我们有三种适用法律与仲裁机构的组合可供选择:
项目仲裁机构适用法律
选择
第一种选择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外方国的法律
第二种选择外方国的国际仲裁机构中国法律
第三种选择其它国际仲裁机构其它国的法律
当选择其它国法律时,对于销售合同,我们首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但根据公约第四条规定,该公约仅规范1〕合同的成立;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该条明确地将1〕合同的有效性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财产权的影响这两个问题排出在外。
而且各国法律对于第四条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异,在实践中并无可以遵循的规则。
因此我们建议,在我们选择了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应再加一句话,即“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能适用的事项应适用______国家的法律。
”
当选择第三国(地区)法律时,我们一般选择香港法、英国法或德国法。
附件:
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简介
1、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庭(SCC)
英文名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简称SCC仲裁庭,总部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下设的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
成立于1917年,70年代为美国和前苏联所认可,成为解决中西方贸易纠纷的权威的中立性机构。
目前SCC仲裁庭的仲裁涉及40多个国家,98年处理了120多件仲裁案件。
SCC仲裁庭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有6名理事,总秘书长由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的总秘书长兼任。
最新的仲裁规则修订与1999年4月1日。
仲裁规则对仲裁申请、登记费、驳回、答辩、反诉和抵消、通知、指定仲裁员、案件的审理、听证、专家意见、适用语言、适用法律、临时性措施、投票和作出仲裁决定等诸事项作出了规定。
SCC仲裁规则的特点是灵活性较大,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己任意指定仲裁员,只要该仲裁员是“公正的”和“独立的”。
但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是由仲裁员指定的。
除SCC仲裁规则外,SCC仲裁庭也可采用简易仲裁规则,保险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等。
收费标准参考:
标的额(EUR)管理费(EUR)首席仲裁员费(EUR)
最低额最高额
2,0003,0007,500不高于5万
3,0004,00010,00010万
11,0001百万12,00034,000
20,0001千万28,000110,000
其中管理费最多不超过6万欧元。
其它仲裁员的收费为首席仲裁员的60,,仲裁员费不包含增值税。
收费较高。
2、国际商会仲裁庭(ICC)
英文名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of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仲裁庭,总部在巴黎。
自1923年成立,迄今已处理上万件国际纠纷的仲裁,每年在40多个国家以多种语言审理100多个案件。
仲裁员65名,来自全世界55个国家,但没有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籍的仲裁员。
ICC最新的仲裁规则修订于1998年1月1日,各项规定详尽。
根据该仲裁规则,将仲裁分为5个阶段。
作出仲裁决定的时限一般为签发TermsofReference后6个月。
仲裁地点可由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
如果当事人各方未要求举行听证,则一般为书面审理。
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也可以仲裁决定的方式确定。
仲裁院的行政机构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和理事多名和候选理事多名,其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除仲裁规则外还有一个独立的调解规则。
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ICC的仲裁仲裁收费较高,包括两部分:
管理费和仲裁员费,其中仲裁员费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收费标准参考:
标的额(USD)管理费(USD)仲裁员费(USD)
最低额最高额
2,5002,500不高于5万标的额×17,
4,2503,50014,00010万
16,80011,25053,5001百万
33,80028,750136,0001千万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英文名:
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缩写为HKIAC,成立于1985年,是由香港政府和商业团体资助的非营利性的纠纷解决机构。
借助香港的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地位,HIAC已成为重要的仲裁机构,许多亚洲国家愿意选择HIAC作为解决贸易、金融、技术转让、运输、建筑纠纷的仲裁机构。
由于HIAC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所以HIAC的仲裁裁决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目前HIAC处理的纠纷主要为三类:
商事纠纷、海事纠纷和建筑纠纷,有专门的仲裁员和调解员。
HIAC的仲裁规则基本上延用UNCITRAL的仲裁规则,也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其它仲裁规则。
工作语言为英文或中文。
HIAC仲裁收费非常低,仅收4000元指定仲裁员费和租用设施(如场地)的费用。
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英文名为Singapore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简称SIAC,成立于1990年3月,自1991年7月1日开始运作。
与其它仲裁机构相比,SIAC具有以下优点:
费用较低。
指定仲裁员S,500,仲裁员计时收费,S,700,3000/天,管理费根据纠纷标的确定,典型数据为:
标的额(新币)管理费(新币)
1,5005万
2,50010万
8,375100万
23,3751000万
时间快。
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后60天内提供全部书面材料,在听证后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一般在仲裁开始后6个月内结案。
SIAC在许多国家有仲裁员。
中国有4人成为SIAC的仲裁员。
5.伦敦国际仲裁法庭(LCIA)
其英文名称为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是国际上历史最长的仲裁机构之一,其总部位于英国伦敦,仲裁员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
为便于提供国际性的仲裁服务,LCIA设立四个分会,叫USERS’COUNCILS,分别是欧洲委员会,北美洲委员会,亚太委员会和泛非洲委员会。
LCIA在1997年重新修订了它的仲裁规则。
新规则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
该规则与UNCITRAL模范法原则保持一致,因而也就保持了与那些其仲裁法是建立在该模范法基础之上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LCIA也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仲裁规则适用他们间的纠纷。
LCIA既可以是当事人指定的仲裁机构又可以是仲裁管理者。
它可以接受委托以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
LCIA是分项按时收费。
收费高低与案件的复杂程度有关而与争议标的的大小无关。
收费标准参考:
1.行政管理费用
?
注册费:
1,500;
?
服务费:
注册官及其代理--,150/小时
秘书--,75/小时
?
其他费用:
包括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旅行费及其他的仲裁支持费。
2(被指定为仲裁机构费:
这是指一旦该机构被当事人指定为他们间纠纷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就应向该机构交的一笔费用,总额为,1000。
3(对仲裁员异议的裁定费:
1000加LCIA仲裁庭计时费用。
计时费率由LCIA仲裁庭决定。
4(仲裁庭收费:
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对仲裁员资格有无特殊要求按天收费。
每天费率从,800,2000不等。
一天等于一个正常的工作日。
不足一天按每小时,100,250收费。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其前身是1956年设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英文全称为:
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
Commission。
该委员会于1995年重新制定其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6起生效。
该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
该仲裁委员会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受案量已跃居世界第一。
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一致确认并在130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委员会现聘任了仲裁员418名,他们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
其中外籍仲裁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员共137名。
案件的审理分普通和简易程序。
在普通程序下,仲裁庭应在9个月内作出裁决。
在简易程序下,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书面审理。
仲裁庭应在90天内作出裁决。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如果双方有调解愿望,或一方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
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调解不成功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收费标准参考: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费用(人民币)
1百万元以下争议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2万元
1百万元至5百万元4万元+争议金额1百万元以上部分的3%5百万元至1千万元16万元+争议金额5百万元以上部分的2%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万元。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7.美国仲裁协会(AAA)
在美国各州有很多分会,基本上是一个美国国内的仲裁机构。
一般我们不予考虑。
8(仲裁学会(英国)
(略)。
法务管理办
200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