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甲醇汽油项目建设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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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甲醇汽油项目建设建议书
车用甲醇汽油项目建设
项目建议书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
产品情况介绍
甲醇汽油是车用燃料替代产品,是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油是全球最主要的一次能源,当前能源短缺的实质是原油短缺。
车用燃料是原油最主要的应用领域,占全球原油总消耗量的70%以上。
甲醇汽油是一种"以煤代油"路径,可以作为汽油的替代物从而实现对原油的部分替代。
甲醇与汽油的混合物。
也包括甲醇、乙醇、正丙醇、正丁醇和异丙甲醇的混和醇等与汽油和混合物。
甲醇汽油产品种系列分类
甲醇与汽油混合通常称为“汽油掺烧甲醇”,并以甲醇的含量作为燃料标记,例如掺入15%、30%、50%、85%甲醇的汽油分别为M15、M30、M50、M85;纯甲醇燃料和添加剂则为M100等。
甲醇汽油产品一般主要特点
1、节能、环保、清洁性突出
产品生产过程采用清洁化工艺中无“三废”。
本品不含铅等燃烧后排出的气体清洁无害,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
2、使用方便,无需要改动装置
汽车如果使用石油液化气燃料需增加特制装置,增加了汽车成本。
而生物燃料可与石油产品装置同时使用,不仅节省油料费用,而且还可节约改制装置费用,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均可,可谓“一举三得”。
3、成本低,原料易购,来源广泛
与乙醇汽油相比,成本低、原料易购、来源广泛。
①乙醇(俗称酒精),它主要来源于粮食,材料来源单一,一旦遭灾、减产,原料来源就成为问题,而甲醇是化肥和制药、煤炭等行业生产的副产品,也可利用化工原料合成,价格低兼,来源极为广泛。
②乙醇市场售价4000多元/吨,而甲醇一般不超过2000元/吨,乙醇比甲醇贵一倍之多。
同时,乙醇汽油是将10%的乙醇兑入汽油中,由于乙醇本身较贵,汽油售价比甲醇化工原料还贵,综合成本每吨乙醇汽油比甲醇汽油贵2300元以上。
4、生产不受规模和季节限制
甲醇汽油一年四季均可生产,与生产汽油、润滑油等产品相比。
无需加温、加压、无水状态中生产。
生产规模可根据本单位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市场等因素决定,可大可小。
产品可广泛适应于各种燃用汽油的机动车辆。
如:
轿车、客运车、叉车、吊车、助力车、农用车、摩托车、装载机等。
中型规模年产3万吨,每吨生物燃料按出厂价3800元计算,可获利600-800元,年利润至少1800万。
大规模年利润6000万以上人民币。
生物燃料产品优点特点
(1):
通用性好高清洁甲醇汽油方便普及与推广使用,无须改动加油站的机器设备,更无须改动车辆发动机即可直接添加交叉使用。
在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上使用,可直接替代国标93#、97#、98#汽油使用;可以按任意比例与国标90”、93、”98”车用汽油互溶,且不影响汽车发动机正常工作。
(二):
腐蚀性无高清洁甲醇汽油经过单车行使20万公里,经上海内燃机研究所等权威检测证明,其腐蚀性与普通汽油类同,未发现对汽车发动机有腐蚀形象。
(三):
互溶性优高清洁甲醇汽油专利配方中的添加剂,变性剂可以使甲醇和汽油的互溶性增强,可与普通汽油任意混合或交叉使用。
(四):
动力性强高清洁甲醇汽油能有效地预防和消除汽车部件的积炭形成,有利疏通油路,延长车辆发动机寿命,辛烷值高,抗爆性好,降低油耗噪音,具有高效动力节省燃油,可提高发动机的效率,增强动力。
(五):
替代性好高清洁生物燃料将工业原料一甲醇,经高科技改性后,替代车用燃料,可节约替代大量石油资源,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助于缓解因石油资源枯竭造成的紧张局面。
(六):
环保性好高清洁生物燃料由于含氧量高,燃烧充分,能有效地减少50%以上的有害气体排放,其中CO、HC和NOx排放降低90%以上,经国家权威机构的多项检测,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欧IV标准,减少排放,满足环保需求,大大改善生态环境。
(七):
便捷推广高清洁生物燃料常温下存放,品质有效期可达到2年之久,有效的解决了贮存、运输和销售各环节所需的时间。
(八):
品质稳定高清洁甲醇汽油在35℃高温气候条件下使用,汽车油路不会发生气阻现象,同时在气候零下35℃的低温条件下,不分层,不乳化,发动机可正常起动,特别适应高寒地区规模化生产和使用,低温易启动、高温无气阻。
(九):
经济实惠高清洁甲醇汽油燃烧完全,动力性强,可提高发动机的效率,与普通汽油相比,节能效果明显,加速性能优良,车用甲醇汽油在发动机中热效率高,低速时动力性接近于传统汽油,高速时动力性优于传统汽油,消费者使用。
发展前景广阔
目前继山西、陕西成功试点推广生物燃料后,江苏、浙江、宁夏、四川等省区,已经启动生物燃料试点工作,2011年内全国生物燃料推广试点的省区将超过15个,汽车燃料用甲醇已经1000万吨。
在吉林省只有吉林省文亚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家正规生产厂家,属于新兴朝阳产业,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政策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附后)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附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胡锦涛2006年第三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2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3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4章推广与应用
第5章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6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7章法律责任
第8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
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6章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7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8章附则
第9章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10章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
附件: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编号
项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一、风能
风力发电
1
离网型风力发电
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的居民供电,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发/供电形式。
基本商业化
2
并网型风力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陆地和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既可以单机并网发电,也可以由多台机组建成风电场并网发电。
陆地并网风力发电:
网风力发电:
技术研发
设备/装备制造
3
风能资源评估分析软件
用于对区域风能资源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估以正确地选择风电场场址,主要功能包括:
测风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风况图的生成、风资源评估、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年发电量测算等。
技术研发或引进
4
风电场设计和优化软件
用于进行风电场优化设计(即风力发电机组微观选址和排列方案的设计和优化),主要功能包括:
确定风力发电机组尾流影响并调整风电机组之间的分布距离,对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噪声进行分析和预测,排除不符合技术、地质和环境要求的地段,对风力发电机组选址进行自动优化,对设计过程结果提供可视化界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
技术研发
5
风电场集中和远程监控系统
用于集中和远程监控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运行,主要功能包括:
通过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实时收集、分析并报告各风电场的风力状况和机组、风电场运行状况监测数据,自动或根据管理人员反馈的指令对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运行进行效率优化和安全保障控制。
技术研发
6
风电场建设和维护专用装备
用于陆地和近海风电机组的运输、现场吊装和维护。
技术研发
7
离网型风力发电系统
用于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包括风力独立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连续可靠供电。
基本商业化
8
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
用于并网风力发电,包括陆地和近海风力发电机组。
近海风电机组需适应海洋地质、水文条件和气候环境条件。
陆地风电机组:
商业化初期
海上风电机组:
技术研发
9
风力发电机组总体设计软件
用于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结构动力学建模与分析、极限载荷与疲劳载荷计算、风力发电机组动态性能仿真等整机设计工作。
技术研发或引进
10
风力机叶片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1
风力机叶片设计软件
用于进行大容量风力机叶片的气动外形及施工工艺设计。
技术研发
12
风力机叶片材料
用于制造高强度轻质大容量叶片,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GRP)和碳纤维增强塑料。
技术研发
13
风力机轮毂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4
风力机传动系统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5
风力机偏航系统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6
风力机制动系统/机械刹车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7
风力发电用发电机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双馈型发电机和永磁发电机。
商业化初期,技术研发(永磁型)
18
风电机组运行控制系统及变流器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包括:
离网风力发电控制器;失速型风电机组控制器;变速恒频风电机组控制系统及变流器。
技术研发
19
风电机组安全保障系统
用于确保在出现极端的气候环境、系统故障和电网故障等紧急情况时的风电机组安全,同时记录机组的状态。
技术研发
20
风电机组电磁兼容、雷电冲击等检测装置
用于风电机组的电磁兼容性能和雷电冲击防护能力等性能的检测,以保证机组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
技术研发
21
风电接入系统设计及电网稳定性分析软件
用于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和对电网稳定性进行评价。
技术研发
22
风电场发电量预测及电网调度匹配软件
用于实时监测和收集风电场各台风电机组运行状况及发电量,分析和预测风电场第2天及后一周的出力变化情况,为电网企业制定调度计划服务,促进大规模风电场的开发和运行。
技术开发
23
风电场平稳过渡及支持控制系统
用于大型风电场在接入电网事故条件下,自身平稳过渡并对电网提供支持
技术研发
二、太阳能
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
24
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
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形式。
基本商业化
25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26
太阳能光热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或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
包括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盘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和点聚焦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
技术开发
27
工业用光伏电源
用于为分散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公路道班、广播电视、卫星地面站、水文观测、太阳能航标、公路铁路信号及太阳能阴极保护系统等提供电力。
商业化
28
太阳能照明系统
包括:
太阳能路灯,庭院灯,草坪灯,太阳能广告牌,太阳能LED城市景观灯等。
商业化
29
太阳能交通工具
包括:
太阳能汽车、太阳能电动自行车、太阳能游艇、太阳能飞船、太阳能充电站等。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0
太阳能光伏海水淡化系统
用于为缺乏淡水的偏远海岛居民提供淡水。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1
光伏水泵
用于为我国西部严重干旱和偏僻地区分散人口提供饮用水、为建设和改良草场以及沙漠植树造林提供用水。
商业化
32
太阳能户用热水器
用于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包括平板式太阳热水器、真空管式太阳热水器等。
商业化
33
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用于为居民或工商业提供热水或供暖,包括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和太阳能集中采暖系统。
技术研发、推广应用
34
太阳能空调系统
用于(通过太阳能集热器和吸收式制冷机)实现热冷转换从而提供制冷和空调服务。
技术研发、示范项目
35
零能耗太阳能综合建筑
通过在建筑结构(屋顶和外墙)中集成太阳能集热器(实现太阳能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来满足建筑的所有能源需求。
技术研发
设备/装备制造
36
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用于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
商业化
37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8
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包括:
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盘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和点聚焦太阳光热直接发电系统。
技术开发
39
晶硅太阳能电池
包括:
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和多晶硅太阳能电池。
商业化、技术改进
40
薄膜太阳能电池
包括:
多结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薄膜太阳能电池。
技术研发
41
其它新型太阳能电池
包括:
柔性衬底太阳能电池、聚光太阳能电池、HIT异质结太阳能电池、有机太阳能电池、纳米非晶硅太阳能电池、机械叠层太阳能电池、薄膜非晶硅/微晶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等。
技术研发
42
建筑用太阳电池组件
用于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包括:
半透光型光伏组件,可以与建筑构件互换的光伏组件,光伏玻璃幕墙,光伏遮阳板等。
技术研发
43
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装备
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包括:
太阳级硅投炉料制造成套装备,多晶硅铸锭炉,多线切割机,剖锭机,硅片抛光设备,硅片清洗机,扩散设备,PECVD镀膜设备,丝网印刷设备,烘干烧结设备,划片机,自动焊接机,组件层压机等等。
技术研发或引进
44
太阳能电池测试设备
包括:
太阳能电池分选设备,太阳模拟仪,高压绝缘测试设备等。
技术研发
45
太阳能电池生产用辅助材料
包括:
低铁钢化玻璃,EVA,太阳电池背面封装复合膜,银浆铝浆,焊带等。
技术研发
46
光伏发电系统用充放电控制器
用于智能化控制蓄电池充放电过程。
技术研发
47
光伏发电系统用直流/交流逆变器
用于包括离网型和并网型直流/交流逆变器,后者需具有并网逆变、最大功率跟踪、防孤岛效应保护等功能
技术研发
48
户用光伏和风/光互补控制/逆变一体机
用于配套容量在1千瓦以下的户用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49
(专用)蓄电池
用于独立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应具有很强的耐过充过放性能,低的自放电率和长的使用寿命。
技术研发
50
氧化还原液流储能电池
用于独立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功率在几十到几百千瓦、储能达百兆瓦时。
技术开发、项目示范
51
光伏硅材料
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用晶体硅。
技术开发或引进
52
光伏发电系统用集中和远程监控系统
用于采集、传输太阳辐射和环境参数及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数据并实现集中或远程监控。
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