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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设计强制性条文

1城市桥梁设计强制性条文

1.1荷载及净空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

1.0.4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3.1.1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可分为:

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

3.1.2主要为承受某种其他可变荷载而设置的构件,计算其所承受的荷载时,应作为基本可变荷载。

3.2.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列荷载组合:

3.2.1.1组合I:

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结合;

3.2.1.2组合Ⅱ:

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

3.2.1.3组合Ⅲ:

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组合;

3.2.1.4组合Ⅳ:

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人构件的动力系数;

3.2.1.5组合V:

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结合。

3.2.2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表3.2.2

荷载名称

不与该荷载同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

汽车制动力

流水压力、冰压力、支座摩阻力

流水压力

汽车制动力、冰压力

冰压力

汽车制动力、流水压力

支座摩阻力

汽车制动力

3.2.3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

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4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

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汽车荷载可分为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

桥梁的横隔梁、行车道板、桥台或挡土墙后土压力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

桥梁的主梁、主拱和主桁架等的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

当桥面车行道内有轻轨车辆混合运行时,尚应按有关轻轨荷载规定进行验算,并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

当进行桥梁结构计算时不得将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的作用叠加。

4.1.3城一A级车辆荷载和城一B级车辆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城一A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五轴式货车加载,总重700kN,前后轴距为18.0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1);

车轴编号

1

2

3

4

5

轴重(kN)

60

140

140

200

160

轮重(kN)

30

70

70

100

80

总重(70kN)

图4.1.3—1城—A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

4.1.3.2城—B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三轴式货车加载,总重300KN,前后轴距为4.8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0m(图4.1.3—2);

车轴编号

1

2

3

轴重(kN)

60

120

120

轮重(kN)

30

60

60

总重(300kN)

 

图4.1.3-2城—B级标准车辆纵、平面布置

4.1.3.3城一A级和城一B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横断面尺寸相同,其横桥向布置应符合图4.1.3-3的规定。

图4.1.3-3车辆荷载横桥向布置

4.1.4城—A级车道荷载和城一B级车道荷载应按均布荷载加一个集中荷载计算。

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1.9人群荷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1城市桥梁的人群荷载: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

  4.1.9.4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活载:

竖向荷载采用1.2kN/m;水平向外荷载采用1.0kN/m。

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得同时作用。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防撞栏杆应采用80kN横向集中力进行验算。

作用点应在防撞栏杆板的中心。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3.1.11栏杆水平推力水平荷载为2.5kN/m,竖向荷载为1.2kN/m,不与其他活载迭加。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ll-93

4.4.1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4.4.1的要求。

  

(1)快速路桥可按图4.4.1-2(b)或图4.4.1—4(b)布置。

快速道中间分车带Wsm,在特大桥和大桥中,可用划线代替。

但快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快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必须设置分隔带或分隔栏栅,必要时还应改设防护栏。

图中设施带宽度wf的数仅视具体需要而定。

  

(2)主干路桥可按图4.4.1—4布置,中间分车带W,也可用划线代替,也可按4.4.1—3布置。

  (3)次干路桥可按图4.4.1—1、图4.4.1—3(a)或图4.4.1—2(d)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4)支路桥可按图4.4.1—1布置。

  (5)对特大桥和大桥,除快速路桥外,凡符合本准则5.0.5规定的,车道布置可参照图4.4.1—1或图4.4.1—2布置,中间分车带Wsm可用划线代替。

图4.4.1—1无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

图4.4.1—2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

图4.4.1—3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

图4.4.1—4有三个或五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四幅)

图4.4.1桥面净空限界

  机动车道净高H按行车要求不得小于4.5m,行驶电车时可采用5m。

  非机动车道净高h可取3.5m。

人行道净高宜不小于2.5m。

  图中:

  Wb——路侧带宽度(m);

  Wc—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Wdb—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m);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

  Wf—设施带宽度(m);

  Wl—侧向净宽(m);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p—人行道宽度(m);

  Wpb—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Wpc—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路面宽度(m);

  Wsh—两侧分车带宽度(m);

  Wsh—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

  H—机动车道净高(m);

  h—非机动车道净高(m)。

  5.0.5特大桥、大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

  

(1)每一车道平均交通量少于300辆刀)(当量小客车);

  

(2)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

  (3)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

  (5)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30km/h;

  (6)设计的两端连接的车道本身是混合车道。

其宽度应按现行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3.1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1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Om。

 2.3.1.3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Om。

 2.3.1.4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2.3.1.5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3.2.2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2.3.3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最小净高为2.5m。

 2.3.3.2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3.3规定。

天桥、梯道、坡道与各级电压电力线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表2.3.3配电线送电线

  配电线        送电线

1以下

1~10

35

60~110

154~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0

7.0

7.5

8.5

非居民区

5.0

5.5

6.0

6.0

6.5

7.5

1.2桥梁结构与设计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

2.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仍须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4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

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

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8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4)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2.O.10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lO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0.3桥位选择,除符合整个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城市车辆交通和行人的流向、流量需要,必须满足使用上的方便,吸引各种车辆和行人过桥;

  

(2)水中设墩的桥位选择在河道顺直,河滩较窄、河床稳定的河段,并使桥位处高水位水流的流向与中、常水位水流的流向之间的偏差角最小;

  (3)水中设墩的通航河流上,还应按下列情况考虑:

  ①墩(台)沿水流方向轴线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超过5度;如超过则通航净宽须相应加大。

  ②一般应不小于二个通航孔,水运繁忙的较宽河流上,应设多孔通航;河宽不足二个通航孔,应一孔跨过。

  ③桥位应离开滩险、弯道、汇流口或港口作业区及锚地。

  ④桥位上游河道的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拖带若安排在地道外另行敷设的专用管道内,而专用管道与地道贴近,则其沉降缝、伸缩缝应与地道的沉降缝、伸缩缝错开。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

2.5.1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2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L/600;梁板式主梁悬臂端11/300;桁架、拱L/800。

注:

I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4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7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

注:

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6.1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

2.6.4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2.6.6在地道两端,应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

在长地道内,应按有关消防规范,设置消防措施和急救通讯装置。

2.6.8天桥或地道结构不得敷设高压电缆、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液(气)体管道过街。

3.4.5栏杆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1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

  3.4.5.2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3.7.2天桥的地基与基础,应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

3.9.1天桥的墩、柱应在墩边设防撞护栏。

3.9.5挂有无轨电车馈电线的天桥,馈电线与天桥间应有双重绝缘设施,天桥应有接地设施。

4.2.4.2地道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4.5.1地道通道及梯道地面设计平均亮度(照度)不得小于2.2nt(≈30lx),应合理布设灯具,使照度均匀;地道进出口设计亮度(照度)不宜小于2.2nt(≈3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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