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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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18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质量农业提升活动深入开展,根据XX州市农牧局《2018年XX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坚持重典治乱、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全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以蔬菜、果树、中草药材种植大户及所用杀虫、杀菌、除草剂农药产品为重点,聚焦韭菜、芹菜、豇豆、菜心等蔬菜用药,加强农药监管,重点管控克百威、毒死蜱和三唑磷等限制使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宣传培训活动,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台账追溯管理。

三是提升农药监管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和规范农药市场,维护农民利益。

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药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突出肉牛肉羊养殖大户和外调活畜问题多发地区、生猪养殖大户、屠宰场,重点打击违法销售、使用、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等,进一步强化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各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

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底数,全部录入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与养殖场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

二是落实“瘦肉精”溯源单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瘦肉精”溯源单和活畜流向情况。

三是着重做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未建立健全档案的,要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处罚。

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日常及出栏检测,实施检疫检测同步。

外调出省的活畜要按规定比例抽取尿液进行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

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

六是鼓励养殖场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

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录入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

二是掌握进出本辖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建立检疫证明、“瘦肉精”溯源单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

三是会同市场监督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

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

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企业摸底统计工作,并录入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

二是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活畜进场查验、静养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及“瘦肉精”溯源单。

三是督促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进场登记制度,记录活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

四是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按批次实施每批动物3%的“瘦肉精”自检,并做好“瘦肉精”自检记录。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以兽药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全面落实兽药GSP、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力争6月底前实现全部兽药经营企业注册入网,年底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进销存入网运行。

严厉打击无证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合法兽药经营企业无证销售兽用疫苗和假兽药行为,以及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用疫苗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严厉查处未严格执行二维码管理制度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和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

二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

加大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认真执行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从业者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用兽药、人用药、兽用原料药的行为以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的行为。

加强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饲料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兽药原料药、禁用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兽药及其它兽药和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三是加强监督抽检力度。

重点抽检农业部产品质量通报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企业和抗生素类、抗寄生虫类药物、中药类散剂产品;扩大畜禽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数量和覆盖范围,增加出栏和屠宰环节抽检,依法从严处理抗生素残留超标产品和养殖企业。

充分发挥“河北省兽药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作用,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省清缴。

  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以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和私屠滥宰易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

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二是严格落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

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标准,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以草鱼、鲤鱼、罗非鱼、大菱鲆、对虾等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单位,以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以水产品主产区以及近年违禁药物检出率较高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

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在重点养殖品种主产区,对养殖场进行摸底,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档案,推进行业自律。

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企业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三是开展健康养殖模式试验示范。

引导养殖户适当降低养殖密度,提高养殖动物抵抗力,控制或减少病害发生。

四是加强责任落实。

水产品生产区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指导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者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质的行为。

积极推进检打联动,确保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加强渔政执法工作,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销毁不合格水产品。

五是优化养殖条件和环境。

加快编制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支持通过池塘循环水工程改造降低病害发生和水产养殖用药使用。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

在奶牛养殖大户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明确各级各部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细化监管措施及具体规定;落实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管理。

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运输车准运证发放、换证和吊销等情况;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关停并转情况;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规范运行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系统、推进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管理。

三是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

重点检查2018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情况,包括监测抽检覆盖范围、监测指标设定情况,组织排查风险隐患情况,信息化监测手段运用情况;违法违规添加行为、破坏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监管及查处情况,以及发挥部门作用,配合协作,齐抓共管情况。

四是严格奶畜散户养殖监管。

重点检查奶畜散户建档情况;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和饲料、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围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组织培训等情况。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春耕、秋冬种等重点时节,从产、销、用三个环节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

在互联网领域,对农资违法行为进行追踪溯源和全链条打击,推进电子商务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问题查处,对重点产品、企业、时段加大线索摸排和联合打击力度。

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

一是狠抓执法办案。

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

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

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推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

推进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与农、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

探索建立信用评级、“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实施。

四是推进社会共治。

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

  三、重大活动安排

  1-12月,强化农药生产、经营日常监督。

对较大的农药批发市场和农药集散地、农药经营门店及蔬菜生产基地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5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5月,制定下发《2018年泊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

  4-6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普及识假辩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

  6-8月,开展夏季农药市场打假行动,以蔬菜、果树、玉米用农药产品为主要检查对象,抽查4个批次农药样品。

  8—10月,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检查,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屠宰行为。

  9-11月,开展秋季农药市场打假行动,以蔬菜用药和小麦用种衣剂、拌种剂等产品为主要检查对象,抽查4个批次农药样品。

  四、有关要求

  突出责任落实。

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的整治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XX州市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认真查找安全隐患。

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进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要求,综合运用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行业走访、定期召开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商会等方式查找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建立排查发现问题清单,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限时完成、挂图作战。

  大力推进信用档案建设。

要结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河北省农业厅2018年农业质量提升年方案》、《2018年全市农业质量提升年实施方案》要求,依托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大力推进信用档案建设,年底前,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电子信用档案。

  狠抓执法办案。

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加强协调联动。

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

农业系统内,要按照上下对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形成工作全力。

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强化信息报送。

要严格按照《关于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填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报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平台报表的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报表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同时,2018年6月15日、11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1-11月份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局农安办。

XX州市局已将各类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对我局打击侵权假冒、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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