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739037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docx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一、什么是供电营业许可制?

  答:

供电营业许可制是指国家对电力供应经销实行专营许可的制度。

供电专营许可制度是国家依法赋予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经销专营的权利和国家对其资格认证的一项制度,供电企业应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客户供电。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或没有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不得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

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答: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

㈠擅自改变用电类别;㈡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㈢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㈣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㈤擅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㈥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什么是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答: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导线向线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衡线之间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

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

  四、什么是安全距离?

  答:

安全距离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设施与植物穿越电力线路或与电力设施靠近时应保持的最近距离。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

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㈡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六、窃电量和窃电时间如何认定与计算?

  答:

㈠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㈡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用的时间计算确定;㈢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客户按12h计算;照明客户按6h计算。

  七、窃电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答:

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㈡支付违约金;㈢赔偿经济损失。

  八、《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划定的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答:

㈠架空电力线路:

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㈡电力电缆线路:

架空、水底电力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㈢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哪些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答:

㈠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㈡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㈢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㈣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㈤利用杆塔、拉线做起重牵引地锚;㈥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㈦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㈧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㈨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㈩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㈠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㈡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㈢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十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哪些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答:

㈠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㈡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㈢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十二、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的措施。

  答:

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哪些施工作业,应向县经信委提出施工作业的书面申请?

答:

㈠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修筑道路、地下开采、种植高杆植物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等作业;㈡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进行施工;㈢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㈣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㈤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㈥在已建、在建架空电力线路(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筑物、构筑物;㈦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㈧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十四、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是指什么?

  答:

是指埋设在地下、水底电力导线两侧或地面标桩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十五、因客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谁?

  答:

该客户或者第三人。

  十六、哪些客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

  十七、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十八、什么是电力设施保护行政强制措施?

  答:

是指电力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授权的企业和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对行为人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十九、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

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湖北省行政处罚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案件时,有哪些权利?

  答:

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二十一、哪些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答:

㈠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㈡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㈢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

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㈣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三、打击盗窃破坏电网设施犯罪活动的重点是什么?

  答:

㈠盗割电缆及铜、铝芯绞线数量较大者;㈡盗窃城市、农村电网改造的设备物资数量较大者;㈢盗窃铁塔构件而造成杆塔倾斜、倒塌者;㈣拆卸变压器、开关、保护装置、电力计量装置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㈤爆炸、焚烧电网设施,影响特别恶劣者;㈥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数量较大者;㈦以暴力等手段威胁或阻扰电力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㈧围攻变电站、开关站等电力要害部门,扰乱其正常工作秩序者。

  二十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特大事件是指什么?

  答:

㈠造成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发生全站停电的;㈡造成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发生停电的;㈢造成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杆、倒塔的;㈣造成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或发电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电厂全厂停运的;㈤造成水库、水电厂弃水、机组退出运行、被迫紧急停运或水坝垮坝的;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㈦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破坏行为。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哪些情形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答:

㈠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㈡造成一万元以上客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㈣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二十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是如何定罪和量刑的?

  答: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如何定罪和量刑?

  答: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八、对盗窃电能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供电企业对客户拖欠电费行为如何处理?

  答:

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三十、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应如何处置?

  

  答: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三十一、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十二、电力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哪些权力?

  答:

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客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三十三、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砍伐出通道。

其通道宽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三十四、对于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有何要求?

  答: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定点收购。

收购单位必须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存证明。

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三十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

㈠责令停止作业。

由电力管理部门制作送达《隐患通知书》;㈡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由电力管理部门制作送达《赔偿通知书》。

  三十六、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的行为有哪些?

  答:

㈠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㈡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㈢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㈣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

  三十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推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哪些要求?

  答:

㈠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㈡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㈢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三十八、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大事件是指什么?

  答:

㈠造成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发生全站停电的;㈡造成110千伏、35千伏线路(电缆)发生停电的;㈢造成110千伏、35千伏配电线路杆塔倒杆、倒塔、电缆断裂的;㈣运行、备用、检修、正在建设的110千伏线路(电缆)被盗割500米及以上;35千伏线路(电缆)被盗割1000米及以上的;㈤造成30万千瓦以下机组或者发电容量30万千瓦以下电厂全厂停运的;㈥造成水电厂部分设施中断运行的;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的;㈧其他情节严重的破坏行为。

  三十九、电力行政执法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项目,其内容是什么?

  答:

㈠行政许可项目:

  1.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及《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发。

  2.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审批。

  ㈡行政处罚项目: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2.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3.盗窃电能。

  4.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5.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6.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