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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2.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

(3)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特点

(1)创造性。

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技术领域中先进的科学技术成就,它所体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案必须使某一领域的技术发生质的飞跃。

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但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是否与他人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取得独立的著作权。

而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即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非物质性。

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

所谓非物质性,即是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3)公开性。

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技术秘密例外。

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决定着一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

(2)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之作用。

一般来说,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所有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但知识产权所有人一般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

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之利润计算;二是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

(2)刑事救济措施。

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

具体包括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

六、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可由如下权利构成:

文学产权;工业产权(主要有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商誉权;信用权。

其中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构成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商誉权、信用权构成经营性资信权。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正义与效益应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私权神圣、利益衡平。

八、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编入民法典,二是单行立法,三是编纂专门法典。

著作权制度部分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版权。

作者权。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

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三)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修改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与知识产权协议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这次著作权的修改,使得著作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完善:

1.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改变现存“内外有别”的制度。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遵循《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同时提高本国人所受到的著作权保护待遇,达到内外平衡,协调发展。

2.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实用美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纳入保护范围;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延长其保护期限,取消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要件的规定;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扩大解释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规定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拓宽“表演权”的外延,将其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解释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将“摄制权”解释

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4.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内容,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

5.增加了著作权的利用方式。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不仅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且增加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

6.完善了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对合理使用中的个人复制、表演、播放、公务使用、翻译等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将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列入法定许可的种类之一,以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7.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使著作权的规定。

目前,在著作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权利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代为行使权利的制度。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的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8.增加了对著作权人的救济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以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

在对侵权行为予以查处时,增加规定著作权人的诉讼保全制度等。

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其他基本法律

3.司法解释

4.国际条约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

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可复制性。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

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

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 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四章著作权内容

 [提要]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内容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内容就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其他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可转让和放弃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内容概述、著作人身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各项具体权利、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等为本章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

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

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

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

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

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

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

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

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

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

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五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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