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与侦查方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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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与侦查方法1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姓名:
李龙
学号:
2010032824
专业:
侦查(保卫)
论文题目: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与侦查方法
指导教师:
崔晨
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与侦查方法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现出成人化、突发性、低龄化和手段更趋残忍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省。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上学求知的年龄,却在看守所、监狱度日。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居高不下,而且有逐渐上升趋势。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触犯刑律的犯罪种类的总称。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己是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刑事犯罪的一个特征和趋势。
本文集于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内容,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现状分析
青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我国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注,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关系到祖国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捆扰各界部门的热点问题。
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其的预防,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研究预防措施以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刻不容缓的。
从青少年犯罪原因上看是复杂的,不仅有社会环境的因素,而且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教育方式的不当也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根源。
预防措施的根本是坚持以学校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未成年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
“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对青少年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分析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
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
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逆反心理是每一个渴望独立的未成年人都具有的一个心理,发展严重的时候,他们就会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并刻意与父母、老师的规定、纪律对着干。
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引导的恰当,会成为他们奋发上进的内在动力。
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
在这一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
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
未成年人身心矛盾,如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犯罪主体心理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犯罪手段心理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
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3.犯罪类型心理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
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4.犯罪的组织形式心理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社会学分析
1.未成年犯罪的外部环境
(1)学校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
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其主要表现在:
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
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
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
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
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
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多注重学校的体罚现象,但现在仍有大量的未成年学生经常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
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甚至把差生编入差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与之接近,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厌学”情绪。
周边环境
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
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
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2)家庭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
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例如,家庭结构有缺陷,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等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责任落到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的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再加之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感情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不良性格,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的温暖,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柱,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和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学坏并走向犯罪道路。
家庭教养方式不当主要包括简单粗暴和缺乏情感交流,有些家长发现子女犯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他们经常采取打骂等其他方式惩罚子女,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的反面典型,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好斗、粗暴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观念。
另一方面他们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的感情破裂,形成彼此对立、互相不信任的局面。
(3)社会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
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等等,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
黄色传媒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
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
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有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物品。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传色情淫荡形象的CD片、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黄色传媒它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
由黄色传媒诱发的强奸、流氓、抢劫、凶杀等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黄色传媒本身。
黄色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
黄色传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这种毒害对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特殊时期,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易受越界影响。
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好奇心。
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在黄色传媒的影响下,容易抑制不住生理躁动,便更可能冲破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电脑网吧
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
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
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合理,导致电脑网吧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没有强有力的部门和技术控制,黄色网站和反动邪教网站被未成年人访问,这就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带来无穷的后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2.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因素
(1)生理
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
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三、侦查方法
(一)及时侦查原则
未成年人“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种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主要是考虑到尽可能避免像对待成年人刑事犯罪所采用的冗长的法律程序那样对未成年人今后成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未成年人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成年人在心理和智力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起来,以至于妨碍法律程序和处置可能会达到的任何好的效果。
(二)权利保障原则
尽最大程度避免未成年人在案件侦查中可能受到的伤害,一俟逮捕就应立即将少年犯被捕之事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无法立即通知,即应在随后尽快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如果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是青少年或者无能力理解其权利,则应有主管当局主动进行本原则所指的通知,应特别注意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被拘留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
主管当局应在其被捕后及时告知其该项权利,并向其提供行使该权利的适当便利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与其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应允许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与其法律顾问进行磋商,除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为维持安全和良好秩序认为必要并在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终止或限制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授受其法律顾问来访和在既不被搁延又不受检查以及在充分保密的情况下与其法律顾问联络的权利。
(三)灵活处置原则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从受理到立案侦查、公诉、审判需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
与成年人情况不同,未成年人在认知、心理以及智力等方面尚未成熟,如果立法或主管当局没能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法律程序上予以区别对待,不论案件最终结局如何,对未成年人来说,都可能会是一个伤害,至少不会是一个意想的结果。
鉴于少年的各种不同特殊需要,而且采取的措施也多种多样,应允许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少年司法的各级——包括调查、检控、审判和后续处置安排——有适当的处理权限。
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受冗长的诉讼所累。
(四)专人专办原则
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主管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人员的素质如何,将对未成年人产生很大影响。
为适应青少年特殊需要,应培训一批男女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尽可能地使他们熟悉和利用各种方案和指引办法,不把青少年放在司法系统中处置。
四、结论
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现出成人化、突发性、低龄化和手段更趋残忍的特点以及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问题,从未成年人发展的形成原因包括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和外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
为此文章提出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有效侦查途径。
文章从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为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宗旨出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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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群贤毕至,少长咸集。
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
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
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
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
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
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
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
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
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
悲夫!
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
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