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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洛银

合同编号:

洛银(  )年[]行个车借字第号

 

个人购车按揭

借款合同

 

借款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贷款人(抵、质押权人):

洛阳银行

抵押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质押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保证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单位名称: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汽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仅限于借款人购买汽车,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

借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基准利率为%,本借款执行利率为以下第

种:

1、执行借款当期基准利率。

2、在基准利率上上浮%(即月利率为‰)。

3、在基准利率上下浮%(即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或计息方法将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调整:

1、执行原利率,不做调整。

2、调整日为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月21日,原浮动幅度不变。

3、调整日为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1日,原浮动幅度不变。

4、调整日为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年1月1日,原浮动幅度不变。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

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无需得到借款人的任何事先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四条借款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还款方式。

借款本息采用下列第种方式归还: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

期(每月为一期),还款日为每月号,首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

第七条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内,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每月应还金额。

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收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的,经贷款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借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人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还款方式向贷款人进行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在每月结息日从借款人在洛阳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借款本息;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第三人名下账户的,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扣款结果可通过补登存折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借记卡办理还款。

借款人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原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就该汽车有关质量、价格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

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就该汽车有关质量、价格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和/或处分抵质押物,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条款;

2、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3、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4、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及保证条款的约定,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抵、质押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5、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

6、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贷款期间若借款人、抵质押人或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变化,借款人、抵质押人及保证人有及时告知贷款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五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条款于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3、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认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4、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7、抵押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第十六条抵押人保证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为准)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借款人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清单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从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清偿完毕止。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九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或借款人)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以实物形式的出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事先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抵押人、借款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愿提供新的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或抵押人)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以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二十六条本抵押条款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抵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条款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七条出质人保证对于质押的质物即清单列明的所有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并将清单载明质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即质权人),作为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借款人的担保。

质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所附清单。

第二十八条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第二十九条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妥善保管。

在质押期内,非因贷款人原因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十条出质人以债券、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出质的,在质押期间内,有价债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成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储蓄存单(折)、债券调换到期储蓄存单(折)、债券。

第三十一条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

同时,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情形,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质押人同意贷款人处置质物;不足清偿的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要求清偿;贷款人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物所需的费用;

2.偿付实现债权和质权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3.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多余部分退还质押人,如有不足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贷款人有权以兑付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三十四条合同中设定的“质押条款”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质押条款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贷条款”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保证条款

保证人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承诺并遵守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十六条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司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借贷条款、抵押条款、质押条款中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时,保证人承诺一旦接到贷款人任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将无条件立即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在洛阳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相关款项。

第三十九条保证人承诺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帮助贷款人追收借款人承担的债务。

并承诺在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情况下,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不要求贷款人先行处置抵质押物。

第四十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同意贷款人可不事先经其允许将债权转让给保证人或第三人,转让价格不低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款项。

若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将无条件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其他条款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至贷款人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贷款人将协助抵(质)押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贷款人的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抵、质押生效条件满足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人可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讨,并有权从垫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贷款人已经与各合同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各合同当事人特别注意所有合同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贷款人已经应各合同当事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保证人授权贷款人有权自行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记录。

第五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十一条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附件:

《机动车辆抵押清单》、《抵押物清单》、《质押物清单》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质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合同附件一:

机动车辆抵押清单

合格证号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车架号

颜色

车辆价值

合同编号

抵押期限

借款人自愿以其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抵押给贷款人。

在贷款抵押合同期内,抵押人无权转让、质押、转移、过户、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抵押人(购车人)签字: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及编号

处所

评估值或原值

抵押率%

 

 

 

 

 

 

 

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质押物清单

质押物名称

数量

价值(元)

权利凭证编号

其他事项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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