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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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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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盟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刀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刀87号)z结合我盟实际,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具有本盟

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广覆盖、低水平起步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自愿参保,政府弓I导的原则。

(三)坚持按照〃以收走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所需资金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盟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以旗、县、市(区)级统筹为主,逐步向盟级统筹过渡。

(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具有锡林郭勒盟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

居民。

(二)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本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1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锡林浩特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牧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转制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城的农牧民工子女已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不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组成包括:

(-)参保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走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本人或所在家庭按以下标准缴费”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壽资标准不得低于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所在旗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得低于10元。

(二)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得低于280元,其中:

个人缴纳200元z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z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盟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所在旗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得低于10元。

第九条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在本实施办法第八条对所有参保居民补助的基础上,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给以补助:

(_)属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和重度残疾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元,盟级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元,所在旗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4元。

补助后个人承担55元。

(二)其他参保居民当中的低保对象和18周岁以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非从业居民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盟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所在旗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20元。

补助后个人承担120元。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盟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不减少参保居民个人缴

纳部分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补助力度。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凭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负责到其学校、幼儿园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直接办理申报登记等参保手续。

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提供《居民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二)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提供花名册。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提供以上有关证明外”属低保对

象的需提供《锡林郭勒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在办理参

保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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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负责,并持《通知书》到指走的银行缴费。

缴费后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进行参保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制度。

每年9—11月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标准核定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在规走的缴费时间内,城镇居民本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应由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

第十六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规走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的下个月起,因病住院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以后按时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每年缴费后享受待遇的

有效期为12个月。

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

第十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本办法下发后未在规走时间内参保缴费的,或参保后中断缴费又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支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因病住院和经批准的急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两部分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其起付标准为:

三级甲等医院700元,三级乙等医院500元、二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同等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二)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经过批准的急诊费用合并计算,符合规走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支。

—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报支限额为3.5万元。

(三)城镇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病住院或经批准

的急诊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支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走比例承担(在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上述目录和标准之前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走执行)o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走的报支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

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报支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二级及同等级衬■区卩生服务

机构

—级及同等级社区卫生服务

二级及同等级社区卩生服务机构

—级及同等级社区卩生服务机构

赤己付线一4000元

60

65

70%

75%

40

35

30%

25%

4001元一10000

65

70

75%

80%

35

30

25%

20%

10001元一

70

75

80%

85%

30

25

20%

15%

15001元一

65

70

75%

80%

35

30

25%

20%

20000元以上

60

%

65

%

70%

75%

40

%

35

%

30%

25%

(四)《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先由参保居民按以下比例承担部分费用,余额按本条第三款规定比例报支。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30%;在二级医院住院及同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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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一级医院及同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先由参保居民个人自付10%。

(五)《诊疗项目目录》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用参保居民先个人承担10%z余额按上述规定比例报支。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经批准的门诊急诊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支限额和报支比例在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走的基础上,与参保居民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挂钩。

(-)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每满二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支限额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走的基础上提高2000元,所提高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所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支比例,在原享受的报支比例基础上提高2%,所提高的报支比例,最高不超过10%。

(二)城镇居民参保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时,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三)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在原享受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四)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无责任意外伤害,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医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下降10%。

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基金不予报支。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在非走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六)各种健康体检、疗养、入学体检的;

(七)近视眼轿正术的;

(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等;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

(九)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十)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十一)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十二)按规走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六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

元,全部由居民个人或家庭缴纳。

其大额医疗保险费与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同一时间缴纳。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走点医

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可在城

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走的比例报支。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所支付比例与其实际连续参保缴费年限挂

钩。

城镇居民参保当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以后每连续缴费一年,医药费的报支比例提高5%。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支比例最高不超过90%。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所发生的医药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走报支。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第七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统筹地区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重大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卫生、民政、发改、教育、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经办机构。

各级发改、财政、编制、卫生、教育、民政、药监、残

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补助等各项资金。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的情况,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科(股)室”并根据工作量增加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编制。

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走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

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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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走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

残联负责做好城镇残疾居民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和残废级别鉴走工作。

第八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走点医疗机构管理。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走点医疗机构中,愿意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走点服务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走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认走。

第二十九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走点资格中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走点医疗机构。

月艮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走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参保居民就医时,必须到城镇居民走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需要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居民本人或家庭垫付,参保居民出院后,持住院医疗费的有效票据、出院证、住院清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支。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走点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制度。

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

治疗的,应首先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上一级医院治疗

的,应由其住院治疗的走点医疗机构提出,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上一级走点医院住院治疗。

因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需由当地走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走比例予以报支。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锡林郭勒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的居民,户籍迁出本地以外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即行终止,所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三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离开本地外出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补办转院手续,经核准后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有关规走报支。

未在规走的时间内办理申报或补办转院手续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支。

第九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与各级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分别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贪污、挪用、截留或侵占,违者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走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走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办理参保登记中,将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报支住院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四)借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五)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走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追回违规金额,直至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走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取消走点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有关规走,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二)挂牌住院或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病种、药品、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为参保居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损害参保居民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参保资格;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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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参保登记的;

(二)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三)将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

(四)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五)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和过量检查治疗等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以药换药、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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