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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企财税优惠政策汇编

 

部分涉企财税优惠政策汇编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部分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担保类资金政策

(一)支持建设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专项资金

(二)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

二、扶持金融类资金政策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二)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三)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三、扶持旅游类资金政策

(一)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二)常州市市级旅游专项资金

四、扶持农业类资金政策

(一)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扶持文化产业类资金

(一)常州市文化产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二)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

(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六、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类政策

(一)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二)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

结构性减税政策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高

(三)发票工本费减免

(四)印花税减免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

(二)物流仓储企业税收优惠

(三)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税收优惠

(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五)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优惠

(七)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

(八)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税收优惠

(十)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收优惠

(十一)清洁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十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

(十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播映除外)劳务税收优惠

(十四)国际运输劳务税收优惠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印花税减免

(十六)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十七)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的印花税减免

(十八)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的资源税减免

(十九)创投企业优惠

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税收优惠

(三)境外单位向境内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税收优惠

(四)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

(五)对科普单位的税收优惠

(六)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七)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八)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税收优惠

(九)个人转让著作权税收优惠

四、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五)科研企业转制税收优惠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

(七)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税收优惠

(八)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

(九)研发费用所得税优惠

(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五、住房保障类税收优惠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

(三)军队空余房出租税收优惠

(四)个人房产相关税收优惠

(五)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优惠

(六)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土地增值税优惠

(七)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的契税优惠

(八)公有住房的税收优惠

(九)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的契税优惠

(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十一)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十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契税减免

六、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

(二)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四)随军家属税收优惠

(五)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

七、教育税收优惠

(一)教育综合类优惠

(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

(三)职业学校所办企业税收优惠

(四)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税收优惠

八、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

(一)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二)证券、基金、债券类税收优惠

(三)贷款类税收优惠

(四)金融机构等税收优惠

(五)保险类税收优惠

九、改组改制税收优惠

(一)债务重组税收优惠

(二)股权分置税收优惠

(三)企业改制税收优惠

十、社会民生类税收优惠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税收优惠

(三)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四)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税收优惠

(五)家政服务税收优惠

(六)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七)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企业税收优惠

(八)困难类税收优惠

(九)有线数字电视税收优惠

(十)交通运输类税收优惠

(十一)邮政类税收优惠

(十二)其它土地使用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三农”发展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蔬菜批发、销售

3、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4、饲料

5、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6、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支持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1、古旧图书

2、电影拷贝

3、党报、党刊

三、支持社会福利和卫生事业发展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3、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4、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5、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6、残疾人就业和用品

7、避孕药品和用具

8、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9、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五、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

六、支持金融业发展

七、资源综合利用

八、其它

1、公安司法部门

2、拍卖行

3、罚没物品

九、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十、营改增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部分财政扶持政策

一、扶持担保类资金政策

(一)支持建设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

扶持对象:

为“一核八园”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

扶持方式: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核八园”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年担保日均余额不高于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核八园”内企业及市区科技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如果出现风险代偿,根据最终实际代偿损失,予以30%的补贴。

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风险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担保机构担保的“一核八园”企业所在辖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申报条件:

在我市市区依法注册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异地来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机构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营,在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合格。

2.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年日均余额2倍及以上、异地在常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

(二)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

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常财金〔2010〕3号)

扶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类担保机构

扶持方式: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及补充资本。

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

以上奖励按照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

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二)对在市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

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对担保日均余额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对超过5倍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补贴。

同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鼓励外地担保机构来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对担保日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对工程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实行定额奖励。

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5倍(含)以上的,给予定额奖励30万元。

(五)引导鼓励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

对担保机构为市区科技项目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业务量奖励标准按“一核八园”担保政策执行,奖励资金在“一核八园”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业务奖励限于为常州市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

(七)对获得国家、省同一类型财政担保补贴的担保机构,扣除国家、省财政补贴后统筹安排市级奖励补贴。

申报条件:

在我市市区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外地来常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及工程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二)按市财政局、经信委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业务、财务情况等资料;

(三)年度考核合格。

二、扶持金融类资金政策

(一)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文件依据: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

扶持对象:

(一)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补贴:

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

(三)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1.现代物流业。

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

2.商贸流通业。

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

支持大型生产资料市场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和提升功能。

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

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

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

(四)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扶持方式:

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①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lO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补贴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500万元。

②上述新设立机构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

2.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业、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及需支持的其他重大服务业项目,所产生的利息进行抵补,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超过利息发生总额。

原则上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申报条件: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三)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

(四)项目已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贷款项目合同完备,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二)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文件依据:

《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0号)

扶持对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的科技担保业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

扶持方式:

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季均贷款余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担保机构。

为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不超过季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在地方财政补贴不低于20%的基础上,省财政按地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地区补贴到40%,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地区补贴到50%,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补贴到60%。

单户企业享受省财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申报条件: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补偿资金的条件是:

(一)申报资金时,公司开业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且公司贷款余额及投资余额合计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60%,累计发放贷款额及投资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80%;

(二)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国家及省相关规定;

(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等;

(四)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担保机构申请科技担保风险补偿的条件是:

(一)科技担保费率不超过3%;

(二)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等;

(三)同一笔担保业务没有申请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给予的担保补贴资金;

(四)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条件是:

(一)投保人为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保险是指国家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确定的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技保险险种,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9〕7号)

扶持对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市、县分支机构。

根据支持领域分为两类:

一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二是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扶持方式:

(一)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补偿奖励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的1%;

1.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所有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1%的标准拨付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2.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同比增长没有达到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支机构,按其科技贷款新增额的1%拨付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每年由省财政专项安排,补偿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予以确定。

风险奖励补偿标准=省财政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量×100%。

申报条件: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放的科技贷款必须符合科技贷款项目核定的范围;

(二)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三)统计年度科技贷款同比增长20%以上。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发放的贷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授信额度并以统贷方式向各类科技孵化器实际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

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主要为: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

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

(二)省级科技计划。

包括省科技厅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

(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国家、省批准建设的重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专项项目。

包括省服务业专项资金和软件专项资金中有关科技项目产业化的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必须有当年发放的新增的小企业贷款。

三、扶持旅游类资金政策

(一)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文件依据: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14号)

扶持对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

扶持方式:

引导资金使用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具体扶持内容包括:

(一)支持建设和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主要用于:

1.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补助对象是:

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市、县、重点城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旅游经营场所等新建立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点)、旅游救助、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服务系统等。

2.旅游公共设施建设。

补助对象是:

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部署的在各省辖市、县(市、区)主要道路设置的A级景区及乡村旅游点新建设的、符合《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的景区标识指引牌、道路交通标识指引系统以及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新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游步道、停车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厕所、节能减排设施、供排水系统等。

3.旅游信息化建设。

补助对象是:

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由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业合作建立的电子信息网络、旅游在线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讯平台等。

4.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

奖励对象是:

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遴选出的,对区域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的优秀规划。

5.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

补助对象是:

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启动阶段实施的游客咨询服务、旅游交通换乘、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安保监控等。

(二)支持建立旅游整体促销机制。

主要用于:

1.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增强媒体宣传效果。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宣传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的需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重点客源地媒体、户内外媒体,业内专业媒体等投放的宣传广告,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

对经省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包括视频、文字、图片、线路和产品宣传、栏目合办等),在其画面或文案中醒目显示或标注江苏旅游宣传口号和江苏旅游标识的,由省财政按其年度广告总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2.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旅游交易会、境内外促销活动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

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由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开发、设计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邀请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实地来江苏考察,共同研发(开发)旅游新线路、新产品以及针对客源市场开展市场调研、形象策划、产品促销等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

对省内外旅行商设计、开发并已进入客源市场销售,效果显著的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4.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

对于省旅游局主办或与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财政承担部分费用;对于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

主要用于:

1.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

对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旅游商品创意大赛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支持。

2.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

对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旅行社奖励制度。

1.对向我省输送境外游客的境外、省外旅行社(公司)和接待境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3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向我省输送省外游客的省外旅行社和接待省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0.5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输送和接待的客源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境外或省外游客。

  

(2)必须是由省内旅行社接待的游客。

  (3)游客必须在江苏境内过夜,过一夜算一天,以此类推。

2.对各旅行社年接待游客总量超过上年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其超出部分,再按境外5元/人天、省外1元/人天的标准由省财政予以奖励。

对各旅行社年度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3.对旅行社开展的包机、专列、邮轮等旅游业务,由省财政按抵达的架(列、航)次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旅游企业(集团)上市。

对成功上市的旅游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上市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六)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

主要用于:

1.旅游教育事业发展。

支持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加强办学条件建设,省财政对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建设按其发展规划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2.旅游职业教育发展。

省财政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范围的旅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给予适当补助。

申报条件: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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