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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烟台…………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录

一、目的意义3

二、适用范围3

三、引用文件3

四、总体目标4

五、监督、机构、责任和职责4

1、基本原则:

4

2、项目法人(业主代表)、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4

3、项目法人职责:

6

4、本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7

5、监理承包商、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9

6、设计承包商的职责11

7、工程现场各施工承包商的职责12

六、环境保护14

七、安全教育培训17

1、安全教育培训时间17

2、新入厂人员教育与培训:

17

3、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空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17

4、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培训17

5、对因违章及事故职责而下岗的职工培训18

6、施工承包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施工人员培训18

八、安全施工措施18

九、安全检查与评价20

十、安全例会21

十一、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23

十二、奖惩23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给予奖励23

2、发生事故和违章施工以及出现影响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各条进行惩处。

24

3、处罚由本基建工程安全委员会授权的监理承包商安全监理工程师执行。

28

十三、预留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考核28

十四、安全文明处罚资金、“保证金”扣罚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好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和工程建设安全文明委员会组织的安全活动。

29

十五、本制度编制内容会有不全和遗漏之处,请各参建单位针对自己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完善,并执行。

29

十六、批准及实施时间30

十七、本办法由项目法人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30

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本基建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

规范本基建工程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规范各参建单位安全健康、文明施工和对环境保护的行为。

做到科学管理、严密组织、遵章守纪、爱护环境、杜绝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现场,实现达标投产和创优质工程。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烟台…………有限公司风电场基建工程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力发电机组安全要求》

GB18451.1-2001、《风力发电厂安全规程》DL796-2001、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风力发电场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试行)。

四、总体目标

本基建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

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

1、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塌)事故。

五、监督、机构、责任和职责

1、基本原则:

本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制度所明确的职责和业主委托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责任。

2、项目法人(业主代表)、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2、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2“规定”、本制度,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的责任。

2、3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2、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和经项目法人受权委托的监理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2、5本基建工程采用项目法人委托监理承包商行使安全监理职权。

2、6本基建工程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2、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2、8因项目法人未执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项目法人的事故直接责任。

2、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施工承包商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2、10本基建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2、10、1项目法人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根据其承包合同工作量的大小,在合同中预留一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设计承包商5万元;监理承包商2万元;施工承包商2-20万元;预留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亦适用于构成承包合同的分包单位。

2、10、2预留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考核、见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3、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对本基建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责任。

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建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3、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3、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3、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该费用不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3、5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

3、6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委员会辖设安监部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3、7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8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任人,有权提出撤换要求。

3、9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

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和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考核条款扣罚责任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4、本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本基建工程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由本项目法人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具体名单开工前专文通知。

4、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4、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4、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4协调各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4、5本基建工程在开工前由本基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第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在会上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向各参建单位介绍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研究通过本基建工程“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工程开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4、6本基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工程规模设立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4、6、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情况。

4、6、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4、6、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核工作。

4、6、4邀请监理参加,对项目法人按规定,提取并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人身保险费进行分配。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项目专用。

4、6、5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支持安全监理工程师工作,协调各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4、6、6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按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帐、表、册、卡。

4、4、7配合监理单位提出对各施工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

4、6、8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5、监理承包商、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按“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

本基建工程采用项目法人委托监理承包商行使安全监理职权,因此要求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应满足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且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当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负责人,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5、2要求监理承包商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5、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5、4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的日常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5、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单位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6审查设计承包商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5、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5、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5、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5、1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和闭环。

5、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一般火灾事故及重大

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13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

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购置工作。

5、14参加项目法人按规定提取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安全措施等补助费用分配研究,并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按“规定”项目使用。

5、15提出对各承包商(年度或工程完工后的)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5、16监理人员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

5、17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5、18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5、19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20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6、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6、1本基建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6、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6、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4对风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6、5控制楼施工阶段(包括砼公路)应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沟道等的设计。

6、6升压站开工阶段即能为建成该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6、7及时提供控制楼、升压站、办公、生活区域地下设施图、做到土建工程交付安装时地下设施已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

6、8应为升压站的杆塔组立设立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6、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6、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7、工程现场各施工承包商的职责:

7、1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制度。

7、2各施工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规定”及本制度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7、3各施工承包商必须组织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7、4各施工承包商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规定”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和监理承包商备案。

7、5各施工承包商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承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应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6各施工承包商按项目法人或监理承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健康工作程序,并经监理承包商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7对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员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7、8各承包商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9各施工承包商接受项目法人、监理、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7、10要求各施工承包商按自己承包的施工内容、范围设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进行人员配置,并分级明确各自在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工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职责,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7、11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业务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好如下工作:

7、11、1项目法人在本基建工程将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7、11、2根据本基建工程情况,现场内主要施工道路是泥结石路面(控制楼、升压站、办公楼、生活区应为砼路面),在设计和施工公路时要做到路面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环形通道,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并配备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7、11、3各施工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整洁,物料堆放规则,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在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7、11、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

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7、11、5施工承包商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须符合卫生标准。

7、11、6项目法人与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与分包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对7、11、1—7、11、5的所有规定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不得违反,并承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责任。

7、12各参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施工单位对其应有高度的安全健康责任心。

六、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归、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

本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基建工程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即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本基建工程各施工承包商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单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4、本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开工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在组织安全教育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5、各施工承包商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尽力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废料、垃圾桶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打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6、各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7、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法合理组织排放。

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优先安排尽量在施工现场复用。

8、各施工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

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排洪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9、各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本风力发电场控制楼、办公、生活区工程完工后及时采取绿化措施。

10、本基建工程施工中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企业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本基建工程建设开工之前,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上岗施工。

2、新入厂人员教育与培训:

对于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它人员等)应进行不小于40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按“规定”要求。

3、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空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培训,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对因违章及事故职责而下岗的职工培训,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6、施工承包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施工人员培训,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八、安全施工措施

1、本基建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要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之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

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专职工程师审查批准、监理复审同意后,由班组技术人员交底后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施工等施工项目(见“规定”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监理复审同意后,由班组技术员或队专责工程师交底(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规定”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监理复审同意后,由队专责工程师交底(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后执行。

5、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5、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5、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5、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5、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5、6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

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5、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方案的施工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5、8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件(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九、安全检查与评价

1、项目法人、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1本基建工程项目法人,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2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公程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3专业施工队(工地)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1、4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2、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3、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4、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

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监理单位批准,分阶段实施。

施工承包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闭环的程序。

并执行谁组织的安全检查,谁发出的整改通知单、谁负责验证闭环。

项目法人单位对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验证、闭环程序如下: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查单位领导签收立即进行整改项目安全隐患项目法人单位登记安全工程师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登记安全隐患项目;审批被检查单位上报的因固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制定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分阶段实施的报批文件审批不合格被检查单位工程技术部门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与阶段实施报批验证闭环项目不合格资料归档项目法人安全工程师全部整改完毕、并验证闭环、资料归档被检查单位安检部门安全检查单位项目法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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