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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717—9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10批准1993—11—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引用标准

GBl56额定电压

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

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

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

冲击试验方法

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

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6113电磁干扰测量仪

 

3产品分类

3.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容量可分为:

a.单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b.多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3.2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为:

a.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b.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c.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3.3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使用环境可分为:

a.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船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3.4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

a.台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b.柜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c.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3.5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

a.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b.非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4技术要求

4.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4.2整机性能

4.2.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4.2.1.1能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4.2.1.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4.2.1.3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

b.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的其他部件间连接线的接地,出现妨碍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的故障;

c.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位于远处的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线、短路;

d.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e.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f.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正常工作;

e.仅使用打印机作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手段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打印机连接线断线、短路。

对于a、b、c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d、e、f、g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如消除后再来故障不能启动,应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2.1.4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检查功能(以下称自检)。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

如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1.5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

4.2.1.6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

4.2.1.7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已设定的火灾探测器的响应阈值。

4.2.1.8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功能应按表1的规定划分级别:

Ⅰ级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

Ⅱ级允许专门操作人员操作的功能

Ⅲ级允许工程设计、维修人员操作的功能

 

表1

序号

操作项目

Ⅰ级

Ⅱ级

Ⅲ级

1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2

消除外声、光指示设备声、光信号

P

M

M

3

消除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声信号

O

M

M

4

隔离火灾探测器或其他部件

P

O

M

5

隔离向火灾报警受理站传输信号通路

P

O

M

6

开、关火灾报警控制器

P

M

M

7

隔离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

P

M

M

8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9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O

M

注:

P—禁止,O—可选择,M—本级操作人员可操作。

 

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

4.2.1.9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按其设计允许的最大容量及最长布线条件接入火灾探测器及其他部件时,不应出现信号传输上的混乱。

4.2.1.10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报警控制器在下述最大负载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以下称回路)时,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b.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百分之二十的回路(不少于10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注:

对于允许在同一回路中并行连接火灾探测器等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其允许的最大并接数量的二分之一作为该回路的负载(并接短路式负载除外)。

4.2.1.11火灾报警控制器内或由其控制进行的查询、中断、判断及数据处理等操作,对于接收火灾报警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10s。

在某些情况下,为减少误报警,可对接收到的来自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响应,但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指示。

4.2.1.12具有可隔离所连接部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有部件隔离状态光指示,并能查寻或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4.2.1.1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备有用作控制自动消防设备或作其他用途的输出接点,其容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4.2.1.14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其总线上设有隔离器,当某一隔离器动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部件的部位号。

4.2.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2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高温试验

温度

40℃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持续时间

16h

低温试验

温度

0℃

不通电状态14h

正常监视状态2h

持续时间

16h

恒定漫热试验

相对湿度

92%

正常监视状态

温度

40℃

持续时间

96h

低温贮存试验

温度

-40℃

不道电状态

持续时间

4h

 

4.2.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3中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3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攘动(正弦)试验

频率循环范围

10~150~10Hz

不通电状态

驱动振幅(单振幅)

0.19mm

扫频速率

1倍频程/min

共振点上保持时间

10min

共振点上驱动振幅(单振幅)

0.19mm

振动方向

K、Y、Z

冲击试验

加速度(g)

100—20m

不通电状态

脉冲持续时间

11ms

冲击次数

6个面,共18次

波形

半正弦波

碰撞试验

碰撞能量

0.5±0.04J

正常监视状态

碰撞次数

每个易损点3次

注:

m为试样质量。

 

4.2.4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表4中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表4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辐射电磁场试验

场强

MV/m

正常监视状态

频率范围

1MHz~1GHz

静电放电试验

放电电压

8000V

正常监视状态

放电次数

10

电瞬变脉冲试验

瞬变脉冲电压

AC电源线2kV

其他连接线1kV

正常监视状态

极性

正、负

时间

每次1min共3次

电源瞬变试验

电源瞬变方式

通电9s—断电1s

正常监视状态

施加次数

500次

施加方式

6次/min

 

4.2.5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220V)

%,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土1%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如输出的电压为脉冲式电压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在最大负载及最大线路电阻条件下可靠工作。

4.2.6火灾报警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Ω、50MΩ。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为1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有效值,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

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4.2.7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经受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4.2.8数字-字母显示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附加要求

4.2.8.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够处理、贮存和显示来自各回:

路的状态变化倍患。

在火灾报警条件下,应符合下述要求:

a.100回路以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处理、贮存、显示来自所有各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

b.超过100回路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处理、贮存、显示来自1.0%回路(不少于100回路)的状态变化信息。

4.2.8.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4.2.8.3报警部位的显示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确认每一报警部位应手动进行,每手动一次,变换显示一个报警部位。

如采用自动循环显示方式,应具备手动操作插入功能,并满足4.2.8.4条要求。

4.2.8.4最先报警部位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来显示:

a.用专用显示器连续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b.如未设有专用显示器,应用下述方法进行显示:

(1)按接收顺序显示收到的每一个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位,

(2)在进入循环显示后,如循环显示中断超过30s,则应自动恢复到显示最先报警部位。

4.2.8.5要能清楚地显示并区别出火灾报警信号、预报警信号(如有此功能)或故障信号。

4.2.8.6火灾报警信号、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不应交错显示(采用彩色CRT显示屏除外)。

4.2.8.7显示预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时,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立即显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预报警信号输入,应显示预报警信号。

4.3主要部件性能

4.3.1一般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4.3.2指示灯

4.3.2.1如采用钨丝灯泡时,应双灯并联运行,否则应有灯丝断线监视措施;

4.3.2.2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火灾报警信号及预报警信号,黄色或淡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及备用电源工作正常,上述三色以外的颜色可用作其他功能;

4.3.2.3所有指示灯应被清楚地标注出功能;

4.3.2.4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3m远处应清晰可见。

4.3.3字母—数字显示器

4.3.3.1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字母—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0.1~500lx条件下,应在0.8m处可读;

4.3.3.2显示其他信息的字母—数字显示器,在环境光线强度100~500lx条件下,应在0.8m处可读。

4.3.4电磁继电器

4.3.4.1接点宜采用双接点结构;

4.3.4.2非密闭型的继电器应设防尘结构,

4.3.4.3不得由同叶接点同时控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内部及外部电路。

4.3.5变压器

变压器初级额定电压在300V以下,外壳应设接地端子。

4.3.6电子元器件

4.3.6.1宜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4.3.6.2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4.3.7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火灾报警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

当最大工作电流在6A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其1.5倍。

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应清楚地标注出其参数值。

4.3.8音响器件

4.3.8.1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处,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分别在65dB和85dB以上,115dB以下;

4.3.8.2在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3.9电压表

指示电压表一般应使其要指示的电压值在其满刻度的三分之二左右。

4.3.10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于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其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3.11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坚固、耐用,并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4.3.12备用电源

4.3.12.1如备用电源采用蓄电池时,电池容量应可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工作30min;

a.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回路时,处于最大负载条件下;

b.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超过4回路时,十五分之一回路(不少于4回路,但不超过30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4.3.12.2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兰色;

4.3.12.3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48h内充电恢复到正常状态;

4.3.12.4非密封式蓄电池应设有专用的防腐蚀气体泄出的箱体,且不应置于火灾报警控制器箱体内。

4.3.13微处理器(计算机)控制式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操作系统及软件。

4.3.13.1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2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贮器中。

4.3.13.2每个贮存文件的存贮器上都应标注文件的号码和发行日期。

4.3.13.3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3.13.4在采用程序启动特定的外部警报装置时,应能提供可靠的编程手段,确保应启动的特定外部警报装置准确可靠地工作。

4.3.13.5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3.13.6火灾报警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长亮或闪亮,且应与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5试验方法

5.1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纲要

5.1.1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程序见表5。

 

表5

试验程序

试样编号

项目编号

试验项目

1

2

3

1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2

基本功能试验

3

通电试验

 

4

电源试验

 

5

电瞬变脉冲试验

 

 

6

电源瞬变试验

 

7

绝缘电阻试验

 

8

耐压试验

 

9

静电放电试验

 

 

10

辐射电磁场试验

 

 

11

高温试验

 

 

12

低温试验

 

 

13

振动(正弦)试验

 

 

14

冲击试验

 

 

15

恒定湿热试验

 

 

16

低温贮存试验

 

 

17

碰撞试验

 

 

注:

√号表示试样进行此项试验.

 

5.1.2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台,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火灾报警控制器试验程序表中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

其中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受试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1.5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大气压力:

86~106kPa。

5.1.6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土5%。

5.1.7当对大型试样进行整机试验不可行时,允许将试样分成几部分进行试验。

5.2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5.2.1目的

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主要部件的性能。

5.2.2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主要部件的性能应满足4.3条要求。

5.2.3方法

5.2.3.1检查并记录试样的各开关、按键功能标注情况。

5.2.3.2使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测量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的声压级,然后使电源电压降至85%额定电压,观察并记录试样声报警信号情况。

5.2.3.3检查并记录熔断器及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参数标注情况及其实际容量值。

5.2.3.4检查并记录指示灯、显示器的用法、颜色标识、可见程度及功能标注等情况。

5.2.3.5检查并记录接线端于标注情况。

5.2.3.6对于微处理器(计算机)控制式试样,检查并记录操作系统及软件情况。

5.3基本功能试验

5.3.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

5.3.2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满足4.2.1和4.2.8条的要求。

5.3.3方法

5.3.3.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二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其余回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3.2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5.3.3.3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对于采用字母—数字显示器的试样,还应手动操作使其显示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顺序,记录显示的顺序、报警部位总数、最先报警指示及恢复等情况。

5.3.3.4在试样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

5.3.3.5使试样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声和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对字母—数字显示式试样,还应使另一部分处于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显示变化情况。

5.3.3.6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先排除故障,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自动复位的试样不进行),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信号。

5.3.3.7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5.3.3.8操作试样自检及指示灯、显示器检查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声、光报警信号情况,首次基本功能试验时还应检查用于控制外接设备输出接点的动作情况。

5.3.3.9对可隔离所连接部件的试样,操作相应机构,隔离某一部件,观察并记录部件隔离光指示及部件隔离部位指示情况。

5.3.3.10对可改变所连接探测器响应阈值的试样,操作相应机构,观察并记录指示的探测器响应阈值变化情况。

5.3.3.11对采用总线传输信号的试样,使其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被隔离部件部位指示情况。

5.3.3.12检查并记录试样操作功能划分级别情况(首次基本功能试验时进行)。

5.3.3.13使主电源先断电,然后恢复正常,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灯变化情况;

5.3.3.14使主电源转换到备用屯源,重复5.3.3.2~5.3.3.11试验过程。

5.4通电试验

5.4.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运行的稳定性。

5.4.2要求

5.4.2.1试验期间,试样应不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5.4.2.2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2条要求。

5.4.3方法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连续运行45d。

试验结束时,按5.3条规定对试样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5电源试验

5.5.1目的

检验火灾报警控制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5.5.2要求

5.5.2.1主电源应满足4.2.1.10和4.2.5条要求。

5.5.2.2主电源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3.2条要求。

5.5.2.3备用电源应满足4.3.12条要求。

5.5.3方法

5.5.3.1主电源试验

a.按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试验装置连接。

接通试验装置电源,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20V(50Hz)。

测量并记录试样输出直流电压值Uo。

b.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定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

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242V(50Hz),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

在试样的等效负载为正常监视状态下的数值时,重复上述试验。

按下式计算出试样输出直流电压的相对变化量,取其最大值。

式中:

△Uo=Uo—Uo1。

c.在试样的等效负载为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的数值时,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的输入电压为242V(50Hz),测量并记录试样输出直流电压值Uo1。

然后使试样的等效负载阶跃变化到监视状态下的数值,在试样输出直流电压达到稳态后,测量并记录该电压值Uo1。

调节试验装置,使试样输入电压为187V(50Hz),重复上述试验。

按下式计算电压相对变化量,取其最大值。

式中:

△Uo=Uo—Uo1。

d.以主电源供电,使试样在最大工作电流条件下连续工作4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复原到监视状态,按5.3条规定对其进行基本功能试验。

5.5.3.2备用电源试验。

以备用电源供电,使试样先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然后对容量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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