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何 做 好 调 查 笔 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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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调查笔录

如何做好调查笔录

 

  案件检查是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制作要求的谈话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所以说,做好调查笔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功。

经过多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我体会调查笔录是一个看似容易,做起来难的工作。

但只要掌握了它的一般要求和技巧也就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了。

它反映着所办案件的工作成果,是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

如果稍有不慎,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成败。

我们长期从事案件检查工作的同志谁也不敢说自己笔录做得完美无缺。

因此做为一个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掌握好笔录制作的基本知识,把工作做实,做牢,确保办案工作不在笔录这一环上出问题。

今天我在这里做一个交流发言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使没有做过笔录的同志对做笔录有个初步认识,会做笔录的同志通过今天的交流能同上一个台阶。

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向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案件调查笔录的概念、作用及特征

1、案件调查笔录的概念

案件调查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

2、案件调查笔录的作用

我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受目前条件限制很重要的是靠“一支笔”来完成的。

通过调查笔录,既可记载下来与所查案件有关的各类问题,特别是通过违法违纪当事人的供诉,把各个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有机联系的证据,也可以通过研究调查笔录找出疑点、发现问题,为进一步弄清案情和发现其他案件提供线索。

(2)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

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是做好调查取证的前提,对案情的正确认识不可能单凭举报信的内容及其他证据材料而一次性完成,对违法违纪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需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如果不先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全面听取其陈述,就根本不能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也就不能准确认定案件的主体、违法事实。

(3)有利于固定证据。

制作调查笔录,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用书面形式记载并形成证据,是案件检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的固定证据的方法。

同时它是正确定性量纪,分清是非和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4)有利于经受检验。

白纸黑字将有关情况、证言固定下来,既可以经受各级组织上的检验,也可以留作日后备查,即使多少年之后成为历史,这些有证据效力的文字材料也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被调查人及证人、知情人的存亡而发生改变。

3、案件调查笔录的特征

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客观性。

它是调查询问作出的如实记录。

边调查,边记录,一次完成,是原始记录,一般不需要事后加工整理。

(2)关联性。

调查了解的情况必须是与案情事实有关的,无关的问题一般不应调查取证。

(3)合法性,或者叫法律性。

它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依照党规和法定原则履行相关手续,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做出的记录。

二、调查笔录的结构和制作要求

调查笔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首部,正文,尾部。

(一)首部

首部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笔录头子”,这些内容我们目前已有比较规范的范本模式,它主要靠我们去填充内容。

主要内容有六点。

(1)制作笔录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名称;

(2)调查时间:

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3)调查地点:

调查谈话的具体地点;

(4)调查人:

要写明职务身份及姓名;

(5)记录人:

要写明姓名、职务及单位。

(6)被谈话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籍贯,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与当事人关系。

对于笔录首部我们除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外在写作上有以下要求;

1、要杜绝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

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锁定案件当事人,是主动交待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交待在后。

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8、6、18”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8年6月18日写成08年6月18日。

在制作笔录中我们会经常碰到数字,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首先是笔录必须使用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

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

如一个人三本书等。

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举例)

2、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

一般要具体到房间。

如“四达宾馆301房”,“区纪委检查一室办公室”,不能写成“四达宾馆”,“区纪委”。

3、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

4、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

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长江河道管理局,不能从简写成长道局。

特别是我们地方上对职位称呼很随意副职一般不带副字但在记录上一定要写明便于确认身份;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以便随时能够取得联系。

以上是我们对笔录首部的要求。

下面讲笔录结构的第二部分正文。

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最关键的地方,在这里我着重谈一下。

(二)正文

正文部分要叙述的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被调查人陈述的具体内容。

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

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别字、漏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

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

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父亲,母亲写成老头子,老娘。

情人写成乔子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关于正文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

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如……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

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

如什么职务、主要分管那些工作,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

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关系、交往情况。

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

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张某某吗?

”,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

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

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

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

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

”,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

“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

”,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

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笔数较多的,要按时间顺序依次归纳,这样便于下面的记录。

为下面的记录列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使下面证人的陈述按照这个展开,以保持笔录的层次性和规范性。

   (5)全面记录案件事实。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叙述事实的同时,都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可夸大,也不可缩小。

同时,达到事实要素齐备、叙述线索清楚,关键情节和因果关系交待明白,繁简适度。

以查处行贿受贿案件取证为例,办案人员在谈话取证中的重点,是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场景,捕捉案件当事人、行贿人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行为过程、特点及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掌握案件当事人、行贿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等。

而与办案人员言行相反,证人言行的重点,在于隐瞒违纪事实。

因此一般来说,案件检查人员和证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心智较量,这里涉及到谈话技巧的问题,这点会有同志专门讲解我在这就不讲了。

要强调的是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要件,都是我们谈话了解的重点。

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明确、案件当事人存在故意、存在受贿的事实,且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

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事实要素和有关的证据。

我们可以将其总结为“七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

因此,这些内容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记录上首先,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要求相对准确,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供述要基本一致,否则,案件当事人与证人评述的是不是同一笔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存在疑问;另外,如一笔事实中,有书证的,时间上要特别注意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因为证明力上作为言词证据的谈话笔录要低于书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记录应以书证为准,当然书证时间、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除外。

原则上谈话笔录通常忌讳使用模糊词语,(如……)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

①如表达难以具有确定的时间、空间时如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②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③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④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⑤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⑥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⑦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第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

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

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基本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记录中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

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

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

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者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易出现证人否定原证言等现象。

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

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为何要送的意思,以及案件当事人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放心,我会安排张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6)要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

一份谈话笔录,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

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只要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

例如嫖娼性质的案件,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换。

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

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

可是如果按原话记录是不能定性的。

尽管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

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

指发生性关系。

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

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员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

再例如贪污案件,当事人谈到贪污公款时说:

“这些钱是单位预收社保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我就拿了这些钱”,这一句话就说明当事人拿的是公款,这就是关键性词句,如果笔录中始终没有反映钱的来源是公款,那么当事人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定性。

(7)针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问题再进行强调、补充性发问。

如受贿案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时在场的人都有谁也要记清楚,在贪污贿赂案中,这些人相当部分是案件当事人的家人,这个一定要记清楚,并要求取证。

有些办案人员为了省事,将在场人故意省去,这就违反了笔录的客观真实性特征,不仅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如果不如实记录,有时会引起相当大的问题。

严重时还可能翻供。

同时,对于上面已有交待的“标的物”(就是行贿人送出的如人民币、物资,如电脑、首饰等),也要再进行强调,特别是关于的物的大小、多少、颜色、包装等特征,要特别问明记清。

如受贿案件往往由于都是“一对一”的单线特殊性,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将当时发生问题的每个细节记录清楚,如钱的面值、多少张、用什么颜色的信封包的,收下后对方放在哪里了,讲了那些话等等。

如有些笔录上讲:

“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

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再例如:

某财务科长交待,这笔钱是他通过私人关系将转帐支票兑换成现金的,这时你就要追问,什么私人关系,具体名字、在哪个单位工作等等一些情况都要问清楚,谈话对象回避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些案件的突破点。

(8)关于标的物来源的取证记录。

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这些款项不限于公款、私款。

标的物的来源必须查清记明,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

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

实践中,证人总是想把知情的范围尽量缩小,但随着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私营企业制度的逐步健全,在一个单位内关于款物的进出,真正是一个人知道此事的毕竟是少数,即使是一个家庭,要进出相当数量的款物,往往也是很谨慎的,因此在记录中要尽量追查,直至把事情搞清,有几人知道就是几人知道,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

(9)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

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

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类错误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有关谋利的记录。

谋利是贿赂类错误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紧密相联的。

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是什么原因引起证人的行贿行为的,可简要写,综合概括出问题的实质,一般而言,行贿人行贿都不是出于自愿,或者说开始时不是出于自愿,往往是因某件事被责难、被困扰,所以才行贿,我们要把握住这个结点。

二是有书证存在的,要充分结合书证加以记录说明,因为书证往往反映了行贿人行贿的实质。

而且记录时,要先把书证取到位,再行记录,这样确保谋利的真实、客观性,并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在有案件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要使谈话笔录的谋利与案件当事人供述的谋利保持相互一致,如果说证人笔录的其他方面,由于记忆等原因,可能稍有出入,但在谋利方面绝对不能出差错,否则将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

四是谋利要具体,要使任何一个行贿行为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要有针对的谋利,而且这个谋利必须是具体的事,绝不能记录:

“我给某某人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帮忙或取得支持”这样大而化之,这样的叙述对谋利来说,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根本不存在确定性。

而应是我给他送钱就是为了让他把某某工程给我承包。

五是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一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但特殊情况下,既有多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也有一个行贿行为针对多个谋利,或互有交叉。

六是要注意谋利有三种表现形式,即①承诺;②实施;③实现。

承诺即答应了还没办;实施是不仅答应,还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为行贿人办事;实现,即为行贿人办成了事。

在记录谋利时,至少要让证人证实到案件当事人承诺的地步,否则你这个笔录记得再好也没用。

因为承诺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但默示的承诺,相对比较模糊,有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所以记录时要注意,一般能做到明示承诺的,就不要用默示这种方法。

至于实施、实现,是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人办理的,都有哪些书证加以支持,必须记清楚。

这里讲了正文制作的九个方面要求,应该说如果在正文制作过程中我们把上述九个方面都注意到了,并把相关内容都记录进去了,这个笔录成功了一半。

下面讲笔录制作的第三部分尾部。

(三)尾部

尾部主要包括被调查人对笔录的认可签字、盖章和注明年月日。

这一部分有以下要求:

(1)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

”、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

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2)谈话结束后,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念给被调查人听,无误后,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

,被调查人要写上“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讲的一样”的字样,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

被谈话人不能使用“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

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3)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

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

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

大家知道全世界几乎没有一对指纹是相同的所以取指纹的目的是证实笔录和被谈话人的真实性。

需要按印的部位应包括:

一是笔录中应按的部位:

在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名处按印;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印。

二是按印的手指及部位,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

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屈肌褶纹以下。

另外调查笔录的制作份数和送达归卷要求:

同一调查内容笔录一般制作一份,涉及到多人需要同一笔录时可以复制并注明出处。

所有有效笔录都应归入案卷当中归档。

前面我们讲了谈话笔录的概念、作用、特征,也讲了谈话笔录的结构和制作要求。

下面结合个人的工作经历和大家来交流一下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这也是今天交流的最后一个内容。

三、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谈话笔录是调查取证中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制作谈话笔录在调查取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个我们大家都以有了解了。

谈话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谈话对象的原话原意,把谈话人的全部谈话过程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出来,应注意把握以下技巧。

(一)把握“三个阶段”

制作谈话笔录一般分成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制作阶段和审查阶段。

把握三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是制作谈话笔录的重要环节。

1、准备阶段。

首先,要熟悉案情,了解案件的时间、地点、牵涉的人员、动机、手段、后果、性质等情况,对案件材料中一些难记的人名、地名、物名、数字以及专业术语、生辟的字词等摘录下来,供记录时参考,避免出现差错和影响记录速度。

其次,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证人、受侵害人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品质、心理状况、文化素质、社会经历、家庭关系、身体情况、个性特点等,便于把握不同谈话对象的特点。

第三,在全面研究案件材料和谈话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参与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的目的和要求,谈话的重点、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记录时心中有数。

2、制作阶段。

记录人一定要与谈话人配合默契,谈话人的谈话意图、步骤、方法和策略,事先要了解清楚。

记录时,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记录要围绕谈话人的提问和思路展开,不能漫无边际,抓不住主题。

谈话对象表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重复发问。

如果谈话对象讲话条理清楚,就按原话记录,力争记全;如果谈话对象语无伦次、没头没脑或拐弯抹角,就先冷静地听一会,了解其发言的中心意思,在保持原意的情况下,归纳整理,抓住关键内容记录下来。

3、审查阶段。

谈话结束后,记录人要全面审查谈话笔录,并主动将谈话笔录交给谈话人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

(2)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3)有无未问到和问道未记录下来的地方;(4)有无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

如果存在这些问题,要及时补问补记。

为让使用谈话笔录的人员看清楚,对谈话对象在陈述中使用的方言土语和事物名称的简称,要加以注明。

对谈话对象谈到一些不确定的数量,也要注明。

此外,在审查谈话笔录时,对错别字、语句不通、词不达意的地方要纠正,谈话对象签字后对记录的整个意思不能更改,更不能任意添加。

(二)了解“三种对象”

调查取证中涉及的谈话对象有三种:

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

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了解其不同特点,便于有针对性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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