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奖罚制度管理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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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奖罚制度管理secret

附件2施工安全责任状

总包单位(甲方):

                         

分包单位(乙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责任状。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围:

一、总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包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总包单位应当遵照法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紧急应变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总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5、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数据,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6、总包单位不得对分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7、总包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确保分包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8、总包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所有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工作。

10、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分包单位应当遵照法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紧急应变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分包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建设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分包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0、分包单位采购、租赁、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范本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12、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3、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分包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5、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6、分包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分包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7、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8、分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病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9、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足够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20、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对总包单位安监部门发出的作业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有违反上述安全生产责任行为时,总包单位有权予以纠正制止,

并依据危害程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违反上

述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通

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发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注:

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由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两份。

 

 

违反安全施工处罚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各专业分包方提升安全意识,特制订项目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1、每个分包队伍必须配备壹名专职安全员,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

2、不参加安全检查、安全会议的分包负责任人,处罚100元/次,不按时到会处罚50元/次。

不按时具体为:

迟到、早退、无故指定他人。

3、每道工序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50元/次。

4、擅自拆除和挪用安全设施、破坏安全标志、宣传标语、生产设施,处罚200元/次。

5、违反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处罚100元/次。

6、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措施,处罚500元/次。

7、不执行“三上岗一讲评”(每天上岗安全交底、上岗安全记录、上岗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安全讲评),处罚30元/次。

8、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指挥者处罚500元/次,作业者处罚100元/次。

9、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处罚200元/次。

10、班组每天不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处罚班组长50元。

11、不佩戴胸卡上岗或冒用他人证件上岗,处罚20元/人*次。

12、发现事故隐患、安全事故不向项目部汇报,处罚100元。

13、特殊作业人员未持有效上岗证,处罚100元/人。

14、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处罚20元/人,不扣好帽带,处罚10元/人。

15、高空作业(≥2米),不佩带安全带、不系保险钩,处罚50元/次。

16、高空作业时,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工具等对象,处罚50元/次。

17、非机械操作人员,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处罚30元/次。

18、非电气专业人员擅自拆装电线、电灯等电器,处罚20元/次。

19、非操作人员,任意进入吊装区域,违章者罚款30元/次。

20、高空作业穿高跟鞋或拖鞋操作的,处罚30元/人;上架子、起重机械没穿防滑工作鞋,违章者罚30元/人;酒后操作违章者罚50元/人*次。

21、竹扶梯、人字梯无防滑保险措施或缺档腐朽仍在使用的,处罚10元/次。

22、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信道、人货梯上下,而任意攀登,处罚50元/人*次。

23、脚手架上材料堆放超载,处罚100元/次。

24、任意拆除脚手架的底笆、扶手栏杆、踢脚板、安全围护网,处罚50-100元/次。

25、任意切断脚手架的拉结点,处罚100元/点。

26、在脚手架上午睡或乘凉者、基坑边缘休息者,处罚20元/人*次。

27、不用插头接电,而直接插入插座的,处罚20元/只*次。

28、木工圆锯无防护罩的,处罚50元。

29、未按施工总平面图或指定地点处堆放材料、设备,处罚100元/次。

30、吸烟必须在规定的吸烟点,在施工作业区吸烟和吸游烟,处罚20元/人*次;在木工间吸烟者处罚50元/人,发现有烟蒂处罚10元/只。

31、班组未做好当日完工清场;垃圾未定点处理、随意丢弃,处罚100元/次。

32、施工现场有随地大便,处罚50元/人,小便处罚10元/人。

33、材料堆放造成施工道路不畅通,引起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害的,处罚责任分包500元/次。

34、每次动火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动火证,未按要求申请动火证,处罚50元/次。

35、在脚手架上进行电焊作业,未设置接火盆、无监护人的,罚款100元/次。

36、野蛮施工,产生大量灰尘和高强度噪音;施工用废水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在水沟或其它区域,处罚100-500元

37、气割、电焊违反“十不烧”规定,处罚100-500元。

38、冷天在施工现场烧火取暖的,违章者罚款100元/人。

39、施工期间饮用酒精饮料或将视频带入施工区域,处罚50元/人。

40、在施工区域打架斗殴、疯闹者,清除出厂并处罚金100元/人。

41、施工作业机械、工具未经检查存在安全缺陷,罚金200元/次。

42、施工使用的电缆、电线未经检查存在安全缺陷,罚金100元/次

43、临边洞口未做有效防护,立即整改并处罚金罚金200元

以上罚金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注:

如果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未能有效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降薪、解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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