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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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x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编号:

SY-AQ-01118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Measuresforaccountabilityofrailwaytrafficaccidentsandproductionsafetyaccident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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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导语:

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

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

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

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

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

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

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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