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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螺比赛规则

陀螺比赛规则

陀螺竞赛规则

第一章比赛

定义

陀螺是一项两队在比赛场地上,从守方旋放陀螺开始,由攻方将自己的陀螺抛掷,击打守方陀螺,将守方陀螺击出比赛场区或比守方陀螺在比赛场区内旋转的时间更长的比赛项目。

比赛只计攻方得分,以当场比赛的累计得分决定该场胜负,得分多的队为获胜队。

第二章场地及器材

比赛场地

陀螺比赛在平整无障碍物的地面上进行。

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

(图l)

2.1比赛场区为长20米(女子比赛场区长19米),宽巧米的长方形。

场地线宽5厘米(以内沿计算),其四周应有2米以上的无障碍区。

2.2预备区:

2.2.1守方预备区。

在场地左边线距底线4.5米的无障碍区内,画一4米xZ米的长方形区域为守方预备区。

2.2.2攻方预备区。

在攻击线左侧底线外无障碍区内画一4.5米xZ米的长方形区域为攻方预备区。

2.3死陀置放点:

2.3.1男子死陀置放点。

由底线中点并垂直于底线,向场内6米处画一半径为5厘米的实心圆,此圆为男子死陀置放点。

2.3.2女子死陀置放点。

由底线中点垂直于底线,向场内5米处画一半径为5厘米的实心圆,此圆为女子死陀置放点。

2.4旋放区:

以死陀置放点中心为圆心,画一半径为0.8米的圆,为旋放区(可铺设橡胶垫)。

2.5进攻区: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3米处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2米。

底线(以内沿计算)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为进攻区(以外沿计算)。

2.6进攻线:

2.6.1进攻区与底线重叠的线为进攻线。

2.6.2攻击线宽5厘米(以外沿计算)。

3比赛器材

3.1陀螺:

3.1.1比赛采用非金属平头陀螺。

3.1.2陀螺不得上色,除锥尖可装置直径不超过0.4厘米的金属钉外,不得填充或装饰金属或其他材料。

3.1.3陀螺直径为9一10厘米,高度(含钉高度)为10一12厘米,陀螺圆柱体高度5一6厘米,圆柱体的丈量从陀螺的顶部平面至锥体的交界处,重量800一900克。

3.2鞭:

3.2.1鞭由鞭绳、鞭杆(无鞭杆亦可)组成。

3.2.2鞭绳不得用金属材料制作,其粗细不限,鞭绳长度男子为6米,女子为5米(不得少于2米)。

如有鞭杆,鞭杆长度不超过0.6米。

3.3比赛前陀螺应经过检验,检验合格并作标记、攻守陀螺应区别标记。

第三章运动员和教练员

4运动员

4.1团体比赛,每队由4名队员组成,其中3名为比赛队员,1名为替辛卜队员。

4.2单项比赛包括男(女)单打、男(女)双打。

5场上队长

5.1在团体比赛中,应指定其中1名队员为场上队长。

5.2场上队长须在上衣佩有明显标志,代表本队在赛前抽签选择攻守权。

5.3场上队长被替换下场后,教练员另指定1名场上队员行使场上队长职责。

6教练员

6.1比赛前填写、送交比赛顺序表。

6.2比赛中可向记录台提出换人或暂停请求。

6.3比赛过程中及局间休息时在无障碍区外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第四章比赛通则

7比赛办法

7.1团体比赛

7.1.1守方队员按下列号码顺序轮换放陀;第一轮为1、2、3;第二轮为2、3、1;第三轮为3、1、2。

攻方队员按1、2、3顺序轮流进攻,各轮攻

10.1运动员只允许使用经裁判员检验合格的器材参加比赛。

10.2比赛中若遇器材损坏,可报请裁判员更换。

经裁判员检查同意后,须在2分钟内更换完毕。

11比赛判定

11.1停转

陀螺呈椎尖离地的转动。

11.2死陀

11.2.1死陀的判断:

11.2.1.1在裁判员明确发出放陀信号后,未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

11.2.1.2在裁判员明确发出放陀信号后,器材脱手或松绳掉陀。

11.2.1.3陀螺旋放在旋放区外。

11.2.1.4陀螺虽己旋放在旋放区内,但在守方队员(含鞭)未退出场外前停转或旋出旋转区。

11.2.1.5陀螺虽已旋放在旋放区内,但在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攻方未实施进攻的有效进攻时间内,守方陀螺停转或旋出旋放区。

11.2.2死陀的判罚:

11.2.2.1由裁判员将陀螺平头朝下置于死陀置放点上,重新发出进攻信号,由攻方队员进行攻击。

11.2.2.2死陀被攻方陀螺击中后,均视为停转。

11.3无效进攻

11.3.1未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

11.3.2未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

11.3.3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后,未间接击中守方陀螺。

11.3.4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5秒钟内未完成的进攻。

11.3.5鞭绳触及守方陀螺(缠在陀螺上的鞭绳除外)。

11.3.6裁判员未发出进攻信号且守方陀螺未被判为死陀时即实施的进攻(无论击中与否)。

11.4有效进攻

11.4.1具备下列三种情况为有效进攻:

11.4.2必须用鞭绳将陀螺缠绕好。

11.4.3直接将陀螺投入旋放区内直接或间接击中守方陀螺。

裁判员发出攻击信号后5秒钟内完成的进攻。

11.5打停

在有效进攻中,攻方陀螺仍在场地内旋转的前提下,出现下例情况判为打停:

11.5.1使守方陀螺出界。

11.5.2使守方陀螺停转。

11.6旋胜

在有效进攻中,攻守双方陀螺均在场内旋转,守方陀螺先于攻方陀螺停转。

11.7旋平

在有效进攻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旋平:

11.7.1双方陀螺均出界(不分先后)。

11.7.2双方陀螺同时在场内停转。

11.7.3守方陀螺停转,攻方陀螺出界或攻方陀螺停转,守方陀螺出界。

11.7.4攻方陀螺击中死陀后停转或出界。

11.8旋负

在有效进攻中,出现下列情况判为旋负:

11.8.1攻守双方陀螺均在场内旋转,攻方陀螺先于守方陀螺停转。

11.8.2攻方陀螺停转或出界,守方陀螺仍在场内旋转。

11.8.3

第五章比赛间断与延误比赛

12暂停和换人’-

12.1暂停

12.1.1团体比赛中每局允许请求1次暂停。

12.1.2要求暂停须由教练员向记录台提出。

记录台鸣笛经裁判员同意方可实施暂停。

12.1.3暂停时间为l分钟。

·

12.2换人

12.2.1团体比赛中,每场只允许替换1名队员。

12.2.2要求换人时,须由教练员向记录台提出。

记录台鸣笛经裁判员同意后即可换人。

13延误比赛及判罚

比赛中以不正当行为拖延比赛继续进行,出现下列情况者给予警告:

13.1裁判员未发出放陀信号前的放陀。

13.2裁判员未发出攻击信号前,守方陀螺已呈死陀时,攻方队员实施的进攻。

13.3守方旋放的陀螺被判为死陀后,守方队员仍不退出场外。

14比赛意外中断

14.1外界干扰

比赛中,若遇无关人员或非本场陀螺进入赛旋区而触及本场任何一方的陀螺以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时,裁判员应立即鸣哨中断比赛,双方该次攻守的行为和效果均为无效。

14.2受伤

14.2.1比赛中,若发生严重伤害事故,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双方本回合的放陀和攻击行为均为无效。

14.2.2团体比赛中,如发生运动员受伤,裁判员可允许替换。

比赛中,因不可14.2.3抗拒原因中断比赛,以双方中断时的比赛成绩为有效成绩。

第六章得分、比赛胜负及名次计算

15得分

比赛只计攻方得分。

15.1打停得4分。

15.2旋胜得3分。

15.3旋平得2分。

15.4旋负得1分。

16比赛胜负

16.1团体比赛结束后,若两队得分相等,休息5分钟,抽签决定攻守顺序,加赛一局。

若得分再相等,仍按此方法处理(中间无休息)。

如加赛三局比分仍相等,则以加赛前的最后一局中的4分、3分、2分、1分的多少给予判定。

如仍相等,则以倒数第二局的相应得分给予判定。

如仍相等,则依次类推,直至决出胜负。

16.2单项比赛中,一场比赛后双方得分相等,抽签决定攻守顺序,每人再攻守各一次。

若得分再相等,则继续加赛,如加赛五次,比分仍相等,则以加赛前的最后一场的4分、3分、2分、1分的多少给予判定。

如仍相等,则以倒数第二场的相应得分给予判定,如仍相等,则依次类推,直至决出胜负。

17循环赛名次计算

17.1各队(人)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得O分。

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17.2若遇两队(人)积分相等,以两队(人)之间的胜负决定名次,胜者列前。

17.3若两队(人)以上场次积分相等,则根据他们之间的场次得分计算,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得分再相等时,按各场比赛所得4分、3分、2分、1分的累计总次数顺序类推决定名次,大分值多者名次列前。

17.4若再相等,则从比赛最后一场的最后一陀开始,往前类推对比,分值高者列前,直至推算出最终结果。

第七章犯规、不良行为及判罚

18犯规及判罚

18.1犯规

18.1.1守方队员旋放陀螺时身体的任何部位及鞭杆触及旋放区。

18.1.2攻方队员在进攻时身体的任何部位或鞭杆超越进攻区各条线段而触及比赛场区地面。

18.1.3攻方队员实施进攻后,可滞留在进攻区内。

但在裁判员未做出最后判定和报分前,身体的任何部位及鞭杆超越进攻区而触及比赛场区地面。

18.1.4在裁判员未做出最后判定和报分前,守方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比赛场区地面(提前进入比赛场区)。

18.1.5无效进攻。

18.1.6顺序错误

18.1.7比赛中,攻守的一方或双方未按比赛位置表顺序出场参加比赛。

更换器材的时间超过2分钟。

18.1.8在裁判员未做最后判定前,攻方队员在比赛场区所含进攻区内触及任何一方的比赛陀螺。

18.2犯规的判罚

18.2.1攻方犯规,判其失去该次进攻机会;守方犯规,判攻方得4分。

18.2.2判罚对象:

判罚对象特指实施放陀或进攻的队员。

18.2.3对于超越无障碍区比赛场区线段的其他队员及当场教练员,应给予警告的处罚。

但处罚的时机须在该次攻守结束后。

18.2.4比赛中如在一轮的比赛结束后发现顺序错误,则不予追究,比分有效。

19不良行为及判罚

19.1不良行为

19.1.1有意干扰、恫吓对方。

19.1.2违背道德和文明举止,有侮辱性表示。

19.1.3诽谤、侮辱性语言或形态。

19.1.4人身侵犯或企图侵犯。

19.2不良行为的判罚

对于不良行为者,第一次给予警告(黄牌),第二次则取消其本场比赛资格(红牌)。

第八章弃权与申诉

20弃权及处理

20.1弃权的行为:

20.1.1运动员超过比赛时间5分钟未到场。

20.1.2因伤病(须大会医生证明)而不能参加比赛,且无法替换。

20.1.3因参加比赛的队伍(包括团体赛中队员因被取消比赛资格且无法替换)阵容不整而无法比赛。

20.2比赛中,对裁判员的判罚及处理有异议,须由场上队长向裁判员提出。

不论对裁判员的解释是否满意,都须将比赛进行至结束。

否则,以该队弃权论处。

20.3弃权后的成绩计算:

20.3.1非弃权方的场次得分为2分。

已赛场次中的最高分值即作为该场比赛的得分,所计得分场次的每陀得分亦作为该场比赛的每陀分值;若遇在第一场即出现弃权,以非弃权方下一场实际比赛的成绩计算得分和每陀分值。

20.3.2因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而弃权的成绩计算。

20.3.2.1团体比赛:

因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且已实施过换人,保留该队其他队员在本场比赛中的此前得分,在未进行的各轮比赛中,均按给对方每次得4分处理,并按累计得分数决定该场比赛的胜负。

若遇本场比赛得分相等,不再进行加赛决胜局的比赛,直接判被取消比赛资格队员的所在队为负方。

20.3.2.2单项比赛:

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本场比赛中的得分无效。

在未进行的比赛中,均按给对方每次得4分处理。

21申诉

21.1如对比赛结果有异议,可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以教练员签名的书面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

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21.2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例进行裁定。

第九章裁判人员及职责

22裁判人员

22.1陀螺比赛设裁判长1名,副裁判长2一3名,裁判员若干名。

22.2每场比赛设裁判员1名,司线员2名,记录员、检录员、宣告员等各1名。

23裁判人员职责

23.1裁判长

23.1.1组织领导裁判工作,掌握比赛进程,安排裁判员的分工。

必要时裁判长可以撤换不称职的裁判人员。

23.1.2负责处理比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对比赛中出现的弃权、罢赛做出最后判定。

23.1.3负责对比赛中发生的疑问和异议进行解释和处理。

有权决定涉及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23.1.4确认并宣布比赛成绩。

23.2副裁判长

23.2.1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理裁判长职责。

23.2.2组织记录台工作,做好比赛裁判的后勤工作。

23.2.3根据裁判长的安排,比赛中负责部分场地的竞赛工作。

23.3裁判员

23.3.1赛前检查场地和比赛器材,主持双方队长的抽签。

23.3.2用哨音和明确、规范的手势主持比赛,并对比赛结果做出判定。

23.3.3掌握局间休息时间,检查监督更换器材,同意按规则换人、暂停。

23.3.4临场裁判员的判定为场上的最终判定。

23.3.5签字确认该场比赛结果。

23.4司线员

23.4.1比赛前协助裁判员检查场地和器材。

23.4.2比赛中对其职责以内的判定出示旗示。

当司线员与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应服从裁判员的判定。

23.4.3当裁判员对比赛情况有疑问时,有义务配合裁判员说明情况。

23.4.4比赛结束后,负责收回各队队员佩带的号码布和比赛用陀螺。

23.5记录员

23.5.1请双方教练员填写比赛位置表,登记比赛队员名单、顺序,准确记录并举牌示意每陀得分。

23.5.2准确记录换人、暂停次数,并将结果通知裁判员进行及时的判定。

23.5.3监督队员放陀、进攻顺序,一经发现有误,立即向裁判员报告。

23.5.4记录比赛成绩;及时通知裁判员进行攻守及场区的交换;及时确定比赛结果(双方得分及胜负),并通知裁判员当场公布;比赛结束后请双方队长及裁判员、司线员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章裁判员手势及旗示

24手势(表1)

24.1放陀:

右手掌心向上,向前平伸,面向放陀队员,再指向旋放区。

24.2死陀:

右手握掌,伸直上举。

24.3攻击:

右手侧平伸,掌心向下,先指向攻方队员处,再指向旋放区。

24.45秒违例:

右手五指张开,掌心朝向违例队员,伸直上举。

24.5无效进攻:

两手在体前交叉摆动。

24.6打停:

右手伸直上举,伸出四指(屈拇指)。

24.7旋胜:

右手伸直上举,伸出拇指、食指、中指。

24.8旋平:

右手伸直上举,伸出食指和中指。

24.9旋负:

右手伸直上举,伸出食指。

24.10出界:

两臂前伸,掌心向后,作屈肘摆动。

24.11踩(越)线:

右手掌心向内伸直下垂,在体侧作前后摆动。

24.12换人:

两手在体前作前臂环绕状。

24.13顺序错误、暂停、中断比赛:

左手五指并拢、掌心向下、屈肘与肩平,右手并拢五指、掌心向左并置于左手掌下。

24.14互换攻守:

掌心向内,两小臂在胸前交叉。

24.巧场(局)结束:

掌心向内,两小臂在额前交叉。

25旗示(表1)

25.1出界:

单手执旗上举

25.2停转:

右手执旗上举,左手并拢五指,指向停转陀螺(属攻方陀螺时掌心向下;属守方陀螺时,掌心向上)。

25.3踩(越)线:

单手执旗摇动上举。

25.4意外情况:

右手执旗摇动上举后,将旗放至胸前,左手五指并拢、掌心向下,置于旗上。

附:

见本册17一19页:

 

 

(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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