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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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

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

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第六条禁止选用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2020年12月28日后禁止使用。

第七条胶轮车的选型、数量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巷道断面、巷道坡度、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等,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

第八条采用平硐或缓坡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优先选用无轨辅助运输方式。

第九条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巷道净断面尺寸、提升机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第十条采用立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罐笼的最大尺寸和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的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第十一条胶轮车的外形尺寸、结构型式、转弯半径、驱动能力等参数应依据矿井巷道断面尺寸,坡度、路面等情况进行选择。

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第十二条防爆柴油机应符合《MT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防爆柴油机应采用四缸及以上多缸机,且应采用强制液体冷却方式。

第十四条防爆柴油机进气口和排气口应设置阻火器,阻止火焰传播。

阻火器要紧固可靠,安装到位,严禁擅自改装、拆除或使用不配套的阻火器。

第十五条防爆柴油机废气排出前,应通过冷却净化水箱,冷却净化水箱应设置水位标记,注水孔应采用螺纹隔爆结构,孔盖应有系紧装置,水箱水(液)量要充足,不得低于报警水位或无水运行。

第十六条胶轮车在设计的最大坡道上运行时,冷却水箱和冷却净化水箱水位应不低于设定的最低水位。

第十七条燃油箱应设置油位标记、加油孔和通气孔,孔盖应采用螺纹联结,并有系紧装置。

燃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正常运行耗油量。

第三节制动系统

第十八条胶轮车应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第十九条停车制动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当制动器解锁压力失效时,系统应处于制动状态。

第二十条在水平干硬路面上,无轨胶轮车以额定载荷、初速度20km/h时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8m。

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第二十一条胶轮车驾驶室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并设置安全带,工作空间内不应有尖锐物或角状物。

第二十二条在驾驶室内应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

行车时的警告事项、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必要的操作提示等。

第二十三条专用人车应设置封闭式乘人车厢。

车厢内座椅应符合人体舒适度要求,高度满足乘员配戴安全帽乘坐。

第二十四条胶轮车设置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时,两驾驶室的各控制单元应为互锁式,但紧急制动系、停车制动系及自动灭火系统不受互锁限制。

第二十五条乘人车厢的车门应具有闭锁功能,防止运行期间车门意外打开。

第五节电气系统

第二十六条胶轮车所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第二十七条胶轮车电气设备的线缆应符合《MT818.1煤矿用阻燃电缆》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第二十八条胶轮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

第二十九条设有两个驾驶室(双向驾驶)的无轨胶轮车,照明、信号系统应为复式。

第三十条胶轮车运行方向的照明灯应使车辆前方20m处至少有4Lx的照明度,尾部红色信号灯能见距离至少60m。

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十一条胶轮车应配备防爆柴油机自动保护装置,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能使车辆动力系统停止运转。

第三十二条胶轮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装置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其声光信号应使驾驶人员能够清晰辨别,并在报警后1min内使无轨胶轮车动力系统自动停止运转:

(一)排气温度最高至77℃时。

(二)表面温度最高至150℃时。

(三)冷却水温度(强制冷却)最高至95℃或设计值时。

(四)冷却净化水箱水位低至设定最低水位时。

(五)机油压力低至设定最低压力时。

(六)瓦斯浓度达到0.5%时。

第三十三条胶轮车应装备车载式甲烷检测自动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按期调校和检测。

第三十四条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故障时,可采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0.5%时,驾驶人员应立即手动关闭车辆动力系统。

第八节消防装置

第三十五条胶轮车的燃油箱、液压油箱、电池箱、电缆、胶管及其他易着火单元均应合理布置或增加相应的防护装置,避免车辆运行中产生热量而着火。

第三十六条胶轮车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手提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从胶轮车上取出使用。

第三十七条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胶轮车,一旦车载灭火系统启动,胶轮车应能自动停机(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

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第一节运输线路

第三十八条行驶胶轮车的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巷道宜设计布置为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或单车道单向行驶方式,实现来往车辆或上、下行车辆各行其道。

第四十条设计布置为单车道双向行驶方式时,应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车辆绕行道或错车(会让)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四十一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车辆两侧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与车辆顶部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

双车道行驶的车辆会车时,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曲线巷道按标准加宽后,应满足安全运输要求。

第四十二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胶轮车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路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混凝土铺设永久性路面,铺设厚度不小于150mm。

第四十四条胶轮车运输的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钢板等方式硬化,硬化厚度不得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

第四十五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底板不应有底臌现象,路面应平整干净,无明显坑凹、淤泥、积水。

第二节硐室设置

第四十六条硐室设置应符合GB50533-200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416-2017《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和AQ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胶轮车不能直达地面的生产矿井,应在井下设置无轨胶轮车存放硐室、检修硐室、加油硐室和换装(转载)硐室,并宜设置在井底车场附近。

第四十八条躲避硐

(一)胶轮车运输的缓坡斜井,兼做运输和人行通道时,在人行道一侧必须设躲避硐,躲避硐的间距不大于300m。

(二)躲避硐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高不得小于1.8m。

净深不得小于0.7m。

(三)在300m间距附近有可以利用的硐室或巷道符合躲避硐尺寸时,可不另设躲避硐。

第四十九条会让(错车)硐室

(一)硐室的设置应根据车辆运行频次、运输量、车辆特征等情况综合考虑,宜每隔300m~600m设置一个,宜利用井筒、巷道平坡段布置。

(二)硐室采用尽头式硐室布置时,硐室断面、深度应根据井筒或巷道宽度和运行车辆的外形尺寸确定,确保会让硐室停车时,不得妨碍井筒或巷道正常通行车辆的通过,且两车会车间距不小于0.5m。

(三)硐室采用巷道加宽布置时,其加宽后的巷道总宽度应满足车辆双车道双向行驶方式,硐室长度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至少大于会让车辆2倍的长度。

第五十条存放硐室

(一)硐室的规格、空间、位置应根据运行系统和运输要求确定,应满足运输需要;应保持车辆进、出通道畅通,车辆存放、出入运行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地面宜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干净,避免淋水和积水现象产生。

(三)硐室宜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如不能实现时,必须设置在进风风流中,确保通风良好,干燥整洁。

第五十一条检修硐室

(一)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

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应有淋水,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无积水。

(二)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应设置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或集油装置。

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三)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

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

(四)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7V。

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五)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

(六)硐室内待修、完好车辆应分区域停放并挂牌管理。

第五十二条加油硐室

(一)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不应有滴水。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平整无积水。

(二)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值守。

(三)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

照明线路电压不得超过127V。

(四)硐室内应在储油地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遇有明火或5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

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每班至少对硐室内的瓦斯检测一次,硐室应悬挂瓦斯检测牌板。

第五十三条换装(转载)硐室

(一)硐室宜设于井底车场与大巷或大巷与采区的衔接处,并根据换装要求具体确定硐室空间、站场大小及配备相应的起吊设施。

(二)硐室断面形状通常宜采用半圆拱,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顶板避免有滴水产生。

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厚度不小于3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

硐室如铺设轨道,宜采用固定道床,轨面高度宜与硐室地面平齐。

(三)当换装硐室与轨道运输的井底车场或大巷衔接时,应在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出口处和换装硐室的入口处分别设置可靠的阻车挡车装置。

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第五十四条胶轮车运输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第五十五条主要运输巷道(包括采区辅运巷)两侧壁应设置连续的反光标识,确保车辆上、下行时,在车辆灯光的照射下清晰、连续、醒目。

第五十六条在巷道各岔口、错车点、弯道、车场等处应设有行车指示等安全标志和信号。

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和信号灯。

第五十七条在人员躲避硐室、车辆会让(错车)硐室、加水点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或信号灯;在车辆存放硐室、检修硐室、加油硐室、换装硐室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标志或信号灯。

第五十八条运输路线的主要十字路口,丁字路口或弯道,宜设置自动交通管控信号装置。

第五十九条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和警示装置。

第六十条胶轮车行驶的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

第六十一条各类标志应符合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胶轮车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应具备呼叫、群呼等基本功能,能满足矿井胶轮车运输系统的通信需要。

第六十三条行驶5台及以上胶轮车时,应装备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第一节车辆运行

第六十四条严格执行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严禁胶轮车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第六十五条胶轮车运行速度:

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第六十六条胶轮车应专车专用,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人料混合运输,严禁“扒、蹬、跳”车。

第六十七条严格按额定载荷运输,严禁超载、超员、超速运输,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合运送。

第六十八条车辆运行中自动保护装置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瓦斯浓度、排气温度、表面温度、水温、冷却水位、机油压力等监控数据应显示正常。

在监控参数出现异常或自动保护装置报警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就近安全停车,关闭发动机和电源,同时查找故障原因并进行汇报,故障未排除严禁运行车辆。

第六十九条运送人员时,应关好车门或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启动时,驾驶人员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第七十条车辆会车时,宜遵循料车让人车、空车让重车、下行车让上行车、小型车辆让大型特种车辆、距离会让硐室近的车辆让距离远的车辆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物料、设备的装载和捆绑要牢固可靠,有防跑防滑措施。

运输松散物料时,要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

使用具有自卸功能的车辆运输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第七十二条升降胶轮车的罐笼内,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车辆进出罐笼时,应设专人进行指挥。

升降车辆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车辆混合提升。

第七十三条行驶胶轮车巷道的供风量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第二节车辆停放

第七十四条车辆临时停靠时,应停靠在道路右侧的安全区域,并打开警示灯,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七十五条车辆在主要行驶路线长时间停车或因故障停车时,应在车辆前后20米,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并同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七十六条车辆长时间停靠时,必须停靠在专用停车位置,关闭车窗、锁好车门,观察确认车辆无自溜、滑动隐患后,司机方可离开车辆。

第七十七条车辆不应在坡道上停放,确需停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阻车及防滑措施。

车辆应随车配备阻车装置。

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第七十八条井下柴油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并将油桶与车体可靠固定。

第七十九条井下柴油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油车辆,由专人负责押运至加油硐室。

第八十条柴油运输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八十一条柴油运输途中严禁为胶轮车加油,加油必须在加油硐室内进行。

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第八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采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运输时,不得在井下加油或检修。

第八十三条生产矿井凡具备出井加油条件的胶轮车,不得在井下加油。

不具备出井加油条件的车辆,可在井下加油,但必须在加油硐室内进行。

第八十四条无轨胶轮车加油时必须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地面的油污。

第八十五条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在用车辆8h的用油量。

第八十六条加油硐室必须固定专门人员管理,必须有专人值守,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第八十七条运输特殊的、不可解体的或需要整体入井的超长,超宽,超高的“三超”设备、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采取强化的捆绑固定措施。

(三)在车辆上可设置警示闪光灯,在车辆后方设置有“危险”字样警示的反光牌。

(四)避开人员集中上下井的高峰时段,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运行速度的70%。

(五)加大同向行驶车辆的安全间距,禁止相向车辆行驶。

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第八十八条胶轮车运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一)运输爆炸物品、柴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时。

(二)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三超”设备、物料时。

(三)井下使用支架搬运车、铲运车、装载车等特殊车辆时。

(四)综采、综掘工作面安装和撤退运输时。

(五)主要运输巷道有施工队组作业,影响正常运输时。

(六)其他需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作业时。

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八十九条矿井应制定《无轨胶轮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胶轮车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维修、保养的工作档案和工作记录,做到“一车一档”。

第九十条胶轮车维修、保养应由专业维修机构或专业维修人员负责,应根据车辆维修、保养的实际需求和工作量,合理配齐维修人员。

第九十一条维修人员需要井下作业时,入井前必须参加矿井岗前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

第九十二条胶轮车地面维修厂房面积应能满足维修车辆、设备的工位布置、维修工艺和正常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消防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生产矿井不具备出井条件的胶轮车,可在井下进行检修,但必须在检修硐室内进行。

第九十四条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里程、保养级数和保养项目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及时维修,严禁带病入井运行。

第九十五条在用胶轮车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每月检查一次,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第九十六条不得擅自变更车辆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拆除零部件。

第九十七条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第九十八条矿井必须制定《无轨胶轮车检查制度》,严把胶轮车的检查和检验关,日检、月检、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入井运行。

第九十九条矿井必须每日对入井的胶轮车进行一次日检。

日检项目安排应科学合理,要重点对车辆安全性能和安全运行要求进行检查,同时还应高效快捷。

第一百条日检项目宜参照以下内容,具体由矿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是否完好。

(二)发动机及进排气系统、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是否完好

(三)液压系统、气压系统、冷却系统是否完好。

(四)车辆整体外观,灯光、雨刷器、倒车镜,喇叭、灭火器、操作台仪表、自动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

第一百零一条矿井必须每月对入井的胶轮车进行一次月检。

月检项目应齐全完整,检查应精准到位。

应涵盖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操纵、启动、液、水、油、气、发动机及其进排气等各系统,应包括车体车厢、电气设备、照明及警声、信号及仪表、自动保护等各装置,应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胶轮车数量较多,运输量较大的矿井可配置胶轮车综合性能检测线,月检车辆可上线检测。

第一百零三条在用的胶轮车必须每年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MT/T989和MT/T990的要求,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一节准入培训

第一百零四条胶轮车驾驶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五条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会知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

第二节持证上岗

第一百零六条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和《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司机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第一百零七条必须按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便携仪等;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及非防爆手机等电子产品入井。

第一百零八条必须熟悉车辆结构、性能、原理;熟知各类信号、保护装置的功能和作用;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具备基本的车辆维修、保养知识。

第一百零九条必须熟知矿井运输路线、避灾路线和各种交通安全标志、信号,熟悉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具备自救、互救、现场急救等应急处理的相关技能。

第一百一十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国家工时制,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和作业规程操作,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带病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定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或“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规定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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