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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制度》

《罚款制度》

、架工对施工现场防护必须每天巡视整改,并做书面记录。

每周交项目部一次巡视检查记录,无检查记录的罚款100元/周。

二、易燃易爆材料应派专人管理,未及时入库的罚款200元/次。

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三、外架必须设置锚杆,锚杆锚固长度不够的罚款50元/点。

四、外架必须设置扫地杆,不设置扫地杆的罚款50元/点。

五、外架必须搞硬防护,未做防护和防护不到位留有孔洞的罚款50元/处。

六、外架安全网(兜网)、水平防护不到位的罚款50元/处。

七、外架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拆除从搭;未按照专题方案搭设的罚款200元/座,并限期整改。

八、外架搭设防护高度不够,围护栏杆高度不够,罚款200元/处。

九、外架堆放材料罚款500元/处。

十、平面安全网(兜网)内有杂物罚款100元/处。

一、通道口无防护棚的罚款200元/处。

二、斜跑道无防滑条的罚款50元/处。

三、临边防护无挡泥板的罚款100元/处。

四、平面预留未设置防护的罚款300元/处。

五、电梯井、门洞未设置防护的罚款300元/处。

六、电梯井水平方向未按规定防护的罚款200元/处。

十七、外架、卸料平台的扣件力矩未达到要求的罚款50元/处。

八、所有“四口五临边”未及时防护的罚款500元/处。

十九、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现场所有电缆电线电器等必须正确科学的管理和使用,现场所有用电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参加人员有专业机电工长、质安人员、监理等,并办理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电缆电器设备。

1、架空电缆电线根据电压而定,必须保证在5米以上。

2、埋入地下的电缆电线必须穿套管,在地面设置标识标牌。

3、所有电箱、电器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

无漏电保护装置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4、电箱、电器必须有防潮防雨棚等防护设施,无防护设施而投入使用的,对使用人罚款200元/次。

5、以上未达到要求,擅自使用电缆电器者,视为违规作业,罚款200元/次。

6、地下室配置36v安全电压照明设备,灯具必须有防潮功能。

7、钢筋房、木工房配置防爆灯具,无防爆灯具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8、电箱、电器必须有标示标牌,无标示标牌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9、电箱必须有锁,下班或操作人员离开时必须断电上锁,未断电上锁者罚款50元/次。

10、电线、电器严禁放置在外加或全金属物体上,需要放置的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违者罚款100元/处。

11、电缆电器严禁浸泡在水中,违者罚款100元/次。

五十

六、机械设备管理:

1、所有机械设备由专业人员安装和拆除,无证操作的罚款200元/人次。

2、机械运转记录、维修记录、交接班记录,必须实时填写,每月底28日前交质安部,未交者罚款50元/次

3、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接零,未安装要求设置的罚款100元/次。

4、所有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安监站、监理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书面签字确认手续后才能使用,未经验收使用的罚款1000元/天。

5、做好设备周边区域的排水工作,无排水设施的严禁使用,违者罚款100元/次。

6、塔机应严格按照“塔机十不吊”原则施工,违者罚款500元/次。

7、塔吊指挥必须到位,不到位者罚款100元/次。

五十

七、安全整改:

1、对项目质安部、施工等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现场工长不执行的罚款200元/次,对整改不到位的罚款100元/次,对整改不及时的罚款100元/天。

2、对项目质安部、施工等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分包单位到期不整改的罚款xx元/次。

3、对项目质安、施工、内业技术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分包单位拒不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且拖延一天罚款500元/天;项目管理人员有权另行安排整改,其费用双倍扣除整改单位。

五十

八、针对甲方、监理、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单位所发出的整改,若不按期及时整改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及部门处罚如下:

1、不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2、整改逾期的罚款100元/条.天。

3、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条.天。

第二篇:

矿井罚款制度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编制时间:

xx年编制单位:

安检科

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生安全,特制订《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处罚制度》试行。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干部和工人,是各级领导遵章指挥的准绳,是处理各类“三违”行为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一律从个人工资或从奖金中扣除。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其解释权归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

会议第六条:

开会时,未请假缺席会议的罚款100元。

第七条:

开会时,迟到、早退罚款20元。

第八条:

开会时,不做会议记录罚款20元。

第九条:

开会时,手机铃响的罚款20元。

第十条:

开会时,接打手机的罚款20元。

第十一条。

开会时,乱发言、交头接耳、扰乱会场秩序的罚款20元。

第十二条:

开会时,睡觉或精神不集中罚款20元。

第二节:

教育培训第十三条。

所有入井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a.b.c三证方可入井作业。

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所有职工必须按矿上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学习,一次不参加罚款30元。

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否则,一天罚款50元。

两天以上者参加下期重新培训。

第十六条。

在培训期间必须提前进入教室,不准迟到、早退。

否则,罚款30元。

旷课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培训期间做到说话文明,不说脏话。

否则,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不准携带有关书籍、学习笔记、复习提纲、小纸条等。

否则,没收考卷,罚款30元。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个人通讯工具必须关至震动模式,不准接听电话。

否则,罚款30元。

第二十条。

考试卷交后必须及时离开考场。

否则,罚款30

元。

第二十一条。

非管理人员严禁动用培训室内设备、设施。

否则,罚款100元,损坏的照价赔赏。

第二十二条。

在岗人员每月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三天安全技术培训,对无故不参加又不请假的人员每次罚款30元。

第二十三条。

职工到图书室借阅图书必须按时归还,否则,一天罚款一元。

丢失或损坏的照价赔赏。

第二十四条。

换工种或岗位,不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岗位工和入井人员不会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的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无取得入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入井,私自入井者,罚款100元,并停工学习,直到取得入

井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第三节:

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卡”,未带“入井卡”擅自入井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自救器入井,未携带或携带损坏的自救器入井一经查出,给予5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戴安全帽,违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30——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井口工要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发现穿化纤衣服入

井者罚款50元,酒后入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第三十一条。

严禁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200元或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抽烟,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岗位睡觉或脱岗或串岗者分别罚款50——100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放炮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造成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严禁坐溜子、矿车,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不准迟到、早退或提前升井,并开好班前会和收工会。

否则,每次罚区队100元、带班50元、工人每人20元。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上下罐笼时,必须听从把罐人员的指挥,不准拥挤、超员,手头和所带工具严禁伸出罐外。

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

在井下工作时严禁窜井华。

否则,给于500元罚款,并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

工人在井下行走时要遵守各个区域的管理规定,在运输巷行走时,要听从把钩工(皮带司机)的指挥,违者罚款50-200元。

第四十条:

工作面不挂防倒链罚款100元,不及时升中柱而升煤墙柱或舍帮柱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一条:

发现溜子飘链不处理,机头机未不打点杆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

巷修不打临时点杆或点杆不牢固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

探水深度不够或不安措施探水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

乱打信号罚款200元,破坏监控线路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

井下私自打开矿灯、信号接线盒的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私自拆木丁罚款500元,规定人员不使用便携报警仪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推车撞人罚款300元,不闭合保险杠罚款200元,不挂保险叉、保险绳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八条:

空顶作业采面超过0.5×0.3米、掘进空顶面积超过0.5×0.5×1.5米现场不立即整改的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九条:

盲巷6米不支丁的罚款500元,浮煤、矸上架支架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条:

回撤倾斜巷道,上下巷道同时进行罚款1000元,不坚持有里向外进行的罚款xx元。

第五十一条:

破坏供排水设备、设施罚款200元,

第五十三条。

发出信号后不停止行人或人物同车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不坚持探放水原则,不打探水眼的罚款500元。

第五十五条:

移溜子多卸柱、无溜子保护措施或不力的罚款200

元。

第五十六条:

井下放飞车罚款1000元,换件单人操作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汇报、“三违”不及时制止的罚款200元。

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

装卸大件、在煤仓作业不使用保险绳罚款500元。

第五十九条:

贯通巷道时不严格执行措施,私自进入盲巷罚款500元。

第六十条:

交接班不对辖区认真检查交接情况罚款100元,推矿车撞坏风门罚款200元,破坏监控设备罚款xx元,破坏通讯设备罚款300元,破坏隔爆设施的罚款200元,隐患不按时处理罚款500元,听不清信号开车罚款200元,无故破坏侧风点罚款1000元,工作地点电缆不采取保护措施罚款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发现透水预兆、冒顶事故预兆不汇报、不撤人、不处理罚款1000元,工作面下盲巷回收不停溜子,有无特殊措施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二条:

枪管子被溜子拉动,回撤不打点杆加固罚款200元,井下电话聊天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采掘面、机电硐室超过规程规定温度不停止作业的罚款100元,井下损坏消防器材罚款200元,井下私自存放油、煤油、变压器油且不密封运送罚款100元,工作面不降尘罚款100元,溜子运料无措施、随地乱躺罚款200元,上下罐笼不挂罐链的罚款

100元。

第六十四条。

井下打架罚款1000元,三铁乱堆乱放罚款100元,安全出口堆杂物、超前支护松动、超前支护不够20米或不使用一梁三柱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工作面不占木鞋罚款50元,采面开溜子干咋活、乱挖乱采、违章舍帮放煤活柱不升罚款200元,轨道巷修不打护身鼻子、片帮无采取措施,罚款500元。

第六十六条。

在人车里打闹罚款100元,工作面20米有折梁断柱罚款200元,利用假证上班、私自开停设备罚款100元,人力推车过岔道、风门、弯道等不发信号罚款200元。

第六十七条:

运料超高、超宽、超重不处理、破坏井下牌版、挤人车、不在规定车场卸料、17型溜子用铁销代替木销、运料跨溜子不采取措施罚款100元。

人车内非运送人员同火工品同上下的罚款500元。

第六十八条:

回撤正前不打护身篦子,后路不畅通的罚款200元,矿车轮子无销子使用罚款100元,私自移动通讯设施罚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

特殊支护梁棚无背实、巷道地点前后5米无加固、班组长不在现场施工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

坏柱不及时清走、不填写探水记录、不会背三程两制、无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捡渣、洒水过多、在工作地点读书看报、窜岗的罚款50元。

第七十二条。

干打眼罚款100元,不搞巷道、设备卫生、支架不迎山前倾后仰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三条:

川杆未打够、不到位,不打撑杆、打帮不严的每少一根罚款50元。

第七十四条:

巷道前20米不按中、腰线施工,井下骂人、茬口堆煤的罚款200元。

第七十五条:

井下乱写乱画、初撑力达不到要求、运输机头后积煤不清理、坐在设备上休息、舍帮闭差不闭帮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入井不检身、设备无底座、携带电子表入井、不参加矿上组织的活动、交接班记录无填写或填写不符、三程学习无签字的罚款50元。

第七十七条:

井口(低)信号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岗位责任制,并对井口2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负责,每班打扫一次,保持干净整洁。

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七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杜绝违章指挥。

违者给于3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免职。

第三章:

生产技术(施工)第七十九条。

各个施工地点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全体干部工人,并让其签字。

未签字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十条。

区队不按设计施工造成巷道中、腰线跑线、巷道顶帮平面质量差,贯通出现误差超过(±300mm)时,每处罚责任区队300元。

第八十一条。

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进行支护,支架架设不合理,缺梁少柱,不接顶、初撑力不够,柱距、棚距超过规定一处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

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发生冒顶事故者,每次罚款500元。

第八十三条。

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文明生产卫生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八十四条。

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不使用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螺丝松动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掘进、维修巷道施工中撑杆和串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

巷道维修时必须对管线加强防护。

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十七条。

独头巷道维修,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同时作业或由里向外进行。

违者罚带班100元,工人50元。

第八十八条。

掘进维修发现煤(岩)松软时必须注水。

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

每班作业前,班组长不先进入工作地点敲帮问顶,检查顶帮支护情况,罚班长100元。

第九十一条。

没有敲帮问顶工具的罚100元。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

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

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干打眼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九十四条:

放炮装药不使用炮泥(水炮泥)罚款50元。

第九十五条:

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使用不合格锚杆(索)、锚固剂,顶板破碎带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根。

第九十七条。

巷道失修未及时安排维修,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巷道变形小于原设计断面1/3未安排处理罚50元。

第九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倾角超过15°,未采取防倒柱、防滑措施的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煤墙片帮、漏顶,不采取措施处理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老空区无特殊支护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更换支架中途停止,没有采取接顶封帮措施的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二条。

空帮空顶面积达到0.5㎡,深度超过300mm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超过0.5㎡加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凡作业规程措施规定必须使用前探梁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元。

前探梁及卡环不合格,数量不够或不使用的,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巷道开门(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200元,罚负责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的,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直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100元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次。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

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工作面严禁使用失效支柱,超过3根的每根罚5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柱打在浮煤上、浮矸上,迎山角不合理每根罚3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底板软时,不按规定穿木鞋,每根罚2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背帮刹顶不实、空顶背板数量不够,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砌碹巷道厚度不够,帮顶充填不实,基础不够,每处罚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架棚巷道柱窝深度不够,每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靠近掘进工作面迎头10m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不加固,罚班长、组长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崩倒的支架、支柱不立即修复,继续生产,罚班组长2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金属网(双抗网)假顶不按规定铺设,破口不及时修补,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联网不执行规定,每少扣一联,罚1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备用支护材料的罚5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喷射混凝土的水灰比不符合规定的罚100元。

第四章: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保管不执行规定,罚责任人款300

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放炮员不按规定的容器领送火药以及雷管火药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火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火药、雷管箱内,乱扔、乱放一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火药箱不上锁,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责任人按a类三违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火工品丢失罚款3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

第一百二十八条。

携带矿灯进入井上爆破材料库,罚保管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作引药不用竹签,将雷管直接插入药卷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用煤沫、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每眼罚款200-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放糊炮、明炮发现一次罚款5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挂放炮牌的一次罚款2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放炮警戒人、绳、牌不齐全,警戒线不严一次罚款200元,放炮撤人距离不够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2人以上进行放炮母线的脚线连接,通电工作,放炮员连线时,放炮母线不扭结或不从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规定,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放炮线有明接头一处罚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警戒距离不够,短线放炮,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罚款300元,责任人“三违”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未经培训,未取得放炮员资格证的人员放炮,责任人停工并罚款300元,按“三违”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私藏火工品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瞎炮、残炮、拒炮不处理,处理方法不当;边打眼边装药、裸露放炮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井下坐炸药箱上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措施的罚款200元。

第五章“一通三防”第一百四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私自停风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间1分钟以上)或局部瓦斯聚集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每次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私掐风筒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安全检测系统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种板牌、记录未及时填写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不按规定效验仪器仪表或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中断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密闭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瓦斯分析评价出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治理继续组织生产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速超限或最低风速低于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掘进头停风不按规定送风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打掉风门或揭开密闭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监控主、备机测点数据不同步、不备份测点数据库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风门损坏没有及时维修、更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风门、挡风墙、密闭设置时不按规定建造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每项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便携仪、自救器未统一管理发放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风门不能自动关闭或关闭不严,严重漏风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串联通风没有制定措施或有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测点命名不规范或检测状态值设置错误的,

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破坏防爆、防尘设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mm,长度大于5m),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破坏压风自救装置造成没气、漏气或自救袋破损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未及时吊挂或未按标准吊挂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风筒漏风未及时粘补的,罚款50元。

风筒距离掘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不使用风电闭锁罚款200元,局部风机位置安装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工作面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罚款1000元,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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