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备案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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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备案工作程序
淄博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审查(备案)工作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烟花爆竹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备案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管范围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明确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的设立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管理
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由投资建设单位根据以下规定到各级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设施的审查、备案手续。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安监局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报省局;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部门负责,有关备案、审查的申请直接报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大厅。
(三)区县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负责,有关备案、审查的申请报各区县安监局。
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实施监督管理。
五、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一)设立安全审查: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由淄博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4)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办理程序
(1)受理
1)投资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1)承办科室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专家将通过察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保证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上通过审查,同时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限期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审查的,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3)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3)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4)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5)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6)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的。
(4)投资建设单位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象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1)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提交资料
(1)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淄博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程序
(1)受理
1)投资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承办科室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专家将通过察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保证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上通过审查,同时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
复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通过审查的,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1)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2)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4)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4)变更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并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淄博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编制);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
(8)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标确认后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10)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办理程序
(1)受理
1)投资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查
承办科室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保证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上通过审查,同时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限期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现场进行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审查的,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审查不予通过:
1)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5)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8)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10)提供虚假文件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程序
(一)设立安全备案: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备案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由淄博市安监局网站);
2、办理程序
(1)受理
1)投资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审查。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承办人签署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后,窗口承办人在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表》,并立即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领取。
(3)已经通过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变更备案:
1)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2)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1份(淄博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编制);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建设单位编制);
(8)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9)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中标确认后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10)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办事程序
(1)受理
1)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备案审查。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要分别填写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承办人签署意见,窗口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批,窗口承办人在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备案表》,并立即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领取。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算起。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查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3、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4、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5、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7、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8、结论和建议。
(五)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4、采取的安全措施;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六)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七)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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