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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玉烟专〔2007〕34号

玉林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玉林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区域营销部):

现将《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专卖内管细则通知

抄发:

市局机关各科室,营销、物流、后勤中心

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07年8月29日印

打印:

杜琼校对:

黄永光共印20份

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

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为了履行专卖对内监管职能,全面推进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桂烟专[2007]30号),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行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辖区内卷烟经营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卖管理监督,着力解决行业内部提高效率和注重自律两大课题,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为玉林烟草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管理监督原则。

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区局有关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切实履行依法管理监督职责。

(二)全面管理监督原则。

对辖区内责任监管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专卖管理监督。

(三)全员管理监督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也要形成整顿、审计、监察等部门管理监督的合力,充分调动全局(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四)责任效率原则。

明确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增强责任意识,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手段,狠抓工作落实,深刻体现科学管理监督的要求,提高管理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行为监督

1.按照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2.必须确保经营的卷烟100%入网销售、100%落地销售、100%入户销售。

3.在卷烟购销过程中,不得违背公平的原则,不得人为限制牌号、规格或设定歧视性竞争条款。

4.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有关价格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调整或变动卷烟批条价格。

5.严禁“卖大户”,公司一次性供货单一品种、单一规格不超过100条,一次供货总量不得超过400条,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必须报经市局(公司)局长(经理)批准。

6.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

7.各单位、部门及员工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

8.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严禁虚假入网,严禁拆单分摊行为,严禁搞体外循环。

9.及时上报各类卷烟报表和经营管理数据,并抄报同级专卖部门。

不得瞒报、虚报、不报或者不按规定上报,严禁人为调控经营数据,弄虚作假。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

1.严格按照区局制定的《广西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规范用语规定》(桂烟专[2005]48号)、《广西烟草专卖人员“五条禁令”及“八项注意”》(桂烟专[2005]49号)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辖区烟草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区局制定的《广西烟草专卖行政案件审理暂行规定》(桂烟专[2005]44号)、《广西烟草专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桂烟专[2005]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究。

四、监管主体及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玉林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下设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内管办),负责日常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一)监管职责

1.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在区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处指导下开展内管工作。

组织县级局做好同级监督、日常监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问题。

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涉及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案件。

(2)对市公司本级及所辖县营销部的卷烟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每季度对所辖县级局专卖内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对辖区内烟草商业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日常监管;对废弃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实施监管。

(4)每季度向区局报告一次专卖内管工作。

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在区局和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内管工作。

对辖区内卷烟经营业务进行同级监管、日常监管。

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涉及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案件。

(2)对卷烟访销配送业务进行日常监管。

(3)每月向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报告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局。

(4)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负责开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各岗位职责

(1)卷烟经营企业监管岗位工作职责

①依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拟定对本辖区卷烟经营企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对卷烟经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②指导、检查卷烟经营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③对卷烟经营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卷烟经营企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保管情况,并留存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④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方式,对卷烟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库存、报废等各有关环节进行跟踪监督;按时收集、核查、整理卷烟经营企业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每月形成分析报告并归档备查。

⑤协助查处卷烟经营企业违反专卖内部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⑥及时向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领导汇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⑦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执法监督岗位工作职责

①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拟定对本辖区烟草专卖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监管措施和办法并监督和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对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②指导、检查本级和下级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③按照区局、市局制定的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具体规定开展工作。

④按时收集、核查、整理下级局报送的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每月形成分析报告并归档备查。

⑤及时向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领导汇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⑥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各岗位职责

(1)卷烟经营企业监管岗位工作职责

①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对本辖区卷烟经营企业有关业务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监管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②指导、检查卷烟经营企业有关业务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③对卷烟经营企业在辖区内的有关业务进行全程监督,对卷烟访销配送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并留存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

④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方式,对卷烟经营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有关业务进行全面跟踪监督;按时收集、核查、整理卷烟经营企业在本辖区内有关业务部门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每月形成分析报告并归档备查。

⑤协助查处卷烟经营企业违法专卖内部监管方面的违法的违规案件。

⑥及时向县级局内管办公室领导汇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⑦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执法监督岗位工作职责

①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烟草专卖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对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②检查本级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

③按照市、县局对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具体规定开展工作。

④按时填报、整理、上报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每月形成分析报告并归档备查。

⑤及时向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领导汇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⑥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监管权限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对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1.对相应的卷烟经营单位或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2.询问辖区内卷烟经营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卷烟经营活动情况,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3.要求辖区内卷烟经营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报送有关数据、报表、文件等资料。

4.查阅、复制同级有关部门或下属有关部门的文件、合同、发票、账簿、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5.检查准运证开具情况,强化准运证开具的审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具准运证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暂时停开准运证等行政手段予以纠正。

6.对被监督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暂时停开准运证等行政手段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市局(公司)党组、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监督流程

1.各级内管办需要业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原件的,必须与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填写文件资料交接登记表,并妥善保存,以防遗失。

2.各级内管办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有业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场,需要检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应由被监督业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操作。

3.检查的记录和结果应当有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的签名,业务部门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均要予以存档。

4.发现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业务部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向内管办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由内管办复核整改情况。

5.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及数据,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要说明情况。

材料、数据需返还补充的,各部门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并提交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

五、相关制度

为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市、县级局应制定联系协调制度、联络员制度、同级监督制度、举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案件移交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通报制度、述职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管工作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系协调制度

各部门之间应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相互沟通掌握行业总体情况,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共同作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级局应建立联系协调制度,确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系协调会议制度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络员。

联系协调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市局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县局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总结、分析上季度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内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临时会议由内管办或领导小组成员提请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解决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难以独立解决的问题。

市局(公司)营销、配送、财务部门及各县局销售部门,应分别确定一名人员作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日常工作的协调人,负责配合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等工作;负责有关制度、措施和检查建议的落实和督办等工作。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联络员制度

为确保政令、信息畅通,保障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一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应当由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专职人员担任,各县局应将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市局内管办备案,如更换联络员应及时报告市局内管办。

联络员负责本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有关信息、文件、通知等的上传下达工作,各县局内管联络员应每天登录广西专卖管理系统,查阅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信息传达和人员联络工作,并实行本人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政令、信息的畅通。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同级监督制度

为对卷烟经营活动的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内管长效机制,市、县级局应建立同级监督制度。

实现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

市、县级局要对卷烟经营进行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确定监管的内容、流程、办法,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监督制度

市、县级局应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举报信息。

一般案件举报信息应在24小时之内安排调查,重大案件举报信息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直接汇报,由分管领导安排调查。

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照案件举报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五)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定期检查制度

市、县级局应建立对辖区内被监督对象的定期检查制度,市级局每季度对辖区内被监督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县级局每月对辖区内被监督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每次检查结束应对检查情况写出总结,重点分析存在问题,帮助被监督企业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完善市、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检查结束10日内,应将检查结果报上级局备案。

(六)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处制度

市、县级局必须依法查处辖区内被监督企业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认真核实上级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

县级局发现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要在24小时内报市级局;市局发现5万元以上的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要在48小时内报区局,按区局的意见进行处理。

查处过程中涉及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案件调查处理终结,案件材料应及时完整立卷存档。

(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移交制度

市、县级局在内部专卖管理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并办理有关案件移送手续,同时及时报告上级局。

(八)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市、县级局每半年应组织专卖管理人员、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业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培训。

每年初应当制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全年培训计划,根据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培训。

培训应有记录。

(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市、县级局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局内管办每季度向区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市局(公司)各业务部门、县局每月向市局内管办汇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时间:

县级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表和工作小结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于本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上报;当月的报表和工作小结于次月10日前上报。

(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通报制度

市、县级局应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向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通报新出台的专卖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各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有关烟草专卖品价格变动、牌号增减、新品推广、宣传促销等涉及内管工作的守法经营和自律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内管办通报,以便于各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及时掌握本单位、部门经营管理动态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展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市级局每季度在本辖区行业内通报内管工作情况;县级局每月在本县本辖区行业内通报内管工作情况。

(十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制度

市、县级局局长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局长述职报告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次年的1月份进行。

六、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市、县级局应当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定期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具体参照文件玉烟专[2007]19号)

七、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玉林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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