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城镇夜景照明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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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夜景照明设计导则

1总则

2术语解释

3基本规定

3.1设计原则

3.2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3照明灯具选择

4照明评价指标

4.1照度或亮度

4.2颜色

4.3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4眩光的限制

5城镇夜景照明规划的层次

5.1城镇夜景照明总体规划

5.2城镇夜景照明详细规划

5.3城镇夜景照明景点设计

6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

6.1寒地城市的夜景照明分级亮化

6.2城市夜景轮廓线的设计要求

6.3住宅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6.4其它民用建筑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6.5街道夜景照明设计对策

6.6广场夜景照明设计对策

6.7公共绿地夜景照明设计对策

6.8滨水区夜景照明设计对策

6.9冬季冰雪景观照明设计要求

6.10户外广告设施照明设计要求

7照明节能与绿色照明

7.1照明节能措施

7.2绿色照明

8光污染的限制

9照明供配电与安全

9.1照明供配电

9.2照明控制

9.3安全防护与接地

10照明管理与监督

10.1维护与管理

10.2实施与监督

前言

为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塑造城镇夜间形象,丰富人们夜间生活,做到使用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实现在寒地地区亮化美化工程的实施,塑造独特迷人的城镇夜景形象,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和大兴安岭地区的城镇夜景照明工作。

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规划与设计。

本导则由总则、术语解释、基本规定、照明评价指标、城镇夜景照明规划的层次、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照明节能与绿色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照明供配电与安全、照明管理与监督十部分组成。

编制依据相关法规文件: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草案)》;《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组织编撰单位:

具体编撰单位:

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0.1为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塑造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魅力,丰富人们夜间生活,做到使用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用于指导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规划与设计。

1.0.3在夜景照明工作中要遵循体现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地域、统筹兼顾。

1.0.4本导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省域和大兴安岭地区的城镇夜景照明工作。

1.0.5城镇夜景照明设计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现行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2术语解释

2.0.1夜景照明: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

2.0.2泛光照明: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2.0.3轮廓照明: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方式。

2.0.4内透光照明: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2.0.5动态照明:

通过对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2.0.6灯具效率: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7照度: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即E=dφ/dA(,单位为lx(勒克斯),1lx=1lm/m2。

2.0.8亮度:

由d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

L=dφ/(dA·cosθ·dω)(;式中dφ——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θ——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

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cd/m2(坎德拉每平方米)。

2.0.9眩光: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阈值增量:

失能眩光的度量。

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背景之间的对比所需增加的百分比。

该量的符号为TI。

亮度对比: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

C=(Lo-Lb)/Lb或C=ΔL/Lb;式中C——亮度对比;Lo——识别对象亮度;Lb——识别对象的背景亮度;ΔL——识别对象与背景的亮度差。

当Lo>Lb时为正对比;当Lo<Lb时为负对比。

颜色对比:

同时或相继观察视野中相邻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评价。

色对比分为色调对比、明度对比和彩度对比等。

绿色照明: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

照明功率密度(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光污染: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溢散光: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干扰光: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熄灯时段:

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

环境区域:

为限制光污染,根据环境亮度状况和活动的内容,对相应地区所作的划分。

维护系数: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和平均亮度之比。

3基本规定

3.1设计原则

3.1.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夜景照明技术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3.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协调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3.1.3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导则规定的范围内。

3.1.4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3.1.5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等指示性照明装置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3.1.6各种类型照明装置安全性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3.1.7应充分考虑:

寒地城市的地域特点和文化特征、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与节约能源的要求、近期与远期夜景照明结合的要求、整体完美协调与局部重点突出的夜景照明效果。

针对城市不同功能区,采取不同的夜景照明设计对策。

3.2夜景照明灯具选择

3.2.1选用的照明灯具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同时应适应黑龙江省寒冷气候。

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高效能高的灯具。

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3.2.3在进行道路照明时除了考虑景观规划设计效果,还要注意光源和灯具选择、安装首先应以满足交通行走为主,避免高亮度光源泛滥使用,造成冰雪反射引起的炫光,条件允许宜选用太阳能路灯。

3.2.4考虑到寒地城市气候特点,应选择暖色照明色为夜景观的主色调,必要时可局部使用彩度低的色光照射。

3.2.5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①泛光照明宜采用LED灯具、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②内透光照明宜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光效不低于90lm/W.③轮廓照明宜采用LED灯具、OLED光源;④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⑤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⑥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

3.2.6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2.7直接安装在可燃烧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F标志的灯具。

3.3夜景照明电器附件的选择

3.3.1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

3.3.2寒地耐受性要求应满足:

①工作温度户外灯具应能够保证-40℃~+50℃范围内,正常启动和稳定运行。

②外观要求照明灯具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光洁度和自洁性,并具有圆滑、平整的形状特征,可防止因冰雪的堆积而产生的冰凌凝结。

③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照明灯具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不应使用聚氯乙烯绝缘材料的导线,宜使用在低温环境下仍能保持柔韧性的橡胶绝缘材料导线,以便于寒冷环境下的灯具安装和维护。

④供电环境的适应性AC220V50Hz,电压范围:

AC190V~AC250V,照明灯具在其输入电压范围内能正常燃点和运行。

3.3.3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

①直管荧光灯和光源功率较小的,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②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

3.3.4强制性要求:

①接地规定按照GB7000.6-2008第8.1~8.3条执行。

当照明灯具正常工作时,被接地的金属不能成为一个电流通道的部件。

②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符合GB7000.1-2007第10.2条。

③泄露电流符合GB7000.1-2007第10.3条。

照明灯具正常工作时,在电源各电极与其壳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泄露电流不应超过0.5mA的数值。

④电磁兼容性能的要求无线电骚扰性应符合GB17743-2007的要求;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18595-2001的要求;电源谐波电流应符合GB17625.1-2003的要求。

4夜景照明评价指标

4.1照度或亮度

4.1.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

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Eh)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Esc)。

4.1.2本导则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值。

4.1.3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拭次数从表1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表1维护系数

灯具防护等级

环境特征

清洁

一般

污染严重

IP5X、IP6X

0.65

0.6

0.55

IP4X及以下

0.6

0.5

0.4

注:

(1)环境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

清洁:

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一般:

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污染严重:

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区。

(2)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

4.2颜色

4.2.1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2确定。

表2夜景照明的光源色表分组

色表分组

色温/相关色温(K)

暖色表

<3300

中间色表

3300~5300

冷色表

>5300

4.2.2夜景照明光源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Ra作为评价指标,光源显色性分级应按表3确定。

表3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分级

显色性分级

一般显色指数Ra

高显色性

>80

中显色性

60~80

低显色性

<60

4.3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3.1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4.3.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

4.3.3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

4.3.4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采用多种彩色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

4.4眩光的限制

4.4.1夜景照明应以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眩光限制程度应以阈值增量(TI)度量,并应符合本导则第

4.4.2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产生的眩光应符合本导则表

5城镇夜景照明规划的层次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在以下三个层次展开,即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城市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和城市夜景照明景点设计,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工作逐步规范化。

5.1城镇夜景照明总体规划

5.1.1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为城市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5.1.2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时,应对城市夜景照明实现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经济问题也有所涉及,并提出方法建议和实施步骤。

5.1.3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城市夜景设置的总体构思和基本原则;夜景的分区控制及分级亮化;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城市夜景的性质特征及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照明系统问题;夜景观照明的技术性、安全性、节能性、经济性以及对气候适应性的要求;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5.1.4当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对有关的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

5.2城镇夜景照明详细规划

5.2.1城市夜景照明详细规划是在相应城市规划阶段(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表现区域或节点(园林群、商业街、校园、居住区、组团绿地……)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

5.2.2城市夜景照明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根据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确定景区照明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确定主景、配景、底景等来创造整体效果;重点夜景的形态、效果设计,其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突出冰雪景观特色;夜景照明色彩、照度、眩光的控制;照明用具的选用以及节能方案的设计,推荐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景观照明的使用、维护、管理。

5.2.3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的补充。

5.3城镇夜景照明景点设计

5.3.1城市夜景照明景点设计是在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及城市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对景区景点的夜景照明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

5.3.2景点设计要以造型、美学等为出发点,以适应寒地城市气候为条件,以冰雪夜景为特色,突出地域文化特点,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

5.3.3景点设计除营造气氛以及造型外,需要有专业的电气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持。

6寒地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

6.1寒地城市的夜景照明分级亮化

总体夜景照明规划设计对亮化对象分级,结合寒地城市特点,对城市亮化地区分3级:

6.1.1重点亮化区,环境亮度为12~18nt,包括城市标志建筑、历史街区、市级商业区、市级城市广场、火车站及站前区、重点景观街路、市级公园、沿江沿河绿带等。

其中,市级大型城市广场和火车站广场亮度指标可>20nt。

6.1.2中等亮化区,环境亮度为6~12nt。

包括各区级商业区、区级广场、次级街路、区级公园临街、市级文教区、沿河绿带等。

6.1.3一般亮化区,环境亮度为4~6nt,城市居住区内部、区级以下文教区、工业区、支路等。

6.2冬季冰雪景观照明设计要求

6.2.1基于寒冷气候的考虑,冰雪景观照明宜选用LED灯具。

6.2.2冰雪景观建设周期短,要求灯具设施安装方便,可靠性高,易于寒冷施工。

由于冰雪景观照明的季节性,要求景观灯具具有可回收性和再利用性。

6.2.3照明方式宜采用投光型与透光型相结合,营造冰体发光的效果;配光方案宜采用RGB三基色构成方式。

6.3城市夜景轮廓线的设计要求

6.3.1城市的白天形象为第一轮廓线景观,夜晚的灯光夜景则构成第二轮廓线景观。

寒地城市夜景规划建设应该在有序的原则下,依照不同区域的自然环境与建筑形态确定各自的表现主题。

6.3.2加强对寒地城市内高层,特别是标志性高层的照明。

6.3.3针对城市内的主要道路也要进行照明规划设计,加强城市夜景的总体肌理。

6.3.4对于重点的标志性景观、建筑应以特殊的色彩、光照强度等加以强调。

6.4滨水区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6.4.1沿江:

除了沿堤岸设置造型优美的路灯,形成“线状”江畔亮带以外,还应突出重点,并进行多层次夜景设计,创造夜晚沿江天际线效果。

江岸的小品建筑和江堤绿化应作为第一层次,采用泛光照明,创造夜晚江畔安静、祥和的气氛;紧邻江岸的建筑作为第二层次,采用泛光照明与轮廓结合的方式;起衬景作用的高层建筑屋顶作为第三层次,采用轮廓照明与顶部内透光照明方式。

6.4.2河面及沿河:

沿堤岸设置造型优美的路灯,并沿河设置泛光照明照向河面,创造幽静的氛围,形成夜晚中城市的亮带。

对沿河的绿带,采用草坪灯与泛光照明结合的方式,强调绿化效果,丰富视觉感受。

沿河建筑中由于高层住宅较多,应强调高层建筑屋顶照明,形成夜间优美的沿河天际线。

6.4.3应对边境界江、界河,除考虑景观要求外,要符合国际的标准、规范,避免引起国际争端。

6.5街道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6.5.1根据道路性质、级别的不同,确定夜景照明的光照照度级别、等级,同级别和性质的照明方式和形式宜相同。

6.5.2十字路口应增加两倍以上的照度,行人过街处、公交停车站等地增加灯的密度,提高行人活动频率。

6.5.3道路交叉口夜景照明设计应作为重点,无环岛的道路交叉口要集中统一设置街灯和交通信号标志,保持交通信号标志照明的高亮度和高色调,并防止灯箱广告发光强度超过街灯。

有环岛的交叉口如霁虹桥环岛、花园环岛等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将环岛绿化与小品作为重点照明。

6.6广场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对于城市广场夜景照明,在结合寒地居民户外活动时间安排夜景照明的同时,应针对不同的功能采取不同的设计对策:

6.6.1纪念广场:

对于城市纪念广场应突出表现广场的主题,创造庄重的气氛,广场中布置纪念碑、雕塑及喷泉等设施的核心部分可采用照度充分的照明,周围部分照度降低。

6.6.2休闲广场:

大型休闲广场在采用高杆照明的基础上,应划分出不同层次的照明,突出广场中心部分。

小型休闲广场照明尺度应较为亲切,并根据所处位置、文化特点和周边建筑群的环境特色确定夜景照明的主题及设计构思。

6.6.3交通广场:

为方便夜间人流集散,应确保人流活动较多的地方有足够的照度,对主要建筑物如火车站站舍等应给与关注,并避免车站广场夜间商业广告过亮,喧宾夺主。

6.7公共绿地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对于公共绿地,可根据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夜景照明设计对策:

6.7.1街头绿地:

采用泛光灯照明,光源的光色与绿化环境配合,夜晚通过照明保证花草树木的鲜艳、翠绿,突出绿化效果。

6.7.2居住区游园:

夜晚活动较多,中老年及儿童活动场地应提供足够的照明设施并满足一定的照度,针对寒地气候特点,多选用暖色灯杆照明;而周围较安静的空间可使用显色性好的光源,灯具造型应新颖、别致。

6.7.3城市公园:

结合寒地城市气候特征,分别规划冬季及夏季夜景照明,夜晚活动较少,应尽量突出幽静、安详的氛围,采用泛光灯照明,突出绿化效果,同时由沿街面部分向内照度逐渐降低,创造丰富的层次感。

6.8住宅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6.8.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低层、多层、中高层在住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合理规划其夜景照明成为必然要求。

对1-9层住宅的夜景照明设计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①要能够体现居住建筑性质,结合不同照明方式,避免使用彩光,宜以内透光为主。

住宅的出入口是人流活动的主要通道,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②在夜景照明管理节能,结合严寒地区人们的户外活动时间,应该将开灯方式划分为平时模式、节假日模式与重大节日模式,以节省能源,营造出不同的氛围。

③住宅楼底层应与庭院空间、绿化、环境等相互渗透,照明设计应考虑与人的亲近性。

6.8.2高层住宅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高层住宅的夜景照明作为寒地城市第二轮廓线的主要内容,对于其夜间照明设计,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①高层住宅的夜景照明应慎重考虑其对城市形态和天际线的影响,注重城市夜景中高层住宅的群体效应和协调关系。

避免灯管堆砌,形成光斑,造成光污染,从而对视觉、生态、航空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②高层住宅的夜景照明,要与周边环境的基调相协调,与城市立面的整体效果相融合,不能过分强调个体效应,在彰显城市空间特色的敏感地段尤为慎重。

合理利用内透光不仅能够节能,同时也能体现居住建筑的性质。

③高层住宅的夜景照明设计应更多的关注居民的基本需求,在营造建筑景观的同时创造更加舒适的人居光环境。

裙房的商业氛围应尽量减少使用冷阴极荧光灯产生动态的彩色照明,以免影响居住环境。

6.8.3居住区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①对居住区内的重要建筑、广场、绿化等进行有选择的重点照明,并结合寒地城市居民的户外时间,消除深暗的阴影以防止其影响视觉或成为安全隐患。

②居住区内区内道路的夜景照明应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结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和寒地城市路面情况,按照主干道、次干道和中心休闲区的次序依次确定,以保障小区居民生活、交通及夜晚活动的安全和方便。

③小区的照明设计要强调节能原则,进行照明节能规划设计,控制大功率的投光灯,使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和灯具,采用智能型的照明控制方式。

④小区夜景照明设计需控制光污染,应注意抑制影响居民生活的干扰光,降低灯光对植物生存和生长的影响。

⑤夜景照明灯具的设置需考虑其在白天的影响和艺术效果,除道路照明外,灯具尽量隐蔽安装,达到见光不见灯的目的。

6.9其它民用建筑夜景照明设计要求

6.9.1纪念性建筑、历史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文教建筑应力求用色庄重、简洁、淡雅,考虑寒地城市建筑风格和寒地城市的特点,可使用暖色的照明色作为主色,必要时可局部使用彩度低的色光照射。

结合寒地城市居民的户外活动时间控制灯光,同时也要避免对参观者和使用者产生眩光和光干扰。

6.9.2商业文娱类建筑的夜景照明规划应该准确把握寒地城市市容形象的基本特征,体现商业区的繁华气氛。

商业及娱乐性建筑可加大使用彩色光的数量,彩度可提高一点,以突出繁华、活跃的城市商业气氛,增强户外环境在冬季对居民的吸引力。

谨慎使用绿色、紫色等彩色光。

6.9.3医疗、交通等具有标识性的建筑在夜景照明设计时应该突出主题,在形象的塑造上应该结合建筑的内涵,用灯光塑造其夜间形象。

6.9.4园林景观性建筑的夜景照明要与周围环境的夜景照明为基础,兼顾各组成要素的夜间情形,确保总体效果。

合理选用最佳照明方式,避免出现单一、千篇一律的照明方式。

6.9.5在保证建筑整体照明效果的同时,要突出建筑的重点部位及装饰细部。

用主光突出建筑物的重点部位,用辅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与辅助光比例为3:

1。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建筑周围环境亮度及相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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