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记忆口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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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记忆口诀

刑诉法记忆口诀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轻一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罪一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赦一一特赦

告一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告诉或撤回的

死人死了

他一一其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没事一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外国一一在外国犯罪已受刑罚的

盲聋哑

自——自首

从一一从犯

到中国——自动中止

宜一一疑,存疑不起诉

防——防卫过当

雨——犯罪预备

避一一紧急避险超限

邪——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注:

法定不起诉需检察长批;酌定不起诉需检委会批

刑诉中的免证事实:

常——常识性事实

柴——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程——无异议的程序事实

发——法律规定的内容

推定——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应知——审判人员应知的事实

外加自然规律或定律

自诉案件出现漏罪的处理:

自诉案件现漏罪

另案移送公、检办

一般管辖的原则:

原则上犯罪地管

被告人居住地也行

注:

网络犯罪、沾边就管

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管辖

离境前居住地法院

入境时入境地法院

被害若是中国人

其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

在域外的飞机轮船上犯罪的管辖

飞机最初降落地

轮船最初停泊地

服刑犯有漏罪的管辖

一般由原审法院管

如果更适宜

服刑地、犯罪地也可管

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

原则上服刑地法院管逃脱期间犯罪在当地被抓由犯罪地法院管

关于向上级法院请示:

事实和证据

不得向上请示

变通管辖后案卷处理:

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

自诉案伯径送现管法院

(均需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院发现起诉错误的处理

审判时发现不归已管

应当建议检院撤回

庭前审查发现检院诉了不该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回检察院

二审的角度看回避:

发回,回避一一被二审发回重审的,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回来,随便一一发回重审后又回到了二审,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用回避回避的决定:

谁的人、谁决定

谁聘请、谁决定

回避的效力:

公、检侦查员

回避决定前

侦查不能停

(审判人员遇回避、当延期)

回避前取得证据

是否有效视情定

非法定理由要求回避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不能当陪审员的人:

安——安全机关人员

律师被——执业律师

公——公安机关人员检——检察机关人员

法——法院人员司——行政行政机关人员

组——人常组成人员

开除——被开除公职(包括受过刑罚的)

陪审员的条件及产生:

二十三岁以上

大专以上文化

基层组织推荐

法、司联合审查

院长提出人选

同级人常任命

可以当辩护人的人:

律师

团体——人民团体

荐人——嫌、被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监护人亲友——亲朋好友

不能当辩护人的人:

公——公安

检——检察院

法——法院

陪——本院陪审员

安——安全机关

监——监狱

(以上是指现职人员,但近亲属、监护人除外。

检、法人员需退休后两年方可)

无——无国籍人

外乎——外国人

剥自由——剥夺、限制自由的

无——无人

限——限人

利关人——利害关系人(同案犯被撤案的可以)

缓——被宣告缓刑的人

服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如假释)

律师执业有关事项:

首次讯问、强制日

有权委托辩护人

检、法收材三日内当告有权委辩人

移送起诉之日起

律师可向嫌、被核证据

(包括查、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会见的例外:

国安、恐怖、重贿赂

要见需批准

注:

1、以上是指侦查阶段

2、重贿赂是指50万以上

对非律师的限制:

阅、会、通信要许可

(律师无需许可)

起诉审判方可见

(律师在首次讯问、强制时即可会见嫌、被人)

调查、取证恒不可

(律师经许可可以调查、取证)被告人拒绝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指定)的处理:

要求另行委托、应当同意

(此时若无辩护人,应当休庭;若有,继续审理)

要求另行指定,可以同意

(此时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成年人再次拒绝

可以同意

但只能自行辩护;

限人和要毙的人再次拒绝

不予准许

辩护人的阅卷、核证权:

侦查阶段不能阅卷

审查起诉之日方可

侦查阶段不能核实证据

移送起诉之日方可

辩护人的复印费用:

复制案卷材料

收取工本费用

法援律师复制

应当免收、减收

律师会见的时间安排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至迟不超四八小时

律师调查取证权:

一般证人过一关

控方证人过两关(1、检、法许可;2、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同意)

法院认为有必要

当签准许调查书

关于律师意见:

检院批捕可以听取

提出要求、应当听取;

未成年人,批捕起诉

应当听取辩人意见

审查起诉、应当听取

二审不开、应当听取

死刑复核、提出要求、应当听取

关于委托辩护人:

嫌被人自己委托

如在押,可由近亲、监人委托

首次询问即可委托辩人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方可委托代理人

公、检、法应当告知委托辩护人义务:

公安机关首询问(或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应当告知有权委

检、法受理三日内

应当告知有权委

律师的保密义务:

执业中知悉嫌被人犯罪

有权保密

但准备或者正在实施

国安、公安及其他严重人安

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注:

国安:

国家安全;公安:

公共安全;人安:

人身安全。

应当提供法援的情形:

盲、聋

、哑

半疯傻

未成年

——审判时未满18周岁

永远拿枪打——无期、死刑

民事、

行政可以申请法援的:

服——

求付抚、扶养费

役——

求付抚育费

血——

求发抚恤金

战——

求付赡养费

赔偿—

—求付国家赔偿

老——

求付劳动报酬

姨——

因见义勇产生的民事权益

吃低保

——求吃低保或社保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用:

检方自侦案件

证人、陈述当重新(收集)

路远、人死或失踪

可以当作证据用

注:

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可以直接当作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事人有权启动

申请当有线或材

证据收集合法性

当由检方来证明

注:

其程序:

1、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2、审理中可以进行调查或与审理同步进行。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

一般是在开庭前

庭审期间才发现

也可当庭提

对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

检方可要求公安证明

必要时可以自己调核

法院仍然有疑问

可以自己调核

可以直接排除的证据: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

不能解释、直接排除

询问笔录未经被告核对确认

不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询问

没有全程录音录像

应当予以排除

可以补正的证据:

注明不详、没有说明没有签、章,一般可补正询问地点不合规询问笔录无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同一时段询问不同证人统统可补正

应当排除的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鉴定人

不具资质、无技术

鉴定程序不合规

鉴定文书缺签、章

通知(鉴定人)出庭拒出庭

应当予以排除

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矛盾时:

当庭证言能作合理解释

且有相关证据印证

应当采信当庭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庭前证言能被印证

庭前证言当采信

不得自证无罪的例外:

巨额财产源不明

非法持有型犯罪

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认定接受单位需盖大印

或者接受人员签名

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拘传的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不能对证人

单位诉代也不可

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管——可能被判管制的

拘——可能被判拘役的

有——可能被判有期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病——患有严重疾病的

成废人——生活不能自理

不捕——请捕不批需复议、复核的

不诉——移诉不诉被复议、复核的

羁已满——羁押期限满、案子未结(可以取保,但必须放人,也可监住)

再——再审可能被判无罪或缩短刑期致届满的(实际上是中止原判的执行)运——怀孕、哺乳期妇女

出境——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

1、应当取保候审的有:

不捕、不诉、缓处理,其他的均为可以取保;

2、取保候审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安的由安全机关执行。

不能取保候审的对象:

累——累犯

集——集团主犯

残——自伤自残

暴——暴力犯罪

不取保

被取保人的义务:

随——随叫随到

便——变更地址、联系方式需报告

离家——离开所住的市、县需批准(公安机关)入——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见——不得与特定人会见或通信董——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事——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串——不得串供

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件需交出——护照、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

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吴仁宝

——无保证人

吴金宝

——无保证金

有病—

—患有严重疾病

成废人

——生活不能自理

孕妇—

—孕期、哺乳期妇女

吉满—

—羁押期满案子未结(必须放人)

唯一—

—家有生活不能自理者、且系唯一扶养人

在——

同取保中的再

意——

更适宜监住

注:

执行机关同取保

被监住人的义务:

隋——随叫随到

干事——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离家——不得离开处所见——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到一串——不得串供证件——护照、驾驶证、身份证需交执行机关保存

关于取保的保证金:

成年人一千以上

未成年人五百以上

存入公安专门帐户

涉嫌重新犯罪

暂扣其保证金

判决生效以后

决定是否没收

故意重新犯罪

没收其保证金

过失重新犯罪

应当退还保金

法院书面通知公安移交保证金用于赔偿或财产罚

剩余部分应当退还

关于监视居住:

监住一般在家里

国安、恐怖、重贿赂

上级批谁可指定(地点)羁押、监管地不可(指定)不得收取监住费指定监住折刑期(2:

1)一般监住不折抵

关于拘留:

谁决定、谁通知

谁决定、谁询问

三日内当申捕

特殊情况七日内

流、窜、多、结三十七

检院自侦十七天(最多)

公安决定拘留的情形:

(先行拘留同此)现——现行的任——指认他犯罪的政——发现犯罪证据的权——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毁——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名——身份不明的流——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注:

检察院拘留的情形就只有权、毁两项公民扭送的情形: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新刑诉法的两个争议条款:

一、拘留可以不通知家属:

国安、恐怖、无法通知

二、监住中的指定监住:

国安、恐怖、重贿赂

居无定所、碍侦查

(理由可告知,地点不告知)

逮捕的适用条件:

危险分子

干穿魏慧——干扰办案、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打击报复、自杀逃跑

故意——故意犯罪

隐姓埋名——姓名、身份不明

十年以上——一般犯罪可能判十年以上的徒刑

注:

故意、隐姓埋名只需徒刑以上即可逮捕

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吴——无罪、不负刑责或免责

缓——被判缓、管、单附尚未生效的

过两期——1、羁押时间已过刑期的;2、已过了规定的审结期限的

技侦措施的适用范围:

黑——黑社会犯罪

桃——在逃人员

贪——重大贪污贿赂毒——重大毒品犯罪

盐——严重危害社会犯罪

安——涉及国家安全

身——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

防空——恐怖活动犯罪

必要时为了不暴露

洞——通缉犯

注:

技侦措施取得证据的效用:

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有关人员身份,也可以在庭外进行核实。

证人保护有关规定:

国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恐怖活动黑社会——黑社会组织犯罪毒——毒品犯罪匿名——姓名保密

匿貌——不暴露外貌

匿声——不暴露真声匿址——住址和工作单位保密禁止接触——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专门保护——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检察院批捕时应当讯问的:

盲聋哑、半疯傻

有疑问、当面陈

未成年、律师提出要求当讯问

重违法、当面问

批捕时发现漏捕时:

应当建议公安提请

公安不提且无理由

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公安对检方决定不服时:

先复议、向同级

再复核、向上级

关于外、无人员的批捕

一般外、无人员

批捕后需报上级备案

同时通报外事部门;涉及国安、政治、外交层层上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再批复基层认为不需捕直接决定不逮捕

批捕后公安释放时:

公安释放被捕人

应当通知检察院

无需其批准

刑附民被告不构成犯罪时

刑附民已经提起

被告人不构犯罪

经调解协议不成

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若检院撤回起诉

民事部分可调解

调不成驳回起诉

告知可以另提民诉

同案犯在逃的刑附民处理:

同案犯在逃

不列为刑附民被告

到案后也可列入

若已从其他共犯处

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可以书面可口头

刑完民始、法官可换

侦审期间、公检调解

达成协议、全部履行

不可再提附民诉

不可刑事附带民事的情形

经精神损失

期可期待利益

占处——罪犯非法占有、处分财产造成损失,法院追缴或退赔不足的部分。

另提民事诉讼

间接——犯罪行为间接引起的损失(可另提民诉)

引起纠纷——引起犯罪行为的纠纷(另提民诉)

刑附民的量刑考虑:

赔偿情况可认定悔罪表现

追缴、退赔的情况

统统可在量刑时考虑

身份不明者羁押期限计算:

身份不明、应当查清

羁期自查清之日起计

关于解剖尸体:

解剖尸体、需经家属同意

侦查中解剖

只需通知家属到场

检察机关对公安立案的监督

公安应立而不立检院经过检长批当要求其说明理由(书面)公安不应立而立检院经过检长批当要求其说明理由(书面)公安当在七日(内)说倘若理由不成立检长、检委会决定应当通知立或撤公安管辖的职务犯罪处理:

国工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本当公安管辖部分检方通知立案而不立省检以上决定可以直接立案

侦查阶段的讯问:

讯问当在看守所

需要出所辨认或追缴检长批准方可提押(出所)

一般讯问可以录(音、像)

死、无案件应当录

职务案件应当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可以在现场

可以到其住处

可以到其单位

可以到其提出之地点

必要时可以到公、检机关

关于传唤嫌被人的地点

可以到他住处

可以到指定地点

注:

指定地点包括公、检机关在内的本市、县内

讯问未成年人应当注意:

讯问未成年

应当通知法代人

或者合适成人在场

讯问小女孩

女检察官当在场

关于检查与搜查

嫌疑人可强制检查

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医师可检妇女身体

不可搜查妇女身体

(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需出(示)搜查证

拘、捕时遇紧急情(况)

也可不用搜查证

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

公、检可设鉴定机构不得对外

法院、司法行政不得设之

鉴定人独立鉴定

对鉴定意见签章、负责

多人鉴定意见不一、须注明

鉴定人有权了解有关材料

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保外就医的鉴定:

有病需保外就医

省政府指定医院

诊断并出具证明

注:

精神病鉴定、人身伤害鉴定无需省政府指定

嫌被人、被害人申请补充鉴定或要求重新鉴定时:

双方有权提出

补充或重新鉴定

费用自己承担

若原鉴定程序违法

费用由检方承担

关于辨认:

辨认前禁见原人、原物

必要时可有见证人在场必要时辨认过程全程录像(音)辨认要履报批手续

公安要报侦负(责)人批

检院要报检察长批

关于通缉令:

公安可发通缉令

须在自己辖区内

检院有权作决定(通缉)

须由公安来(发布)执行

侦查羁押期限:

捕后侦查两个月上(一级)检批准可延一月交、流、集、广,省检批准可以再延两个月十年以上、仍不能结省检批准、再延两月特殊原因、最高检报全人常可以无限往下延公安要求延长

提前七日提请

检院届满前决定(2+1+2+2+X)注:

交——交通十分不便

流——流窜作案

集——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广——犯罪涉及面很广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发现另有罪行

侦期重新计算

身份、住址不明

查清之日起算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一般情况一个月

检长批准可延十五天

以小时计算的时间有:

治安询查八小时

(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传唤、拘传十二时

律师会见四十八

(需在此时限内安排)

其他一律二十四

注:

1、拘传、传唤只适用于嫌、被人,不适用于证人;

2、在现场可以口头传唤的,一般情况下需有证明文件;

3、可以传唤到犯嫌人所在市县指定地点(包括公安局)或者他的住处询问

审查起诉时排除非法证据

检方审查起诉时

非法证据当排除

要求公安另派人、重调查

必要时也可自己查

发现漏罪或漏人

当让公安补充查

一并审查与起诉

补侦两次后发现漏罪、漏人审查起诉现新罪

当移公安立案查

已经查清之事实

应当起诉不等他

人跑了,当请公安先抓人

共犯之中有人跑

在案犯正常起诉不等他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的情形

民间纠纷三年内

过失七年渎职外

五年未曾故意犯(罪)

注:

和解之后,检方酌定不起诉

检方退回补侦后:

一次退回补侦后

证据仍不足、可以不起诉

二次退回补侦后

证据仍不足

应当不起诉

(须经检长、检委决定)

公开审理但需封存犯罪记录时

需要封存犯罪记录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宣判时候同样如此一般旁听当然可以应当告知不得传播

法定刑以下判罚的核准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若同意,书面层报最高院若否定,裁定发回重新审或者改变其管辖按照一审重新审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理解有偏差案件事实有偏差证据认识有偏差

法律文书撤或变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

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的情形:

大疑——重大疑难复杂的

与群——群体性纠纷必——庭长或院长认为必要的不一致——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案件处理不一致的

关于提交审委会讨论的:

死刑、抗诉必交审委会

合议庭难以作决定

可以提交审委会

审委会决定

合庭当执行

意见有不同

建议提复议

(建议院长向审委会提)

院长认为有必要也可提议合议庭复议庭前会议讨论事项:

1、管辖、回避等程序方面的事项

2、是否有新的证据

3、是否需排除非法证据

4、调解附带民事部分

关于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是法定

不可剥夺不可替

未成年人陈述后

其法代人可补充

若提新的事和证(据)

法庭应当再调查

提出新的辩解由

应当再辩论

检方撤诉的处理:

一审之中要撤诉

时间需在宣判前发现无罪准许撤

如果有罪不许撤

撤诉之后有新罪

可以再起诉

变更罪名判决:

审理认定之罪名

不同指控之罪名

只要事实清、证据确

径按审理罪名定

审判期间发现新罪的:

审判期间有新事(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

建议检方补、变诉

检方不肯、未回复

已诉事实作裁判

如是检察院发现

申请延期补、追、变

注:

补侦最多两次,每次最长一个月

不完全的亲亲相匿原则:

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得强制到法庭(作证)

注:

只是免除了强制到庭作证义务,一般意义上的作证义务未免除

关于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若无诉代表

(法院)要求检察院确定

单位法代或主管

无当理由不出庭

可以拘传其到庭

客观原因不出庭

要求检方另定人

单位犯罪该诉谁

本当认定单位罪

检方只诉自然人

建议补诉该单位

检方仍诉自然人

法院只能审该人

被告单位亡、合、分:

被告单位若死亡

继续审理自然人

如果合并或分立

以原单位作被告罚金以其财产限(含收益)

关于庭审时的拘留:

证人拒证拘十日不服可向上(级法院)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庭审捣乱拘十五

或者罚款一千元

不服复议同上面

注:

以上数字均为上限

陪审员应当参加诉讼的:

社会影响大

原告、被告提(议)

检方撤诉以后的处理:

准许检方撤诉案

无新再诉当退回

注:

无新是指无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

自诉案件的处理:

不合自诉之条件

说服其人撤回诉

如果不撤诉、裁定不受理

自诉人不服、可以提上诉

二审查明有错误

撤销原裁定、指令其受理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

自诉案件均可和

亲告、轻微方可调

一切附民皆可调

到了二审也可和

(和后)准许撤诉撤一判

审理自诉案发现另罪时

法院审理自诉案

发现另罪交公安

自诉审理不能断

可公诉也可自诉的案件

痴一一侵犯知识产权

三一一触刑四、五章判三年以下

伟一一产、销伪劣产品

重——重婚

伤——故伤致轻伤

吃一一遗弃案

猪一一侵犯住宅

心一一侵犯通信自由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检方未提公诉的轻微刑案;

三、公、检不予追究刑责的曾控案件

审理盗窃和侵占:

正在审盗窃

被人诉侵占

可以合并审

正在审侵占

发现盗窃罪

移送公安立案侦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盲聋哑、半疯傻

公转自——公诉转自诉。

注意:

转了以后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本无罪——本人虽认罪但可能实际无罪

辩无罪——作无罪辩护的

有异议——1、未成年人有异议;2、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不认罪;3、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不同意用简。

影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简转普的情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能无罪、不负刑责

注:

1、简转普时适用延期审理

2、简转普可以,普不得转简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看——重新勘验

见——重新鉴定

新证人——通知新证人到庭(包括当事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

补——补侦或补充证据

漏——发现漏罪或漏人(此时需追加或变更起诉)

避——申请回避

拒——拒绝为被告人辩护

换——被告要求更换辩护人

审理过程中中止的情形:

不——不可抗拒的原因

急于——被告人或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的逃——被告人逃脱或自诉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

不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

盲聋哑、拿枪打外国人、影响大

假认罪

共犯岔(意见分歧)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十八周岁五年内

犯罪记录当封存

适用裁定的情形:

赤发鬼——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魏——维持原判

中——中止审理

终——终止审理

死——死刑复核、核准

驳——驳回自诉(民诉中是驳回起诉,若驳回诉讼请求则用判决)加——假释

减刑——减刑

注:

附带民诉中的保全措施也用裁定

更换法官是否重新审

更换法官、延期审

应当重新审(这是集中审理的体现)

关于未成年人的开庭:

不满十六绝不开不满十八可不开

法院审理时需要检方补侦的:

人无、管错退材料漏功(自首)建议检补侦定罪证据存疑问建议检方补充调(查)定罪证据尚缺乏建议检方补充侦补侦只有检察院公安机关可协助补侦期限届满后没有下文不说明按照撤诉来处理上诉、抗诉的审理期限可以再延两月的情形:

交——交通不便

流——流窜作案

集——重大集团案件

广——涉及面广、取证困难

欠人钱——附带民事诉讼

砍死他——可能被判死刑的

注:

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需报最高院批准

上诉不加刑原则:

罪名可变

此外一律不加刑

即使刑期总和不变

加重其一也不可

如果必须加重

先让裁判生效

然后进入监督程序

注:

1、包括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一律不得增加被告人的负担;

2、若有抗诉或他方上诉,则不受此原则限制

可以申请回避的对象:

沈——审判员

蓓——陪审员书记——书记员翻——翻译人员看——勘验人员见——鉴定人员

不计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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