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执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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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执法行为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项规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程序:

⑴提交资料申请;⑵安装技术防范设施;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⑷场地审核验收;⑸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期限: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规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第五条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经理、股东,或迁移、扩充、转业、歇业等情时,均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3.《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四条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凭刻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4.《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学校刻制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厂刻制。

程序:

⑴提交资料申请;

(2)场地审核验收;(3)合格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期限:

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程序:

(1)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3)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程序:

(1)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3)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五、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程序:

(1)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3)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六、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核发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程序:

(1)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3)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期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

七、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程序:

(1)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3)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限:

自收到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

八、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程序:

(1)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受理审查;(3)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限:

自收到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

九、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第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广东省实施《中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四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4.《广州市游行示威规定》第四条本市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第五条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程序:

(1)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2)接受申请;(3)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期限:

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决定;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核发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

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2.《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程序:

(1)提出申请递交材料;

(2)审查;(3)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期限:

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十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

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程序:

(1)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和手续;

(2)审查;(3)符合条件的发放通行证

十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程序:

(1)承办者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同时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2)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3)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4)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

十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进行需要建筑消防设计的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建设的,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并报市或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市或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公布审核、验收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作出不同意或不予验收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自行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对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本条所称建筑消防设计是指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分区、建筑物结构耐火性能、建筑物内部安全疏散和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等的设计。

程序:

(1)提出申请递交材料;

(2)审查;(3)符合条件的,出具合格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期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十四、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程序:

(1)提出申请;

(2)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非许可审批

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行政强制(共34项)

一、约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办理程序:

(1)审批;

(2)通知其监护人。

二、约束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醉酒的人到酒醒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办理程序:

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三、交通管制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四、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办理程序: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解散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办理程序:

负责人命令解散。

六、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有前方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之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之间发生严重冲突和混乱,以突然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致使流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2.《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游行、示威队伍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可以临时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行进路线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时难以排除的;

(二)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三)在行进中遇有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的。

七、强行制止或驱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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