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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类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经营类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与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

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与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

(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征信报告期内逾期记录连续不得超过三期,累计不得超过五期,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

(六)采用国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或租赁性质,租赁期限应大于额度有效期限一年以上;

(七)采用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抵押的,除一楼外,其他楼层不可以单独抵押;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和股份XX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收入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单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

(一)采用信用方式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各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按照合行规定执行,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对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合理进行配比,严防风险。

(二)采用保证方式的,其中:

个人提供保证的,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保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公司法人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保证的,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采用房产、土地抵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抵押物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采用国有土地上房产抵押的,根据其房屋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与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的70%。

(四)采用存单质押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可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一般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类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10年,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其中:

(一)按贷款方式划分,信用、保证方式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抵(质)押贷款单笔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

(二)按担保类别划分,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商业用房(含车库、经营/营业用房)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5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其他抵(质)押担保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额度有效期最长为2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采用循环支用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同一借款人原则上只能办理一笔循环额度业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办理循环额度贷款重复授信。

第十一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前可以申请展期,展期贷款按新增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每笔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信用与循环支用类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具体上浮比例参照合行阶段性文件执行。

对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期还款的,按照相关规定计收罚息与复利。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根据贷款用途、期限,借款人收入与还款能力综合确定还款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本方式;单笔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需采用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其中:

信用贷款单笔期限在1年以上、保证贷款单笔期限在2年以上的,需采用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

采取分期还款的,还款周期以季(年)为单位,首期偿还本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20%。

第四章贷款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XX明文件,主要包括:

1.借款人与其配偶、担保人与其配偶有效XX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有效居留证件等;

2.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经营特种商品的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以与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明等。

(二)用途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自有资金证明,如银行账户余额情况、首付(预付)款证明、存货情况、经营进展情况等;

2.购销合同,如购货合同、装修合同、购买协议或意向书等;

3.生产经营证明文件,如进货单、销货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收入证明、经营收入证明、纳税单据、出租收入证明、分红证明等;

2.借款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共同还款承诺;

3.资产与负债证明文件,如自有住房、汽车、存款、有价证券、股权证明、在银行(民间)的借款与其还款情况等。

(四)担保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抵(质)押担保所需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格证明等;

2.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担保并进行处置的证明,抵押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人需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的相关声明材料;

3.担保资质证明、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担保意愿证明等;

4.自然人保证需提供保证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有关文件与资信证明材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调查人员通过实地当面访谈,查询借款人的商业伙伴等相关当事人,或调取工商、税务、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家庭情况、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分析判断其贷款动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调查分析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与抵(质)押物状况等,认真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的居住场所、联系方式、XX明、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资产情况、收入、负债支出情况等;

2.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履行债务的记录、声誉;

3.家庭其他成员资信情况、收入支出情况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资格,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借款人的学历、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主要经营业绩和社交环境等;

3.资产与负债情况,主要包括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等;

4.盈利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总收入、总支出、净利润、回报率等;

5.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根据经营和投资计划,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特别是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入;

6.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发展潜力、销售预测和行业地位等。

(三)贷款用途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有资金存在形式,投入金额、比例与经营进展情况;

2.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主要调查经营相关用途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以与签订的时效性等;

3.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性,主要调查影响正常经营的不利因素与预期产生的影响等。

(四)担保情况,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物权属情况、共有情况、在用情况、预估价值与变现情况、拟抵质押率情况等;

2.担保物的位置、交通状况、周围的环境、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房屋结构、房龄等方面的情况,并对抵押期限内城市规划对抵(质)押物影响进行调查;

3.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与处置情况,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与担保意愿等。

(五)调查结论。

主要对借款人资格准入、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评级授信。

个人经营类贷款坚持先评级再授信,后放款(担保),根据借款人的收入、资产、信用记录等资信与担保情况,通过授信安全控制量核定的,向借款人提供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授信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担保评估。

个人经营类贷款坚持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

抵(质)押物价格可采取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方式确定。

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结果必须经调查人员与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抵押物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贷款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下,能够提供购房收据的,可协议作价。

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约登记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审议。

审查人员对贷前调查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要素审查。

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人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否有不良记录,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担保物权属是否明晰;

(三)信贷政策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分析并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审查担保物价值是否合理,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

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与时通知申请人;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按要求补充资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于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申请,与时通知相关人员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与抵押担保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签约。

落实审查(审议)批复中附有的放款条件。

与借款人与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担保等相关合同。

第二十二条以抵(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本行抵(质)押登记操作规程》,登记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并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

第二十三条放贷审核。

放贷审核人员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内容,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要素填写的合规性。

第二十四条贷款支付。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与借款合同约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六章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按合同约定计收加罚息。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在1个月内对借款人用信情况进行首次检查,检查借款合同履行情况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贷款担保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予以监控。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改变贷款用途等情况发生;

(二)客户的资产、投资经营、家庭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有XX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重大事项发生;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是否有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

(四)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有较大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贷款偿还。

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水平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逾期处理。

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与时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或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担保物,必要时诉诸于法律,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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