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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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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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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修改后)

(2006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五条 信用社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

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

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

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抵(质)押品价值经信用社内部评估或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信贷人员审核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间内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

四、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

第六条 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分类标准

第七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保证、抵(质)押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章中第15条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本章中第16条矩阵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1、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市区联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县联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要参照农户一般贷款,采取矩阵分类方式进行批量初分。

2、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1)市区联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县联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2)100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九条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一)微型企事业贷款分类标准

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按微型企业贷款矩阵(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二)其它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其它企事业单位是指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事业单位或有时点超过100万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按本章中第八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第八条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初分。

第九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第十三条 信用社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6)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

(1)债务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债务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贷款结合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下列矩阵进行初分类。

第十五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具备第四章“分类标准”第13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分损失贷款。

第十六条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以内。

可疑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损失类:

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

第十八条 表外业务分类。

信用社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第十九条分类结果认定。

对贷款进行初分后,要按照第六章担保分析,做出调整后的结果认定。

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分期还款的自然人消费贷款,如果出现拖欠本息的现象,应视作整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首次拖欠本息的时间则为贷款逾期的时间;在还清前期所有贷款本息后,逾期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如用国债、金融债券、本社存单作为质押且质押率低于90%或交存100%保证金,质押手续合法、完备、有效,当贷款本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仍可列入正常类。

第二十二条  票据贴现的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虽有合法、有效手续,但超出银行允许范围的贴现,应当列入关注类;承兑银行经营状况不佳或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贴现手续不完备、有重大缺陷并足以造成不能顺利收款的,应当列入次级类。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存在一定风险,分类时除要重点审查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外,还要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分析贴现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严格按照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应综合考虑是否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本身是否按计划执行、现金流量是否与预测数一致,以及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归还等因素评估贷款的偿还情况。

如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列入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列入次级类。

第二十四条  重组类贷款的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对于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债务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接收,如果债务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以调升至正常或关注类;否则,至少应被列入次级类。

第二十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

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信贷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二十七条基于对债务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八条  对历史遗留的撤乡并镇、撤村改居中为落实债务的借新还旧原乡镇(村)贷款、乡镇(村)办企业贷款、乡镇(村)办企业改制贷款,能履行还款计划的列入关注类;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计划的,至少列入次级类(含)以下。

第二十九条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

对银团(社团)贷款,应重点关注和分析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并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主办行(社)即牵头行(社)在贷款的合同与协议安排方面负有管理的责任,如合同与协议条款的约定本身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偿还,该类贷款应至少列入关注类。

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违规信贷资产主要包括:

对关系人发放的信用贷款,以优于同类债务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的担保贷款,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的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利率规定的贷款,债务人不具备《贷款通则》和信用社规定的债务人资格及条件的贷款;超过本社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的授信业务;没有真实贸易、劳务背景的承兑汇票及贴现,滚动签开的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分析

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在参照分类标准并结合核心定义,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分类档次后,根据担保分析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分类结果。

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对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折价率进行分析、评估。

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较好、一般、其他档次。

担保符合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的,可直接调整为正常类。

(二)当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初分结果为次级或次级以下档次的,如不符合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要求,但担保为较好的,可上调最高至关注档次。

如担保为一般档次的,可上调一级。

其他档次一律不得作为调整结果的因素。

标准如下:

1、抵(质)押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且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保存良好、易变现,市场公允价值或可变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所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价值的且信用社有足够把握变现抵(质)押物后足额偿还贷款担保范围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

2、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一般档次:

一是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是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三是抵(质)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略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但借款人或担保人愿意以提供新的担保等形式弥补。

第七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准确无误,必须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债务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在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之前,应广泛收集信息,逐步建立信贷资料信息库。

信息库由信贷档案和综合经济信息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其他贷款信贷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证)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产权结构、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三)债务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四)客户行业类别。

(五)授信业务背景资料:

1、授信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

2、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专门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

3、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使用情况;

4、授信业务担保情况(包括担保有效性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

5、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说明近期对该笔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

6、一个债务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在债务人的背景材料中逐笔说明。

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

(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债务人的其它财务信息,如在其它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二)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它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对外担保、金融负债情况)。

三、重要文件。

(一)债务人的借款申请。

(二)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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