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01C013小功率电机强制认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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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1C013小功率电机强制认证规则

编号:

CNCA-01C-013:

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2007-08-06发布2007-08-15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2

2.认证模式…….…………………………………………………………………………………………….2

3.认证的基本环节……….………………………………………………………………………………….2

3.1认证的申请…………………………………………………………………………………………...2

3.2型式试验……………………………………………………………………………………………...2

3.3初始工厂检查………………………………………………………………………………………...2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2

3.5获证后的监督………………………………………………………………………………………...2

4.认证实施……………….………………………………………………………………………………….2

4.1认证的申请…………………………………………………………………………………………...2

4.2型式试验……………………………...………………………………………………………………3

4.3初始工厂检查……………………………………...…………………………………………………5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

4.5获证后的监督7

5.认证证书……………………………………………….…………………………………………..……...9

5.1认证证书的保持…………………………………………………………………………..………….9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11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1

6.3加施方式……………………………………………………………………………………………11

6.4标志位置……………………………………………………………………………………………12

7.收费…………………………………………………….………………………………………………...12

8.其他要求…………………………………………………….……………………………………………12

附件1………………………………………………………………………………………………………13

附件2………………………………………………………………………………………………………15

附件3………………………………………………………………………………………………………18

附件4………………………………………………………………………………………………………20

附件5………………………………………………………………………………………………………25

附件6………………………………………………………………………………………………………28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36V以上(不含36V),直流1500V、交流1000V以下的驱动用小功率电动机,包括:

(1)转速折算到1500r/min时,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各类交流异步电动机、交流同步电动机;

(2)最大连续定额不超过1.1kW的交流换向器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注1:

额定功率≤同步转速×1.1kW/1500。

注2:

不包括防爆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如伺服电动机、步进电动机、自整角机、旋转变压器、测速发电机、感应移相器等)。

注3:

不适用于有一种定额超出以上适用范围的多电压、多转速电动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电动机品种、用途、工作原理、安全结构(外壳防护等级、冷却方式、保护方式)、外壳材料(金属和非金属)、绕组材料、制造工艺、绝缘等级、工作制的不同划分单元(见附件1)。

实施中,申请单元的划分还可按产品的结构、规格、用途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小功率电动机产品描述;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必要时,其他需要的文件(例如:

关键元器件的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关键材料的确认资料、产品标准、产品照片等)。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功率段进行划分,并且分别送样(见附件2)。

样品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3)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安全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按照申请单元和功率段的划分,每个送样规格需送如下数量的样品:

工业和类似用途的电动机:

1台;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动机:

2台。

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关键元器件、材料的送样数量见附件3的规定。

对于装有保护器的电动机,如果需要在关键零部件清单中报备不同种类、不同动作温度(或动作电流)的保护器,则需要送装有这些保护器的电动机各一台进行非正常试验。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GB12350《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14711《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通用)要求》

根据电机种类不同,按照附件1的单元划分目录选取适用的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如果电机未列在附件1的单元划分目录内,则由企业根据电机的内部结构选取适用的检测标准。

检测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4.2.2.2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同时,还应按照《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5)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个产品类别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重要材料、非金属零部件或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产品及其加工场所。

4.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检查。

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和分布情况,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人日。

4.3.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4.3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年度监督检查

4.5.2.1年度监督检查频次

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监督。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工厂应保证获证产品类别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理。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年度监督检查内容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检测。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应按照《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5)进行核查,以及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3年度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测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时对每个获证单元实施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获证单元的功率段划分情况实施抽样。

抽样数量与型式试验相同。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果、行业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状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监督检验方案和要求。

由于停产和无库存产品而无法在生产厂实施抽样时,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生产计划;如果可以在经销处实施抽样,生产厂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销处的地址等信息,以便实施抽样。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对拒绝接受抽样检测的生产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4.5.2.4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4.5.2.4.1年度监督检查中的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4.2年度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中有不合格项的,按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5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不合格的,按照5.3规定执行。

4.5.3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证书的状态进行相应的处理。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对拒绝监督的工厂,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涉及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及材料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5.1.2.2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5.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必要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一台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

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不能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对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和/或抽样检测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按照持证人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工厂因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办理证书暂停手续。

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

超过暂停期限的,应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暂停期间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每个获证单元抽取1件样品进行全部检测项目的检验。

如果工厂审查和抽样检验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因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不合格而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应在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重新工厂检查,逾期的应撤销认证证书。

重新工厂检查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进行。

如果重新工厂检查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如果重新工厂检查不合格,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视监督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不合格品所在单元的认证证书。

被暂停认证证书的,工厂应在自暂停之日起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申请并完成重新抽样检测,逾期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重新抽样检测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案,抽取的样品应为被暂停认证单元中结构最复杂的型号,应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检验。

如果重新抽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否则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基本要求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4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模制式、或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5标志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8.其它要求

铝线电动机认证的特殊要求见附件6。

 

附件1:

电动机产品名称、依据标准和单元划分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认证依据的标准

1

三相异步电动机(YS系列)

GB12350

2

电阻起动异步电动机(YU系列)

3

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YC系列)

4

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YY系列)

5

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YL系列)

6

罩极异步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7

三相电泵用电动机

8

三相盘式制动异步电动机

9

单相串励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10

三相离合器电动机

11

单相离合器电动机

12

水泵用电动机(按结构确定单元数)

13

家用缝纫机电动机

14

洗衣机用电动机(按结构确定单元数)

15

洗衣机脱水用电动机

16

空调器风扇用电动机(按结构、材料等确定单元数)

17

交流台扇用电动机(包括壁扇、落地扇等结构相同的电动机)

18

转页扇用电动机

19

吸排油烟机用电动机

20

家用换气扇用电动机

21

食品搅拌器用串励电动机

22

家用真空吸尘器用单相串励电动机—风机

23

永磁同步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24

爪极式永磁同步电动机

25

直流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26

其它按GB12350标准设计生产的电动机

27

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GB14711

28

YD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29

YH系列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30

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31

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32

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33

Y2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34

YDT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35

YEJ系列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36

Y-W系列及Y-WF系列户外及户外化学腐蚀三相异步电动机

37

Y-F系列防腐蚀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38

Y-M系列木工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39

振动源三相异步电动机(不包括插入式混泥土振动器用电动机)

40

YLJ系列力矩三相异步电动机

41

(YVF2)变频调速专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42

小型平面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

43

YDF2系列阀门电动装置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44

三相异步电动机(Y3系列)

45

三相异步电动机(YX3系列)

46

其它按GB14711标准设计生产的电动机

附件2:

小功率电动机功率段划分及送样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功率段划分(单位:

W)

送样要求

1

三相异步电动机(YS系列)

<90

90~550

>550

1.送小功率段中最小功率的电动机,大功率段中最大功率的电动机,中功率段任选一个规格。

2.不划分功率段和只申请一个功率段的,分别送申请范围中最小功率和最大功率的电动机各一台。

2

电阻起动异步电动机(YU系列)

<180

180~550

>550

3

电容起动异步电动机(YC系列)

<550

550~1500

>1500

4

电容运转异步电动机(YY系列)

<90

90~550

>550

5

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YL系列)

<750

750~1500

>1500

6

罩极异步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不划分

7

三相电泵用电动机

<90

90~370

>370

8

三相盘式制动异步电动机

<90

90~370

>370

9

单相串励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100

100~550

>550

10

三相离合器电动机

不划分

11

单相离合器电动机

不划分

12

水泵用电动机(按结构确定单元数)

不划分

13

家用缝纫机电动机

不划分

14

洗衣机用电动机(按结构确定单元数)

<100

100~200

>200

15

洗衣机脱水用电动机

<100

100~200

>200

16

空调器风扇用电动机(按结构确定单元数)

不划分

17

交流台扇用电动机(包括壁扇、落地扇等结构相同的电动机)

不划分

18

转页扇用电动机

不划分

19

吸排油烟机用电动机

不划分

20

家用换气扇用电动机

不划分

21

食品搅拌器用串励电动机

不划分

22

家用真空吸尘器用单相串励电动机—风机

不划分

23

永磁同步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100

100~200

>200

(续)

24

爪极式永磁同步电动机

不划分

25

直流电动机(按具体结构和用途确定单元数)

不划分

26

其它按GB12350标准设计生产的电动机

视具体情况而定

27

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

不划分

28

YD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不划分

29

YH系列(IP44)高转差率三相异步电动机

不划分

30

YCT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不划分

31

YCTD系列电磁调速电动机

不划分

32

YCJ系列齿轮减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不划分

33

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

120~370

>370

34

YDT系列(IP44)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不划分

35

YEJ系列(I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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