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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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准则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控制和引导晋中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的有序开发,深化落实该片区控规的控制要求,严格实施片区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和相关规定,结合片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

北起创业街(园区八号路)与新生街,南至规划思凤街西沿与建业街,西起规划综合通道,东至园区路,规划总用地4.6平方公里。

该规划适用于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的3个组团管理单元。

A组团(西工业生产组团)范围:

北起创业街(园区八号路),南至规划建业街,西起规划综合通道,东至环城西路,规划总用地183.53公顷;

B组团(生活服务组团)范围:

北起创业街(园区八号路),南至思凤街,西起东寇路,东至环城西路,规划范围69.19公顷;

C组团(东工业生产组团)范围:

北起新生街,南至建业街,西起环城西路,东至园区路,规划范围205.88公顷;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晋中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专项规划》(2015-2030)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技术标准规范

4.《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及相关专项规划

5.《晋中站区域及铁路物流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7.规划区1:

2000地形图

第四条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图则)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并用方具法律效力。

第五条控制要求

规划强化对城市三大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控制和落实。

第六条管理要求

(一)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包括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以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均应以本规划为依据。

(二)本规划由晋中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内容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三)本规划若确需调整,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章总体控制及地块划分管控

第七条功能定位

依据《晋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同时结合对区位、现状用地情况及城市发展需求分析,本次规划确定该片区功能定位为:

重点发展纺织机械、液压元器件、食品加工等产业,是晋中市的工业生产基地。

第八条建设规模

片区总用地4.59平方公里,片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为408.21万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272.7公顷,建筑面积279.2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公用设施用地2.48公顷,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居住用地33.28公顷,居住建筑总面积91.69万平方米,片区居住平均容积率控制在2.8以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1.09公顷,建筑面积30.6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人口规模

人口规模总量为3778人(包括寇村1715人、新站西片区东贾、南营和郝庄村共2063人),主要安置村民,原则上不再新增人口。

第十条地块编码及划分

(一)编码采用四级编码方法,由片区代码—街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如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A-01-01地块,编码含义为“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为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片区代码,(该代码仅作为规划识别的方法);“A”——街区代码(以B、C、…对应各个街区);“01”——街坊代码该(以01、02、03、04、…对应各个街坊);“01”——该街区内的1号地块。

编码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

(二)本片区划分为3个组团管理单元,100个地块。

A组团,面积183.53公顷,42个地块;

B组团,面积69.19公顷,30个地块;

C组团,面积205.88公顷,28个地块;

第十一条地块界限管控

(一)地块划分应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用地性质的不同和各类规划控制界线确定。

(二)对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等用地应单独划分,以保证优先建设。

(三)应保证每个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道路相邻,确实无条件的内部地块须确保与道路直接相连的出入口通道用地。

(四)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

在具体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对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景观视线走廊、公共通道等的地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留细分的优先权。

(五)地块用地边界与已经合法手续出让或划拨地块用地边界不一致时,以后者界限为准,同时须保证后者用地性质不被变更。

(六)地块界限内的用地面积不一定全部可作为建设用地,实际建设用地的面积还需在考虑了不宜建设因素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给出。

第十二条地块规模管控

(一)原则上居住地块的最小细分面积为0.3公顷。

(部分保留现状地块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开发建设中,低于最小细分地块规模的项目原则上须与周边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第三章用地功能布局

第十三条功能分区

本次规划形成“一轴一带三组团”的城市空间构架。

“一轴”:

以环城西路形成的片区发展轴;

“一带”:

以六堡西路两侧高压防护形成的绿化带;

“三组团”:

自西向东分别为西工业生产组团、生活服务组团和东工业生产组团。

第十四条组团划分及主导属性

片区划分为3个组团,分别为榆次工业园寇村片片区-A组团(西工业生产组团),榆次工业园寇村片片区-B组团(生活服务组团),榆次工业园寇村片片区-C组团(东工业生产组团)。

其中A组团主导属性为新规划的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业,B组团主导属性为村庄安置的居住生活及配套设施,C组团主导属性为已经建成的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业。

第四章地块使用性质管控

第十五条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规划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其用地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法定管控

(一)片区控规所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用地是法定管控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二)法定控制的土地使用采用实线控制、虚线控制、指标控制、点位控制相结合的分类控制方式,具体内容详见片区控规文件。

(三)若法定土地使用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划拨或出让的地块内,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指导性管控

(一)管控规定

1.土地使用除法定管控内容外,其余均为指导性管控内容。

2.指导性管控的土地使用性质是主导土地使用性质,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可在主导土地使用性质兼容允许范围内选择适合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兼容比例;如超出兼容允许范围,履行相关程序。

3.特定地段应同时满足本建设准则的禁止兼容规定要求。

(二)管控内容

1.A组团

该组团主导属性为新规划的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业。

土地使用以布置工业用地为主。

寇村在原址居住组团进行安置,保留石油北街北侧已有的工业企业,同时整合周边小型工业企业在组团内集中布局,以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业为主,作为现状榆次工业园区的发展用地。

在石油北街与规划四路交叉口新规划一处加油站,占地面积0.25公顷。

2.B组团

该街区主导属性为居住生活及配套设施。

土地使用以布置二类居住用地、医院用地、商业用地和中小学用地为主。

寇村原址进行安置,沿环城西路布置四处居住用地作为安置用地,同时沿环城西路布置主要的公建用地,作为安置片区的配套服务设施。

规划设置一处社区级医院。

保留原来的寇村小学并进行扩建以满足附近村庄安置的需要。

在石油北街和东寇路交叉口居住小区内配套设置一处12班制幼儿园和一处社区级公园,配套社会停车场。

3.C组团

该组团主导属性为已建成的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业。

土地使用以布置工业用地为主。

保留该片区内已有的工业企业,同时整合周边小型工业企业在组团内集中布局,以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业为主。

保留现状榆次工业园管委会,派出所和毛泽东纪念馆。

第十八条其他管控要求

(一)若该地区存在地下文物埋藏,在项目开发前,须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规划管理部门保留变更规划用地性质的权利。

(二)在建设过程中,确因城市发展,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而又不符合土地相容性规定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同时报经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并服从附加条件。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管控

第十九条片区居住建设总量控制

各组团居住建设总量须不大于片区控规中确定的规定值。

表1街区居住建设总量控制一览表

街区编号

A

B

C

街区居住建设总量(万㎡)

--

91.69

--

街区居住平均容积率

--

2.8

--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管控

(一)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建设准则确定的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

如确需修改的,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在土地使用强度指标中,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为上下限控制,其它用地容积率为上限控制,建筑密度、兼容比例为上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工业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

(三)各类指标控制详见图则中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二十一条其他管控要求

(一)各居住地块绿地率除满足地块控制指标外,还须提供不小于人均1.0平方米的小区级集中公园绿地。

(二)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对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容积率应保持不变;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时,开发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第六章街区居住容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片区居住容量控制

片区居住容量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居住用地、人口总量、居住建筑面积和居住平均容积率四项指标。

表2组团居住容量控制指标表

组团名称

建设用地(hm2)

居住建设用地(hm2)

人口

(人)

居住建筑

面积(万m2)

居住平均

容积率

A

183.53

--

--

--

--

B

69.19

33.28

3778

91.69

2.8

C

205.88

--

--

--

--

规划区现状人口3778人,为寇村、东贾、南营和郝庄村的村民,结合片区内主体功能的特殊要求,沿环城西路原址进行安置,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34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共需安置用地约3778*160=60.45公顷,居民居住用地在B组团内予以落实,生活保障用地在A、B组团内落实。

第七章道路交通及其管控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网

1、道路网结构

采用棋盘式格局,以快速路、主次干路为骨架,形成网格式道路结构。

规划道路等级为四级:

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表3城市各级道路指标一览表

指标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km/h)

60-80

40-60

30-40

20-30

常规机动车道数(条/双向)

6-8

6-8

4-6

2-4

常规路段红线宽度(m)

60-80

大于等于50

30-40

大于等于21

本片区规划快速路1条,主干路4条,城市次干路6条,支路5条。

路网密度达到5.8km/k㎡,其中主、次干道路网密度达到4.6km/k㎡。

2、道路红线控制

片区规划的城市道路红线采用实线控制与虚线控制两种控制方式,除下表所列实线控制道路外,其余城市道路红线均采用虚线控制。

表4实线控制道路指标一览表

道路名称

类别

走向

红线宽度(米)

控制类型

备注

综合通道

快速路

南北向

66.00

实线控制

规划新增

环城西路

主干道

南北向

52.00

实线控制

保留现状

思凤街

主干道

东西向

52.00

实线控制

规划新增

园区路

主干道

南北向

42.00

实线控制

保留现状

石油北街

主干道

东西向

42.00

实线控制

规划新增

创业街

次干道

东西向

30.00

实线控制

保留现状

园区西路

次干道

南北向

30.00

实线控制

保留现状

东寇路

次干道

南北向

38.00

实线控制

规划新增

六堡西路

次干道

南北向

30.00

实线控制

规划新增

新生街

次干道

东西向

21.00

实线控制

保留现状

建业街

次干道

东西向

42.00

实线控制

规划新增

八号路

支路

东西向

21.00

实线控制

保留现状

规划一路

支路

东西向

24.00

虚线控制

规划新增

规划四路

支路

南北向

21.00

虚线控制

规划新增

规划三路

支路

南北向

21.00

虚线控制

规划新增

规划二路

支路

东西向

24.00

虚线控制

规划新增

(一)实线控制的道路红线除道路施工图阶段的线形技术修正外,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对于片区控规中虚线控制的道路可以根据布局规划,在不改变道路功能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但不得取消或改变红线宽度。

确需调整的,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报经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政府保留在主、次道路红线范围外增设公交停靠站、人行过街设施、轨道站出入口等交通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网

1、交叉口及渠化

片区内城市道路交叉口采用平面与立体交叉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交通设施

1、社会停车场

规划社会停车场6处,其中独立的社会停车场3处,占地0.75公顷,还有三处停车场位于公园广场用地与公交车站场用地里面。

表5片区社会停车场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

用地面积(hm2)

备注

社会停车场1

A-01-03

0.25

规划新增

社会停车场2

A-02-02

0.25

规划新增

社会停车场3

B-02-04

0.25

规划新增

合计

0.75

第二十六条交通设施管控

1、严格控制片区控规确定的交通设施用地。

2、地块的机动车位配置参照《晋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停车容量满足要求的条件下采用地面、地下和立体停车方式。

3、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的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4、公共交通线网密度达到3.0km/km2。

公交停靠站结合现状公交线路及《晋中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向错开30米。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小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5、道路断面一般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并根据需要设置分隔带、设施带。

特殊情况下,可布置高架道路、匝道、地道敞开段、人行天桥等设施。

机动车道宽度为3.5-3.75m/条;非机动车道宽度为1m/条(第一条车道宽度为1.5m);一般情况下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m,最小不小于2m。

第二十七条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管控

(一)禁止机动车开口规定

1.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入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入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路缘线切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4.距公园、学校、幼儿园等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公交车站10m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5.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得不小于20米。

6.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7.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8.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距其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坡度大于2%的桥梁、隧道引道端点50米以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坡度在1%-2%之间的坡道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9.慢行专用通道沿线禁止开设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方位

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至少设置一个车辆出入口,当居住用地≥3公顷,其它公共活动用地≥1.5公顷时,须在不同道路上设两个车辆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其它道路交通管控

(一)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出行的需要。

(二)规划道路控制点坐标与高程以实际施工坐标与高程为准。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及其管控

第二十九条片区控规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管控

(一)片区控规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须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做调整。

确需调整的,须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建设准则深化落实控制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规划新增的幼儿园须设置独立用地;其余配套设施有条件单独设置时,应控制其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无条件单独设置时,应控制其建筑面积,并可与其他建筑合建。

表6深化落实的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街区编号

建设准则层面的街区落实

A

规划2处停车场,位于01-03、02-02地块;规划公共厕所2处,位于01-04、02-03地块;规划5处供热设施,位于01-05、01-08、02-01、02-04、02-05地块;规划1处垃圾转运站,位于01-06地块;规划垃圾站2处,位于02-01、02-04地块,规划2处开闭所,位于01-08、02-01地块。

B

规划5处供热设施,位于01-01、02-03、02-07、02-08、02-10地块;规划5处开闭所,位于01-01、02-03、02-06、02-07、02-10地块;规划1处社会停车场,位于02-04地块;规划1处公厕,位于02-05地块;规划1处加油站,位于02-06地块;规划垃圾站5处,位于01-01、02-03、02-06、02-07、02-10地块,规划二级消防站一处,位于02-09地块;规划1处变电站,位于01-04地块。

C

规划7处换热站,位于01-01、01-03、01-07、01-09、02-03、02-06、03-02地块;规划6处开闭所,位于01-01、01-03、01-07、01-09、02-03、03-02地块;规划7处燃气调压站,位于01-03地块;规划一处门诊部,位于01-03地块;规划2处社会停车场,位于02-01、03-03地块;规划4处垃圾站,位于01-01、01-03、01-09、03-02地块;规划1处垃圾转运站,位于01-07地块;规划1处邮政支局;位于02-07地块,规划1处加油加气站,位于03-04地块,规划1处公交车首末站,位于03-03地块。

D

规划7处换热站,位于01-02、01-05、01-09、02-04、02-07、02-11、02-14地块;规划7处开闭所,位于01-02、01-05、01-09、02-04、02-07、02-11、02-14地块;规划1处派出所,位于01-06地块;规划7处垃圾站,位01-02、01-05、01-09、02-04、02-07、02-11、02-14地块。

备注:

表中所列设施的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和控制指标详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寇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部分。

第三十条地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控

(一)管控规定

1、地块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小区居委会兼服务站、小区文化活动站、小区卫生站、小区体育运动场、小区菜市场、储蓄所、邮政所等设施。

2、该配套公共设施在图则中采用符号表示,位置可在地块内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的调整,但不得随意转移、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确需调整的,须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在进行成片开发时,地块配套公共设施的位置可在开发范围内适度转移、合并,但不得随意压缩规模。

4、界区内地块配套设施设置及规划控制详细见街区建设准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一览表”。

第九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三十一条绿地系统

由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

第三十二条绿地

公共绿地设4处,用地面积2.52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65㎡。

表7公共绿地控制一览表

名称

所在地块

用地面积(hm2)

备注

街头绿地

(1)

A-01-04

0.24

规划新增

街头绿地

(2)

A-02-03

0.24

规划新增

街头绿地(3)

B-02-05

0.24

规划新增

社区公园(4)

C-01-05

1.79

规划新增

合计

2.52

第三十三条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主要为高压走廊、排洪渠、铁路、快速路和主、次干道防护绿带,道路两侧规划为12-80米不等的防护绿地,防护绿地用地面积共46.8公顷。

第十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

第三十四条给水工程

(1)水源

规划区用水由城市供水管网系统供给。

规划区位于晋中市城区的西南部,规划区水源由规划太原引黄输水管提供。

(2)用水量指标

①居住用地:

1.4万立方米/(k㎡·d)。

②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

0.5万立方米/(k㎡·d);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

1万立方米/(k㎡·d)。

③工业仓储:

二类工业用地:

2万立方米/(k㎡·d);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0.2万立方米/(k㎡·d)。

④其他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0.3万立方米/(k㎡·d);道路广场用地:

0.2万立方米/(k㎡·d);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25万立方米/(k㎡·d);绿地:

0.1万立方米/(k㎡·d)。

⑥消防用水量:

根据项目性质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划区域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为2次,一次消防用水量为5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则消防用水量为792立方米。

经计算确定,规划区域最高日用水量为8.39万立方米/d。

(3)供水系统

规划区共设两套供水系统,即城市供水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预留)。

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共用一套供水管网。

每120m之内设地下式消火栓一座,并尽量靠近道路交叉口和大型公共设施。

供水管网沿道路环枝状敷设,保证供水可靠性。

(4)供水水质

生活用水供水水质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中水水质达到《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的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5)供水压力

最高日最大时供水压力按满足6层民用建筑用水,则最不利点按28m水柱考虑。

六层以上建筑原则上需自行加压,以满足其用水需要。

最高日最大时加消防时按低压供水系统进行规划,则最高日最大时加消防时最不利点按10m水柱考虑。

(6)管道敷设方式

管材采用给水硬聚氯乙烯PVC管。

供水管道主要敷设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底下,管道时变化系数为1.6,经计算供水管径为DN150-DN600。

第三十五条污水工程

(1)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2)片区内各地块污水主排水方向为自东向西,集中排入创业街、石油北街、思凤街,再经综合通道进入第二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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