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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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

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

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

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

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

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同时,受“贱诉”思想的影响,人们不屑于诉讼,更厌烦卷入别人的纷争之中。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自然离不开每个公民的诚信参与,在西方国家,几乎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为法院每个生效的判决都会自觉被履行。

法治社会中的公正含义背景,还要有良好的政治实践,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使人们在不防碍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不断积累参与政治、社会生活民主管理的经验中,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舆论自由。

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事业逐步健全,人们的文化素质也日渐提高,对司法行为和诉讼结果能逐渐正确评价,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也丰富起来,这都有利于人们对公正的全面理解,更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

二、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及改革

目前,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各项社会事业都在努力发展和改革,司法改革也在其中。

旧有的某些体制松动,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利益关系得到调整。

旧有矛盾解决的同时又会出现新的问题,改革会出现阵痛,有些改革由于历史的原因及缺乏经验,比较困难,造成了某些不公平现象。

这些不公现象的解决,只有加快改革,并且改革中不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换取少数人的利益,经过一段时间新的体制建立起来后,才能彻底消除。

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在政治法律领域,从总体上来说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受限、司法权软弱和滥用在制度式搏弈中造成的弊端。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但目前司法权真正独立面临困境,尚未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

司法要做到不偏不倚,必须依托司法独立,使司法过程尽可能没有牵拌,而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法院还是法官在正常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都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干预。

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经费、组织关系都依赖当地政府和地方党委,地方领导、地方机关对个案的关注程度,足以给公正审判带来不应有的压力,容易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为设置法律禁区。

尤其是解决80%诉讼案件和社会矛盾的基层法院的司法环境不容乐观。

司法独立首先要改革现时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争取司法系统的财政、人事独立。

在人事改革中,目前省一级法院已基本统一了进入法院系统工作的条件和程序,开始实行定期的标准化考试。

在财政经费改革方面,为保证办案经费的正常支出,可以通过立法,由中央政府和最高司法机关联合核定年度经费指数,再由各级地方政府按本级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直接划拨,在达不到规定的指数时,即地方政府财政不足时,可由中央财政进行补充。

这样就可以避免当司法机关和政府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唱反调时,地方财政机关像对待其它行政机关一样,对司法机关随意性的供给经费。

在组织关系上,法院的院长均是党的领导干部,组织关系在地方,要服从地方的整体利益。

在实践中,法院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处理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这制约了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办案的原则,但这也正是我国现有的国情。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与各种媒体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西方国家常将之称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

在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还不成熟。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影响有两种:

一是媒体通过报道,进行法制宣传,传播法律信息,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进行揭露、评论和抨击,增强民众对司法程序的知情权,这是好的方面。

二是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传播势力,它引发民心向背和民众的情绪,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造势。

媒体对案件的评价直接影响人们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态度。

有个别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或依附于身后强大的政治背景,会不惜代价追逐个案问题,质疑司法,这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

媒体的这种积极干预是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对待各种媒体,司法机关应当作到谨慎。

我国目前的执法监督,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其效能都是不高的,无法适应法治化的要求,这也是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但现时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面对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一方面对待出现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坦诚,不遮遮掩掩,做到有错必纠,接受监督,并注意一些处理技巧,在决案前尽量少公布案件情况,决案之后要尽量公开;除有特殊需要并经过同意,应当不准法庭摄像。

另一方面,尝试与媒体的积极合作,争取舆论主动权,在一定级别的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在公众面前树立司法中立的良好形象。

三、司法系统内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

实现司法公正,要推崇良法之治,完善我国各级立法。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虽然有的立法比较成功,如行政法领域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也不乏存在观赏性立法、立法矛盾、立法资源浪费、立法滞后和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大,成本高,找不到法律依据,使司法的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缺少变通和人性化关怀。

在司法领域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有:

法官中立意识薄弱。

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中立、消极和被动的,法官的任务就是依据查清的事实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及时、不偏不倚的作出判决,稳定秩序,解决纠纷的不确定状态,化解社会矛盾,张显正义。

司法过程和结果均讲究司法的亲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保障法官中立地位是保持司法公正的前提。

健全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享有与其正当行使职权相应的人身保障、物质保障和一定的职务豁免权,非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

颁布规则,某些法官可以根据是否对司法做出贡献及贡献的大小可以享受一定级别的荣誉和国家津贴。

同时,要从整体和各例上减少和预防司法腐败,加强公务人员廉正建设和司法监督,加大腐败的惩治力度。

江泽民同志指出:

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

司法腐败即司法权的异化,权力游离了司法主体的意志,成为形式主体牟取私利的商品,任意交易。

严重的司法不公背后,多隐藏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问题。

司法腐败瓦解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对党的信任,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司法系统一定要加强自身的廉正建设,对违法乱纪的司法人员要追究相应的党纪和法律责任。

  构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新模式。

法院的行政管理是指运用行政手段,如人事、财政经费、各项规章制度、信息档案等管理法院的运作,它派生的权力为司法行政权,它的职能是为审判权的高效、正确行使提供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目前,法院系统内审判权相对于司法行政权弱化,在有些方面审判和管理不分,在有些方面表现为司法行政权的膨胀,如行政管理缺乏民主和高效,行政管理人员过多,审判人员负荷相对较重,后勤保障管理不科学,办案资源分配不公等。

法院内部管理机制行政化还表现为许多案件的裁判存在层层审批的现象,造成审与判的分离,形成法官之上亦有法官的局面,在加上各式各样的案件汇报制度,使案件久拖不决,久调不决,案件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这种审判与行政没有严格区分的现象,虽有利于案件的质量把关,但削弱了承办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容易对案件的事实做出片面、错误的认定,导致裁判不公。

现有的法院管理方式和审判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为此必须改革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有人提议建立司法会议制度,并同时改革审判机制,创立新的审判模式,还有的建议改革审委会制度,减少案件汇报的数量,把其职能重点放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和对错案的认定上。

总之,只有改革才能真正实现审判独立,也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坚强的保障。

司法能力、法官职业化水平整体不高。

尤其是要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力量的建设。

在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员被随意安置,许多法官往往没有审判所需的响应法律专业背景。

自2002年以来,国家才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使新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相同,保证了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大致相同的职业语言、知识背景和逻辑思维,提高了司法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法官职业化创造了条件,有效保证了司法的统一。

同时,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个人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职业形象塑造,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约束自己的不当行为,避免给外界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

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司法机关还要努力造就一大批学者型法官,各级法院要重视法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为法官继续学习、研究法律和交流经验创造条件,因为,只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的人才能更公正的评判是非曲直,也才能在司法行业的竞争中与时俱进。

此外,要完善对法官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考评办法,对实践中的各种司法行为是否适当作出评价。

司法公正有待于司法技术的提高,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一些司法处理手段。

如运用各种法律推理的方法,可以使判决更符合逻辑规律和自然正义。

由于宪法在我国不进入诉讼程序,但她又是法中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适当对宪法作出解释,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先例虽不是我国法律适用之原则,但可以规定同案同判,尝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确立案例的非正式渊源地位,由最高院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防止法官的专断,保证司法的统一和案件结果的公正。

还可以尝试在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前提下,保持法律的柔性,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依据时,可由最高院颁布法律原则适用之规定。

四、结束语

近日,全国司法系统要进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直面司法不公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肖扬院长坦言,人民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法官办“三案”和打官司“三难”上。

不公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法官失于判断,惑于财色,或迫于权势,在加一些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严格的司法程序操作,对证据的质证、认证任意性大,办案透明度低,对当事人态度生硬、随意呵斥,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导致了对司法不公的猜疑。

还有部分案件审判质量确实不高,久拖不决,尤其是少数民事案件裁判不公、执行混乱。

最高法院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时提出三个字:

“不作秀”,是负责任的表现,希望每一名法官都能牢记神圣职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在法律的框架内,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竭尽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民意的问题,都雷厉风行去改,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道理在于,司法权威不会凭空而来,而是靠全体法官持之以恒地公正司法!

参考文献资料:

张文显等:

《司法改革报告:

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2、格林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3、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

4、孙笑侠:

《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公丕祥: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5、孙学敏.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干部读本.北京,红旗出版社,

6、郑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

7、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党建研究.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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