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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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
汇票样本范例p12
汇票的流通使用程序p14
银行本票范例p18
一般支票范例p19
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点p19
电汇与信汇收付程序图p32
票汇收付程序图p33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图p45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图p46
承兑交单程序图p47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程序图p7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p95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由银行办理的国际货币收付业务。
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结算的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综观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三、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货物和资金转移的工具:
商品单据和票据
(二)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方式:
结算方式
传统的:
汇款、托收、信用证。
其他的: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福费廷。
我们以信用证内容为主。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
目的:
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
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划拨清算。
四、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常用的有:
《INCOTERMS2000》、《UCP600》、《URC522》、《ISP98》。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
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
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一)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来大
(二)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三)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四)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五)国际结算方式不断更新
(六)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
第二章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作为某人对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二)狭义的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书面凭证。
通常国际结算中所称票据均指狭义的票据。
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二、票据流通形式
(一)过户转让:
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享有的权利只会等同于原债权人,一般债权转让。
(二)交付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的权利同前者一样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三)流通转让:
狭义票据中最广泛的形式,即付对价,取得代位权。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一)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
(二)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
行为地法律原则
四、票据的特性【p11】
式流通性、无因性、要性、提示性、返还性。
应注意:
由于各国票据法均明确规定各种票据的使用期限,因此票据对货币的替代,仅限于信用、流通、结算、融资等功能,而不能代替货币起长期储存价值的作用。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一个签名开至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书面命令。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及对其掌握要求【p13】
(一)写明“汇票”字样:
EXCHANGEFOR,DRAFT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三)汇票金额:
大小写一致;金额数目一致
(四)付款人名称及付款地点:
DrawerandPlaceofpayment
(五)付款期限
1、即期(AtSight)
2、定期(远期)(AfterSight)
3、将来日期(板期)(FixedDate):
汇票上订明的付款日期付款
4、计期(AfterDate):
出票后在规定期限后付款
(六)收款人名称(Payee),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
补充:
若汇票抬头人为“某人或某指示人”或“某人的指示人”等,则为指示汇票。
(七)出票地点和日期(DateandPlaceofDraft)——重要项目
(八)出票人名称及签字(SignatureofDrawer)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一)成套汇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汇票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即预备付款人。
(三)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即付款人开帐户银行
(五)利息与利率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
(七)提示期限
(八)免作退票通知或放弃拒绝证书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只表示前手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九)无追索权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对汇票应负的责任。
四、汇票的种类【p13】
(一)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二)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三)光票与跟单汇票
(四)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
(五)来人汇票、记名汇票
(六)国际汇票与国内汇票
(七)本币汇票与外币汇票
补充:
商业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区别【p27】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类型
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
作用
结算凭证
担保
背书人
出口人和抬头银行
汇票持有人
依据规则
单证习惯
票据法
五、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
2、付款人,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外付款的人。
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
(二)其他当事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过)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六、票据行为【p15】
(一)出票,主票据行为,包括:
1、制票并签字;2、交付
(二)提示
1、概念;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远期项下)或要求付款(即期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的行为。
2、形式:
付款提示(即期)、承兑提示(远期)
(三)承兑
1、概念: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签名并加上“Accepted”字样,表明他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
2、意义:
重新界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使经承兑的汇票具有贴现融资的可能、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明确了付款的确切时间。
3、种类:
普通承兑、限制承兑(有条件承兑、部分承兑、限定地点承兑、延长时间承兑)。
(四)付款
付款人或承兑人对到期票据正当付款。
(五)背书
1、概念;指在票据的背面由持票人签名,甚至签上日期的行为。
转让票据权利。
2、作用;权利转让、委托取款、质押融资
3、种类(特别背书、空白背书、限制背书、有条件背书、托收背书)
(六)拒付
1、概念: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退票。
原因:
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破产,单证不符,道德风险,制度漏洞等。
2、退票通知:
持票人在汇票遭到拒付的当天或次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出票人或背书人。
若不在时间内,则出票人和背书人就解除责任。
3、拒绝证书:
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做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法律文件。
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
(七)追索
1、概念:
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
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
(八)保证
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责任。
经过保证后票据可接受性大。
第三节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签注即期、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对已汇票——已付汇票)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付款地点。
与汇票的要项相比少了一个重要内容:
付款人。
三、本票的种类
(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制票人为商号、工商企业,适用范围不广。
银行本票多为即期的银行本票,一上柜面即能取现。
它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
(二)国际小额本票(一般了解)
适用范围狭窄。
它大都是设在美元货币清算中心的美国银行作为制票行,以美元定值的小额本票。
(三)旅行支票
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它带有本票的性质。
它不指定付款人、地点,由大银行、大旅行社发售的支付凭证,有固定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
兑付条件:
初、复签一致。
第四节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银行存款客户向其存款银行开立的,授权该银行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付款银行名称及地点,出票人名称及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写明“即期”字样,一定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种类
(一)来人支票与记名支票
(二)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一般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
在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
它只能通过银行转帐,不允许兑现。
式样见教材。
非划线支票则反之。
划线支票增加了安全性。
若万一被冒领,由于此款是代收行为他收帐,易查踪迹。
普通划线支票是可找任何一家帐户行转帐处理;而特别划线支票是须由划线内指定行代收,即只能通过线内指定行转帐。
划线是其它票据流通中所没有的,非划线支票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
这种变化是不可逆转的。
(三)保付支票
为了增加支票的接受性,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一概免责
四、支票的止付
银行存款户对银行提出停止付款的要求,要有书面通知才有效。
五、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p19】
相同点:
1、三种票据都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凭证,同为非现金结算工具,可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2、三种在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拒绝付款等票据行为上是相同的;
3、三种票据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还性。
不同点:
1、汇票、支票——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
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一定先有资金关系;
本票则是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
3、本票、支票、即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远期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以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4、支票、本票没有副本;而汇票的开立可以一式多张;
5、汇票、支票都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所以只有两个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6、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一般的企业或个人;
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到期日的记载;汇票、本票则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记载;
8、支票和本票因过期而未能提示或未作拒绝证书,则其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无追索权;而汇票的持票人对其前手甚至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
9、支票有保付制度,而没有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证制度;而汇票则有。
本票只有保证和参加付款,没有承兑和参加承兑制度;
10、支票和本票的背书人只负追索时偿还义务;而汇票的背书人还需担保付款人承兑或付款;
11、支票有划线制度;而汇票(即期银行汇票除外)和本票均无;
12、本票、汇票可以在贴现市场上贴现;支票则不能;
13、支票可以止付;而汇票承兑后,付款是不可撤销的;
第三章汇款业务
一、顺汇与逆汇的概念
根据资金的流向是否与信用工具的流向一致来划分,汇款方式是顺汇,其他的是逆汇。
二、汇款的概念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作为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三、汇票的当事人【p31】
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解付行、收款人
四、汇款的种类及期各自工作程序
(一)电汇(T/T):
工具:
加密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二)信汇(M/T):
工具:
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三)票汇(D/D):
工具:
银行即期汇票
三种方式的比较:
简单地,T/T——高、短;M/T——低、长;D/D——汇款人方便,汇款人可能就是收款人。
五、汇款头寸划拨汇入行解付的前提是收妥头寸
(一)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帐户关系
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入(解付)行的付讫借记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帐户——汇出行的主动贷记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在同一家银行开有帐户
双方与同一家代理行有帐户往来——通过共同账户完成头寸划拨
(三)双方在不同银行开有帐户
汇出行在汇出汇款时,主动通知代理行将款拨给汇入行在其他代理行开立的帐户——汇出行嘱其账户行汇付给汇入行的账户行
六、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汇款方式——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售定、寄售)
七、特点
1、基本、商业信用
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
同时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
2、风险大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而言,可能钱货两空。
3、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而言,资金担较重。
4、手续简便,费用少
第四章托收业务
一、托收的定义
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债权凭证(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基础: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商业信用
二、托收的当事人【p44】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
补充:
代收行要求——及时行事、谨慎行事和善意行事
三、托收的种类及其工作程序【p45】
(一)光票托收:
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
(二)跟单托收:
指伴随物权单据的托收,可能使用汇票,也可能不使用汇票。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
1、付款交单:
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风险较小。
(1)即期付款交单:
不用汇票
(2)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凭承兑而交单,出口商风险大。
补充:
D/PatSight各方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托收行——风险:
代收行不及时或拒绝转账;代收行与进口人联合诈骗;代收行为按指示交单;进口商受外汇管制
——防范措施:
选择口碑良好的代收行;对合作银行及时监督评估
代收行——风险:
进口商拒付;进口商承兑后拒付
——防范措施:
要求进口商提供优质抵押物,保值、变现;对进口商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核
进口商——有利:
垫资时间短,减低资金机会成本;信用风险小
——风险:
合同风险(数量、品质、包装等);市场风险(价格、汇率);国家风险(政策、外汇管制、贸易限制)
——防范措施:
选择可靠的供应商(货源稳定、品质优良、专业);合同制定合理科学;操作人员专业有经验;积极利用避险工具(外汇、期货、期权、套期、互换等)
出口商——风险:
缺乏制约买房的有效手段(进口商拒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国家管制)
——防范措施:
收取预付款;购买信用风险;调查对方资信情况;以CIF成交;关注进口国的政策
四、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
(一)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每一笔托收业务都有一份托收指示。
托收行的主要责任就是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
托收指示中最重要内容是:
1、交单条件;2、头寸拨付方式;
(二)对托收汇票的要求
托收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收款人以出票人抬头(“Paytotheorderofourselves”)然后由出票人加以空白背书较流行。
另外,要出具出票条款,同时还得出具交单的条件。
五、托收业务中的运输单据、利息及费用
运输单据的处理参见信用证项下,注意:
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
利息、费用的收取,注意是放弃或不得放弃。
六、托收业务中的头寸划拨
(一)托收行在代收行有帐户——代收行收妥贷记
(二)代收行在托收行有帐户——代收行收妥后授权托收行借记
(三)托收行和代收行通过共同账户行完成划拨
七、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一)托收是种比较迁就进口商的结算方式,故对出口商有多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以及由以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在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风险。
所以出口商要注意防范。
(二)对出口商的融资:
出口押汇,属于银行垫付资金,银行风险大。
(三)对进口商的融资
信托收据,主要在远期D/P下,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一份书面担保文件(即信托收据),代收行凭此信托收据借出货运单据,以便于进口商办理报关、提货及出售。
货物所有权属于代收行。
第五章信用证业务
一、信用证的定义
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定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跟单L/C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条件①在一定期限内;条件②凭规定单据才付款;
非进口商付款;它是进口方银行向出口商做出的承诺。
二、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权责及相互契约关系
(一)当事人【p68】
1、开证行申请人:
进口商,实际最终付款人,主要
2、开证行:
名义付款人,主要
3、受益人:
出口商,主要
4、通知行:
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来源真实、信用证真实、不对信用证条款负责),核对密押和签字
5、议付行:
替开证行垫付,开证行指定
6、付款行:
开证行指定
7、偿付行:
开证行指定
8、保兑行:
对出口商有利,双重保险;手续复杂,较少使用
9、承兑行:
开证行指定
10、转让行:
开证行指定
11、第二受益人
(二)三项契约关系
1、买卖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2、买方(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经开证行接受的开证申请书
3、开证行(保兑行——或有的话)与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信用证。
三项契约各自独立。
(三)信用证业务的特点【p72】:
(重要)
1、开证行(保兑行——若有的话)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或者说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业务项下处理的是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
(四)信用证结算的基础是:
在交易双方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加上开证银行的信用。
三、信用证的内容及形式
(一)内容【p70】
(二)形式【p71】
1、信开,现已基本不用或少用
2、电开
(1)简电本:
内容简单,不加押,只是作预先通知之用,不足以作交单议付的依据。
(2)全电本:
加押,内容完整,为有效的信用证。
目前全电信用证使用较多。
四、信用证的作用【p72】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利
(1)保障货款收取:
凭单付款
(2)资金周转:
装船前可申请打包放款,装船后可凭单叙做押汇,取得货款
2、弊
(1)手续繁杂
(2)费用较高
(3)专业性强
3、风险
(1)单证不符
(2)进口商破产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利
(1)减少资金占用:
保证金少,甚至不交;授信开证;进口押汇,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
(2)促使卖方履约:
保证如质、数、及时到货;担保提货
2、风险
(1)出口人伪造单据
(2)货物品质不符
(3)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3、防范措施
(1)考核出口人资信
(2)要求出口人提供银行保函
(3)及时投保
(4)主动订舱
(三)对开证行的作用
1、开立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出口商授信的行为,开证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贷出的是信用,非资金。
2、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四)对出口地银行的作用
出口地银行可不必动用自己的资金,收入服务费收入。
(五)对保兑行的作用
保兑行有保兑费收入。
且保兑金额越大,说明他的资信越高,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提高自身的价值。
五、信用证种类【p74】
(一)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可开立或不开立即期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属于远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汇票
3、承兑信用证:
属于远期付款信用证,交单条件是D/A
4、议付信用证:
自由(公开)议付和限制议付
(二)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只能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所负的责任是相同的。
保兑行有权对修改的内容不承担保兑责任。
如果它同意信用证修改的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三)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撤销、修改
2、可撤销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少用
(四)可转让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L/C上明确注明“Transferable”字样,L/C方可转让。
只限转让一次。
新证是原证的延伸,转让行不因L/C转让而改变其责任,它对转让证所负的责任与原证相同。
第一受益人可用自己的单据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单据。
第二受益人中一个或几个拒绝接受L/C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几个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L/C视为未被修改。
(五)背对背信用证
往往用于转口贸易,中间人不希望进口商了解货源,也不希望出口商了解货是卖给谁的。
中间人既是第一份信用证的受益人(与进口商签约),也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真正的出口商签约)。
真正的出口商---第二份信用证的受益人;真正的进口商---第一份信用证的申请人。
第二份信用证的时间要早于第一份信用证。
二份信用证互不体现对方的存在,相互独立的。
(六)对开信用证
主要用于易货交易,信用证上一般加列表示对开证的条款。
(七)预支信用证
常用的是红条款信用证,有效期内,若受益人不能交单,预支行可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保证立即偿还预支行的垫款本息,然后向开证申请人索还此款。
注意控制受益人仅向本行交单。
(八)循环信用证
用于大宗货物单一,经常性商品的一次订货、分批交货,进口商为了节省开证的手续和费用时使用。
注意做好背批。
六、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
1、一项修改必须是由开证行发出修改通知书,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后方为有效。
2、如果修改书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3、修改书必须通过原来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受益人对于开证行的修改书内容是否接受应发出一个明确的通知,否则以提交的单据来说明接受与否。
单据与修改书一致,说明信用证已被修改;否则,信用证没有被修改,原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5、保兑行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信用证修改书条款。
6、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开立,开证行便受修改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