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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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房山区财政局内部分工,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房山区区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房山区区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房山区财政局监察科(以下简称“监察科”)和房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第三条 投诉的受理。

监察科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

监察科收到投诉书后,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监察科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对于第三款的情形,负责出具书面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一),并送达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三)发送投诉书副本。

监察科负责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四条 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一)调查。

对于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由监察科负责接收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向采购办提供需要搜集的证据目录,与投诉书一并转交采购办,由采购办负责按监察科的要求进一步搜集有关材料;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由监察科和采购办各指派一名专人,共同负责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过程,监察科人员侧重法律方面,采购办人员侧重政府采购业务方面;对于需要聘请专家的,由采购办负责聘请。

调查阶段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

调查阶段完成后,采购办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草拟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并送监察科。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该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由、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监察科负责对采购办草拟的调查报告及投诉处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送采购办。

(四)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办负责将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投诉处理决定,分别报主管法制监察工作和采购工作的局长批准后,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二)。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监察科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五条 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

采购办负责在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第六条 投诉的撤回。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后拟撤回投诉的,必须以书面方式,由监察科负责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投诉处理。

第七条 投诉处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另案予以处理。

第八条监察科的职责:

(一)负责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二)负责投诉的受理事宜,包括投诉书的审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等;

(三)负责投诉撤回的受理;

(四)负责提供需要搜集的证据目录;

(五)负责与采购办共同进行投诉的调查;

(六)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

第九条  采购办的职责:

(一)负责按监察科提供的证据目录搜集相关材料;

(二)负责与监察科共同进行投诉的调查;

(三)负责视需要聘请政府采购专家;

(四)负责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

(五)负责草拟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六)负责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七)负责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八)负责投诉处理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二: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一: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房财采购[]第(  )号

投诉人:

住所地:

    XXXX年XX月XX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投诉的具体采购项目)的投诉书。

  经审查,本局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年月日 

(局印)

附件二: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房财采购[]第(  )号

投诉人:

住所地:

被投诉人:

住所地:

XXXX年XX月XX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投诉的具体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认定的事实)。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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