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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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

 

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

(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附件 重点项目(参考项目)30

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

(征求意见稿)

前言

自1998年1月国务院批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以来,我国在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十五”期间,认真实施了国务院批准的《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修订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开征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对一批高排放的污染源实施了限期治理,新上火电项目大部分建设了脱硫设施并采用了低氮燃烧技术,淘汰关闭了一批小机组。

两控区内重点火电厂脱硫项目基本上都已开工建设。

这些措施使酸雨恶化趋势得到了一定控制。

由于近年来能源消耗超常规增长,煤炭消费量猛增,加之控制措施滞后,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增加,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降水酸度总体升高,重酸雨区面积扩大,酸雨发生频率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转化形成的细颗粒物污染加重,许多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下降,呈现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的严峻态势。

实践表明,由于火电布局的变化,以及高架污染源的远距离输送及污染物的转化特征,仅在两控区内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不能根本解决酸雨及细颗粒物污染问题。

因此,本着“整体控制、突出重点、分区要求、总量削减”的方针,制定《全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

第一章 规划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XX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二节 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以总量削减为主线,以控制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重点,采取整体控制和分区要求的方法,因地制宜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

第三节 规划X围和时限

1、规划X围:

全国

2、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中期评估年为2008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和2020年

第二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状况

第一节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自1998年1月《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实施以来,全国二氧化硫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2000年4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XX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1月,国家颁布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对酸雨和二氧化硫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两控区省市和电力等重点行业制定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部分省市颁布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地方标准,开展了用绩效方法分配火电厂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试点工作,进行了清洁能源行动示X工作,安排并实施了现役燃煤机组治理项目,落实了现役机组脱硫电价。

全国X围内开征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采取了关闭高硫煤矿和小火电,在大中城市市区禁烧原煤、推广使用低硫煤和清洁能源等综合防治措施。

到2005年底,全国关闭高硫煤矿,减少高硫煤产量32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400多万千瓦,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20多万吨;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装机容量达到6000多万千瓦,形成二氧化硫年削减能力200多万吨;在建烟气脱硫机组装机容量1亿多千瓦。

两控区十五计划重点火电脱硫项目装机容量4900万千瓦,1200万已建成,其他在建中,预计到2007年将全部投入运行。

第二节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的酸雨污染在总体上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局部地区加重,以细颗粒物为主的区域性污染日益突出,城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形势严峻。

酸雨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危害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

1、酸雨污染不断加重

酸雨监测结果表明,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降水酸度总体上保持稳定状态,2000年以后降水酸度呈现出总体升高的趋势,酸雨污染不断加重。

降水中的硫酸根和硝酸根的平均浓度分别比上世纪九十年代升高了15%和33%。

我国酸雨区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包括XX、XX、XX、XX、XX、XX各省市的大部分地区,以及XX、XX、XX、XX、XX、XX和XX等省市的部分地区。

酸雨区的面积基本稳定,但重酸雨区的面积由2002年的3.8%增加到2004年的6.8%,增长了79%;酸雨发生频率大于50%的区域面积比例,从2002年的5.7%增加到2004年的7.9%,增长了39%。

2、硫沉降量持续增加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硫沉降负荷达到较高水平的区域覆盖了华中、华北及XX、XX、XX、XX、XX、XX、XX等省。

硫沉降量的空间分布呈现出六个高值区:

以XX为中心的西南区,以XX、苏南、浙北为中心的华东区,以XX为中心的华南区,XX、XX和XX地区,XX地区,XX地区。

尤其是XX地区出现硫沉降极值区。

我国硫沉降超过临界负荷的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南部,包括华北、华东、华南和西南,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20%。

其中西南XXXX一带、长江中下游地区和珠江三角洲的硫沉降超临界负荷情况尤为严重。

3、以细颗粒物为主的其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致酸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不仅造成酸雨污染,而且在长距离输送过程中由化学转化形成硫酸盐和硝酸盐粒子,从而引起区域X围的细颗粒物大气污染。

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城市可吸入颗粒物中硫酸根和硝酸根离子的贡献可达到15微克/立方米左右,这类颗粒物也导致了大气能见度降低的问题。

在一些大中型城市,大气中的氮氧化物污染还引起了臭氧浓度增高,并由此产生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

4、城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形势严峻

虽然我国城市二氧化硫污染程度基本保持稳定,但2004年全国340个环境监测城市中,仍有25.7%的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其中超过国家三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的城市占统计城市的9.1%。

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1992-2001年10年间,全国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空气中SO2的年均浓度在总体呈持续平稳下降趋势,但2001-2003年又出现升高趋势。

所有监测城市的二氧化氮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但、XX、XX、XX、XX等大城市二氧化氮浓度相对较高,且近年呈逐年升高的趋势。

第三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任务艰巨

1、二氧化硫产生量持续快速增长

“十五”以来,我国能源消费超常规增长,煤炭消费量从2000年的12.5亿吨猛增到2005年的20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也由2000年的1995万吨增加至2005年的2680万吨(2004年2255万吨)。

今后十五年,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能源需求持续增加。

预测到2010年和2020年,我国的煤炭需求总量将分别达到24.5亿吨和29亿吨,燃煤发电机组将分别增加到5.5亿千瓦和6.6亿千瓦,发电用煤将分别达到13.4亿吨和17.3亿吨。

到2010年,全国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将达到3500多万吨,其中电力产生量将达到2300万吨;到2020年,全国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将达到4350多万吨,其中电力行业3000万吨。

2、现行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区域酸雨控制要求

酸雨控制是一个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应重点控制以火电厂为主的高架源的排放。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法规要求,地方政府仅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的措施均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目标,控制重点是低矮排放源。

而对高架源的控制需要国家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机制。

另外,电力行业脱硫和脱硝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运行成本高,需要制定长远的规划,而现行的总量控制政策缺乏连续性,分配管理办法和实施的配套政策不健全,操作管理的难度大。

我国“两控区”二氧化硫的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来自“两控区”以外的二氧化硫排放明显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国排放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34%增加到2004年的43%。

由于新建火电厂基本都分布在两控区外,随着这些项目的建成和两控区内重点现役火电厂脱硫项目的完成,这个比例还将进一步提高。

我国二氧化硫排放格局的变化,将对酸雨污染控制战略带来深远影响,目前在有限区域内的控制措施不能解决大X围的酸雨问题。

3、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急需加强

虽然我国的酸雨污染以硫酸型为主,但是氮氧化物对我国酸雨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氮氧化物大量排放还导致光化学烟雾、细颗粒物污染等大气环境问题。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已接近2000万吨,其中三分之二强来自于燃煤,火电厂是最大排放源。

因此,要彻底控制我国的酸雨等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急需加强。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到2010年,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增长的趋势,有效降低酸雨的发生频率和酸沉降强度,基本消除重度酸沉降区,明显改善城区环境质量,遏制区域大气细颗粒污染的态势。

到2020年,消除重度酸沉降区域,区域大气细颗粒浓度明显降低,致酸物质硫、氮沉降量基本达到临界负荷要求,酸雨区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第二节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控制在2300万吨以内;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平均比2005年减少50%以上。

到2010年,基本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趋势,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明显下降。

到2020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00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700万吨。

第四章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

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按照电力行业和非电力行业分别下达指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下达的排放总量指标和时限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总量指标分解到所辖市(地、州)及企业,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总量指标的完成。

第一节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方法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指标和当地环境质量要求,分配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指标。

1、区域划分

东部地区:

、XX、XX、XX、XX、XX、XX、XX、XX、XX和XX。

中部地区:

XX、XX、XX、XX、XX、XX、XX、XX。

西南地区:

XX、XX、XX、XX、XX和XX。

西北地区:

XX、XX、XX、XX、XX、XX。

2、时段划分

时段划分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为第I时段机组;

1997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为第II时段机组;

自2004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II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开工建设者),为第III时段机组。

3、分配X围

(1)以煤、油和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含热电联产机组、企业自备发电机组)纳入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

(2)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火电机组及以柴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火电机组纳入非电力行业总量控制;

(3)列入关闭和淘汰名录的火电机组不予分配。

4、分配标准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时  段

分 区

排放绩效指标值G(g/kwh)注

2008年

2010年

2015年

2020年

第Ⅰ时段机组

东部

5.5

4.5

3.5

2.0

中部

6.0

5.0

4.0

3.0

西南

8.5

7.5

5.0

5.0

西北

8.5

6.0

5.0

5.0

第Ⅱ时段机组

东部

4.0

1.6

1.6

1.6

中部

5.0

3.0

2.0

2.0

西南

8.5

5.0

2.5

2.5

西北

8.5

5.0

2.0

2.0

第Ⅲ时段机组

东部

0.7

中部

1.0

西南

2.2

西北

1.5

注:

1.表中所列排放绩效指标值G仅为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机组的取值.燃油机组要在表中相应指标值的基础上乘以0.85计算得出。

2.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千焦/千克)的发电机组,排放绩效指标值为表中规定值的1.2倍。

5、电厂排放总量指标的计算

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按机组进行计算,按电厂进行考核。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1)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选用表1中对应的排放绩效值;

(2)用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h),再乘以排放绩效指标值,得到该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

(3)同一电厂所有机组的排放指标之和,即为该电厂获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分配,用等效发电量D热表示。

计算公式为:

D热(千瓦时)=供热量(MJ)×0.278×0.3

其中供热量取设计值。

排放指标根据设计发电量和等效发电量之和进行分配。

6、分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上述方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时段火电机组情况,得出分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各省“十一五”新建机组装机容量以国家已经核准和将核准的为准,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

第二节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原则

对非电力行业(除电力行业以外的所有工业排放源和社会生活排放源),根据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二氧化硫排放现状,按照“东部在2005年的基础上适当削减、中部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西部适当放宽”的原则,确定分省的排放总量指标。

第三节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分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如表2所示。

表2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表单位:

万吨

省份

2010年

2015年

2020年

电 力

非电力行业

电 力

非电力行业

电 力

非电力行业

2.1

9.9

2.1

9.4

2.1

8.4

XX

12.4

9.6

11.8

8.6

7.8

7.7

XX

64.4

75.7

47.0

68.2

25.8

61.3

XX

43.1

50.2

30.5

45.2

19.0

40.7

XX

28.0

21.1

22.2

19

13.5

17.1

XX

57.8

68

47.3

61.2

36.4

55.1

XX

35.8

31.9

29.0

28.7

23.8

25.9

XX

17.4

15.1

14.6

13.6

10.4

12.3

XX

80.6

95.3

54.8

85.7

38.7

77.2

XX

39.2

56.8

38.4

51.1

32.2

46

XX

2.1

0.7

1.7

0.6

1.1

0.5

XX

65.1

87.3

43.3

78.6

36.6

70.7

XX

17.2

16.8

14.3

15.1

11.4

13.6

XX

32.9

20.7

26.3

18.6

20.9

16.7

XX

29.4

39.4

24.6

35.5

20.1

31.9

XX

19.3

24.7

13.9

22.2

11.5

20

XX

53.2

64.5

42.2

58.1

36.8

52.3

XX

30.8

42.4

24.2

38.2

19.8

34.4

XX

21.3

61.9

17.0

55.7

14.6

50.1

XX

17.0

46.8

12.5

42.1

12.5

37.9

XX

39.9

82.8

26.4

74.5

26.4

67

XX

41.8

93.4

28.5

84

28.5

75.6

XX

26.3

24.4

18.1

22

18.1

19.8

XX

26.4

63.1

13.8

56.8

13.8

51.1

XX

0.1

0.1

0.1

0.1

0.1

0.1

XX

27.9

35.8

21.3

35.8

21.3

35.8

XX

17.1

37.8

12.7

37.8

12.7

37.8

XX

3.8

4.5

2.8

4.5

2.8

4.5

XX

13.6

9.6

10.1

9.6

10.1

9.6

XX

14.7

40.3

10.4

40.3

10.4

40.3

XX

56.2

65.4

42.5

65.4

42.5

65.4

第五章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管理

第一节 电厂(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规划规定的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方法,核定辖区内各电厂(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空气二级质量标准的市(州、地),应根据达到国家空气二级质量标准的要求,由市(地、州)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电厂(机组)提出采用更严格绩效值和相应的总量指标意见,报省级环保部门核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按上述方法核定的各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经公示后下达。

省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电厂(机组)排放总量指标、现状排放量(简称现状量)、超过或低于总量指标的量(简称超额量或余额量)的动态数据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备案。

以后每年三月底之前上报上年数据库。

第二节新建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所有新改扩电厂(机组),必须首先取得总量排放指标方可批准建设。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对机组投入生产后增加的二氧化硫量是否对当地环境产生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所需的排放指标,可通过置换或交易评价区域内现有电厂或其他地区电厂的获得等量余额量。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同时对涉及的电厂(机组)进行分析评价。

原则上,新改扩电厂(机组)需要的排放指标必须从本地区或本省其他地区或其他省的电力行业获得,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外,不得从电力行业以外的污染源削减量获得。

在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三级标准的地区新改扩建机组所需排放指标可以从本地区有效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减排量获取,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排放指标。

需要置换或交易的排放指标通过以下措施取得:

①通过本厂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

②通过置换或购买异地电厂余额量。

③通过建设异地现役电厂(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获得,该现役电厂(机组)的二氧化硫余额量归新改扩电厂(机组)所有。

异地建设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与新改扩电厂(机组)同步施工、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新改扩电厂(机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通过跨省现役电厂二氧化硫余额量获取的,必须进行二氧化硫排放量交易评估,由所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跨省交易而导致所涉及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增加(减少)超过(低于)国家给定电力行业的总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总量考核时相应增加(减少)。

被置换或出卖现役电厂(机组)二氧化硫余额量必须是已采取措施形成的,计划或规划将形成的余额量不准用作新改扩电厂(机组)新增排放指标。

第三节电厂(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考核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基于辖区内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现存量,依据国家下达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确定要求的削减量,制订分年度项目实施规划,确保达到各阶段的二氧化硫总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最终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鼓励电厂(机组)联合达到要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在不影响所在地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各电厂(机组)的二氧化硫余额量在电厂内部、同地区或城市的电厂、不同地区或城市的电厂之间进行调节。

同一电厂内部各机组、同地区或城市电厂之间的余额量和超额量可以交易或置换,联合达到要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电厂的二氧化硫余额量归电厂所有,余额量可以储存,留作以后使用,长期有效。

主要电力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所属电厂现存量和分配的指标,确定削减量,制订完成削减量的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到公司电力发展规划中。

达到总量要求后的余额量可以由电力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使用。

第四节电厂(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许可

电厂(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许可量等于排放指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此排放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新改扩电厂(机组),按照实际排放量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必须标明提供余额量的现役电厂(机组)名称。

电厂(机组)实际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排放指标时,若超额量通过获得其他电厂(机组)的余额量达到总量要求,按照实际排放量发放排污许可证,并标明超额量的来源;对出卖或被置换余额量的电厂(机组),按照指标量与被置换量之差发放排污许可证。

同一地区或同一省份通过不同电厂余额量和超额量联合达到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各电厂(机组)实际排放量发放排污许可证。

由于煤炭质量、生产负荷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排放量超过当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量时,将从腾出的用于新建项目的余额量中扣除并处以重罚。

第六章 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管理

国家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各地总量分配的上限。

各地将按下列原则实行区域的总量控制和分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到各地区和城市时的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国家给定的总量限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非电行业二氧化硫的总量时,要以城市(地、州)的环境质量要求和容量核定值为依据。

对二氧化硫地面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城市,在各市现状排放量的基础上,结合各市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要求确定分配总量指标(不能超过环境容量)。

对二氧化硫地面浓度未达标城市,则以该污染物地面浓度达标时的环境容量分配总量。

各省自行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规划。

3、城市(地、州)在核定主要大气污染源(非电力)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时,以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对应的值确定许可量。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二级标准的城市(地、州),以达到国家环境空气二级标准要求或容量核定值为依据,确定主要大气污染源许可二氧化硫排放量。

第七章综合控制措施

第一节降低燃料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和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应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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