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3、安全生产投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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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3、安全生产投入.doc

安全生产投入

一、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正确提取和使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A费用提取

⑴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⑵公司必须每年制定当年安全费用的预算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⑶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自行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⑷财务部财会人员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清单报公司总经理审阅。

B费用投入

⑴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及标识、安全奖励、安全教育培训、工伤保险、应急设备设施及事故预防等几个方面;

⑵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⑶必须将安全费用用于落实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标准所需支出,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方案所需;

⑷车间使用安全费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有车间负责人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列入安全经费抵扣;

⑸公司确保各车间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⑹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等;

⑺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C监督管理

⑴安全费用由财务部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

⑵资产财务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⑶公司在制定年度、季度生产经营计划时,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和纳入全面预算。

Ⅱ.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设备设施包括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叉车)等;

B配备必要的医疗箱、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C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D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E安全技能培训及经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F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G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用;

H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I安全部负责对安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按规定标准合理使用;

Ⅲ.安全投入作业文件

附Excel表——《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项目计划表》

附Excel表——《安全费用使用台帐》

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为加强职业危害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措施,及时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制度如下:

1.预防和管理原则

预防职业危害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职业危害控制部门及责任人员职责

1)法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安全管理机构要做好卫生健康检查统计和作业环境监测工作,并将检查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整改指令,并按时验收;

3)生产部应淘汰噪声、粉尘超标、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严格控制安装质量,同时采取通风、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4)生产安全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经营部应购买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3职业危害控制措施

1)针对职业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并确定职业危害控制计划,确定责任人员。

2)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辨识,自我保护等方面培训,使其明确职业危害及控制方法。

3)各车间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车间综合措施,清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接触粉尘、噪声作业的人员、有毒气体作业的人员、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岗前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上岗工作,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5)噪声控制措施有消除或降低噪声、振动源;消除或减少噪声、振动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护。

6)有毒有害气体控制措施主要采用排风和个体防护等。

7)人机工效控制措施主要有合理安排工程休息时间,改变工作环境条件等。

8)对于高温作业,应合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操作方法等。

低于低温作业,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等。

9)辐射主要控制措施有场源屏蔽,距离防护和合理布局等。

10)潮湿主要控制措施有保证用电设备无漏电,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等。

11)照明不良主要控制措施有保障用电安全,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等。

12)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3)安全部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14)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1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职业卫生监测制度

1)高温环境的车间总进风、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年测定一次,有毒气体车间的排风扇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一次。

2)全车间必须备有数量足够的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生产场所噪声隔离设备,每年测定一次。

4)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一次。

3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计划

1)公司必须针对全公司员工制定年度健康体检计划(每年进行一次),针对接触有毒气体、粉尘工序及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应区分制定健康体检计划,并详细列出体检项目。

2)安全部门根据年度健康体检计划,对体检费用进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审批。

3)实施健康体检计划时,安全部门根据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申请提取健康体检费用。

4)安全部门对员工健康体检报告进行收集归档,对检查出健康问题的员工,安全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并制定治疗计划及费用预算。

三、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制定本制度。

1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的上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上缴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

3)醉酒或斗殴导致伤亡的;

4)自残或者自杀的;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忠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9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介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商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3驭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原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公司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5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茼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16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7本制度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陛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18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公司不得挪用或挤占。

四、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为确保死亡、受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付的权益,公司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条款,并请相关法律人士对职工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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