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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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深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及省委X届七次、八次全会、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国资改革促进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发〔X〕13号)和《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委发〔X〕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立足我县实际,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以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为重点,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科学设定薪酬结构,完善薪酬确定机制,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严格规范薪酬管理,健全薪酬监管体制,探索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收入标准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建立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同时建立退出机制。

——坚持全面评价和效益导向。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评制度,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生产效益情况,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坚持统筹兼顾。

坚持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性待遇等相配套,全面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标准,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等相配套,全面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标准,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

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县国资办及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会负责人(内设)、党委负责人(含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等,以及由组织任命或推荐的经理层成员。

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改革的企业,现有经理层成员转为契约化管理的,自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职权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基本年薪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绩效年薪由董事会参照市场化业绩与薪酬水平,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薪酬水平之间合理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四)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年薪制的县属国有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薪酬结构,报县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五)基本年薪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可视生产经营情况适当扣减基本年薪。

商业类亏损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所在企业功能性质和资产规模,原则上在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内分类分档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公益类县属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资产规模,在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内分档确定:

资产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倍确定;资产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确定;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确定。

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资产规模,在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内分档确定:

资产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确定;资产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确定;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上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确定。

公益类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可高于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贡献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六)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水平为绩效年薪基数与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的乘积,即: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计算公式:

W=Wo×Z。

W为绩效年薪基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绩效年薪基数应高于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

Wo为固定数据(X年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数据(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增加)。

Z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按照企业功能性质、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

Z=(G+H)×D。

其中:

G为规模系数:

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财政数据,通过回归方式,建立计算模型,以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从业人员等参数加权计算确定。

H为行业系数:

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职工工资差异,通过建立职工工资比较系数的方式确定。

D为功能系数:

根据企业分类,对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设置不同的系数。

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系数高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系数。

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至3之间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绩效年薪按平均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2倍、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可高于公益类国有企业。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当年企业经营效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县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方案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企业,以社会效益考核为主,兼顾经济效益考核。

(九)改进经营业绩考核。

县国资办X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十)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部门事故认定结论和业绩考核奖惩办法,根据降等情况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十一)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同时,也不得在国家和省、市、县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资金及实物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所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资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十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职务变动,到下属企业或调到其他子企业的,按新岗位确定绩效薪酬。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实际岗位工作月数计提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

(十四)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十五)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十六)县属国有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X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十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十八)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十九)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省、市、县规定之外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二十)健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县委组织部、县发经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国资办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二十一)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办及有关部门党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县国资办及有关部门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工作。

(二十二)薪酬审核部门以及参照执行单位的主管部门,每年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告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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