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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

法律部分

审核主要依据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第13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准则

  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

  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

4、编报规则: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

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转向复核)

  8、发行监管问答

  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1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

  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如: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末)(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等)

  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

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

审核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1)批准程序

  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

  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

不高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如评估调账,重新运行3年

  (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

  a、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

  b、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c、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

  d、股东适格:

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运行期限

  a、持续经营3年,qI断的重新计算

  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

  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出资瑕疵常见案例(7大类)

  发起人或股东涉嫌虚假出资(未实际交付出资、以发行人的资产增资、未按期缴纳出资)

  发起人或股东涉嫌抽逃出资

  发起人或股东涉嫌出资不实(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的评估确定的价值)

  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务、信用、商誉等出资)

  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法》规定比例(北京、深圳等地方性规定)

  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出资程序不完备(未评估、为验资)

  3、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利属纠纷

  

(1)土地(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

  

(2)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

  (3)核心技术、专利、商标(诉讼、举报)

  4、股权清晰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

  

(2)国有股份:

股份设置批复、股权转让、国有股转持

  (3)集体股份:

股权量化的处理

  (4)股份代持:

解除

  (5)红筹架构:

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去除,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

  (6)信托公司持股:

自有基金、信托计划

  (7)国企改制:

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8)商业银行:

不得向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9)突击入股:

披露和核查

  (10)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解除(2014年修订的创业板招股书准则探索允许存在股权激励安排)

  5、股份锁定

  

(1)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的,从高到低不低于发行前50%股份

主板上市前一年(创业板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

(2)从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

主板上市前三年(创业板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入股

(3)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4)董监高持股,一年后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25%

  6、管理层和业务具有稳定性

  

(1)考查期(主扳3年,刨业扳2年)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业务稳定

  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适用意见1)

  实际控制人认定

  考察期(主扳3年,刨业扳2年)

  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

  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例外规定】

  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变更:

  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政府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文件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业务经营

  1、主营业务

  

(1)主板鼓励整体上市

  

(2)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a、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业务(主营业务相关上下游、院子同一核心技术或原材料、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

  b、其他业务不超过30%(收入、利润总额占比)

  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经营资质是否齐备、有效

  

(2)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大型锻铸件等行业属于产能过剩,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另外,房地产业也限制),外资企业一般应为鼓励类

  (3)环保核查(2014年10月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

  (三)业绩指标

  主板:

3年盈利累计3000万现金流累计5000万或营收3亿

  创业板:

2年盈利累计1000万或1年盈利营收5000万

  (四)独立性(信息披露监管)

  公司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

  常见问题:

租赁控股股东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未投入发行人;业务体系不完整;采购和销售依赖控股股东

  资产完整案例

  浙江YFGO(发行人)主要从事LED和照明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2月申报创业板)

  申报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租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数威软件的办公场所和生产厂房,披露原因:

  

(1)租赁厂房层高不够

  

(2)土地为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地,不能分割转让

  (3)如收购要价7000万元左右

  (4)发行人已在滨江区拍了10000平米建设用地2008~2010年度,数威软件分别盈利9.56万元、82.37万元和207.34万元

  2、业务独立:

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起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业务体系独立

  3、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和领薪;

  

(2)发行人财务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处中兼职;

  (3)关键性技术人员兼职问题

  吉林DFYS(发行人)主要从事稀土镁合金、镁锭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2月申报创业板)技术来源于长春应化所,2009年受让两项稀土镁中间合金的发明专利申请权报告期委托中科希美生产稀土镁中间合金,2009~2010年,中科希美亏损158.62万元和93.51万元申报时公司订购稀土镁中间合金生产设备,2011年6月开始自行生产。

  4、财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打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独立的银行账户

  5、机构独立:

发行人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并独立运行,不存在与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6、同业竞争

  竞争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

  同业竞争的理解(划分地区范围、同业不竞争)

  同业竞争案例

(一)

  苏州SRY从事2-羟基-6-萘甲酸(26酸)的生产和销售关联方林通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创通化工主要从事2--羟基-3-萘甲酸(23酸)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认为:

26酸和23酸属于同分异构体,但由于主要原材料和反应过程的区别,26酸和23酸的主要用途和主要市场存在较大差异:

23酸用于颜料生产制造,26酸用于液晶高分子材料生产。

因此林通化工、创通化工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案例

(二)

  苏州某公司从事表面贴装式新型电路保护元器件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AEM控股和AEM电子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使用范围上存在军用和民用、境内和境外之分中介机构认为:

依据国内的相关行业分类标准以及美国现行有效的行业分类系统,AEM控股和AEM电子,以及AEM控股与发行人均分属不同的行业类别、发行人与AEM控股不存在同业竞争未对两种产品技术相通性进行分析,依据不充分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

认定与披露

  

(2)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和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关注决策程序、交易内容及对交易双方的影响、定价及公允性

  (3)非关联化问题:

发行人关联方在报告期内被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情形

  (4)关联方注销问题:

发行人关联方在报告期内被注销的情形

  关注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8、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发行人与萤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的,加以关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五)公司治理及规范运行

  1、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

  2、建立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3、董事(独董)、监事人数,人员组成,适格性(公司法、市场禁入、证监会最近3年行政处罚、12个月交易所谴责、立案侦查或调查无结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1)考查期间(36个月)

  

(2)不存在非法发行及违反公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蔷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中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5、社会责任:

依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六)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

  1、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明确的用途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3、融资规模与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匹配

  4、建立专项存储制度

  (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无重大变化

  2、行业地位和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无重大变化

  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或使用无重大不利变化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以及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报表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

  5、无重大偿债风险及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承大或有事项

  6、对税收、补贴无重大依赖

  7、具有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及持续创新能力专利、非专利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

  (八)信息披露

  风险披露针对性问题

  业务模式披露不够平实、浅白言

  引用笫三方数锯(权威、客观、独立).

  材料更新不够及时

  信息披露豁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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