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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手册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经管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经管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案、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条款解读:

“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医疗事业的基本宗旨,是医疗服务的根本诉求,是贯穿医疗过程的指导性原则,是构建医患和谐的基础,是新时代医德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最突出的人文特征。

以人为本继承了中医的“大医精诚”和西方医学的“人道主义”的人文思想,发扬了我党战争时期的“救死扶伤”精神,指引着新时代医疗事业发展的方向。

以人为本不仅是目的,同时也是方法,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是为了人民、服务人民、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具体体现。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身体力行,才能不负使命,实现从“仁心”到“仁术”的完美结合,成为一名符合时代特色的实践者。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条款解读:

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行业各项规章和纪律,是对医事法律的补充。

医疗卫生经管法律和各项部门规章、制度,纪律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维护了职业的严肃性,督促医护人员忠于职守,同时是处理、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之一。

医疗活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全体医疗从业人员只有加强法律学习,遵守规章制度,依法执业,才能真正做到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杜绝差错和事故,才能真正做到对工作负责,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正当权利和良好声誉。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条款解读:

社会主义医德本质的特征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把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为患者谋利益是所有医务工作者的首要道德规范。

中医从“医乃仁术”出发,以“医之使之生”的涵义来命名医生,经数千年实践创立、传承并发扬了“仁爱救人”的优艮传统从西医之父希波克拉底“为病家谋利益”到《日内瓦宣言》“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是古今中外医家始终坚守的光荣而崇高的职业道德规范。

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医学的进步,医家与患者的权利与义务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最基本的医德精神却不因时代的不同而改变,反而愈加发扬光大,且中西大同,闪烁着人性的光辉。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叫,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条款解读:

医务工作者既需要精湛的医疗技术,更需要崇高的道德境界。

“医以活人为心,视人之病,犹己之病”,应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及时、主动服务患者,并全程贯穿于医疗活动的每一个细节。

业务能力的提升是医疗活动永恒不变的主题。

遵守医疗卫生经管法律和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是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

所有医务工作者应奉献爱心、提高能力、履行职责,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树立良好个人与行业形象,践行宗旨,不辱使命。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条款解读:

“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

术不近仙者不可行医!

”。

德业双修、德术并重是中外历代医家在长期医学实践中积累的一份宝贵精神财富,是医学得以传承发展的基础,是医家为社会所尊崇的根本原因,更是人类文明的一份瑰宝。

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是医疗执业观的应有之义,要求我们始终保持清正、清明、清白、清廉,以德行医,以诚处事,“仁德仁术、克己奉公”。

医务人员只有在医事活动中自觉践行廉洁奉公的医德规范,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心术正、行为正、作风正,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行医,不以权谋私,不以公谋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尊重。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条款解读:

现代医学融,心理学、行为科学、伦理学、美学等科学于一体,已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系统的技术方法。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必须忠于科学、实事求是。

随着时代进步,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范围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热爱学习,刻苦钻研、创新进取、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技术水平。

“医乃至精至微之事”。

精益求精,就需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反对不良学风,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尤其要克服浮躁心态、防范固步自封,恪守学术良心。

医务人员应求实务真,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医风、精益求精的医术造福患者。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条款解读:

“博极医源,精勤不倦”,从古至今数千年的医学发展中,爱岗敬业一直是医务工作者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医学综合性、多层次、多因素的发展,使得团结协作成为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

敬业就是要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团结是指个体围绕目标形成一个整体;协作是指在目标实施过程中,不同医疗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现代医学的科研、教案、临床诊治都是多学科融合、应用的整体性工作,医务工作者需要在同一诊疗目标前提下,同心协力,取长补短,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条款解读:

“人命之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

奉献对医务从业人员而言,就是把本职工作当成一项事业来热爱和完成,从点点滴滴中寻找乐趣,努力做好每一件事、认真善待每一个人,全心全意为医疗事业工作服务。

在做好常规医疗工作的同时,面对突发性事故和灾难,医疗从业者应积极参加相关医疗任务,承担起基本的社会责任。

从战争年代到和平时期,抗击非典、汶川、玉树地震,每一次中华民族的危难之际都有医务人员的身影,在人民群众幸福平安的背后是医务人员默默的奉献,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生命之歌,奏响了时代强音。

 

第三章经管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条款解读:

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不动摇,通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实现医患和谐、社会和谐。

医疗机构首要在于公益属性,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以让人民满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发展是不变的主题。

时代在不断进步,经管者要与时俱进、创新进取,抓住医疗服务质量这一核心问题,加强制度与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经管职责,努力提高经管能力,依法承担经管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条款解读:

作为医疗机构的经管者,首要职责就是依法承担使命,协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系统复杂,要求经管者立足自身岗位,精益求精,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经管能力,加强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各环节的管控,快速稳健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临床一线服务能力是检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核心规范,作为经管者,要克服官僚作风,纠正利己思想,深入一线,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条款解读:

依法决策应建立健全一系列规范,明确界定决策权,确立完善的内部决策机制;民主决策是实现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科学决策可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提供可靠有效的客观依据。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首要在于进行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要确立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遵守决策程序;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机制,充分发挥所有医务人员参与院务经管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条款解读:

医疗机构的运行依赖于良好的人事经管,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是人事经管改革的方向,公平、公正、公开是人事制度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

科学化,就是遵循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改进和完善人事制度。

民主化,就是逐步扩大人事工作民主,把民主的要求贯穿于选人用人的全过程。

制度化,就是归纳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医疗人事制度体系。

公平、公正是医院人事经管的基石,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

只有在选拔、聘用、评审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才能使得能者上,庸者下,平者退,使得人尽其才、劳有所得。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经管,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条款解读:

内控制度是医疗机构为保障正常运行、降低风险,对各部门流程运作设定控制点作业,做好流程的内部控制的经管制度。

医疗机构责任重大、人员众多、工作复杂,建立并严格落实医院内控机制是经管的必然选择。

医疗机构的内控经管,涉及人、财、物及组织、制度等众多方面,通过对医疗机构内部工作的评估与梳理,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对关键点进行把控,严格落实,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在内控制度中,尤其要注重对于财务的管控。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经管,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经管机制。

条款解读:

医疗质量狭义上主要是指医疗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又称诊疗质量;广义角度,它不仅涵盖诊疗质量的内容,还强调患者的满意度、医疗工作效率、医疗技术经济效果以及医疗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又称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质量是医行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着广大患者的健康、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着国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作为医疗机构的经管者,医疗质量经管是经管的重中之重。

医疗风险经管是医疗质量经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管者要将风险纳入日常经管,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经管机制,通过对现有和潜在医疗风险的预警、识别、评价和处理,有组织、有系统地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条款解读:

人才是医疗事业的第一生产力,是医疗机构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医疗机构的经管者,应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意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牢固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观念,敢为事业用人才,让各类人才都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选拔优秀人才的核心方法是公平竞争,学术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公平,创造良好学术环境,使优秀人才不断涌现并大有作用。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条款解读:

经管者是医疗机构的领头雁,应争当时代先锋,发挥表率作用。

表率作用体现之一是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承担自己的使命,认真履行经管职责,努力提高经管能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表率作用体现之二是一心为公、勤勉高效,恭敬谨慎,尽心竭力,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高质高效服务一线,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表率作用体现之三是奉公守法、严格自律,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不在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条款解读:

医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生命科学结合的综合学科,是基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群体医学等多领域学科成就的积累,其发展是一个逐步科学化的过程,有自身特定的内在规律。

医师是医学的执行者、创新者和传承者。

在行医过程中,医师首要原则就是充分尊重医学科学规律,保证使用的医疗技术手段科学合理,同时应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积极探索新的规律,使之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条款解读:

规范行医,是按照已制定的诊疗模式或操作规范以及行业内公认的诊疗规范进行诊疗,使患者依照该模式接受检查、手术、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

现代医学是知识、经验与科学技术的结合体,面对疾病,需要集合众人智慧,团结协作。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规范行医充分尊重了医学科学规律,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医疗技术手段的科学合理,降低医疗侵权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生命健康。

规范行医可保证患者所接受的治疗工程精细化、规范化、程序化,减少治疗过程的随意化,提高医院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临床治疗的风险控制,缩短住院周期,降低费用,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条款解读:

医师,应做到“通天理、近人情,达国法”。

通天理,就是要掌握自然规律,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近人情,是要了解并知晓人的思想、意识、情感、意愿;达国法,是要符合诊治原则、规范,以及技术路线、方法技巧,也要包括有关法令、政策。

良好沟通可以使患者及其亲属充分感受到尊重,理解医疗措施的目的和局限性,对有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有充分的预判,可以有效降低医患纠纷风险,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师,在治疗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治疗疾病,也要关注患者体验,体恤体谅患者,耐心与患者沟通,营造良好氛围,使患者身心喻悦,达到更好治疗效果。

法律小贴士: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经管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属医学证明文件。

条款解读:

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过程的书面记载,同时在司法程序中也是一种书证,依法书写、保管的病历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

医疗文书是临床活动的忠实记录,是探索医学科学规律、进行医学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文书是证明医疗行为是否正确的主要证据,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唯一证据。

如果没有依法书写、保管以及提供复印复制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均将承担侵权责任。

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保管和提供复印复制对保护医务人员的自身利益、防范和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小贴士: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忘等法定报告职责。

条款解读:

法定报告职责是对医疗安全和社会健康公共利益的制度保障,是党和政府对公众利益的基本承诺,是为人民服务、践行宗旨的具体体现。

法定报告可以提供及时、科学、有效的防治决策信息,便于指导医行机构妥善处置相关事件,可以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当出现医疗安全质量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等情况时,第一时间准确有效的报告是医务工作者的基本义务,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工作职责,是医务工作者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条款解读:

医师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其核心精神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医疗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良医处世,不矜名,不计利,应尽己技之所极,以患者获益为根本,实施救治。

医生是社会对这份职业崇高的褒奖与尊重。

师是做人的楷模,从业于医,以天下苍生为己任,自应具备更高的道德规范。

只要选择了医,就承担了守护生命健康、传承人类文明的责任,“厚德博学,止于至善”。

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三餐温饱、四大皆空裘法祖(1914--2008)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经管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条款解读:

医疗技术是在长期实践中对医学科学进行探索,经过不断筛选、校验,归纳总结出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临床实践过程中医师使用最为普遍的手段。

医疗技术一方面可以大幅提升医疗救治效率,另一方面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于医疗技术的使用应遵守临床应用经管规范,尤其不可违规使用未经验证的新型医疗技术。

医疗机构依据临床技能、从业时间等因素对执业医师进行分层授权,医师依据不同授权范围,开展相应的医疗活动。

这种授权制度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同时,节省了医疗资源,提高了医疗效率。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实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条款解读:

随着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进入临床应用造福患者。

实验性医疗行为是医学发展的必经途径之一,只有通过科学的比较研究过程,才能得到优秀的医学科研成果。

实验性医疗的确立,体现了法律对其高风险的理解,表明法律层面充分认可其在医疗上存在的不确定性,说明实验性医疗给人类带来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

如果没有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限制,也会极大侵害受试者的权益。

实验性医疗是最能够体现医学与法律结合的治疗方法,坚持医,法结合,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才能确保医疗安全,实现医患和谐。

法律小贴士: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条款解读:

护士是护理工作的行为主体,其核心职责是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护理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医疗质量的高低。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护理已发展成为涉及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诸方面的综合性学科,对于从业人员提出了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全面的要求。

护理是对患者生命的关爱、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类自我的关怀,是人文精神的典型代表,白衣天使是对这份职业最好的注解。

作为护士,我们一方面要解决他们身体的痛苦,更要给他们爱的力量,生活的力量。

叶欣(1956-2003)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条款解读:

护士进行诊断和治疗时应了解患者对现存的或潜在的健康问题的反应,运用护理理论做进一步观察和认识,进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活动,并进行效果评估。

护理工作复杂、繁重。

护士应正确执行各种护理技术规范,这些规范是长期护理实践的经验归纳总结,是行之有效的护理方法,是护理科学的具体体现;其次要严格落实各项护理工作中的规章制度,降低护理风险,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牛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条款解读:

“慎独”,是指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事,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

护理职业的特殊性,决定护士独自完成工作机会较多。

护士独处时,所进行的药品处置、病情观察、紧急处置等工作,往往都是在无人监督下独自完成,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靠道德修养和自律的信念,靠自己的自觉性和责任心,这更体现了护士工作中“慎独”修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慎独是一种自律;是一种修养;是一种情操。

法律小贴士: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条款解读:

医嘱是医师根据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对患者在饮食、用药、化验等方面的指示,是护士对患者实施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

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各种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毒副作用及使用方法,在拿到医嘱时,经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应准确地加以执行。

护士并不只是医嘱的执行者,而是护理活动的主体,是整体医疗活动的参与者,当患者对医嘱提出异议时,需反复核实后再予以执行,在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对患者、同事负责。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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