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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投资集团财务治理制度

中国阳光投资集团财务治理制度

一、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集团内部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及彼其间财务关系,保护国家及公司的利益,提高公司财务治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那么》、《企业会计通那么》、《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阳光投资集团(以下简称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

第二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资产所属关系,依照本制度成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方法,做好财务治理的基础工作,服从中国阳光的治理、监督、检查,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

第三条 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各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治理负总责。

   财务总监是中国阳光财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协助总裁领导开展公司的财务工作,具体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打算、信贷打算、拟定资金筹措和利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利用资金;

(二)成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三)参与研究、审批企业有关财务经济事项,会签企业上报、下发有关财会、经济治理等方面文件。

  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领导由中国阳光直接委派。

(具体治理方法另见《财务领导委派暂行方法》)

第四条财务部门是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全面履行企业财务治理职责,要紧包括:

(一)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财务收支打算(财务预算),并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和调控工作。

(二)负责企业银行帐户治理和资金筹措,保障企业各项资金平安及良性循环。

(三)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全数财务收支和经营功效的核算、分析与考核,组织实施企业内部份配,编报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计算缴纳各类税金和应交款项。

(四)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除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治理工作;

2、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工作;

3、负责对参股企业的财务审核工作;

4、负责本部及全资子公司资金的统一调配工作;

5、负责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网络化工作;

6、负责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派出财务人员的治理工作。

(五)参与企业进展和机构设立(撤并)研究,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投资)活动可行性分析、决策及实施,参与经济合同研究与洽谈,参与审查、实施企业经营打算、参与制定其他有关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第五条各企业的一切财务收支,各项经济活动及各项资产均需纳入企业财务治理范围,同意企业财务监督和国家财政、税务、审计监督。

二、财务核算与监督治理方法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治理应依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分级核算”的原那么,实行总领导负责的财务治理体制。

按产权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分为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部是公司的投资中心、决策中心和调控中心;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但财务与中国阳光财务挂钩。

除特殊安排外,中国阳光和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各自大责对外办理所有税费的计征、清缴工作。

对外财务报表由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负责归并。

第七条 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对所属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按期或不按期的检查和指导。

内容为:

1.核实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核实其利用情形是不是符合规定;

2.核实各项实物财产是不是帐实相符,有无呆滞、残损、变质的库存商品;

3.检查全数的债权、债务(含内部往来款项),重点检查超期未收款及呆死帐,标准其财务帐目;

4.检查财务收支帐目,专门是费用开支帐;

5.检查固定资产的购买、治理及利用情形;

6.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在经营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忙其改良。

第八条 每一个月份终了后,所属子公司须在规按时刻内向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止后报送决算报表。

对上报的资产欠债表中的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应附简明扼要的说明。

三、预算治理方法

第九条 公司预算审批最高权利机构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资金财务部为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十条每一年第三季度,公司资金财务部依照董事会及公司总裁的要求,负责组织讨论和下达下年预算工作指导方针和要紧预算目标(包括经营方针、重点投资、本钱和费用操纵目标及要紧方法、资金治理目标);每一年十月底前所属子公司将下年度预算上报资金财务部,资金财务部依照各预算单位预算进行汇总和编制综合预算,于每一年十一月底前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预算和综合预算进行评审,并对预算进行综合平稳后报公司领导。

四、资金打算治理和利用方法

第十一条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的资本,应依照投资主体划分界定为:

机构验证,健全实收资本入帐的各项程序,确保资本金的平安。

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任意抽走。

第十二条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负责公司整体资金的筹措和调配治理。

公司财务部在资金调配进程中有权对资金的利用进行监督和治理。

中国阳光本部、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所有资金的治理权在各企业财务部门。

除财务部门外,其它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弄帐外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弄资金“体外循环”

,不得私存、私转企业经营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企业财务部门开设银行帐户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审批。

企业所开各类银行帐户,每一年必需如实报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为合理利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公司资金实行内部调剂。

按有偿利用原那么计算利息本钱。

第十四条 所属子公司所需的大额资金,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提供融资或担保效劳,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全数由用款单位承担。

全资子公司一概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形,需事前报中国阳光审批。

第十五条关于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所需资金的治理,各部门对经营业务所需资金,应按年、按季、按月编制用款打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以便筹措资金。

第十六条关于对外采购,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应从严把握,原那么上不预付货款。

特殊情形经总裁或总监批准可预付部份货款。

第十七条支付采购货款时,业务部门必需提供采购合同、国家认定的正式发票,不然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正常业务性资金的支付应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依照各级限额规定,通过应有审批手续。

非正常经营性资金的支出,那么必需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总裁批准。

五、固定资产治理方法

第十九条对固定资产的治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归口治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治理责任制。

第二十条凡利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衡宇、建筑物、运输设备、工具及其他经营治理办公用具,列为固定资产治理。

不同时具有上述两条的列为低值易耗品治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买应依如实际需要和资金、技术等条件,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编制年度预算或打算。

   1.对中国阳光本部:

  凡属预算内购买,购买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批准;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不足10万元人民币(不含10万元人民币)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和财务总监联合批准;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人民币)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总裁联合批准。

凡属超预算购买,不论金额多少一概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总裁、总裁批准后方可购买,不得先购后报。

   2.对全资子公司:

     购买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万元(含),或一次购买总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向中国阳光资产治理部提出申请,由资产治理部执行报批手续。

   3.对控股及参股公司:

     中国阳光行使股东权利,原那么上不具体干与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资产购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现有固定资产要妥帖保管,合理利用,成立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对全数固定资产都要编号记录,有关部门设专人治理,每一年清点查对。

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的赠送、转让、报废、变价处置,按固定资产处置方法执行。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置,应列出清单,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备案,并作帐务处置,不得弄帐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严格依照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要记入专门科目。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要成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盘盈、盘亏清理的治理制度及相关手续,成立固定资产台帐和设备的利用、维修、检修职位责任制。

年关必需进行清查清点,盘盈、盘亏要说明缘故,明确责任,报经领导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在二年内分期摊销。

全资子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等,总金额超过RMB20万元(含RMB20万元)的,应报中国阳光审批。

中国阳光有权对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挑唆。

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要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增减值按制度规定办理。

六、对外投资治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可采纳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增强对投资的治理,成立治理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和日常治理,增强立项审批、监控、效益回收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地操纵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

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对新投资项目必需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投入与收益预测,现金流量预测,商业风险分析与防范,法律障碍与风险分析,并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及方法。

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的保值增值应全面负责,年关向中国阳光报告投资项目的现状、风险及其收益情形。

投资项目存有重大隐患或显现亏损时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具体转变方法。

对原有投资项目每一年度要进行一次完全的清理,投资意向合同不完整的要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对没有明显效益的投资项目,要关、停、并、转,及时撤回投资。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纳入公司统一打算,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具体规定见《中国阳光投资集团投资治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中国阳光、全资子公司及各控股公司以联营方式对外投资时,必需与联营方签定详细的合同或协议,明确权、责、利。

向境外投资,应依照国家外汇治理条例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购买房地产和开设帐户,特殊情形必需报经中国阳光领导批准,并办理“委托代理声明书”、“股权声明书”等具有法律效劳的产权归属手续。

第三十条凡企业对外投资拥有控股权的采纳权益法核算,作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发生核算。

第三十一条

采取认购股票、债券等方式对外投资,一概报经中国阳光审批。

经批准所购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项记录、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转借。

转让有价证券应由原承办机构(人员)提出转让意见书(包括转让理由、对象、价钱等),经财务部门和财务主管领导核准,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领导会议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等计入企业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分享产品或以产品抵作投资分利的,应按分享产品的同类商品售价计入投资收益。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进程中应当强化项目投资治理,按期搜集被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和其它报表,按期(至少每一年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投资进行时期风险预警及效益分析、评估,并依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方法,以确保投资平安和投资收益。

七、本钱和费用治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支出,包括商品进价本钱(或营业本钱)、经营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治理费用、财务费用、其它业务支出、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

企业的一切支出,须由财务部门归口审核支付。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本钱治理要求,制定内部本钱治理方法,增强本钱治理责任制,降低本钱费用,操纵消耗,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钱费用预算,组织本钱核算,监督操纵各项费用的支出,按期分析、考核本钱费用执行情形。

采取有力方法不断改善本钱费用治理。

各职能部门按分解到本部门的本钱费用预算进行操纵和治理。

第三十七条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对外合同的签定,重点审查价款、预付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刻、税收条款、可兑换货币比例条款、索赔、罚款及意外处置等。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依照经中国阳光审批的企业年度财务收支打算(财务预算),按支出类别别离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责任指标,严格操纵各项支出,尽力降低本钱、费用,不断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因特殊情形发生预算误差,有关部门应及时会同财务部门调整财务打算(预算),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不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支出业务。

第三十九条商品进价本钱。

国内购进商品包括购进商品原价和购进环节税金;国外购进商品包括城里进价本钱和达到目的口岸以前发生的各类支出。

委托其它单位代理入口的,包括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有关费用。

购进商品的购进折扣或索赔收入,要冲减进货本钱。

第四十条商品流通费,包括经营费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各企业每一年应依照中国阳光的要求,编制年度费用打算,成立严格的内部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治理的权责归属。

严格操纵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福利费用的支出,制定内部的治理方法和奖惩方法。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工资性支出(不包括以前年度节余的应付工资中开支部份)必需全数计入费用,各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应发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得计入本钱费用。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按国家、地址政府的规定标准计提。

第四十三条对国家财务制度未明确列支渠道,而又许诺开支的一些支出,如误餐费、书报费、交通费、防暑降温费、城市煤气治理费等,统一从治理费用中列支。

具体标准参照本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其它业务支出,包括企业从事货物经销等主业之外的其它各项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本钱和费用支出,应据实审核列支。

其它业务项目较多、支出频率较高、数额较大的,应当别离业务项目,按有关财务制度组织核算和治理。

第四十五条投资损失,包括各项投资发生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类实际损失,应当查明缘故,分清责任,经总领导会议研究处置。

是其它单位责任的,应坚持索赔;属内部人员责任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惩罚。

索赔和惩罚收入,冲减投资损失。

企业确认列支的投资损失,须专题报中国阳光审批。

第四十六条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及其变卖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经营补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各项营业外支出,应当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提交专题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报财务主管领导或企业领导会议审批。

其中应由保险公司补偿或责任人承担的部份,冲减该项支出;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该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

第四十七条

所得税指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列支。

第四十八条企业各项支出应当做到:

经营资金支出按打算,非经营资金支出按标准,重大或特殊开支须专项审议;开支合理,内容真实,单据合法,手续齐全;原始凭证、报销凭证、记帐凭证互不代用;制定落实借款与报销双重审批制度和经手、审核(验收)、领导审批、签字制度。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报销与本企业经营、治理无关的费用,不得乱挤、乱摊本钱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各项经费。

不然,企业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那么

第四十九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按期或不按期组织财务治理工作考评,夸奖、奖励先进,批评、敦促后进,总结交流体会,不断提高财务治理和企业治理水平。

中国阳光将制定相应的财务考评方法,对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治理工作实行按期考评。

第五十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贯彻本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形的、内容详尽、切实可行的分类财务治理方法,并上报中国阳光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违背制度规定的,由各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部门视情节采取罚款、罢免处置。

违背本制度情节专门严峻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须另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02年月

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假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法规、规章相抵触,那么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阳光资金财务部负责说明,并由其组织、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国阳光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中国阳光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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