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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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

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

(1)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含资源补偿费征收监督管理、储量管理

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

2.《中华人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全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全文)、《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全文)、《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3.《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全文)。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后

责任主体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

向企业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并对矿山动态检测年报等材料进行查验。

2、复检责任:

对有疑问需要复检的材料进行复检,并在复检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结果处理责任:

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和核查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行政监督管理流程图

项目类型:

行政监督检查项目编号: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483-*******监督服务电话:

 

 

 

 

 

 

 

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

(2)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对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后

责任主体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

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责任:

会同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全盟范围内地质灾害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全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盟行署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2、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责任:

会同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全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全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盟行署批准后公布。

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责任:

每年汛期来临之前,依据全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盟行署批准后公布。

4、地质灾害预防责任:

会同水利、交通、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全盟范围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联合气象局对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预警预报。

5、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责任:

当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6、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组织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流程图

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3)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对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后

责任主体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

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责任:

对地质勘查项目是否备案、是否按期开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提交资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是否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从严查处越权、失职、滥用职权行为。

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报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勘查项目监督检查流程图

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4)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对地质遗迹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对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安排。

5.《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辟旅游景点、兴建旅游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其他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辟旅游景点、兴建旅游设施的,报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6.《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第七条: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是地质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地质公园管理局)是地质公园的业务主管部门。

地质公园阿左旗管理局、阿右旗管理局、额济纳旗管理局是地质公园日常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归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管理。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后

责任主体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

1.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责任:

组织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申请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

2.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编制责任: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全盟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盟行署批准实施。

3.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责任: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1.《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定期公布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的;

(二)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三)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四)擅自批准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的范围内进行采集、挖掘或者旅游活动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

(七)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审的条件和程序不合法,而对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八)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流程图

 

行政监督检查类权责清单(5)

权力编码

×××××××

权力名称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监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权力运行流图

附后

责任主体

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监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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