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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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docx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附件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一)市级:

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二)县级:

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设备配置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人员配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为:

市级91-120人;县级61-100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结构比例为:

行政管理和工

1.4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

1.4-1:

1.5计算。

人员配置比例:

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二甲医院为1:

4:

5,二乙医院为0.8:

4:

5.2;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占8%。

四、服务功能

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基本服务功能包括:

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附件9:

血站能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根据年采供血量,业务用房达到相应标准:

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业务部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1500-30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3000-4500平方米;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业务部门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

(一)血站:

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议、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桨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二)采血车、采血点:

1、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2、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3、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三、人员配置

按年采供血量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

年采供血量2000升以下,卫生技术人员12-20人;年采供血量2000-1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20-70人;年采供血量10000-2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70-120人;年采供血量20000-40000升,卫生技术人员120-200人;年采供血量40000升以上,卫生技术人员200人以上。

四、服务功能

具备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份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

 

附件10:

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培训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快速检测分析、档案资料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建筑规模标准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执行。

二、设备配备

(一)车辆配置:

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

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

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信息化建设

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

市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四、人员配置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力配置:

市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规模确定为:

按人口7-8人/10万人配置;县级卫生监督人员按服务人口规模(含乡镇派出机构人员)分别确定为:

80万人口以上的县(或县级市)按服务人口的5人/10万人配置,50-8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6人/10万人配置,30-50万人口的按服务人口的7人/10万配置,30万人口以下的按服务人口的8人/10万配置。

五、卫生监督功能

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功能:

食品卫生监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血液安全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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