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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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减轻由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岩溶陷穴、落石等地质灾害对铁路交通安全、运输秩序的影响和对运输设备造成的损害,提高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3工作原则
1.3.1防治为主,安全第一。
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灾害应急以保证旅客人身安全为最高原则。
1.3.2全力抢修,先通后固。
灾害抢险要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人员,全力以赴恢复通车。
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尽快恢复正常运输。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逐级负责制。
根据灾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由相应各级责任部门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3.4
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国家重大抗灾、救灾活动,铁路要优先安排运力,提供运输保障。
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应根据有关情况,请求地方政府协助做好喝灾民的救治与安置、维护铁路灾区治安秩序、向铁路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等工作,帮助铁路抗灾,尽快恢复铁路运输。
1.3.5依靠科技,提高效率。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要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的要求,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积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水平。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国家铁路、根据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非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与汛期暴雨洪水引发的地址灾害相比具有更大的不可预测性。
本预案针对非汛期发生的影响铁路运输的地质灾害编制,汛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照《铁路防洪应急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的设置
铁道部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
铁路局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灾工作。
铁路有关站(段)组成以站(段)长为组长的站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领导小组。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2.2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铁道部主管副部长
副组长:
铁道部总调度长
成员:
运输局局长
运输局准备部主任
运输局基础部主任、主管工务副主任
运输局调度部主任
建设司司长
安监司司长
计划司司长
财务司司长
劳卫司司长
公安局局长
宣传部部长
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输局基础部
2.3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铁路局比照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地址灾害防治和应急反应工作。
办事机构设在工务部门,成员配备应适应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需要。
2.4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职责
2.4.1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地质灾害危险处所,研究预防措施,组织领导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善后处理,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2.4.2各有关业务部门职责
(1)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掌握铁路沿线地质灾害危险处所,对危险及行车安全的地点派人看守,发生地震灾害时负责抢修等工作。
(2)调度部门负责和掌握地质灾害中断行车后的车流疏解方案。
车流疏解的指导思想是;确保安全、社会稳定和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随时做好参加救灾抢修的准备,发生地质灾害时负责抢险工作
(4)运输相关部门负责抢险、复旧工程的人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按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组织灾害工地的运输工作,调拔抢险备用车辆,沟通运输、灾情等信息。
(5)运输相关部门乘务人员根据指挥部发出的‘‘重点危险地点一览表’’和调度命令,加强瞭望,并与工务看守人员加强联系;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要做好抢修准备。
(6)电务部门负责重点区段信号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尽快抢修,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协调和督促有关通信运营商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并在病害看守点配备专用电话,保证灾害现场优先通话,及时传递情报;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信号设备。
(7)供电部门负责对接触网和供电线路进行整修加固,发生灾害及时抢修,并提供照明。
(8)供水部门负责水源及供水设施的防护,制定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9)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审批和落实款源,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处、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及其他有关经费项下列支。
(10)劳资部门负责奖惩工作。
(11)生活、卫生部门负责抢修现场生活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12)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3)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2.4.3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掌握铁路沿线地质灾害多发处所,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掌握病害看守点、巡检情况。
(2)管理应用各类地质灾害防治资料和数据库。
(3)负责与应急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铁路局、专业运输各自、铁路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4)制定地质灾害重点区段抢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灾料具、备用车辆的调配及抢险队伍的组织。
(5)主持制定地质灾害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工程整治方案,监督指导工程实施。
(6)掌握灾情,做好上传下达和编发简报等工作。
(7)参加地质灾害抢险,制定抢险及复旧工程飞方案;组织复旧工程计划、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
(8)年终对当年灾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铁路防灾规律,为减少灾害损失提供依据。
(9)推动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3预警预防
3.1各级要按照权限和职责划分对管内铁路沿线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对危机行车安全德地质灾害隐患,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消灭灾害隐患。
3.2铁路设备管理部门应联合地方政府,坚决制止在铁路沿线乱挖滥弃、乱耕滥种等破坏铁路周边地质环境的各类活动。
3.3各部门进行例行汛前防洪大检查的同时,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专项检查、登记,确定“在质灾害重点危险地点”。
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预评估可能灾情,制定预防对策,对严重危险地段及时采取工程措施;对暂时无法整治的病害处所,采取安装实用可靠的报警装置或派人监视看守等措施。
病害看守处所必须配备与车站、列车同频率的对讲机,遇有险情及时与车站联系,采取措施。
3.4工务巡守人员和机车、列车乘务人员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及时报告车站或调度所。
行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报告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
各车站,接到车站,机车、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后,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封锁区间,并通知工务领工员或工长迅速赶赴现场检查处理,经确认符合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区间。
3.5各单位一旦接到在质灾害报告,立即启动在质灾害应急预案。
因在质灾害引起行车事故,同时按行车事故等级启动相应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标准
根据灾害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抢修费、复旧费及运营收入损失)以及中断行车时间等将铁路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各级应急响应的判别条件及其启动单位见下表。
相应等级
判别条件
启动单位
因灾死亡或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失(万元)
中断行车时间(小时)
其他
Ⅰ
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10000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紧急响应的其他地质灾害
国务院或授权铁道部
Ⅱ
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及100人以下重伤
5000-10000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道部决定需要启动Ⅱ级紧急响应的其他地质害。
铁道部
Ⅲ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及50人以下重伤
1000-5000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铁路局决定需要启动Ⅲ级紧急响应的其他地质害
铁路局
Ⅳ
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
≤1000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3小时以上,或者繁忙干线限速8小时以上,中断其他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站段决定需要启动Ⅳ级紧急响应的其他地质害
站段
注:
符合四个条件之一,即构成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铁道部以下各级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铁道部应急响应
5.2.1Ⅰ级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报告国务院,同时根据地质灾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指导应急救援。
②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
③必要时,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咨询。
④根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铁道部确定地质灾害救援的支持和协调方案。
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⑥协调地质灾害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请求。
⑦铁道部除做好已述工作外,同时按铁道部Ⅱ级应急响应内容开展有关工作。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标准的地质灾害后,受灾地区铁路局的应急响应在铁道部领导下,按本级处理Ⅰ级标准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4.2.2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铁道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认为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的,启动本级响应。
铁路局以及以下单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铁道部应急响应
①铁道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立即赴现场组织指挥抢修。
②组织有关铁路局保护好铁路职工和旅客人身安全,尽快疏散滞留旅客,尽量减少财产损失;调整列车运行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运输和抢险物资的运送;全力组织抢险、抢修,尽快开通线路。
③对于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的,铁道部在现场设立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相关专业专家联合抢修,协调跨局的抢修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调运,组织迂回运输。
④铁道部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当地政府或厂矿企业支援地质灾害抢险。
必要时,协调动用铁路战备器材,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支援。
(2)铁路局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应标准的地质灾害,铁路局按照本预案要求,在第一时间向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同时,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务、调度、运输、机务、车辆、电务、水电、劳卫、公安等各专业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分部,负责调查评估灾情,研究抢修方案,调运抢险队伍、机具、物资和组织工程抢修,提供通信、水电、后勤、医疗卫生、治安保障。
4.2.3应急响应启动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铁道部以《铁道部关于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X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形式宣布,命令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响应级别、响应单位及各自职责等。
Ⅲ、Ⅳ级应急响应由铁路局负责启动。
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在铁路局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4.3应急结束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的铁路组织宣布应急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以《铁道部关于结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X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的形式宣布。
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由铁路局负责宣布结束,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由站段负责。
宣布应急响应启动的命令和结束的通知应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防洪指挥部成员单位。
4.4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统一由铁道部新闻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
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4.5事件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害事件处置过程进行总结,10日内将事件评估报告报铁道部防洪指挥部。
主要内容:
4.5.1水害基本情况。
按照5.1信息报送内容编写。
4.5.2水害发生原因。
对预防预警、设备状态、铁路周边环境、降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找出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4.5.3主要抢险过程。
包括抢险组织、抢险工作量,舆论控制、处置效果、参加部门、单位,采取的方案,所使用的人力、机具、材料,抢险时间、费用,调动社会资源、舆论控制、处置效果等,按照水害抢险写实记录编写。
4.5.4进一步复旧方案意见。
4.5.5抢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改进意见。
4.5.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信息报送
5.1 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雨情、水情、灾情、处置情况、预计抢通时间、地质灾害现场图片(像)等。
灾情包括线路、桥隧、涵渠、接触网、附属设施等受灾体的受灾范围、损害程度、水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等。
5.2 信息报送时限
(1)正线在2小时以内;其中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等繁忙干线1小时以内。
(2)站线在4小时以内。
(3)地质灾害抢险情况每4小时向铁道部洪指挥部汇报1次。
发送到铁道部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4)水害发生后4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系统,将现场图像发送到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5)上报信息内容力求准确。
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
5.3 信息报送程序
防洪值班人员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立即向相应防洪指挥机构值班成员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洪值班人员报告。
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铁路局、铁道部三级逐级上报。
各单位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立即向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成员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和当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铁路局、铁道部三级逐级上报,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
京广、京沪、京九、京哈、陇海、浙赣线发生严重地质灾害,以及由于通信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6 后期处置
6.1 地质灾害抢险完毕后,地质灾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做到工完料净,地质灾害备用物资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作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6.2 抢通线路后,地质灾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消除地质灾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则,立即开展复旧设施工,力争当年完成。
6.3 各级财务部门应对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抢险和工程复旧费等进行统计,经核实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
6.4 相关铁路局做好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并书面上报铁道部地质灾害领导小组。
6.5 因地质灾害发生交通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运输、公安、劳卫等部门配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奖功罚过,并向铁道部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汇报,向全路通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
6.6因地质灾害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人员伤亡,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进行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对于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集中、易发区段的山区铁路,在采取工程措施之前,应做好以下抢险救灾准备:
(1)抢险料具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以便迅速抢运。
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
各铁路局防洪储备料具的数量、地点在汛前要列表报部备案。
(2)要有一定数量的石料、木枕、编织袋等物资储备,配备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
抢险备用物资和设备的数量、地点等列表报铁道部备案。
(3)备用抢险设备要定期进行状态检查,确保抢险使用。
(4)各铁路局在适当地点设置水害抢险备用车,按规定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
遇有特别紧急灾情、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安排抢险备用车。
(5)抢修物和设备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补充。
7.2 各有关单位铁路专业和职责对职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教育和培训,
7.3有关施工段(队)应“平战结合”,一旦发生灾害能迅速组成防灾抢险队。
各级抢险队伍组成后,要结合防洪准备进行技术演练,提高对头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能力。
。
7.3制度保障
汛期,工务段应严格执行对线、桥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检查、监视制度,确保铁路主要干线安全。
在降大雨、暴雨时,工区、领工区应执行分段负责、冒雨检查制度。
各工区应有一定的人员留宿,以便夜间冒雨检查和参加抢险。
工务段应为留宿人员设置必要的备品并应按规定支付夜餐费。
汛期工务段及有关单位应有轨道车及汽车司机在单位值宿。
7.4 地质灾害办事机构应配备先进的通信、数据处理等设备,以便快速、准确传递地质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通信设备必须服从地质灾害工作需要,优先为地质灾害抢险服务。
7.5各级地质灾害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研究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全面推广使用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地质灾害地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查除险情和灾情监测手段现代化。
7.6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建立地质灾害抢险相关专业专家数据库,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各地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求,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8奖励与处罚
8.1奖励
对参加防洪抢险的人员和单位,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各级指挥部可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于防洪工作奖励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1)在灾害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止重大行车事故者;
(2)坚持巡守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
(3)在执行救灾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
(4)及时测报水情、情报传递迅速,及时供应抢险物资等,因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8.2处罚
有下列行为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铁路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指挥部的防灾调度方案、抢险指令者;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
(3)挪用、盗窃、贪污地质灾害防治物资或钱款者;
(4)阻碍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5)盗窃、毁坏或者破坏铁路防灾工程设施者;
(6)其他危害防洪抢险者。
9附则
9.1 各铁路局、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依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9.2 本预案及各铁路局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本预案修订后,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9.3 各省(市、区)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比照本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制定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铁道部备案。
Ⅰ级应急响应时,铁道部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9.4本预案由铁道部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