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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

第五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

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

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

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

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

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

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

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具体结算办法

第一节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

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

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

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

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一、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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