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真题 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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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真题 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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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真题 副本.docx

海商法真题副本

海商法真题2002

2002年

一、概念题(用简短的问题表述下列概念)(20%)

1.共同安全派(见95年考题)

 

2.共同利益派(见95年考题)

 

3.分摊价值(见97年考题)

 

4.共同海损损失

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时只因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牺牲;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支付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避难港等地发生的额外费用、代替费用和救助费用。

 

5.安全网(救助合同)

1980年劳合社救助合同范本(LOF80)在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基础上,对救助油轮作了例外规定:

在救助满载或部分装载油类货物的油船时,只要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没有过失,即使救助人不成功、或者只有部分成功、或者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油轮所有人都应单独向救助人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不超过该项费用15%的附加费(Bonus)。

这就是安全网条款。

 

6.第四海事财产(另:

04)

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环境也可以获得补偿。

因此有学者认为,环境是除了船舶、货物、到付运费外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命名为第四海事财产。

 

7.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见95年考题)

 

8.限制性债权(另:

03,04)(对比00:

1976年公约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对向其提出的请求可依法予以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

海商法中规定的限制性债权包括: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但如果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不属于限制性债权。

 

9.非限制性债权(另:

03,07)

是指责任限制主体对向其提出的请求不能以赔偿责任限制对抗的债权。

海商法中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包括:

(1)对于救助款项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10.50%-50%责任原则(碰撞)

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发生互有过失碰撞事故并导致船上货损的情况下,碰撞双方连带地对货主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此即为50%-50%责任原则。

如果承运人本来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对本船货损免责,此时本船货主可根据美国法要求他船赔偿其全部损失,再由他船向本船追偿50%。

由此承运人间接赔付了货款。

一般承运人会在合同中订明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试图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二、英文题(10%)

(任选下列一段中的英文并将其译成中文)

1.Ifthefreight,contributioningeneralaverage,demurragetobepaidtothecarrierandothernecessarychargespaidbythecarrieronbehalfoftheownerofthegoodsaswellasotherchargestobepaidtothecarrierhavenotbeenpaidinfull,norhasappropriatesecuritybeengiven,thecarriermayhavealien,toareasonableextent,onthegoods.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主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Underavoyagecharter,thetimeforloadinganddischargeandthewayofcalculationthereof,aswellastherateofdemurragethatwouldincuraftertheexpirationofthelaytimeandtherateofdispatchmoneytobepaidasaresultofthecompletionofloadingordischargeaheadofschedule,shallbefixedbytheshipownerandthechartereruponmutualagreement.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回答问题(50%)

1.提单的法律性质(见96年考题)

 

2.中国海商法和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参见00:

FOB出运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比起我国海商法,汉堡规则明定

(1)、

(2)之间的关系是或者,除此之外与我国海商法没有区别。

在解释上,两者实际相同。

汉堡规则倾向于保护货主国的利益,故加入此条款,其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是防止传统FOB出运中出现信用证结汇问题,承运人根据货运合同订约人(买方)的指示无单放货时发货人(卖方)却无权要求承运人赔偿的情况发生。

因而,该条款的出现,最大的目的是为了使发货人以托运人的地位获得诉权。

我国货物出口大多都采用FOB的形式,当然也持有该立场。

但该定义确实导致了托运人指向不明确,无法分清两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分担。

在没有法律另行说明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只能认为实质的托运人只有货运合同订约人一人,发货人只是依靠此定义获得诉权而已。

 

3.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适航(见95年考题)

 

5.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见01年考题)

 

6.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7.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8.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另:

06,07)

航次: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是约定的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故几乎所有费用,如船员工资和伙食、船舶维护和修理、物料供应及装备、船舶保险、检验、燃料、港口费、压舱物等由其负责,并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运输负责。

关于装卸费用及垫舱物料的分担,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承租人应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并及时完成装卸作业。

如果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需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

承租人应付清运费,亏舱费(如存在)及应由其支付的其他费用。

定期:

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把船舶租给承租人,并负责配备船员、船舶航行安全、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担船员工资和伙食、船舶维护和修理、物料供应及装备、船舶保险、检验等费用。

承租人必须在约定的航区内从事合法运输,负责船舶营运及相关费用,如燃料、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压舱物等,并及时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把船舶良好地还给出租人。

光船:

出租人在约定时间把船舶及船舶证书交给承租人,并在其交付前和交付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一般不承担交付后租期内的任何费用,除非另有约定。

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和营运,承担相应的费用,负责船舶保险,配备船员在约定航行区域内载运合法的货物,支付租金。

在租期届满时还船或购买船舶。

 

9.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见01年考题)

 

10.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另:

03,04)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装卸日数或船舶装卸定额

(2)按习惯尽快装卸

(3)“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货或卸货

装卸时间起算三条件

(1)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泊位

(2)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准备

(3)已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合同可以约定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把通常情况下一方的时间损失风险转移给另一方,以及装卸时间的合并或独立计算,非工作日、坏天气是否计入装卸时间等。

滞期时间的规定方法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或按装卸时间计算方法计算。

速遣时间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计算或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

一般速遣费率为滞期费率的一半。

   (如果像03年只问速遣费的计算办法,除按上述两句话回答外,之前可以加上速遣的定义,装港、卸港独立计算与合并计算的内容等)

 

四、论述题

任选2题,论述题主要考核考生对问题本身的了解。

考生应先回答问题的基本内容,然后再摆出该问题所涉及的背景或各种观点,最后写出自己的结论及论证过程(占4分)

1.关于合并条款(见01年考题)

 

2.关于承运人过失免责(见00年考题)

 

3.关于中国海上油污事故船东责任体系(见00年考题)

 

4.关于延迟交付货物(另:

04)

(1)我国延迟交付货物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规定,除依照本章规定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损坏或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构成海商法中迟延交付的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承运人具有主观过失;二是承运人具有迟延交付的行为;三是收货人遭受损失,而且损失范围不仅包括货物本身的灭失或者损坏,还包括其他经济损失;四是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事实与收货人的损失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不具有法定的免责情形。

这五项条件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框架。

应该来说,迟延交付的概念在英国普通法下的合理速遣义务中已经体现了出来。

海牙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人认为其中承运人的义务中包含合理速遣义务。

汉堡规则对延迟交付作了明文规定,受到很多国家的赞同。

我国海商法也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以承托双方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付时间判断是否延迟交货。

但海商法去除了汉堡规则延迟交付货物的第二项定义,因而如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并不构成延迟交付。

当时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兼顾我国承运人和货主的利益,在立法时体现调和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船货双方立场的原则。

但是在实际班轮运输中,一般不存在约定的交货时间,致使该条款很难被使用到。

当没有约定的交货时间时,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可以适用海商法相关规定。

但对于造成货物经济损失的情况,司法实践却出现了出乎立法者意外的结果。

因为没有构成迟延交货,所以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果承运人违反了海运合同下的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等基本义务,反而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援引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

本来想酌情减轻承运人责任的立法本意,结果却很有可能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2)免责规定中的不妥之处

根据延迟交货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可以根据援引的免责事项免除货物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但海商法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中,只说明可以免除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赔偿责任。

这显然是立法上的失误,该规定不能作为承运人不能免除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3)责任限制金额过低

海商法规定,如果构成延迟交货,承运人对因此造成货物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此数额往往和货主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以至货主不愿意浪费时间和精力去为这样一个问题提起诉讼。

是否提高责任限制金额,还是把承运人实际可预见的经济损失作为标准要求其全部赔偿,也是争议的问题之一。

从以上问题来看,我国海商法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规定实有不妥,以至该规定很难在实践中得到适用。

如果修改海商法,该规定必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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