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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研究较少)

大陆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

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

①主观方面

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

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

②客观方面

经济集中和垄断:

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战争需要:

战争和相关的法制实践,使有关经济和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凸显无遗,成为经济法学说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沃土。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①战争经济法

是初级经济法,与市场机制和规律相悖

②危机对策法(罗斯福新政)

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危机被动形成的经济法,立法本身消极被动,具有相当的盲目性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

(二)前苏东国家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自己看书,P32~36,小小作业)

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

受到经由日本传来的德欧经济法现象和学说的影响,国民政府时期已开始粗略使用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的概念,但当时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部门并未形成。

(经济法规汇编)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编写教材。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基础。

由此,经济法在中国出现。

思考: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经济法?

中国出现的背景和国外有什么不一样?

为什么以前没有→奴隶、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国家干预少,不要经济法,而且也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强调自由平等,国家不进行干预

三、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规律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后盾的大机器工业生产。

生产的连续性、分工协作的复杂性使社会经济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要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等存在差异。

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

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这一角色的合适充任者。

20世纪以来,各国均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和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由此经济法得意产生。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

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才会产生。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

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在宏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调控觉得决策建立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实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重要条件。

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

5、经济法学说的产生

经济法学在一国确立,特别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尽管经济法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国内外对其概念尚无定论,有各种不同的见解。

(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多种表述(错误观点→全大小无)

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1)学科经济法说(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在法的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是这些部门法的具体化。

(2)综合经济法说(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手段的法律部门为基本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的集合或综合,是“综合的法律部门”。

(3)经济行政法说(经济行政管理)

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其分支之一。

其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在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1)大经济法说(最初的理论,现在消退)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肯定的)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

(3)企业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

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5)宏观调控法说(错误)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6)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纵横统一说(管理协调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本书观点(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此概念是基于纵横统一说。

统一,指(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两者的统一;

“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纵向→,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

(横向→平等协商的关系,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经济管理关系

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包括宏观和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

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的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等等。

微观层面:

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等等。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其主要由民法来承担。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即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动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禁止是,才产生经济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

——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意志;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1、经济性

经济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表现:

《预算法》: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活动的内容上升为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佣金、折扣和回扣,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等。

2、专业性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

从1992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这些规范与工程、电信等规范一样,既是法的规范,又是专业性经济技术规范。

(食品标准→强制性标准)

(二)政策性

1、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

3、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政府主导性)

1、经济法中不乏命令与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规范都是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经济法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

2、对合同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中也不乏行政主导性。

这些合同的基本条件由政府确定,作为合同一方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被赋予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

(四)综合性

1、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经济法或以行政法、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私”的关系,或将“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公”的关系。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专业调控、专业约束、专业)等。

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

3、经济法的调整体现了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统分结合,指国家统一领导、调控与地方分权、公有主体自主经营管理相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指除了运用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定外,经济法还创制和运用指导性,诱导性规范。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

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法学界基本持肯定的态度。

1.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

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或标准。

2.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的问题

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和不断增长的法律规范该如何进行分类?

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当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者既有的某种社会活动领域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以至于国家法律按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之结合,就可称之为“法律部门”。

——由实践需要决定的立法者或统治者在法律调整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关注或不关注,是现代法的某个部门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志。

4.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政府既基于政权承担者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业,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时,法学家对由此出现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科学地揭示其与生产社会化、社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内在联系,认为出现了经济法部门,并得到普遍认可,经济法部门即产生。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商法的关系

联系:

调整对象、渊源、独立地位、作用

区别:

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

参阅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2010年第四版),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2-43页。

1.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2.宗旨和作用不同:

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二)与行政法的关系

参阅杨紫烜主编:

《经济法》(2010年第四版),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5-47页。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及其权力的设置和行政救济等为主要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2.救济方式不同:

行政法的救济倚赖行政机制,如行政监察、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经济法更多地借助于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社会性救济方式,如专业机构和自治团体的救济等。

3.宗旨不同:

行政法的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经济法的宗旨是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

三、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是指经济法存在或表现的形式。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1.宪法—经济法主要从中汲取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零星规范;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学习基本法搭配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数量较多;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为全国性立法起先行摸索作用)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命令和指示等;

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经济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法律解释;

9.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有争议,认为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

)教材认为属于国内渊源

10.政策、习惯(国家承认的习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11.学理和理念—间接渊源。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指由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

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广义企业法主要是民商法部分,但国有企业等体现国家意志的部分属于经济法),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中央银行、独立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等)和行业团体等组织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济管理法—包括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

经济活动法—调整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体系

1.经济法学体系的概念

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

2.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体系的关系

①联系:

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的基础与研究素材;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会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论据;

②区别: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三)与经济法体系相邻的概念

1.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是指由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广义:

指我国的整个法的体系,包括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刑法、行政法等)和不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等)。

狭义:

仅指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子法律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自己看书)

一、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也就是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等。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辨析

经济立法有两种基本含义:

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

2.指一种立法活动。

广义:

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狭义:

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我国法学界、国家政策和民众多是从经济法规和广义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但实际部门和经济法学界偶尔也在狭义上使用经济立法一词。

(二)我国经济法制定的情况(P37~39)

二、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概说

1.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2.经济法实施的要素及我国经济法实施的情况

知法:

守法:

执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方面表现为在一定职权职务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主要是因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职权关系;微观方面主要是因具体行政

(2)竞争法律关系:

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中形成的。

是在民商法对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从维护宏观和微观的公平竞争秩序出发,以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二次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因本质上为政府商事合同的经济合同关系,也包括公有主体参与的股东协议等企业关系,以及平等财政主体开展经济协作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等。

3.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样,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类。

(3)经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

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意志性和经济性、公私因素相交织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它所包容的权利义务。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比如反垄断委员会,行政法中没有规定,只规定于反垄断法中)

(这种涵义的缺陷:

比如自然人资格是根据民法取得的,不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经济管理主体

1、概念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当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2、种类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特殊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北京公交车公司)

●概念:

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划分标准:

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

这类企业一般不受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调整,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

●存在领域:

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以及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际民生的重要活动。

(政策性银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具有公共性,国家或政府给予社会的要求或公共利益,对其组织和运作加以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既非政府机关也不是特殊企业,但因法律或政府对其特别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管理职能。

独立监管机构:

指依法设立并履行职责,区隔于政党、政治和一般行政机关的专业性经济调控监管机构。

(法定、独立、专业)反垄断委员会、银监会等等,不是企业!

对其负责人和主要成员设置不同于政府内阁的任期,赋予制定监管规则的准立法权和裁判、处罚的准司法权。

设立原因:

经济的调控监管涉及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强,为使管理目标相对集中、明确,免受其他政策目标和当前政治的干扰,按照所调控监管领域的内在要求做好调控监管。

普通企事业单位团体也可以依法获得某种管理职能。

(判断分析题:

一般企业不能成为经济管理主体,错误)

(二)经济活动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经济管理主体相互转化)

1、概念

主要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种类

(1)各类企业

(2)其他社会组织(也可能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组织机构的内部机构、单位、成员等(比如会计法,会计属于企业内部事务,国家干预,但注意不是全面的控制)

(4)个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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