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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

第一节经济诉讼:

一、我国法院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法院:

四级二审制: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专门法院

1、海事法院

2、铁路运输法院

3、其他

二、诉讼管理

(一)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性质、案件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

其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经济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理。

2、特殊地域管辖:

不仅以被告住所地,而且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的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诉讼程序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必须与案件由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相关证据

2、起诉与审理的程序:

起诉—(7日内)→立案—(5日内)→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15日内)→被告提出答辩状—(收到5日内)→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二)第二审诉讼程序(上诉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是“裁定”;对“实体问题”做出的决定,是“判决”)

(三)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度是指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胜利的第一审案件,除适用建议程序胜利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回避制度。

是指承办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一边群众旁听。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二节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前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第三方做出裁决,借以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二、仲裁的特点(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协议)

是否提交仲裁完全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

仲裁组织和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事项。

2、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

4、仲裁过程不公开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阜阳、继承纠纷和已发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书

3、往来信函中的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与身份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含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强加给另一方。

2、体现: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主体,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1、含义: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体现:

缔结合同的自由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1、含义: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均衡。

不仅要求程序的公平,更应当强调结果的公平

·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体现:

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

①情势变更制度②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是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五)保户公序良俗与守法原则

1、含义: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公关秩序与善良风俗

公序:

社会的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七、合同的分类

*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贷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的主从依附关系分类

1、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

1、有偿合同是只一方获得某项权利或者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获得某项权利或利益不必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3、区别:

①义务内容不同,有偿义务重

②主体要求不同,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必要条款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附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房屋销售合同,运输合同

※实践中大部分是非格式合同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有救灾、扶贫及经公证的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承担受赠人的损失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其他形式(行为)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发兴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要约

1、定义

2、构成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即通常包括合同的必要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不含保留条款

③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

3、生效时间:

①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选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看见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是指在要约为生效前取消其效力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重要的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①撤销要约是指在要约生效后承诺之前取消其效力

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要约邀请

(1)含义: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与要约的区别

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四、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构成条件

1、由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一致

3、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方式与要约的要求一致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

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逾期“承诺“的效力

1、非邮递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邮递原因: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六)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效力

1、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五、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签字盖章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成立。

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

2、签字盖章地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由于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无论英美法系的投邮主义,还是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在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上几乎没有差异。

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采用的仍是到达主义,即电子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六、合同义务的扩展

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一)先合同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如协助、保密、保护、通知等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义务

(三)后合同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成立时间为签字或盖章之时

(1)主题:

有行为能力

(2)意思:

表示真实

(3)内容:

合法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组织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其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番更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概念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引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

(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去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某人因家中亲人生病借钱,出借人乘机提出高额力气)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四、效力未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如哥哥擅自以弟弟的名义签订贷款合同;(被办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15岁的张某贷款

(3)无权处分合同,如将代朋友保管的电视进行贷款质押。

代理

注:

矩形框里为内部关系,红色部分为外部关系

特点:

以被代理人名义,后果归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

(4)表见代理:

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此类合同无需被代理人追认。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依照上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概述

(一)定义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法律的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2、相对独立性。

住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可以有效。

*(三)担保的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二、保证担保

(一)定义

(二)保证的形式与种类

(三)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四)保证期间

(五)保证人的限制

(六)债权债务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一)定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张无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四)保证期间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五)保证人的限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下列人不得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值机构、只能部门。

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六)债权债务转让对保证的影响

1、债权转让:

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

(1)应当缺的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一)抵押的含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才喊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登记

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后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1)土地使用权:

土地局

(2)建筑物:

房产局

(3)林木:

林业局

(4)企业设备:

工商局

(5)航空器、船舶、车辆:

交通局

1、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有限于未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受偿。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合同主债权的金额;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质押

(一)质押的涵义

*

(一)动产质押

1、定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的要求

1)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五、定金担保

(一)定义: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的额的20%

(二)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不得与违约金同时适用

*六、留置担保

(一)定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要求: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发行债务。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担保

一、合同的变更

指变换合同的内容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定义: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权的让与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务的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合同的承受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1、含义: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种类

(1)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为履行;(违反担保)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反条件)

*3、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债务抵消

1、法定撤销

当事人互相负责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1、提存的含义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清偿债务,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2、法定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首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法律后果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保管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其五年内不行使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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