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信息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x
《科研信息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研信息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科研信息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7/9/7882789d-086a-4ad5-9f93-89aa0407f8d6/7882789d-086a-4ad5-9f93-89aa0407f8d61.gif)
科研信息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科研信息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信息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服务与管理秩序,保障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学校《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人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信息部在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
遇有病、有事应请假。
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各部门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教育、科研工作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时间内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五条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护)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六条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要离岗治疗、休养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可请病假。
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
急诊应凭所在地医院的证明和病历,回校后办理补假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假
教职工遇有个人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正常的工作时间去办理的,应请事假。
事假应严格控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超过20天。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婚假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婚假期间待遇如下:
(一)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3天。
(二)教职工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内一次性休完,提倡在公休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
(三)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九条产(护)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下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次修正)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教职工产(护)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
(二)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三)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四)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五)女职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一)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给予丧假3天。
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交通费、住宿费等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
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应按程序申请事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十二条工伤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规定,教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四章外出学习、进修和出国(境)规定
第十三条在职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研究生、博士,凭入学通知书,经所在部门同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离校,脱产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在职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进修、培训,需利用工作时间外出学习、考试者,必须请事假。
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进修、学习、交流,除按照出国(境)人员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执行外,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公派国内(外)访学的教职工,应在规定的访学期限内完成,一般不得延期。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未经批准,擅自延期不归的,自访学截止日期起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公(私)出国(境)请假,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应按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事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商院校务字【2015】95号)相关规定执行,副处级以上干部参照鲁商集团《关于加强集团管理的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请销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审批表》(附件1),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送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所在部门给教职工发放《准假通知书》(附件2)。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
(一)病假、产(护)假凭医院证明,婚假凭结婚证书,丧假、事假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各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做好考勤记录。
(二)探亲假、工伤假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统战部备案。
(三)教职工请假期限在5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常务副部长)审批;5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常务副部长)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部长)签字后,报组织人事统战部审批;15天以上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常务副部长)和分管校领导(部长)签字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学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本市(包括休假外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外出报备和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的实施意见》(鲁商院党字【2016】26号)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影响的,部门可以不予准假,也可以缩短假期。
因急事本人确实不能来校请假的,可打电话或托人代办请假手续,回校3日内本人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到所在部门销假,部门在其准假通知书(存根)上做好销假记录。
第六章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自请假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请、续假)手续,逾期未归者,视为旷工;
(四)经学校同意外出进修、上学、访学、合作研究等,期满未办理延期(请、续假)手续,逾期未归者,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
(五)因申请工作调动、出国等事由,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
(六)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含2小时)以上或者不参加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对待。
(七)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者,自请假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旷工的处理
1、旷工按每半天200元从工资中扣除。
2、旷工当月累计满1天,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3、旷工全年累计满3天不享受国家规定增发的一个月工资。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
第二十五条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部门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
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和A级(部门优秀):
(一)出现责任事故的;
(二)不愿接受本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态度不积极的;
(三)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以上或有旷工现象的;
(四)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产假、婚假除外),本年度不得评为A级或优秀。
第七章考勤管理
考勤管理工作由科研信息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考勤实行月报制。
各部门于每月30日前考勤情上交科研信息部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部门,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考勤结果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作为教职工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评聘晋升的重要依据,执行相应文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应政策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信息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请假
类型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假
事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管
(联系)
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组织
人事
统战部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表按规定权限审批,所在部门、组织人事统战部各留存1份。
附件2
准假通知书(存根)
同志,因原因,请(病、工伤、事、婚、丧、产、护理、探亲)假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所在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销假时间
同志,请假期满,于年月日销假,返岗工作。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准假通知书(存根)》由请假人所在部门填写,随《请假审批表》一并留存备查。
准假通知书
经研究批准,同意同志(病、工伤、事、婚、丧、产、护理、探亲)假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准假通知书》原件由请假人保存,所在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