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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第一章绪言

1.1选题依据——从大学生村官辜某贪腐一案说起

据2012年04月23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时任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新民乡藕堰村支部副书记的大学生村官辜晓明在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主管填写丈量数据、记录房屋附着物、绘制房屋平面图、制作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

辜晓明利用其在土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之便,帮助亲朋好友多丈量房屋和地面附着物,伙同他人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82万元之多,辜晓明从中获得12万元的“好处费”。

2011年11月28日,四川省简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被告人辜晓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

这是大学生村官走上贪污腐败的极端案例。

该案例一方面给数以万计正在大学生村官岗位上的大学生群体敲响了法制警钟,另一方面也给正在各高等院校中求学深造的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及法律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步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已到了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形成并深入人心。

从法社会学角度出发,大学生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之一,其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全民法律素质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政府、高校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法律修养教育。

因此,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性更为凸显。

在法治国家,法律应当成为国民的基本诉求和价值判断标准[2]。

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一方面,既是落实我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效开展,同时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既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树立宪政与法治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群众基础。

笔者通过长时间研究大学生群体中违纪、违法行为,甚至刑事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与法律修养势在必行。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笔者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检索项选择“题目”,查得从2000年至今,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并含“培养”两词的文章为30余篇。

其中多数为期刊学术论文,硕士论文仅为2篇,博士论文数量为零。

另外,以学术专著为例,笔者查得从1995年至今出版的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并含“培养”两词的学术专著至今尚未面世。

题目中含“大学生法律素质”词语的著作多为大学教材教辅用书,且大部分教材教辅用书根据《关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的要求编写而成。

如:

陈雁、郑小明等编《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修养》,钟奇江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养成指导用书》。

除此之外,作为高职院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指定用书——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编《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推荐教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较少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专题研究,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也较少。

目前学者研究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多数学者均看到了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不足。

如,孙聚团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部分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内涵认识不够准确,同时也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如,2.3%的大学生认为法律可有可无,3.3%的大学生认为学不学法不重要,3.4%的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犯罪,学法就没什么用等等[3]。

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不足,安克杰在《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缺陷、成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

1、法律意识滞后;2、权利和义务错位;3、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脱节[4]。

第二,学者大都认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的素质培养非常具有时代必要性。

如,周金恋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及其培养刍议》一文中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以及对外改革开放的需要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必要性。

第三,学者均认识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以及长期性,并且都不同途径创新了大学生法律的培育工作,如唐华生、何霖在《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

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需要全社会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完成[5]。

目前学者之间研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研究切入点不同,多数学者直接从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出发,如梁建在《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研究》一文中对法律素质的内涵、现代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作了阐释;有学者从法律信仰出发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展开研究,如邝良锋在《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这一硕士论文中,从法律信仰的含义特征、法律信仰的意义展开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其培养进行研究。

还有的学者从比较法的研究角度对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进行研究,如尹超在《英美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这一硕士论文中,从英国和美国法律教育具有的实践性职业教育这一教育传统出发,对比我国当前高校法律教育体制,然后提出英美法律教育对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改革的借鉴之处。

第二,学者对“法律素质”这一概念的内涵认识不一。

如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的概念应当从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6],这两个层面进行界定。

吴东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研究》这一硕士论文中认为,法律素质是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总称。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涵盖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行为、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五个方面。

陈红在文章《公民法律素质与法治社会建设》一文中则认为法律素质囊括九个方面:

其中主要是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评判等。

韩世强,陈秀君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探索》一文中将法律素质界定为大学生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由于学者理论视角不同,导致学界研究分歧交大;并且在我国思想政治理论界,对域外主要发达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比较研究以及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举措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大学生法律素质”仅存在理论介绍层面。

总体而言,在应然层面,学界对我国有必要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基本达成共识。

但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途径与培育方法,此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

1.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鲜有学者就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大学生通识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之中或者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研究范畴之中。

并且,国外大学生通识教育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研究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

一般而言,西方学者一般都不倾向于单纯枯燥式研究方法来研究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大都倾向于结合社会现实的角度对法律素质进行考察。

据笔者查阅得出,国外的相关研究范畴涵盖民众与法律文化、法律信仰和法律感情之间的辩证关系。

如,在论述法律文化时,强调民众要法律制度有充分的了解[7]。

在论述国民法律信仰时,强调国民对法律应当持有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

并认为这种信念是指法律更多体现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8]。

在论述法律感情时,强调国民在主要法律权利应当具备健康的对法律的感情[9]。

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方面,国外高等教育学中主要存在实用主义以及人本主义两大教育模式,这两大教育模式在教育目标、原则、具体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杜威是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单纯的填鸭式教育方法无助于学生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难以培养高水平的法律素质;真正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途径就是付诸实践,让大学生通过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以增加法律知识,加深其对法律认同,树立法律至上思想,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代表人物为马斯洛、罗杰斯。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强调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其显著特征就是以学生为教育中心展开一系列的法律教育以提高其法律修养。

故,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大学生法律素质理论以及相关实践都已相当完备。

1.3研究价值

一个国家的文明状况、发展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紧密相连。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民众的宪法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素质的高低。

大学生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对象是因为大学生作为一国高学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力得以迅猛发展的主体因素。

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重大研究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就理论价值而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创新与法治。

近年来我国学者加强了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专题研究且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的研究成果寥寥无几。

从整体上看,我国学者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的研究还不够丰富和深刻,特别是有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学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以及教学资源的匮乏之论述上,而且也缺少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的分析。

在相应的对策方面,也显得不够全面,常常只重视某几个环节,未能构建系统的教育方法与对策。

本文把大学生作为一个特定受教育主体进行法律教育的现状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的基本理论、方法论进行研究,这丰富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也创新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范畴。

其二,就实践价值而言,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系统的研究有利于推进目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改进与完善。

直接体现在,通过完善《思想道德与法律素质修养》,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信仰,最终成为符合全球一体化之下所要求的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

此外,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展开系统的研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让大学生能够明理守法,有利于实现高校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4研究方法

第一,规范分析法。

规范分析方法把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准则,并以此作为处理社会问题和制定对策的依据,探讨如何才能符合这些标准的分析和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的研究,并对如何提高法律素质这一理论主线进行整理和归纳,分析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基础理论,为后文对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育路径构建奠定基础。

第二,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是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即通过对教育对象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相关教育理论命题。

学界对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育路径方案甚多,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构成要素的实质内容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较少。

故,民众认识到这一教育现象的存在以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此问题进行细密的实证研究并推理出实践中的共性原理将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案的理论研究消除障碍。

第三,调查统计法。

笔者根据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利用本校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中国知网等多种数据库资源,搜集与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文献资料。

笔者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梳理,既熟知了当前的研究现状,同时吸取美英等发达国家在大学生通识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路径构建提供有益的先进经验。

第四,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本文基于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定性分析之上,再结合我国近年来相关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

笔者认为将两者紧密结合能更准确地反映目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在此基础上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路径设计。

1.5研究思路

本文从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紧迫性以及法治理论为研究出发点,首先阐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概念及其构成内容,然后立足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深层次剖析我国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

同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了积极探索,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必要性以及探索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以期提高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第一章为绪论。

笔者首先从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然后阐述了国内、国外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研究现状;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思路。

第二章为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基本理论。

首先对法与法律的概念、法律素质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其次,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视角出发解析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特征;最后从三个方面详细论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构成要素。

第三章为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之必然性。

从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理论要求层面与现实紧迫性需要层面两个维度,对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证。

第四章为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原因分析。

本章首先指出了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最后对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不足进行原因分析。

第五章为新形势下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举措。

在本章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目标;然后,分析了开展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主要思路及原则;最后,提出新形势下完善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具体举措。

第六章为结束语。

第二章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律素质相关基本理论

2.1学界对“法律素质”的观点及其评述

2.1.1学界对“法律素质”的观点

目前教育学界对“法律素质”这一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认识不一,导致目前尚未得出具有权威性的定义。

笔者将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法律素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整理如下:

(1)所谓法律素质,是指学法、懂法、守法、知法、用法的观念和意识[10]。

(2)法律素质是由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精神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11]。

(3)法律素质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共同构成[12]。

(4)法律素质是指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拥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健康的法律心理、具有先进的法律文化、作到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等[13]。

(5)有学者只是认为法律素质为综合性概念,涉及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等各个方面[14]。

(6)法律素质培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的掌握;二是应用法律处理问题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的能力[15]。

(7)法律素质是人对于各类法律知识和各种法律现象的认识程度并随之所形成的理念、思想和心理反应,同时也包括对于法律的运用能力[16]。

(8)法律素质是人民在学习和实践中发展起来或者形成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对其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主体特性和品质,其综合效应表现为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认识和能力[17]。

2.1.2对学者定义的评述

由于学者的研究出发点、研究方法不一,在对“法律素质”的认识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观点差异性体现在:

其一,学者对“法律素质”研究出发点不同,有学者是从教育学角度展开研究,从教育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出发;有者则是从应用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法律素质基于心理学之下的“素质”衍生的概念;还有学者单纯从法学研究角度出发,从法理学角度探讨“法律素质”的外延及内涵。

其二,学者对“法律素质”的构成要素组成不尽相同,但均认为“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

笔者在赞同此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法律素质”概念本身具有多层次性特征。

法律素质既包含对法律的直观、生动、形象的认识,同时也包含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高级阶段,是对法律的理性思考。

其三,有学者认为“法律素质”的外延包含“法律能力”一说,笔者认为该概念本身不科学且易与法学领域中 “法律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混淆。

除此之外,少数学者多用“对于法律的运用能力”一说解说法律素质的外在表现。

2.2“法律素质”概念界定

分析“法律素质”的构成我们看到,“法律素质”实际上是个复合的词项,可以把它分为两个组成部分:

一个是被定义项的属词项——“法律”;另一个则是反映种差的词项——“素质”。

因此对“法律素质”的概念进行界定有必要先对“法律”及“素质”两个概念进行阐释。

2.2.1“法”与“法律”概念辨析

从规范意义出发,“法”与“法律”是分属两个不同范畴的学术概念。

按照目前法学界的通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

根据目前我国法理学的研究,“法”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

其一,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则;其二,法直接体现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其三,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以保证其得以贯彻落实。

故,“法”外延是很宽泛,其外延体现为:

法律、法令、决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等。

“法”是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法律概念,“法律”不同于“法”。

按照目前法学界的通说,法律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以得出,“法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其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其二,法律的制定必须严格遵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其三,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一般而言具有成文形式并具有规范效力。

在我国,法律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宪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故,“法律”与“法”在外延上所体现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给法律作出明晰的定义就应当明确“法律”与“法”的不同之处。

从历史研究角度出发,在西方,法学家将法划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两大类,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等。

不同历史时代的学者基于知识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而对法与法律有着不同的认识。

因此,学者对法与法律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尽管如此,中外学者大多从实在法的角度出发对法与法律的概念进行解析。

实在法概念起源并形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成熟于资本主义时期。

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却认为实在法具有不确定性,法律必须也应当符合自然法则,与此相反,实证主义法学派仅仅认为实在法才是对法的正确解释,主张分析研究现实的法律条文,以更有效地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18]。

实在法即所谓的“人定法”、“制定法”,与“自然法”相对称,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表现形式为成文法、判例法以及习惯法。

自然法是指高于实在法之上并规定实在法的内在含义,具有普世价值的正义法则的总和。

“天赋人权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的统治”等法治原则都源自自然法思想。

这些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神权政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斗争中起过巨大作用[19]。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法律作为理性,是从自然法而来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

综上所述,在本文,笔者认为“法律素质”中的“法律”一词外延对象既是实证法,也是自然法。

理由如下:

第一,自然法追求理性、公平与正义,法律就是从自然本性中推演而来并追求公平以正义的实现。

自然法具备信仰的超然品质,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

第二,自然法强调人权保障、着重关注公民理性人格的培育与公民法律素质的培育,正如学者而言,自然法具有内在的人文关怀、对价值共识的积极建构[20]。

第三,自然法具有超自然的优秀品质,自然法所强调并孜孜追求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代表人类的普世价值与最高理性。

2.2.2“素质”概念解析

为清晰地界定“法律素质”,还应当界定“素质”这一概念的内涵。

笔者将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素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整理如下,大致分为以下五类不同含义:

(1)素质就是指人具有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21]。

(2)素质是指个人生来具有的解剖生理特点……素质与能力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同样素质的基础上可以形成不同的能力;同样的能力可以建立在不同的生理特点之上[22]。

(3)所谓素质,是指人天生所具有的某些解剖和生理的特性[23]。

(4)素质是指个人先天所具有的解剖生理特点,又称之为秉性[24]。

(5)素质是指在先天与后天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人的身心发展的总水平[25]。

从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学者多从生理学或心理学的角度阐述素质概念。

素质简单分为先天素质和后天素质。

先天素质,多为人的遗传素质,常称之为“原始的状态” 或“本性”。

后天素质是个体在后天形成和发展的状态、水平,是个体后天通过社会环境、教育培养和实践改造而培育并发展的素养,如心理素质、文化素质等等。

同时,素质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前提和基础,素质是个人潜能得以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且素质的表现深受个体所处环境的积极影响。

当然素质的高低并不直接代表能力的大小,素质更多地是反映个体的生理条件,这种生理条件转化为现实的能力需要的教育以及个体的努力。

因此素质的高低直接与后天的教育存在必然的联系。

故,笔者认为,素质是指个体先天所具备的以及后天通过学习、实践等途径所具备的一系列稳定的特质和品性。

2.2.3本文对“法律素质”的定义

笔者认为界定“法律素质”一词的概念应首先明晰以下三个前提:

首先,法律素质是个体通过后天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而获得的一种特质和品性,因此法律素质不是个体先天具备的禀性;其次,法律素质的培育与提升与社会因素尤其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等因素密切联系,法律素质是个体根据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一定的心理体验、主观评价和价值选择;最后,法律素质的高低最终通过个体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解决特定法律问题而得以展现。

综合上述认识,在本文,法律素质是指所处一定社会环境的个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掌握,使其转化并培养的对法律的情感、和对宪法法律至上的信仰并由此培养而成的运用所学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运用法律的相关能力等四个方面。

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就是指大学生后天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社会实践等途径所具备的一系列稳定的特质和品性。

该定义的在于明确一下三层含义:

首先,该定义明确了法律知识、能力、法律素质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即,法律素质是法律知识学习和转化的结果,大学生仅仅学习法律知识未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素质,掌握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逻辑前提。

一方面,法律知识和法律相关能力并非充分必要的逻辑关系,大学生通过学习所掌握法律知识并不能直接转换为运用法律的相关能力,运用法律相关能力仍需要其他充分条件作为辅助要件。

另一方面,法律知识与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不能直接代表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知识需要转换才能形成潜在的法律素质,运用法律的能力也仅仅是法律素质得以运用的现实体现。

其次,该定义明晰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若干基本特征,即政治性、时代性、融合性、实践性。

最后,该定义强调法律素质的价值在于对我国高等院校中大学生人才形成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强调大学生通过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可以开发的大学生的学习潜能和陶冶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大学生的成才和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大学生法律素质强调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这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成果能够在大学生的身心结构得以转换和内化。

2.3大学生法律素质特征

2.3.1政治性

政治性,也即阶级性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首要特征。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政治性(阶级性)指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思想、意识具有的阶级属性,该阶级性由人所处的阶级地位决定的,直接反映并代表本阶级的物质利益和诉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历史主义的观点,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有不同的物质利益,并且形成了不同的政治要求、思想观点、制度安排,因而会有不同的阶级性[26]。

科学社会主义认为,法律思想属于上层建筑中思想观念部分,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因此法律思想具有阶级性。

在本文,通过大学教育对大学生开展法律素质的培养,其本质还是在宣扬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法律思想。

这些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反映了统治阶级的直接利益、诉求,是为既定的生产关系服务的。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教授、传播、影响的政治观点、民主意识、法治理念,这些观点、认识和理念都是统治阶级对于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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