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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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14〕27号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省扶贫移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 移民工作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九)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移民安置验收及后期扶持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审核上报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导后期扶持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移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十二)协调处理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职责为:

  

(一)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确认实物调查成果。

  

(二)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三)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移民安置验收申请。

  (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六)直接或授权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

  (七)确认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协调和配合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出具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意见,下达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委托开展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

 

工作;与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配合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四)指导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审批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五)审核申报设计变更,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权限内的内部审计和稽查,配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

  (七)配合开展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和有关项目验收,汇总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建立健全移民信息公开、参与、协商、诉求表达等机制。

  (九)负责移民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十)组织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第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

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并依据停建通告开展相关工作。

  (三)协调项目法人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公示。

  (四)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定、社会稳定工作。

  (五)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意见。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与移民和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七)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

  (八)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并上报验收申请,组织开展后期扶持项目验收。

  (九)组织编报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和《移民发展规划》。

  (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扶持,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

  (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制订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编报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四)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配合主体设计、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等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五)提出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申请。

  (六)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

  (七)编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

  (八)负责移民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

  (九)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学习。

  第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审计、宗教、信访、监察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征地、移民及专项设施迁(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保障移民安置资金、参与移民安置实施。

依法承担以下主要工作:

  

(一)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与移民管理机构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工作。

  

(二)提出发布停建通告的申请。

  (三)组织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和工作方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工作,在移民签字认可后,对实物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在充分尊重移民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前提下,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与省扶贫移民局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定期通报主体工程建设、用地计划等情况。

  (五)参与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向与其签订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按计划或协议及时拨付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足额到位,配合审计和稽查工作。

  (六)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七)提交相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八)负责做好库区因蓄水影响导致的滑坡塌岸的监测、防护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单位是移民工作的技术保障单位,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的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确保移民工程设计质量,对所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技术成果质量负责,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根据委托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参与实物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所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根据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实施的综合设计(设代)工作,承担设计交底、委派现场设计代表、技术把关和归口管理,编制设计文件,协助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和实物指标分解、移民人口界定、建档建卡、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等工作。

  (三)负责移民资金概算分解,配合移民资金审计和稽查工作。

  (四)根据委托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

  (五)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

  (六)协调处理移民工作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是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监督评价的单位,由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共同委托其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监理单位对其提供的监督评估工作质量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依据合同约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移民安置进度计划、资金计划进行研究,对移民安置实施的质量、进度、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三)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处理,对移民安置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四)参与移民安置验收,提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体报告,协助建档建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移民及迁(复)建相关企事业单位是移民工作的重要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分为形成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发布停建通告、制订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并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前,应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县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确认。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要求:

  

(一)应包括前期调查主要实物成果、调查依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现场标识、实物调查、成果确认等内容。

  

(二)应对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进行规定,对实物调查工作组织成立及人员分工做出合理、科学的安排。

  第十九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经省扶贫移民局确认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停建通告的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布停建通告。

  第二十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等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实物调查成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参与实物调查各方应对实物调查汇总成果签署意见,并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还应依据实物调查成果负责分户建档建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完成实物调查工作后,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再经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一)以民为本,科学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力争实现安居乐业。

  

(二)做好水库蓄水影响的崩塌、滑坡、坍岸和城集镇、农村居民点、移民安置区等的地质灾害评价。

  (三)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方式的选择和安置标准的确定应符合民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四)在环境容量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愿,经论证后,规划设计单位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安置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前,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编报移民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并报省扶贫移民局按规定审批。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要求:

  

(一)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坚持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新农村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进行编制。

  

(二)移民安置规划应对移民资金概(估)算作出安排。

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搬迁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补偿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费,防护工程建设费,库底清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三)根据安置方案对扩迁、远迁移民红线外以及专项设施迁(复)建占地涉及的移民实物进行调查确认,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四)农村移民应当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

农村移民居民点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新址和专项设施迁(复)建占地应开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五)规划方案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六)城(集)镇的迁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满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要求。

  (七)专业项目复建应当以现状为基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

  (八)移民安置规划应当统筹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进度应当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程序上报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移民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

  第四章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省扶贫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省扶贫移民局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与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责任书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移民管理机构按职责委托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综合设计(设代)和技术咨询审查工作,并统筹安排移民单项工程设计,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规划设计、监督评估等服务机构或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做好技术把关、监督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具有相应权限的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分年编制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进度等内容。

年度计划下达及其调整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度计划要求:

  

(一)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每年10月底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次年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同时抄送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计划建议,会同规划设计和综合监理单位编制年度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逐级报送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于次年初下达。

  (三)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四)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及时完成相关设计服务工作,满足移民安置工作需要。

  (五)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应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报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问题。

  (六)项目法人应按年度计划组织资金并及时支付,配合移民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七)审批下达年度计划的移民管理机构按下达的年度计划进行检查,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逐级拨付资金,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八)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上报批准。

  (九)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报送次年度计划时应上报本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安置的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农村移民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应确定搬迁和生产安置方式、补偿补助费用等,按年度计划兑付资金,并组织搬迁和安置。

  

(二)县级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应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和支付方式。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在满足安置规划后剩余部分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使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安置方案和移民生产安置协议组织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实施,及时办理生产安置用地有关手续或兑付生产安置资金等。

  (五)农村移民建房按规划设计,在确保质量进度、尊重民意的前提下,可采取移民自建、联建或政府统建。

  (六)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规划设计落实移民建房宅基地,提供房屋户型设计图纸,协助移民选择施工队伍,负责质量监管,办理产权证,做好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等。

  (七)对自行安置的农村移民,按照“本人申请,逐级审查,依法公证,张榜公布,资金兑现”的程序办理手续后,将个人财产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用兑现本人。

若需县外安置,需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书面认可方能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与迁建单位、移民签订搬迁协议,按年度计划兑付资金。

有序组织搬迁,恢复城(集)镇功能。

县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与迁建工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迁建或补偿协议,按年度计划兑付资金并指导实施;工矿企事业单位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处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搬迁并妥善安置好职工。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专项设施迁(复)建单位签订补偿补助协议,按年度计划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

专项设施权属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迁(复)建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报请行业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移交使用。

  迁(复)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库底清理工作,库底清理包括建筑物、卫生、林业清理和其他清理等。

  第三十二条 移民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划概算和年度计划管理使用,按工程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实施进度逐级拨付。

  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和签订的资金支付承诺书,及时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支付资金。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移民资金,建立健全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查,确保移民资金安全高效。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按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原有条件变化导致必须对移民方案、项目、投资等进行调整。

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移民政策调整。

  

(二)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调整。

  (三)新增补偿补助项目。

  (四)单项工程规划方案重大调整。

  (五)移民单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超过10%或超过500万元;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超过5%或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应按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一)一般设计变更由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组织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项目实施单位研究后提出变更方案,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单位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二)重大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或专项设施迁(复)建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商项目法人同意后批准,原设计单位据此编制变更设计报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在市(州)移民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移民后期扶持管理

  第三十七条 通过移民后期扶持,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构建移民脱贫致富和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八条 对搬迁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从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纳入后期扶持的人口指标,从该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案批准次月起,兑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认可。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农村移民进行登记认可。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认可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登记确认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搬迁安置移民户登记表应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户籍应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指标,以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表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签章认可。

  第四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结果以库区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由省扶贫移民局按规定报国家有关机构。

  第四十一条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合格后,以库区为单元、迁出县为单位,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意愿,确定采取直发直补、项目扶持或两者相结合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并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方案(含外迁农村移民),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

  第四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应统一建档建卡。

搬迁安置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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