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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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第一章“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一节公司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员:

XXXXXXX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生产科负责设计、规划和管理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安检科对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下发纠正通知书,整改意见等。

公司各矿要相应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

公司每季(矿每月)度由总工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安全装备、人员配备等情况,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公司、矿所需的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及矿所需的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测风记录等必须反映准确真实情况,各类图纸均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做到规范化,矿自用图纸每月补充一次,每季与公司交换一次,每种三份,以上主要报表和记录要及时上报。

第二节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一、公司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是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听取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一通三防”规划、计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公司总经理每季度、矿长每月至少亲自主持召开一次防止“一通三防”等重大事故的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检查落实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问题和隐患。

(二)矿长每天必须亲自审阅瓦斯报表和安全监测日报,并及时安排处理有关隐患;对矿井井下及井口20m范围内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权;负责制定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矿井救灾演习;负责贯彻落实每年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工作。

(三)公司总经理(矿长)外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

二、公司(矿)总工程师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

(一)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在组织编制生产建设规划时,重点把好“五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处理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关。

(二)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及推广引用工作。

(三)公司每季,矿每月至少亲自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四)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报表和安全监测日报,发现问题立即批示处理。

(五)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季度要根据具体情修订一次。

同时负责救灾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瓦斯及二氧化碳鉴定等技术业务工作。

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公司(矿)总工程师要协助矿长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三、各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一通三防”工作和督促分管业务部(科室)做好“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业务保安工作。

(一)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对采掘生产过程“一通三防”中的隐患处理负责。

(二)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对“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负监督检查责任。

同时负责对防止重大事故的安全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三)经营副总经理(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所需资金、器材负责。

(四)机电副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防爆性能及机电事故负责。

(五)各级副总工程师在公司总工(矿总工)领导下对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技术责任。

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对总工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业务科室及各生产(施工)区队长都是本业务范围中或本队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对本部门业务或工作范围的有关“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负责。

(一)各科长(矿科长)按照分工范围,对涉及有关“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要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所承担的业务负第一责任。

(二)各生产(施工)区队的队长,是本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区队的技术主管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班组的班组长对本组的作业现场的“一通三防”等业务保安负直接责任。

第三节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一、生产科:

负责公司的“一通三防”全面管理规划并做好以下工作:

1、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各种管理制度等。

3、组织落实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

组织公司每季的全面质量达标活动。

4、负责公司涉及的安全生产的重大“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工作。

5、与有关科室合作共同把涉及“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大型机电设备、通风安全仪表仪器、地质资料图纸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等工作做好。

二、调度室

(一)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并对主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开停、瓦斯超限地点瓦斯积聚情况、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处理等关键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并做好跟踪调度记录

三、安检科

(一)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规划、设计、规程、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

(三)有权对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地点停止作业。

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和严重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查处理。

四、企管科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所需的物质和材料,优先规划、计划和保质保量供给。

(二)要与生产科、安检科协调,按照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中“一通三防”等安全工程所需、所求。

五、机电科

(一)对供电安全性,大型机电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二)加强对矿井“四大件”运转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供电和安全运转。

(三)入井机电设备必须有机电部门的防爆合格证和性能合格证。

(四)会同安监、通风、生产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供电、设备运转防爆性能等情况,尤其是“一通三防”方面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业务保安责任制

公司所属各矿,根据职能科室编制情况制定相应业务科室保安责任制,尤其必须制定完备的涉及“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业务保安制,并报公司生产科、安检科备案。

七、矿培训中心

会同劳资部门加强对“一通三防”等各工种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确保从事涉及“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工种,熟悉工作性质和意义。

八、各种岗位责任制

公司各矿要根据实际对涉及“一通三防”各工种制定完备的岗位责任制,必须含瓦检工、通风工、局部通风工、测尘测风工、监测工、仪器维修工、自救器发放工和维护工、防尘工、打眼放炮工、监测中心站值班员等工种。

第二章区域管理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煤矿“一通三防”事故,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指导区域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域公司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区域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通风部门的员工及相关专业的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条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各单位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各方面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审批。

各单位副职对其分管系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区域公司主管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煤尘、抽放及防突技术业务工作。

各矿生产科和通防队负责本矿的通风、瓦斯、煤尘、抽放、防突等日常工作。

调度室负责监测系统及安全装备的管理、使用、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必须坚持公司每季、矿每月的通风系统审查制度;坚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制度;坚持干部上岗检查瓦斯、煤尘制度;坚持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审批制度,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制定审批各种设计、措施;坚持矿长每月召开“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坚持安全质量达标制度。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

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到每季度修改。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节矿井通风

一、井下空气

第九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101条中表2的要求。

各矿所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C以上,此项工作由各矿矿长和机电矿长负责。

第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的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温度测定。

采掘工作面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副总,按月报区域公司主管部门。

并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通风月报在每月25日前必须报到区域公司主管部门。

各矿每季度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制订配风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同一矿井中同一台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此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十一条矿生产技术副总每年要组织通风部门全面检查、测定1次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当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调整和主扇性能变化时,应随时测定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并根据测风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堵塞漏风,并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十二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入、回风巷及工作面;掘进局扇供风量、回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运输机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主要煤仓、尾排及专用排瓦斯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等。

第十三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状的永久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建立临时测风站。

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各矿负责通风部门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瓦检器由专人发放维修。

主要负责领导或技术人员每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1次,并有记录可查。

二、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

1、通风系统运行参数合理(包括风量分配、备用风量、负压水柱、有效风量率、主扇效率等)。

2、通风系统简单,通风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易于控制。

3、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抢险救灾。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有专人检查与维修,其巷道断面要保证设计断面。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失修的风巷必须及时进行恢复维修,维修要纳入月份生产计划中,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无阻。

如果阻力过大,应制定降阻方案,并实施。

由总工程师负责。

5、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以上由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负责。

6、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负责。

第十六条每一新建矿井、新水平或新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执行。

矿井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以后,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及时制定通风计划,每年年终对矿井、采区核定一次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下一年矿井、采区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矿井产量,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按科学核定的产量和队组数量安排生产。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必须按供风量确定矿井产量,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并报区域公司。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系统调整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统一安排布置。

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系统调整由总工程师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回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3、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严禁将其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5、专用回风巷不得兼作运输、敷设电缆、安设电气设备等其它用途。

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1、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瓦斯重点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其它工作面,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确需串联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生产水平内严禁二次串联、多面串一面、一面串多面。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这种为构成通风系统而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条有瓦斯涌出的矿井采煤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1、沿空留巷必须保持原设计的规格和断面,防止巷道净断面缩小而产生过大阻力。

2、沿空留巷的采区内,工作面应顺序开采,以防止出现孤岛煤柱,在沿采空区的一邦,都应采取煤矸渣混凝土护巷等堵漏措施,防止和减少采空区漏风。

护巷墙体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应低于0.02m3/min。

3、严禁利用停采线回风、老塘回风。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算及分析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要有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必须深入研究一次通风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

通风系统运行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扇装置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矿井总进风比应合理控制在100—110%之间;

2、矿井风量分配及井巷中风速符合《规程》及公司规定,矿井每一台主扇所供风区域必须有不小于10%的备用风量。

第二十三条矿井风流网络应严格限制形成角联通风系统。

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形成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中特别是溜子道、煤仓巷道、工作面等可能积聚瓦斯的巷道严禁形成角联通风系统。

其它地点如形成角联通风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风流控制措施,保证角联巷道中风速不低于0.5m/s,并设有报警断电装置,但角联巷道内不得设风门。

对角联巷道应每旬测定1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候影响和采掘面调整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由总工程师及技术副总负责。

第二十四条井下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各矿通风部门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下达调改风通知单。

根据调改风范围,通知单送矿调度室。

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3天下达。

通知单要写明主要工程及事项。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停、开工工作,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通三防”验收,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现场验收。

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风量符合规定、防尘系统健全,需上监测、抽放系统的必须上齐,由矿安检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停、开工。

第二十六条进回风之间巷道严禁平面交叉。

由总工程师负责。

三、通风设施

第二十七条通风设施按使用期限、用途分为永久性设施和临时性设施2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设施,如使用临时设施,期限不超1周。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八条通风设施设置的地点必须合理、可靠,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

(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3)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

(4)密闭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

(5)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7)隔爆密闭规格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0.5m,材料用混凝土灌注;

(8)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主要入、回风之间施工隔爆密闭。

2、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门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墙垛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永久调节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窗内严禁穿过管线,风窗能调节,设说明牌;

(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风窗的调节板要水平左右设置;

(3)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

设在风门上的调节窗,其风门不漏风。

4、临时设施:

(1)无明显漏风;

(2)必须坚固可靠;

(3)有水的设反水池;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二十九条通风设施施工原则是尽量减少设施。

必须施工通风设施时,应按下列顺序设置:

密闭—调节窗—人行门—通车门。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条两个矿井之间、采区之间、主要入回风之间需设置密闭时,必须设置隔爆密闭,隔爆密闭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隔爆密闭施工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一条井下主要风门都必须设置正反向风门,所有正向风门必须实现联锁。

有监控系统的矿井应对主要风门开、关进行监控。

主要通车门、掘进出车通车门必须实现联锁自动化,否则必须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看管。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二条如果封闭独头或废巷,必须撤出全部设备或铁器,如确需留有铁管及轨道,必须断开、进行掩埋,并由通风施工区队、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联合验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三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四条密闭前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喷浆或抽放等方法处理。

由总工程师、技术副总负责。

第三十五条隔爆密闭、防火门等主要通风设施施工前以及矿井、采区封闭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六条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调节窗。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通风设施施工完后,由调度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材料、规格、施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验收人、验收日期等。

第三十八条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人员,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栅栏的使用规定: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

无人工作巷道、专用排瓦斯巷、放炮贯通的巷道、密闭前等地点;

2、栅栏上部应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字样,未经通风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3、栅栏应按巷道全宽设置,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5m,栅栏要用木条、竹竿等材料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50×250mm。

栅栏中间留有高1m,宽450mm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铁丝固定在栅栏上。

无水的密闭墙可只设测气孔,有水的要设翻水管。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矿井通风设施区域负责管理制度,井下各种通风设施由矿指定队伍施工维修,制定损坏通风设施罚款赔偿制度。

由总工程师负责。

四、矿井主扇

第四十一条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扇停电期间,所有入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后保存。

由技术副总负责。

第四十二条主扇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通道,都要设置栅栏,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如果进风大巷需要做其它工作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三条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严禁自然通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

因特殊原因主要通风机需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

擅自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要进行追查。

1、新投产的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

建井期间可以安装1套主扇和1部备用电动机。

2、矿机电部门每季至少检查1次主扇及电机状况。

改变通风机性能(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3、新安装的主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在主扇投产前进行试运转工作,并进行性能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结果上报公司。

第四十四条主扇必须由两条单独线路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主扇要有停风报警装置,实现对主扇运转的监控。

由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十五条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立即停止受停风影响地点的一切工作,切断其负担区域的一切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当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到地面。

启动备用主扇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

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十六条主扇的反风设施和防爆门的漏风状况,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主扇的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1次,防爆门每半年检查1次。

第四十七条防爆门的安装使用规定:

1、立井防爆门在主扇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开启,斜井防爆门能人工轻易开启,使矿井迅速进入自然风压状态;

2、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防爆门被冲开后能用人工迅速准确复位;

3、斜井防爆门不得兼作行人门;

4、斜井防爆门在反风状态下,必须使用常设专用手动强制机构关闭压紧。

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十八条通风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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