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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

自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我农产品出口受到一定影响,部分产品出口受阻,市场份额被挤占。

本文通过分析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特点,从肯定列表制度与我国现行农产品安全方面的区别,检验指标、方法、对象,肯定列表制度施行前后我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额及日本农产品进口市场的分额等方面看问题,阐述了肯定列表实行后的6-12月的7个月时间内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所造成的影响,并分别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个体的角度提出了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肯定列表制度农产品出口食品安全

 

Abstracts

SinceonMay29,2006Japanhasimplemented"thepositivelistsystem",ouragriculturalproductexportationissubjecttoinfluence.Thepartialproductsexportationisblocked,andsomeofthemarketshareisoccupied.

ThisarticleintroducesthecharacteristicsofpositivelistsystemofJapan,thenanalyzestheinfluenceonouragriculturalproductexporttoJapanduringsevenmonthsfromJune,2006toDecember,2006bythedifferencesbetweenthissystemthepositivelistsystemandourcountrypresentagriculturalproductsecurityaspect,thetestrating,themethod,theobject,thetotalamountoftheexportofagriculturalproductstoJapanandourmarketshareofJapanimportagriculturalproductmarketafterthepositivelistsystemexecution.Atlastthisthesisanalyzesthestrategiesagainstthepositivelistsystemfromaspectsofthegovernment,thebusinessassociationandenterprise.

【KeyWords】thePositiveListSystem;AgriculturalproductsExportationFoodsecurity

 

目录

目录1

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影响及对策2

1.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基本情况2

1.1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2

1.2肯定列表制度产生的原因3

2.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与我国现行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区别4

2.1从检验指标方面看4

2.2从检验的方法方面看7

3.我国出口日本农产品受肯定列表制的影响情况7

3.1出口日本农产品的检测范围和项目增加7

3.2农产品出口日本的贸易额减少8

3.3日本进口商有转移进口对象的倾向9

4.我国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措施10

4.1政府层面的10

4.2行业协会层面的11

4.3企业层面的12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影响及对策

1.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基本情况

1.1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

日本在近现代一直是世界上农业保护最严厉的国家之一,随着一些削弱关税贸易壁垒的谈判的结束,以及成功达成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议,日本仍然不肯轻易降低其对自己农业的保护力度,从而抛出了肯定列表制度。

“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listsystem)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下同)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下同)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

该制度于2006年5月29日起执行。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提到的最大残留标准是指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线,最低检测标准包括3种类型:

(1)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检出(ND)”的农业化学品,如表1.1所示。

表1.1不得检出物质清单

序号

药品英文名

药品中文名

序号

药品英文名

药品中文名

1

2,4,5-T

2,4,5-涕

9

Diethylstilbestrol

已烯雌酚

2

Azocyclotinandcyhexatin

三唑锡和三环锡

10

Dimetridazole

二甲硝咪唑

3

Amitrol

杀草强

11

Daminozide

丁酰肼

4

Captafol

敌菌丹

12

Nitrofurans

硝基呋喃类

5

Carbadox

卡巴多司

13

Propham

苯胺灵

6

Coumaphos

香豆磷

14

Metronidazole

甲硝唑

7

Chloramphenicol

氯霉素

15

Ronidazole

罗硝唑

8

Chlorpromazine

氯丙嗪

资料来源:

商务部外贸司,2006:

《日本肯定列表不得检出农业化学品》,

(2)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和具体食品制订的“暂定标准”(provisionalMRLs)。

(3)未制定暂定标准但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后仍然有效的现行标准。

这部分标准一般是要求已经相当严格的标准。

这三种数据综合起来的要求非常严格,囊括了一律标准以外的所有标准。

这三种类型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同时也是违反任何一个都不能进入日本市场的。

所以我们的企业应该去商务部的网站仔细了解这些标准的数据。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的“一律标准”(Uniformlimit)是日本对既非“豁免物质”也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统一标准,日本确定的“一律标准”为0.01毫克/公斤。

日本肯定列表中的豁免物质(Exemptedsubstances)指在通常使用条件下其在食品中的残留不会使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农业化学品。

“豁免物质”是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本国、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FAO/WHO农药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

日本对这部分物质无任何限量要求。

1.2肯定列表制度产生的原因

日本受岛民思想的影响,非常注意保护自己农业安全。

虽然工业非常发达,但是农业一直是日本政府保护的重点。

“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结束前,日本一直是世界上农业保护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当时日本主要的做法是对农产品采取政府价格补贴、对外国进口农产品征收高关税和流通管制等措施相结合的保护政策。

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最后决定允许日本对大米实施“特别措施”,即6年以后再实现关税化,但是其他方面的关税日本承诺做到与WTO要求一致,至此日本农业政策才基本纳入WTO体制。

然而,日本并不想降低农业保护水平,在关税壁垒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日本转而采取WTO认可的技术壁垒措施,不断提高外国农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

从而保护自己国家农业的发展。

日本之所以重视保护农业,是因为日本60%左右的食品依赖进口,这对一个国家是非常危险的事情。

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农业化学品大约有700多种,但肯定列表执行之前,日本制定了最高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仅有300多种,这些主要是在日本注册登记的农业化学品,另外400多种尚无最高限量要求,也没有注册登记,也就是对这400多种农业化学品尚无明确的监管措施。

假如日本进口这些含有尚无明确监管措施的农业化学品的食品,日本将无从衡量食品安全与否,这给日本食品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

日本相继发生的雪印事件、0157中毒事件、疯牛病和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导致消费者空前关注食品安全。

日本政府于2002年12月21日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3年9月1日,日本在农林水产省内设立了“食品安全危机管理小组”,负责应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这两个机构的设立,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和名义出发,当然也起到了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不过起到的另一重要的作用就是强化了日本农产品的保护机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农业发展。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对《食品卫生法》以及《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不仅提高了药物残留限量的标准与卫生要求,增加了限制项目,而且强化了进口农产品的检查制度。

以修订案为起点,日本开始引入肯定列表制度。

2.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与我国现行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区别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性要求与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相比,总体上差距十分明显。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2005年10月开始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制定了136种农药的478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制定了579种农药共51,600多项标准。

除了我们有些指标标准没有之外,我们同样有的指标标准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指标达不到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

2.1从检验指标方面看

日本肯定列表中很多标准严于我国标准几倍甚至上百倍,同时,该制度规定凡是在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有检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置。

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自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据日本厚生省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出口日本的食品查出违规案例合计334起,其中明确列明违反“肯定列表制度”第11条第3项规定的案例69起。

我国有14种出口日本的商品先后被日方实施命令检查,其中适用“一律标准”的共11项,涉及的商品主要为鳗鱼、食用菌、蔬菜、茶叶、花生和荞麦。

日本厚生省对我实施监控检查的食品共43种,其中列明违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监控检查项目,涉及12种农产品,15种农药残留标准。

而这些产品都是结果我国出口检验检疫的产品。

可见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在指标方面比我们严格多少。

下面举几个通过我国检验检疫但是违反肯定列表制度的例子:

生姜。

2006年11月2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1129006号通知。

通知指出,日本检验所在对进口食品的监控检查中检验出中国产生姜的六六六(农药)含量超标,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中规定,决定对中国产生姜以及加工品实施命令检查。

(1)检查对象:

中国产生姜以及加工品(仅限于简单的加工)。

(2)检查项目:

六六六(农药)。

(3)检查频率:

要求每次进口呈报的全部产品接受检查。

(4)检验方法:

根据2005年1月24日食安输发第0124001号《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饲料添加物或动物用医药品成分物质的检验法》。

(5)命令检查的具体理由:

因为有可能检验出超过标准值(0.01ppm)的六六六(农药)。

(6)备注:

对于含量超过标准值的食品,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1条处理。

而中国自己对六六六在生姜中的含量规定是0.05mg/kg。

我们的标准含量远远高于日本的0.01ppm。

日本的0.01ppm的标准使得中国企业普遍放弃了六六六的使用,同时也严重影响我国生姜的对日出口。

大米。

大米(和小麦)是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农残限量最多的,共有579项,其中有杀虫双、丁草胺、烯唑醇、马拉硫磷、甲胺磷、三唑磷等37种农药的标准明显严于我国标准,仅甲胺磷和三唑磷2项标准即可严重影响我国大米出口日本。

鳗鱼。

2006年8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自2006年8月22日起,对中国产鳗鱼(仅限广东、上海两地养殖的鳗鱼)实行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规定的命令检查。

对中国产鳗鱼(仅限广东、上海两地养殖的鳗鱼)的检查项目为硫丹,原因是日本检验所对该产品监控检查及进口商自主检查时发现,硫丹残留超标,因此对该产品实施命令检查。

中国产鳗鱼的硫丹违反事例:

(1)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广东省),进口商:

东海淀粉株式会社,申报数量及重量:

150箱/3,0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07ppm(标准值:

0.004ppm),申报处:

名古屋检疫所,违反确定日期:

2006年7月11日,措施状况:

已全部销售;

(2)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广东省),进口商:

三丰株式会社,申报数量及重量:

100箱/2,0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89ppm(标准值:

0.004ppm);申报处:

名古屋检疫所,违反确定日期:

2006年7月19日,措施状况:

已全部销售;(3)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上海市),进口商:

台荣水产有限公司,申报数量及重量:

230箱/4,6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08ppm(标准值:

0.004ppm),申报处:

成田机场检疫所,违反确定日期:

2006年7月26日,措施状况:

已全部销毁;(4)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广东省),进口商:

日中商会有限公司,申报数量及重量:

120箱/2,4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09ppm(标准值:

0.004ppm);(5)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上海市),进口商:

申江贸易株式会社,申报数量及重量:

170箱/3,4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12ppm(标准值:

0.004ppm),申报处:

名古屋检疫所,违反确定日期:

2006年7月26日,措施状况:

已全部销毁;(6)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广东省),进口商:

SAFEFOOD株式会社,申报数量及重量:

5箱/1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10ppm(标准值:

0.004ppm),申报处:

名古屋检疫所,违反确定日期:

2006年7月26日,措施状况:

已全部销毁;(7)食品名称:

养殖活鳗鱼(广东省),进口商:

丸华株式会社,申报数量及重量:

120箱/2,400kg,检查结果:

硫丹0.008ppm(标准值:

0.004ppm),申报处:

广岛检疫所,违反确定日期:

2006年8月17日,措施状况:

正在调查其流通状况。

而我们中国对鳗鱼中硫丹没有规定最大残留标准,中国的GB2763-2005对硫丹的最大残留标准只规定了对梨果类水果(1mg/kg)、甘蔗(0.5mg/kg)、棉籽(1mg/kg)做了相应的规定.中国每年对日本出口大量的鳗鱼。

实行肯定列表后中国鳗鱼在出口日本时6到9月份日本厚生省公共计通报13起违反肯定列表案。

2.2从检验的方法方面看

日本的检验程序在肯定列表实行后基本未变,仍然是对大部分产品进口采取1次或2次检,2005年底日本厚生省公布了200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植物农产品中的447种农药残留进行检查。

而对大米进口的检验仍然按照产地检查、着地检查和行政检查3次检验方式,其中自主检验2次,行政检验1次。

第1次是产地检查,主要是企业自查,然后提交报告;第2次自主检验是装船样品的检验;厚生省的行政检验是行政检验,主要是抽样检验。

肯定列表执行后检查方法仍然和上面的基本一样。

但是这些检验方法明显项目多于我国,同时检测时间长于我国。

日本要求每次检验的所有产品要求能一直追溯到种植户不过检测项目还是增加了一部分,检测项目增多,检测成本提高,检测时间加长,进一步影响着农产品贸易。

3.我国出口日本农产品受肯定列表制的影响情况

我国是日本最大的农产品输出国,日本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影响最大。

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

3.1出口日本农产品的检测范围和项目增加

2005年日本厚生省公布的对世界各国进口食品实施强制性批批检验的品种为119个,针对中国的品种为30个,是全部检验品种的25%,其中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检验的种类为16种,占中国检验品种的53%。

蔬菜类在我国出口日农产品中数量最大,在日本市场占有70%以上的份额,但是蔬菜也是遭遇技术性贸易性壁垒检查次数频繁的种类。

日本是我国大米出口的传统市场,目前我国对日大米出口数量每年保持在8~10万吨,占日本进口量的10%~18%。

日本以前检验大米(和小麦)中的农药残留项目127种,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将检验579项,是日本检验项目最多的农产品品种。

同时其他如菠菜、苹果、茶叶等众多农产品的检验项目从几十增加到几百个。

受影响的农产品范围越来越大,从茶叶、花生、蔬菜、水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到水产品、畜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均面临技术壁垒的限制,特别是植物产品多达264种(类),几乎包括所有的植物性食用农产品。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所扩大的检测范围涉及我国6,300家企业和1,600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3.2农产品出口日本的贸易额减少

2006年1-5月,我对日农产品出口33.2亿美元,同比增长4.3%。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5月29日实施后,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出口更加谨慎,6、7两个月我对日出口分别减少了17.8%和1.6%。

6-12月累计出口49亿美元,同比仅增长2.94%,增幅较前5个月下降1.3个百分点,其中出口食品44.3亿美元,较2005年同比增幅下降0.6个百分点。

虽然2006年日本仍是我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市场,占我农产品出口26.5%,但是较2005年减少2.7个百分点。

7年来,日本市场的比重已从36.8%下降到26.5%,减少了10.3个百分点。

下面是2004、05、06三年的6到12月份我对日农产品出口额对比表3.1。

表3.12004-2006年6-12月份对日农产品出口对比表(亿美元)

年度

月份

2006年出口额

2005年出口额

2004年出口额

6月

6.0

7.3

6.6

7月

6.3

6.4

6.0

8月

6.7

6.1

5.4

9月

6.7

6.1

5.8

10月

7.2

6.4

6.2

11月

8.5

7.8

8.2

12月

7.6

7.5

8.3

合计

49

47.6

46.5

数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其中很明显的可以看出2006年6月、7月,比2005年6月7月出口额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严重下降。

“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我国先后有多种农产品被日方列为命令检查、监控检查。

实行命令检查和监控检查后出口这些产品就变得风险非常之大,这些农产品的出口商都变得非常小心,对于出口这些产品变得非常谨慎。

当然出口这些产品也需要变得小心谨慎。

可以从海关统计资料得出,实施命令检查和监控检查之后,这些产品的出口数量均出现较大下降。

如6-12月间,蔬菜出口114万吨,同比减少5.2%。

我国保鲜豌豆对日出口数量下降54.3%,出口金额下降26.5%;茶叶出口数量同比下降24.4%,金额下降23.6%;鲜香菇出口数量和金额分别下降32.7%和25.6%等等。

此外一些未遭遇检查的生鲜蔬菜、食用菌和水产品出口下降也较为明显。

如,水煮笋对日本出口数量同比下降5.6%,洋葱下降19%,保鲜大蒜下降12.8%,其它如芦笋罐头、辣椒干、芝麻、紫菜、大米等产品的对日出口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园艺产品出口增幅也减少。

烤鳗出口5亿美元,同比减少1.2%。

园艺产品对日出口23.9亿美元,同比增长7.3%而上年增幅为8.4%,远低于出口全球21.9%的增速。

3.3日本进口商有转移进口对象的倾向

据日本财务省发布的贸易统计速报显示,2006年日本进口生鲜蔬菜91.85万吨,同比减少14%。

由于进口数量下降,日本自己的产量又不足以弥补。

供不应求导致生鲜蔬菜平均价格有了惊人的15%的大幅上升。

日本对蔬菜的总需求量变化不大,但由于我对日出口企业数量和出口额的减少,通关检测时间过长,使部分商品在日本市场出现临时缺货现象。

由于我国与日本的地理位置关系,以及我国和日本农产品存在的互补关系使得日本的大部分蔬菜进口自中国。

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量年增长率都在10%-20%,而2006年6月份受肯定列表制度的影响,冷冻毛豆的进口量仅为去年同期的60%,冷冻牛蒡只有11%,降幅都非常大。

据东京青果物情报中心的调查显示,2006年6月上旬东京都中央批发市场豌豆、胡萝卜等中国产蔬菜价格大幅上升,分别为去年同期的3倍和1.8倍。

其中大蒜上涨5成、牛蒡上涨4成半、大葱上涨3成半,蚕豆、元葱、香菇、芋艿等的价格也上涨了1-2成,只有生姜的价格略有下降。

由于中国大葱进口数量下降近40%,为3年来最低,东京市场日本葱的价格持续走高,目前的价格比2005年同期高出3成。

日本的一些蔬菜加工和餐饮企业表示,以往采购的大葱日本和中国产各占一半,现在由于担心存在残留农药的风险,减少了中国葱的采购量,两者比例为7:

3。

蔬菜虽然只是农产品的一个部分,但是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代表其他几类农产品。

事实上其他几类农产品的情况和蔬菜几乎一样。

由于日本国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中国进口量下降,农产品价格上升,利润的增加使得日本进口商必然寻找中国的替代国来进口农产品,从而使得很大一部分日本订单向东南亚转移。

4.我国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措施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既然已经制订出来了,我们的企业要避免或者减轻它的影响必定要积极探讨应对的措施。

绝对不能消极逃避,只有积极应对才有出路。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探讨我的观点,希望做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4.1政府层面的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指导,制定出口促进政策,提供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

特别是帮助企业用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用出口信用保险抵消一部分因为肯定列表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降低出口风险,最终能促进农产品的出口。

商务部网站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查找相关的内容。

我们的政府还应该尽快建立既符合世贸规则又能够保护本国利益的中国技术标准体系。

同时对国内生产者进行标准化生产引导,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指标规范生产者的生产,争取在国际标准化领域获得更多的发言权。

同时应该积极参与政府之间的磋商,为我们的企业提供坚强的后盾。

下面用一个具体案例说明。

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紫菜生产和消费国。

每年对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需求量约为100亿张。

我国江苏省每年该产品的产量占我国总产量的9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出口。

但是多年以来对日出口一直为零。

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多年以来一直将紫菜只对原产于韩国的紫菜发放进口配额,中国产紫菜不允许进入日本市场。

2004年4月22日,应江苏省紫菜2004年4月22日,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商务部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商务部与日方相关机构进行了多轮磋商。

日本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整,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日本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

根据调查结果,日本政府已取消对中国产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歧视性措施,并就解决烤紫菜对日出口等问题做出了相关承诺。

同时争取建立并强化支撑绿色制度,把绿色贸易、绿色经济、绿色生活的观念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在广大的人民当中形成绿色价值的价值观念。

为提高技术标准后成本的增加导致的价格增加铺路。

一旦绿色价值得到肯定,企业有了利润空间,就会自觉规范自己的生产。

同时为了获得更多更大的绿色价值他们自主研发新技术,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指标。

同时,我国也应该在控制国内农产品的生产过程、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立以环境技术标准为主的技术法规、认证制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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