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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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防爆胶轮车入井管理,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优质服务意识,保证车辆运输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防爆胶轮车车辆管理规定

1、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煤安标志和防爆许可证。

防爆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爬坡能力、外形尺寸、使用环境等必须满足本矿井运输要求。

2、每周机电部、安监部组织对防爆车辆进行审验,审验达标后,方可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并将合格车辆编号报送井口检查室,没有《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

3、防爆胶轮车实行统一管理,按指定位置统一编号、挂牌,车身前后反光编码牌统一为蓝底白号,并在车辆的车厢两侧指定位置贴反光编码牌编号。

4、防爆胶轮车必须配备车辆系统定位卡1个,专用灭火器2个,专用反光警示标识三脚架2个,瓦斯自动报警仪1个,应急锤1把。

5、防爆胶轮车车身完好、无碰撞变形、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轮胎、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必须齐全完好、动作灵敏。

车辆制动装置灵敏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

6、防爆胶轮材料车驾驶室除驾驶员外限乘坐一人,车厢内严禁乘坐人,严禁人货混装。

7、防爆胶轮材料车装料时,不得超过该车的额定载重量,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8、防爆胶轮车运输喷浆料、矸石等散装料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用蓬布包严车厢,防止在行驶过程中洒落。

9、防爆车辆必须在车身粘贴至少两道反光条,并在后门框架上粘贴反光条,反光条要求整齐、醒目,否则严禁入井。

10、防爆无轨胶轮车尾气排放指标测试统一由公司机电部每季度测试一次,尾气测试标准,CO≤0.1%,NOX≤0.08%。

二、防爆胶轮车乘车管理规定

1、防爆胶轮车每车限乘22人,严禁超员。

2、乘车人员上下井必须在地面候车室及井下指定候车室等车。

3、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停车点上、下车。

乘车时,待车辆停稳后,按顺序先下后上,严禁乱抢、混挤及扒、蹬、跳车现象发生。

4、乘车人员必须正坐在车内,不得横坐、卧睡,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

5、严禁乘车人员在车辆没有停稳时打开车门强行上、下车,严禁出现不听从司机和车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用污言秽语侮辱他人或动手打人现象,违者按“三违”论处。

6、各科部室科部长、区队队长及井下所有管理人员严禁在驾驶室乘坐。

管理人员上下井时,应坐在车厢后门处,现场监督维持上下车人员秩序和司机安全确认执行情况。

7、所有乘车人员随身携带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否则严禁入井。

(1)重量不超过15千克,长度不超过3米,不得超出车体。

(2)形状是圆形、椭圆形、圆柱形等材料不允许直接乘车入井;确需入井时,应装入编织袋、麻袋等便于携带的储物袋中,方可入井。

(3)数量较多的材料,例如多根锚杆、多条螺栓等材料,应一头对齐捆绑后,方可入井。

装车时,材料严禁超重。

三、防爆胶轮车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1、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负责防爆车辆驾驶员入井培训发证,机电部、安监部共同负责驾驶员入井驾驶证的检查审验,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严禁上岗。

2、防爆胶轮车驾驶员严禁随身携带烟火、电子表手机、游戏机等不防爆产品入井。

3、防爆胶轮车驾驶员入井前必须熟悉井下车辆行驶路线和矿井避灾路线,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4、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能力。

并熟练掌握驾驶要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驾驶员必须严格认真执行防爆胶轮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确认制度。

6、乘车点出现人员拥挤、秩序混乱等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情况时,驾驶员必须停车制动,主动下车协助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指挥维护秩序,确保车辆上下车人员安全。

7、驾驶员在运行途中发现有人员、卡轨机车进入车道、或有障碍物等不能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时,应及时停车避让,并实施驻车制动。

当现场不安全情况无法处理时,需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队长安排处理,确认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可启动运行。

8、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速度驾驶车辆运行,严禁疲劳驾驶,开情绪车,开快车,开冒险车,开野蛮车。

9、驾驶员在启动前或行车途中发现瓦斯浓度达到0.5%,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超限时,严禁启动车辆或断续行驶。

10、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及各项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室内坐垫完好。

11、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必须将当班车辆运行情况、车辆完好和线路情况、注意事项等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并在交接记录薄签字确认。

四、防爆胶轮车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1、所有入井车辆防爆设施必须齐全完好,车辆外形整体完好,无漏油、漏液、漏电现象,灭火器、警示标识及维修器材齐全完好,各系统运行正常。

2、行车前应全面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状况,严禁带故障、隐患运行。

3、车辆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检查项目:

(1)由井口检查人员对驾驶员检身。

(2)驾驶员刷卡。

(3)检查人员绕车一周检查车况。

(4)查验入井合格证是否过期。

(5)清点入井人数。

4、车辆升井时,驾驶员停车由检查人员刷卡、检查、清点人数后,抬杆放行。

5、井下行车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挥。

6、所有运输车辆严禁无措施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用品和腐蚀性物品。

7、车辆在井下行驶时,应遵循“入井车辆让升井车辆”的原则,相向行驶会车时,入井车在相距20米处停车,并关掉大灯,开启闪光灯,待会车完成后,方可继续向前行驶。

8、车辆行驶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到行人、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安全确认后,方可通过,车辆行驶遇到十字交叉口的红绿灯时,必须严格按照红灯停、绿灯行规定执行。

9、严禁车辆超速、超载、超员行驶,禁止人、物料混合运输。

车辆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它巷道车速不得超过15km/h。

行驶到巷道交叉点、转弯、前方有车辆、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鸣号减速,且速度不得超过5km/h,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将远光改用近光灯,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10、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证一定的安全行驶间距(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严禁超车。

车辆转弯、掉头、上、下坡、视线不清、通过交叉地点或雨刮器发生故障时,应减速鸣号,下坡时严禁熄火空挡滑行。

11、车辆在井下发生故障时,将车辆停在不影响其它车辆运行处,并按规定在车辆前、后20米各设置一组三脚架警示标识,打开双闪警示灯。

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车辆故障情况,确定处理方案后及时处理。

12、井下严禁随意停放、停留车辆,需要停放的车辆,应停放在躲避硐室内,熄火并拉紧手制动器,并按规定设置反光三脚架警示标识。

13、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巷道中的标志和警示。

不得挤撞管道、电缆、风门等。

14、井下严禁带挂其它车辆运输。

15、车辆在泥泞、松软、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必须随车携带掩木、镐、锹,以备急用。

16、车辆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理的捆绑用具,绑扎要牢固,防止出现滑脱造成事故。

17、拉运物料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18、严禁拉运超长(超过车厢长度)、超宽(超过车厢宽度)、超高(超过巷道准许运行高度和安全运行高度)、超重(超过车辆规定的最大载重量)的四超物料。

特殊情况下,由承载运输单位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经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专职安检员跟车监督,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车辆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运输超长货物时,不准遮住车辆前后灯光。

19、材料车辆在卸料过程中,严禁车上站人或边走边卸物料,巷道中不得随意卸货、堆积材料,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整齐。

20、车辆临时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

车辆一般严禁在坡道上停放,如遇特殊情况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防跑车安全措施。

21、严禁井下作业人员(除检查人员和卫生工外)在轨道巷、行车巷行走。

行车巷内如需现场作业,报批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且卫生工和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路段前后50米各设置1组三脚架警示标识,卫生工要穿反光标志服,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

五、防爆胶轮车安全制度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

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

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六、防爆胶轮车车辆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车辆必须定期按照《车辆维护保养手册》进行保养和换季保养工作,并做好维修记录、履历记录,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2、一级保养:

每行驶2500公里或使用6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

每行驶5000公里或使用200小时后进行;三级保养:

每行驶50000公里或使用1000小时后进行。

3、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相应的防爆胶轮车管理制度、设备四检制、车辆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确认制等。

4、各单位车辆检修和包车司机日常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由包车司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胶轮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胶轮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消防器材固定牢靠,性能良好。

﹙12﹚排除行驶中出现的故障。

﹙13﹚每班清洗阻火器,每周清洗废气处理箱及补水箱。

﹙14﹚有黄油咀的地方每月注油一次和定期更换机油。

(注:

人车每20天必须更换机油及3滤,材料车每15天,必须更换机油及3滤)。

﹙15﹚每周清理空气滤清器。

﹙16﹚每班清洁、擦洗车辆,外观整洁、配套齐全。

(17)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划痕。

(18)驾驶室挡风玻璃、门窗玻璃齐全无破损,玻璃干净,不影响驾驶员视线。

5、驾驶员发现车辆行驶中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及时排除,对于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将车交送检修工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由驾驶员试车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6、检修班负责本区队所有车辆的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和性能测试工作。

7、必须认真履行好设备四检制工作,建立车辆维修履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配件情况,车辆维修档案将作为内业资料进行考核。

8、应有专人负责对车辆维修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并作原始资料记录,以保证维修质量。

9、交付驾驶员使用的车辆必须是完好的,严禁将不完好车辆交于驾驶员使用。

10、各维修人员应定期要求本队包车司机维护和保养所承包的车辆,并作好记录。

11、冬季要做好车辆的防冻工作,保证车辆冬季行驶正常。

七、处罚规定

1、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车辆严禁入井,违者每车罚款10000元,主管队长或经理罚款1000元。

2、尾气排放指数未达标车辆严禁入井,违者每车罚款5000元。

3、未取得《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入井,违者每车次罚款5000元,主管队长或经理罚款500元。

4、未按规定配备工具、安全设施的入井车辆,每查一处罚款1000元,主管队长或经理罚款500元。

5、安全措施未通过审批擅自拉运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料入井者,每次罚款2000元,主管队长或经理罚款500元。

6、驾驶员未按规定速度行驶、鸣号、停车、避让车、闯红灯者,每次罚款200元。

7、因日常保养维护不到位造成车辆损坏者,除承担修理费用外,处罚相关责任者500元。

8、车辆档案、记录不全,车容不整洁者,每次罚责任者200元。

9、运料车辆因装料、遮盖防护不当或车门关闭不严造成在大巷抛洒物料者,除负责自行及时清理外,处罚责任人100元/米。

10、防爆胶轮车的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仪表、喇叭、轮胎、后视镜、雨刮器、刹车等各种仪表装置不完好者,每项罚款1000元,包车司机罚款100元。

11、井下严禁带挂其它车辆运输,否则每次罚款5000元。

12、无审批措施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用品和腐蚀性物品,否则处罚司机及携带者各5000元,主管队长或经理罚款500元。

13、车辆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经安全检查确认合格方可入井,无入井合格证放车辆入井,罚井口检查站当班检查人员100元/次。

14、车辆行驶时发生碰撞或撞坏缆线、管道、风门等设施者,另行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5、机电部、安监部每周审验时对没有达到入井条件的车辆发放《车辆检验入井合格证》,罚相关检验人员500元/次。

16、井下施工、打扫卫生、车辆坏等未按规定设置三脚架警示者,罚责任人200元/次。

17、井下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罚责任人200元/次。

18、无轨胶轮车在行驶途中因故障而导致车辆停在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中影响矿井正常运输的,每次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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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汇编

一号煤矿运输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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