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WD城一期住宅BE区自来水管道及一户一表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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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WD城一期住宅BE区自来水管道及一户一表工程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

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商:

南昌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云谱安装分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南昌万达城住宅BE区自来水管网及一户一表工程(下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

南昌市九龙湖新区

3、承包范围:

南昌万达城住宅BE区自来水管网及一户一表工程施工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须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1南昌万达城住宅BE室外自来水管网、地下室及泵房给水设备、管网安装,住宅、商铺、物业用房、绿化等供水一户一表工程安装,与市政给水管网的连接(含市政管道开口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3.2B区消防水池前的自来水补水管、水表、电磁阀、Y型过滤器、遥控浮球阀等相关配件的采购与工程安装(注: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不在本次施工范围)。

3.3E区消防水池及BE区消防高位水箱补水水表前(含水表)自来水管的采购与工程安装。

3.4E区生活水箱前的自来水补水管、水表、电磁阀、Y型过滤器、遥控浮球阀以及生活水箱至连接水泵的出水管分水器、Y型过滤器、紫外线消毒仪等相关配件的采购与工程安装。

(注:

水箱的溢流管、排污管不在本次施工范围)。

3.5本工程的报批报建、供水管网及一户一表工程的报装审批、图纸设计优化、工程完工后报自来水公司的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办理。

3.6施工完成后,因施工产生的余土、建筑垃圾、边角废料等外运至南昌万达城项目外(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承诺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合同专用条款

5)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6)合同图纸

7)询标文件及投标承诺函

8)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02月01日,具体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2、竣工日期:

2015年07月01日(承包商应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并具备验收合格且通水的条件)。

第四条各方代表

发包方代表:

承包商项目经理:

第五条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

合格。

第六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总价固定包干合同。

金额(大写):

人民币玖佰零贰万柒仟玖佰伍拾陆元陆角叁分(小写:

¥:

9027956.63元;其中,B区工程费:

2591170.492元,设计费:

103646.82元,申报费:

26400元。

E区工程费:

5941864.73元,设计费:

237674.59元,申报费;127200元)。

第七条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商特此立约向发包方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九条承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为绝对工期,是承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而确保实现的工期。

双方明确,除非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施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予以延期。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总承包商和承包商双方盖章并由业主加签之日起生效。

承包商: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发包方: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承包合同图纸、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承包商的投标函、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方与承包商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6合同图纸:

指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7投标书:

系指承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承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8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10发包方:

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加签方(包括该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11承包商:

指其投标书已为发包方接受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2项目经理:

指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承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3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发包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4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15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

1.1.16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17现场:

是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承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18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1.1.21法律: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1.22本工程

是指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商承包的全部承包工程项目,即【南昌万达城住宅BE区自来水管网及一户一表】工程。

1.1.23整体工程

是指【南昌万达城】项目工程。

1.2标题:

本承包合同条款及其他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承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承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承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承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1.4书面形式:

本承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承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1.5联系方式:

承包商应在承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发包方:

1)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承包商作为接受工程款项收款人的法定名称;

4)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承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语言和文字:

除非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承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承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承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承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

承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承包合同。

2.3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承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解释顺序,或承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承诺函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业主及其控股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包括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标准

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8)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发包方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2.4补充条款:

本承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承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业主见证)。

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承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

对于承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1.2款执行。

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承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4.图纸

4.1承包合同图纸

发包方应按《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商提供图纸。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发包方负责设计的图纸,发包方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承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4.2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发包方批准。

除此以外,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及13.2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

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承包合同条款第37条进行移交,且本承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批准的责任

发包方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发包方对该图纸承担责任,也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4图纸中的问题

承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发包方,承包商向发包方申请,发包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必须按发包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4.5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发包方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承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发包方接纳承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6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承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承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发包方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

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承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赔或工期延长。

2)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方审批。

3)发包方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包方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5)承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承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5.竣工资料

5.1竣工资料

承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承包商的竣工资料在承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发包方,并应按照发包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

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文件版权

6.1发包方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由承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承包商所有,发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承包商书面同意之前,发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6.2承包商使用发包商的文件

发包商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方所有。

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承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7.知识产权和保密

7.1知识产权的使用

承包商与发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7.2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承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承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承包合同内容或其任何信息。

8.指示

8.1执行

承包商应在有关承包工程方面遵守发包方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承包商须立刻执行发包方发出的所有指示。

若承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发包方的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则发包方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承包商追讨。

8.2指示的生效

发包方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

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承包商于3天内请求发包方做出书面确认;若发包方收到承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8.3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发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发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承包商应立即执行。

9发包方代表

9.1发包方代表

凡是涉及到任何现场有关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均按照合同内约定的规定、程序由相关现场代表、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公司)制度规定人员的联合签署后,最后由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任何没有根据合同内所附的规定、程序、签字组合以及发包方代表最后书面确认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本公司将不予认可。

为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任何变更、签证都必须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进行、签字组合并最后获得公司授权的业主代表的书面确认。

对于没有按照合同内的变更、签证程序、签字组合并最后取得发包方代表书面确认而完成的任何增加或变更工程,其所需费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支付。

10.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0.1承包商代表

对于本承包合同而言,经承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承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商代表在整个承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1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1.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承包商须遵循发包方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发包方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承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承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亦须全责保护质量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商负责办理将本工程转交给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终身免费维修的相关事宜。

承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

承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承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承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承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赔。

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必须完全服从和执行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及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服从发包方的有关施工进度安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若承包商违反相关规定时,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承包商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来自承包自身工程施工或施工过程中所引起对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或对任何财产和财产的损害而依据法律、法规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

本承包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应提交给发包方关于本工程各系统、设备等的操作、维修、紧急程序及修补等手册,并负责培训业主相关人员。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商应每周提交报告给发包方以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需要的图纸/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

报告内须列明与进度计划的偏差、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

每周报告的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发包方认可。

承包商应在工完场清后,在正式移交业主前,提供一次正规的保洁服务,达到发包方/客户能直接使用的标准。

11.2承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承包商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发包方提交有关该部分的承包商文件;

2)这些承包商文件应按照承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发包方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3)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的目标;

4)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承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11.3质量责任

承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承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发包方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前批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承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11.4法定责任

承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应由发包方负责的除外。

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内说明。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承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11.5审核责任

承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

除非另有声明,承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发包方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发包方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

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承包商均须提交给发包方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

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

发包方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应负的责任。

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承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

承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发包方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11.6定位标高

承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

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复核

承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

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承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发包方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承包商须负责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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